李展雄案 DCCC109/2024

街頭行騙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三個月
串謀詐騙三罪合共判囚四年三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10/4/2025[2025] HKDC 68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展雄(第一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案情摘要

第一至第四被告人均為內地居民,以訪客身份來港,並在2023年7月17日、7月31日及8月15日,向三名年長受害人訛稱有電子零件可供高價轉售,藉此騙取金錢及貴重物品。第一、第二及第四被告人負責角色扮演,第三被告人把風;犯案後眾人返回內地並瓜分利益。第一被告人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控罪四留在法庭檔案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量刑基準、三項控罪應否分期執行,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所涉社區損害和犯罪利益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辯方主張被告坦白認罪、有悔意、無人受傷且沒有刑事紀錄;控方則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以 HKSAR v Huang Yu Huan 所確認的量刑考慮為基礎,認為單一串謀詐騙罪以三年至三年半監禁為起點適當。本案針對長者,涉款及財物數額不少,計劃周詳並具相當預謀,且被告來港後迅速犯案,具有國際元素。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街頭騙案對社區造成重大損害,故須提高阻嚇性刑罰。每項刑期先上調百分之五十,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ang Yu Huan [2002] 2 HKC 682 確立單一串謀詐騙罪約三年至三年半的量刑起點。本案亦依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考慮犯罪對社區的損害及帶來的總利益,作出加刑。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三項串謀詐騙罪均判監禁三年三個月;控罪二及控罪三各有六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四年三個月。

判決啟示

街頭詐騙若針對長者、具預謀並涉及跨境犯罪,社區損害及國際元素可支持大幅加刑。認罪折扣是在加刑後計算,且本案沒有其他進一步扣減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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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電子零件高價轉售為名騙取長者財物會判多久?
A.

本案三項串謀詐騙罪均以三年三個月為基礎,考慮社區損害及跨境因素後加刑,再給予認罪折扣,第一被告人總刑期為四年三個月。

Q.針對年長受害人的街頭騙案會否加刑?
A.

會。本案認為受害人為長者、案件具周詳預謀並造成重大社區損害,足以支持百分之五十的加刑,法院因此提高第一被告人的各項刑期。

Q.串謀詐騙多項控罪的刑期會否分期執行?
A.

本案控罪一至三各判三年三個月,但控罪二及三各六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四年三個月,而非三項刑期完全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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