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332/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靜遠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靜遠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朱靜遠在Facebook認識一名自稱成功商人Kelvin Cheung。Kelvin聲稱在馬來西亞承接工程但提款卡出問題,要求借用被告人的銀行戶口處理資金。被告人開設滙豐銀行Advance戶口並將提款卡寄往馬來西亞。該戶口隨後接獲大量款項(包括由一名被騙女子陳美玲盜取公司資金存入),共處理約502萬港元。被告人協助將美元兌換為港元以便Kelvin提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是被告人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處理的財產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辯方主張被告人純屬天真、信任對方,並非主觀知情;控方則認為其行為及對異常情況的忽視已構成 objective test 下的合理理由相信。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 確立的兩步測試:首先主觀判定被告人知道哪些事實;其次客觀判定任何明理人士(reasonable person)在得知相同事實後是否必然相信財產有問題。法官認為被告人大學畢業且具管理經驗,並非無知婦孺,面對Kelvin前後矛盾的說法、銀行關於「違法」及「欺詐用途」的警告,以及異常的提款模式,任何明理人士均會相信該款項來源有問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 及 Seng Yuet Fong v HKSAR 確立的驗證標準,用以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為罪行得益。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罪名成立(Convicted)。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處理洗黑錢相關罪行時,法院不會僅僅因為被告人自稱「天真」或「信任」而免除其責任。若客觀事實(如銀行警告、資金流向異常)足以令 reasonable person 懷疑,則滿足 statutory provision 的定罪標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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