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靜遠案 DCCC332/2023
借出銀行戶口處理款項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靜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朱靜遠面對一項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罪行得益財產罪。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間,她以本人名下的滙豐銀行戶口接收及處理合共5,025,394.29港元,並承認曾處理有關款項。款項部分源自陳美玲遭騙取的金錢,再經多個戶口轉入。被告人聲稱相信網上認識的Kelvin Cheung是商人,款項用於馬來西亞建築工程;控方則指款項明顯可疑,而她仍借出戶口、寄出提款卡、披露密碼及協助兌換款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爭議是:被告人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處理的全部或部分款項直接或間接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依賴銀行交易、異常提款、通訊內容及被告人的行為,證明其具備所需認知。辯方則主張她只是受騙及過於天真,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認定方法:先確定被告人當時知道哪些可能影響其信念的事實,再問任何知悉相同事實的明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有關財產有問題。法庭不接納被告人的證供,認為她的說法違反常理、互相矛盾,且與警誡會面及通訊紀錄不符。她已知銀行禁止他人使用提款卡,亦察覺匯款來源、提款模式及Kelvin Cheung的解釋均不尋常,卻仍持續處理款項及監察戶口。綜合全部情況,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她至少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罪行得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界定相關罪行;第2條把收受、隱藏、處置、轉換及運送財產列為「處理」。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重申Seng Yuet Fong及楊家誠案所確立的主觀知悉與客觀明理人士測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罪名成立。法庭裁定她處理款項時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判決理由書未載有本次裁決後的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人沒有直接知悉洗錢來源,只要其已掌握的事實足以令任何明理人士相信交易有問題,仍可符合「有合理理由相信」的法律標準。法庭亦可從持續監察戶口、協助兌換及無視銀行警告等整體行為推論認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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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網上認識的人收款會否犯法?
如戶口持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來自可公訴罪行,仍協助收款、提款或轉換,便可能構成處理罪行得益財產。本案法庭認為被告人已具備該等合理理由,裁定她罪成。
Q.沒有直接知道款項是贓款也可以被定罪嗎?
可以。法庭會先考慮被告人實際知道的事實,再判斷知悉相同事實的明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款項有問題。本案中銀行警告、異常提款及互相矛盾的解釋足以支持罪成。
Q.把提款卡寄給海外人士並代為兌換款項有何後果?
此等行為可被視為處理財產,尤其在銀行已禁止他人使用提款卡,而交易及資金來源均不尋常時。本案被告人寄出提款卡、披露密碼及多次兌換款項,最終被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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