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m Yuk DCCC835/2024
替詐騙集團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Yuk (D1) and Lau Kwok On (D2)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erence Wai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 Lam Yuk 承認兩項洗錢罪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第二被告 Lau Kwok On 承認一項洗錢罪。兩宗案件均涉及電話詐騙:71歲受害人被騙交出八萬元,第一被告收取款項;94歲受害人被冒充孫子的來電騙取四萬七千元,第二被告按第一被告安排取款,並將款項交回第一被告。警方其後起回全部款項,並在第一被告住所搜出一把砍刀。第一被告亦曾透過電話參與第二宗事件,第二被告則沒有證據顯示其知悉電話詐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對上游電話詐騙的知情程度、電話詐騙普遍性是否支持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以及多項刑期如何按整體性原則合併。辯方主張被告僅為收款人、沒有參與詐騙,並要求較低起點及不作普遍性加刑;控方申請依法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沒有固定量刑幅度,須考慮被告對可公訴罪行的知情程度、角色、款項來源及罪行普遍性。第一被告就首宗事件的知情程度證據不足,故採用兩年九個月起點且不因普遍性加刑;但其電話紀錄及通話內容顯示,他就是第二宗事件的來電者,知道款項源自電話詐騙,故採用三年九個月起點並加刑三分之一。第二被告只是收款人,沒有證據知悉詐騙,但因在保釋期間重犯,起點提高至三年。兩人因認罪獲減刑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am Ka Sin 及 HKSAR v Boma 闡述洗錢量刑因素;HKSAR v Cen Huakuo 及 HKSAR v Lin Zong Yue 支持電話詐騙洗錢通常三年起點及按普遍性加刑。HKSAR v Hsu Yu Yi 說明可考慮上游罪行刑期;HKSAR v Hung Yung Chun 指街頭詐騙起點為四年。HKSAR v Fong Chi Yam 限制對不知情被告作普遍性加刑。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合共判監42個月:第二項罪行22個月,其中2個月與第六項罪行的40個月連續執行,第七項罪行4個月同期執行。第二被告判監24個月,其中10個月與其正在服刑的三年連續執行,合共46個月。
判決啟示
電話詐騙的整體普遍性仍可支持加刑,但不能對沒有參與或知悉上游詐騙的被告作額外懲罰。判刑須按個別被告的實際知情程度及角色區分;早期認罪則獲三分之一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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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收取電話詐騙款項會判刑多久?
刑期取決於被告是否知悉款項來源及其角色。第一被告部分知情並被判合共42個月;第二被告不知情但因保釋期間重犯,合共判監46個月。
Q.沒有參與電話詐騙也會因罪行普遍而加刑嗎?
法庭認為不能單純因罪行普遍而懲罰不知情者。第一被告首宗事件及第二被告的案件均沒有作普遍性加刑,因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們知悉上游詐騙。
Q.認罪後洗錢罪可獲多少減刑?
本案法庭把兩名被告的早期認罪視為唯一有效的求情因素,給予三分之一減刑;折減後第一被告各罪刑期合併為42個月,第二被告新罪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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