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701/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仲欣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24/3/2025[2025] HKDC 53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仲欣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林仲欣於2022年3月至5月期間,開立了四個個人銀行帳戶(眾安、匯立、螞蟻及恒生銀行),並將其提供予他人使用。這些帳戶被用於接收求職騙局的犯罪得益,涉及14名受害人,總清洗金額高達港幣5,282,428.66元。款項在存入後數日內即被提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洗黑錢」罪行進行量刑。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理由是使用「傀儡帳戶」 (stooge account) 是一種普遍且對社會危害巨大的犯罪手法。辯方則主張被告參與度低、無獲利且屬無知,請求參考陳棟金案採取較低量刑起點,並要求考慮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以減輕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儘管被告未直接參與詐騙,但提供帳戶是犯罪得益得以實現的不可或缺元素。法官拒絕接納被告「年少無知」的辯解,因其當時已29歲且有欺詐前科。法官引用 HKSAR v Lee Shun Fat 等 precedent,基於涉案金額(約528萬港元)將總刑期量刑起點定為監禁4年。同時,法官接納控方證據,認定傀儡帳戶泛濫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故決定加刑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Boma Amaso、HKSAR v Liao Liting 及 HKSAR v Hui Yau Yik 確立洗黑錢罪行的阻嚇性及量刑參考因素;引用 HKSAR v Yun Kwok Keung 關於涉案金額與刑期對應的基準;引用 HKSAR v Lee Shun Fat 關於多個帳戶操作的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四項控罪成立。法官在考慮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及加刑三分之一後,將本案總刑期定為監禁33個月。由於被告正就另一宗欺詐案 (DCCC142/2023) 服刑,法官基於整體量刑原則將兩案總刑期定為57個月,本案刑期與前案全數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判決強調了打擊「傀儡帳戶」是打擊洗黑錢罪行的關鍵。法官明確指出,即使被告在洗錢過程中未獲利,亦不能減低其罪責,且家庭責任在洗黑錢這類嚴重罪行中通常不具減刑效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