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健雄案 DCCC497/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健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的洗黑錢罪。他是滙豐及渣打兩個銀行戶口的唯一持有人。三名受害人墮入冒充內地官員騙局,合共分別有港幣300,000元、990,000元及730,000元轉入有關戶口。控罪一涉及約300,000元,控罪二涉及約2,890,000元。被告人沒有參與上游騙案,亦沒有親自操作戶口,只容許他人使用其戶口。被告人失業並領取綜援,過往有三次刑事紀錄,但沒有同類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洗黑錢罪的適當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下加刑是否適當。辯方強調被告人不知悉上游罪行、沒有得益或參與操作,並指相關案件及損失金額呈下降趨勢;控方則以傀儡戶口活動普遍且日益嚴重為由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使犯罪得益合法化,間接鼓勵嚴重罪行,即使初犯通常亦須即時監禁。量刑須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次數、犯案期間、上游罪行性質、被告角色及知情程度、組織性和跨境因素。法庭認定被告屬傀儡戶口持有人,沒有參與上游騙案或親自操作戶口,故採用較低起點:控罪一18個月、控罪二2年9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按總額以3年為量刑起點,合併後為兩年。鑑於傀儡戶口猖獗並衝擊反洗錢制度,依第27條加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許有益案、Boma案及雲國強案所列的量刑因素及金額幅度:涉案100萬至200萬元通常約以3年為基準,300萬至600萬元約4年,1,000萬元以上可超過5年。法庭亦參考廖麗婷案及DCCC 73/2024的量刑比較。
裁決與命令
加刑申請獲批准。控罪一加刑2個月後判監14個月;控罪二加刑4個月後判監26個月。控罪一其中2個月與控罪二刑期分開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詞確認傀儡戶口案件即使被告不知悉上游罪行,亦因協助掩藏犯罪主腦及衝擊銀行制度而須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案件亦說明第27條加刑可因洗黑錢活動的普遍及猖獗而適用,但須考慮罪行距今的時間。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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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不知道騙案詳情但借出銀行戶口,會否判監?
可以。法庭認為即使被告不知悉上游罪行性質,容許他人使用戶口仍會掩藏犯罪主腦及助長罪案;本案被告因此被判即時監禁。
Q.兩項洗黑錢罪涉及約319萬元,判刑多久?
法庭先以合共三年作量刑起點,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並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本案總刑期為28個月。
Q.傀儡戶口洗黑錢為何會加刑?
法庭接納傀儡戶口活動在香港十分普遍且有上升趨勢,會妨礙銀行運作、掩藏幕後主腦並增加執法負擔,因此批准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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