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497/2024
C [2025] HKDC 492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497 號
F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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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關健雄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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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L L
日期: 2025 年 3 月 19 日
M 出席人士: 林澤民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曹欣慈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施明儀律師行延聘,
N N
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及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
P 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P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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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判刑理由書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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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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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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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得益的財產罪,這項控罪俗稱「洗黑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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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透露,案發所有期間,被告人是一個滙豐銀行賬戶(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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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一)及一個渣打銀行賬戶(賬戶二)的唯一持有人。
E E
F 3. 2021 年 3 月 29 日,周女士(控方第一證人)墮入冒充中 F
國內地官員騙局,把港幣 300,000 元轉入賬戶一。
G G
H H
4. 2021 年 8 月 6 日至 2022 年 1 月 28 日期間,吳女士(控方
I 第二證人)亦墮入同一騙局,她共損失港幣 2,444,000 元,當中港幣 I
990,000 元於 2021 年 8 月 25 日轉入賬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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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1 年 8 月 5 日至 2021 年 9 月 6 日期間,謝女士(控方
L 證人三)亦墮入同一騙局,共損失港幣 775,540 元,當中港幣 730,000 L
元於 2021 年 8 月 24 日及 2021 年 9 月 1 日藉兩筆交易轉至賬戶二。
M M
N N
6. 2021 年 3 月 8 日,被告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一,賬戶
O 一於 2021 年 11 月 6 日結束,期間共有三筆總額港幣 300,135 元存入 O
賬戶一。來自控方第一證人賬戶的港幣 300,000 元匯款佔存款價值 99
P P
%以上,共有六筆總額港幣 300,237 元提款從賬戶一提取。
Q Q
7. 2021 年 7 月 26 日,被告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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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 2022 年 1 月 18 日結束,期間共有九筆總額港幣 2,893,465 元存
S S
款存入賬戶二。來自控方第二證人賬戶的港幣 990,000 元匯款及控方
T 第三證人賬戶的港幣 730,000 元匯款,合計佔存款價值 59 %以上,共 T
有十五筆總額港幣 3,085,803.44 元提款從賬戶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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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23 年 5 月 17 日,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之下,被告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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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他無業,而且是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領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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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告人有 3 次刑事紀錄,涉及 5 項控罪,但沒有同類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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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
E E
F 10.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申請加刑。 F
G G
11. 代表被告人的曹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亦在庭上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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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她說,被告人出生於國內,2002 年來港,現年 52 歲,中三教育
I 程度。他已經離婚,育有一個 19 歲女兒及一個 15 歲兒子,子女均和 I
前妻居住。被告人曾任職冷氣技工,但自 2021 年開始失業,依靠綜
J J
援為生,每個月資助額為大約港幣 5,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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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辯方大律師指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對「上游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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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或者他有任何得益。有關於控方加刑申請,辯方希望法庭不作出
M M
加刑或者採納一個較低的加刑幅度。辯方大律師指出,根據控方呈交
N 的李耀南總督察的口供 A 表,2022 年騙案及洗錢的被捕人數是 28,936 N
人;於 2023 年是 42,004 人;而 2024 年是 47,063 人。數字顯示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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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上升幅度有減慢趨勢;而根據供詞中的 B 表,在「洗錢案」和涉及
P P
損失金額則有明顯下降的趨勢。於 2022 年騙案及「洗錢案」的金額
Q 為港幣 366 億元;於 2023 年為 120 億元;於 2024 年為 61 億元。 Q
R R
13. 另外涉及傀儡賬戶的案件,於 2002 年的金額為港幣 363
S S
億元;於 2023 年為港幣 99 億元;而在 2024 年是港幣 44 億元。所以
T 大律師說比起 2022 年和 2023 年,2024 年數字已經有下降跡象。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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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14. 大律師說,上訴庭沒有對洗黑錢控罪定下量刑指引,她呈
B B
交了廖麗婷1案、許有益2案和雲國強3案。大律師指出,本案控罪一金
C 額主要涉及一位受害人及一筆一次性轉賬港幣 300,000 元;而控罪二 C
D 涉案交易差不多全部在一個月內發生,總額是港幣 2,893,465 元。大 D
律師亦提及一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DCCC 73/20244,該案被告被控
E E
一項洗黑錢罪,總額涉及超過 11,000,000 元,該案法官認為合適量刑
F F
起點是 3 年。大律師指該案總額比本案多,希望法庭能夠對被告人予
G 以輕判。 G
15. 洗黑錢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法庭在多宗案件已經說明,
H H
洗黑錢案把犯罪得益合法化,間接地鼓勵了犯罪行動。為了要打撃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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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行,避免犯案者獲得經濟利益,阻嚇洗黑錢是必須的。因此,一
J 般來說,即使是初犯,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 J
K K
16. 上訴法庭並沒有就洗黑錢案定下量刑指引,不過在多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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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包括許有益案、Boma5案及雲國強案等,上訴庭指出判刑時法
M 庭應該考慮的因素包括:涉案「黑錢」的金額;犯案次數;犯罪時間 M
長短;「上游罪行」的性質;被告人的角色,包括他是否知道上游罪
N N
行的性質及參與程度;罪行有否有組織及是否精密;以及國際跨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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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等等。
P P
17. 在雲國強案,上訴庭提及許有益案判詞中列出多宗洗黑錢
Q Q
的判刑,當黑錢是 100 至 200 萬元的量刑基準大約是 3 年;300 至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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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的量刑基準大約是 4 年;1000 萬元以上則可超過 5 年。
S S
1
CACC 334/2015
2
T
[2010] 5 HKLRD 536 T
3
[2012] 1 HKLRD 197
4
[2025] HKDC 18
5
U CACC 335/2010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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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本案的兩項控罪都涉及上游罪行,都是冒充內地官員騙
B B
案,這上游罪行嚴重。控罪一涉及大約 300,000 元,涉及三筆存款及
C 六筆提款,犯罪時間大約八個月;控罪二,洗錢大約 2,890,000 元, C
D 涉及九筆存款及十五筆提款,犯罪時間大約六個月。案中沒有直接證 D
據顯示被告人知道上游罪行性質或者有份參與,本席當被告人不知道
E E
上游罪行確實性質,亦沒有參與上游罪行,他只是讓人使用他的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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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參與操作。
G G
19. 本席以 18 個月監禁為控罪一量刑起點;控罪二量刑起點
H H
是 2 年 9 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除此
I I
之外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減去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之後,控罪一應
J 判監 12 個月;控罪二應判監 22 個月。兩項控罪大約是在同一時期發 J
生,考慮了加起來的總額是大約 3,190,000 元之後,本席用 3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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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清洗者總額的量刑起點,減三分一之後,會是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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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20. 控方申請加刑,依賴的證據是李耀南總督察在 2025 年 2 M
月 18 日的供詞,辯方不爭議這供詞,亦不要求傳召李總督察。總督
N N
察說,利用「傀儡賬戶」洗黑錢活動近年持續呈上升之勢,他在供詞
O O
第 13 段解釋他指的傀儡是此人對上游罪行只有輕度參與或不涉其
P 中,又或者是對上游罪行知悉甚微或毫不知情,他們只是容許犯罪分 P
子操作其賬戶去洗黑錢。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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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在本案,本席判處兩項控罪的基礎就是當被告人沒有參與
S 上游罪行及對此不知情,亦沒有親自參與操作戶口,他只是讓他操作 S
自己戶口。否則,法庭會採用更高的量刑起點。但被告人的角色就是
T T
總督察所描述的「傀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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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22. 根據總督察的供詞第 11 段,有兩種情況之下,警方會把
B B
案件視為涉及洗黑錢。第一種情況,他稱為「洗錢案」,即是只有海
C 外上游罪行或者不涉及可識別上游罪行的獨立洗錢活動;第二種情況, C
D 他稱之為「騙案」,即是在香港有上游罪行,並且通常與騙案有關的 D
洗黑錢活動。總督察把這兩類數據合併之後列出在第 16 段 A 表及 20
E E
段 B 表。由 A 表可見,騙案及洗錢案總數由 2020 年的 16,643 宗升至
F F
2024 年的 47,063 宗,而被捕傀儡人數由 2020 年的 760 人升至 2024
G 年的 7,883 人,佔被捕人數中的比例由 2020 年 31.38%升至 2024 年 G
75.1%。總督察亦在 B 表進一步列出已偵破並作出拘捕案件中涉及的
H H
損失金額、已清洗得益及使用傀儡賬戶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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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23. 曹大律師正確指出從 A 表所見,被捕人士總數在 2024 年 J
的上升速度比以往減低,不過法庭認為更重要的是這數字仍然是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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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下,而且仍在上升,只是速度比 2023 年較慢而已。大律師強調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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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金額已經明顯減少,但本席認為雖然如此,這個數字並不代表這
M 類案件已經不再普遍。相反,本席認為這些數據反映出洗黑錢案在香 M
港仍然十分普遍及猖獗,而且大部分利用傀儡賬戶來犯案,2024 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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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傀儡佔被捕人士百分比更加升至 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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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24. 本席信納總督察供詞所說,利用「傀儡賬戶」進行洗黑錢 P
活動十分普遍,而且趨勢日增,因而令香港反洗錢制度受到很大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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傀儡賬戶增多,妨礙了銀行體系正常運作,亦形成了多重屏障,掩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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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後犯罪主腦的身分,令警方難以追查到幕後犯罪主腦,變相助長了
S 更多罪案發生,執法部門亦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和資源進行調查工作。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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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這情況不能夠接受,法庭應該加刑以起阻嚇,所以批准加
B B
刑申請,但法庭亦都顧及控罪一及控罪二的犯案時間是 3 至 4 年前,
C 所以最後決定控罪一,加刑 2 個月;控罪二,加刑 4 個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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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加刑之後,控罪一判 14 個月監禁;控罪二判 26 個月監
E 禁,控罪一的其中 2 個月與控罪二的刑期分開執行。即是總刑期是 28 E
F 個月監禁。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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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彭中屏 ) H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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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L L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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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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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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