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灼偉 對 高仕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13位申索人指稱在亞博館翻新工程中,由第二答辯人 (D2) 作為直接僱主拖欠其2022年6月及7月的薪金與加班費。根據《僱傭條例》,第一答辯人 (D1) 作為上判商須承擔支付責任。勞資審裁處原先撤銷該兩月份的申索,並在覆核聆訊後維持原判,導致11位申索人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 legal issue 係審裁處的裁決是否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超越司法管轄權。申請人主張:(1) 欠薪證據充分;(2) 審裁官不當地處理關鍵證人黃先生的證供;(3) D1提供虛假合約;(4) D2已承認責任,故D1應支付。答辯人則爭議該等欠款之存在。
法官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條及第35(2)條,指出原訟法庭不可推翻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除非該裁定完全缺乏證據支持或與證據矛盾。本案中,審裁官對證人可信程度的評估屬於事實裁斷 (finding of fact)。法官認為審裁官正確應用法律原則,且申請人未能證明審裁官在評估證據時犯有任何法律錯誤。
引用了《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及35(2)條,以及陳警裕訴天大集團有限公司 [2024] HKCFI 2870 關於原訟法庭對審裁處事實裁斷權限的原則。另引用 CACV 14/2011 關於非執業律師不得代表他人出庭發言的原則。
法官撤銷所有11位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由於是單方面申請,法庭不作訟費命令。
本案強調了原訟法庭在處理勞資審裁處上訴時,對事實裁斷 (findings of fact) 的高度尊重,除非存在極端證據矛盾,否則不會干預。同時重申了法律代表的 right of audience 限制,不允許非執業律師代表他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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