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恩荣案 DCCC518/2024
替電話騙徒收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申恩荣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申恩荣年約20歲時,受自稱內地公安的人指示,先後在香港向兩名受電話騙案影響的受害人收取港幣131,000元及200,000元,並企圖收取另港幣255,000元。被告人向受害人出示偽造警察委任證,聲稱代為把款項交予警方調查;部分款項被轉入比特幣帳戶,被告人則收取報酬。第三次交收時警方設局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及一項企圖處理該等財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認罪罪行的量刑,包括涉及款項、被告人的角色、使用偽造委任證、犯罪集團及跨境電話騙案等因素如何影響刑期;亦涉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所容許的加刑,以及認罪和全數賠償的減刑作用。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洗黑錢罪量刑原則,除款項金額外,考慮前置罪行、國際元素、犯罪計劃的複雜程度、集團角色、犯案次數、期間及被告人的報酬。控罪2及4各以30個月為量刑基準,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因賠償再扣減5個月,並因電話騙案普遍及社會損害按第455章第27(2)條加刑約四分之一。控罪6因未造成損失,以24個月為基準,經認罪及加刑後為20個月。其後按總刑期原則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提供涉及不同金額的量刑基準。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列出洗黑錢罪應考慮的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詠彤(DCCC 886/2023)則作為相近詐騙及洗錢案件的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罪名均判刑:控罪2及4各判監19個月,控罪6判監20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並即時以已存款項賠償兩名受害人共港幣331,000元。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低層收款及跑腿角色並不排除大幅加刑,尤其在使用偽造官方證件及涉及電話騙案時。及時認罪、全數賠償及未遂罪行可減輕刑責,但須與法定加刑因素一併衡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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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收取款項會判刑多久?
法庭考慮被告收取兩筆款項、企圖收取第三筆款項、使用偽造委任證、認罪及賠償後,三項罪行合共判囚24個月。
Q.洗黑錢案件中收款跑腿角色會否重判?
會。雖然被告主要負責收款及轉交,但他向受害人展示偽造警察委任證,且涉及電話騙案,因此法庭在減刑後仍判處總刑期24個月。
Q.及時認罪和賠償可否大幅減刑?
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全數賠償兩名受害人共港幣331,000元再獲扣減5個月;但法庭仍因罪行普遍及社會損害加刑,最終判囚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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