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以諾 DCCC854/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以諾 及 另一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俊文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D1陳以諾及D7陳杰風)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事件發生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約五十名身穿黑衣、戴有頭盔和防毒面具的示威者打開雨傘,叫喊口號,並嘗試向警方防線推進。警方發出警告後,人群後退但未散開,並築起傘陣。隨後,約一百至二百人集結,辱罵警察。警方再次警告無效後上前追捕,最終將包括兩名被告在內的百餘名示威者圍堵並拘捕。整個非法集結歷時約13分鐘,沒有造成財物損失或人身傷害。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根據《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對兩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的被告進行量刑。控方主張應考慮案件的嚴重性及阻嚇性刑罰。辯方則強調被告年輕、初犯、參與程度較低、事件暴力程度輕微、歷時短暫,並引用多宗上訴庭及區域法院案例,請求法庭輕判。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判刑時全面考慮了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及另二人 [2017] 5 HKC 116 案中訂下的六項判刑元素及八項量刑考慮因素,並參考了多宗非法集結案件的量刑基準。法官裁定本案非法集結為突然發生,暴力程度輕微,沒有使用武器,歷時短暫(約13分鐘),沒有造成財物損失或人身傷害,且被告僅為參與程度較低的次要角色。法官認為本案情節與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CAAR 4/2020 案相似,採納了相同的6個月監禁量刑基準。考慮到被告的良好背景、初犯、案件拖延造成的壓力以及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1個月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確立量刑原則及作為量刑參考:
- 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及另二人 [2017] 5 HKC 116:確立了非法集結罪的判刑元素及量刑考慮。
-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CAAR 4/2020:本案法官認為其案情與本案最為相似,並採納了該案的量刑基準。
- 律政司司長 訴 庾家駒 CAAR 5/2020;律政司司長 訴 袁志成 CAAR 6/2020;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2] 4 HKLRD 990:作為比較案例,顯示本案罪責較輕。
- HKSAR v Dhaliwal Jaspreet Kaur [2019] HKCA 1205 和 SJ v Leung Hiu Yeung [2018] HKCFA 43:辯方引用以支持考慮被告年輕因素。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CACC 130/2017:引用以支持酌情扣減刑期。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兩名被告(D1陳以諾及D7陳杰風)非法集結罪名成立,並判處每人監禁5個月。法官採納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並因被告的良好背景、初犯、案件拖延造成的壓力以及節省法庭時間等因素,酌情扣減1個月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非法集結罪的量刑原則,強調法庭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如暴力程度、持續時間、被告角色等)及被告的個人情況(如年輕、初犯、節省法庭時間)來行使酌情權。即使被告被定罪,若有充分的求情因素,法庭仍可能在量刑基準上作出酌情扣減。本案亦顯示,即使在社會氣氛相對平靜後,法庭在處理2019年相關案件時,仍會維持一定的阻嚇性刑罰,但會平衡更生元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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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法集結罪的量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會考慮暴力行為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造成的後果(如財物損失或人身傷害)、威脅嚴重性及被告的角色和參與程度。本案中,法庭因事件輕微、被告參與度低而酌情減刑。
Q.年輕或初犯是否會影響非法集結罪的判刑?
會。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被告的年齡及是否有刑事定罪記錄。本案中,兩名被告均為年輕初犯,且背景良好,這些因素被法庭納入考量,並作為酌情減刑的理由之一。
Q.非法集結持續時間短是否會影響判刑?
會。非法集結的持續時間是法庭量刑時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本案中,非法集結僅持續約13分鐘,法庭認為時間不長,這也是其判刑較輕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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