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運濤案 DCCC124/2022

未滿16歲販毒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教導所
被告因特殊年齡背景判入教導所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31/1/2023[2023] HKDC 15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運濤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案情摘要

被告人程運濤與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販運危險藥物。2021年10月21日凌晨,警方在秀茂坪截查載有兩人的的士,並在被告人右鞋內發現一個膠袋,內有含9.69克可卡因的11.9克固體。第二被告人則持有大量空小膠袋、箱頭筆及橡皮圖章。被告人承認曾按第二被告人要求保管毒品,並協助運送及準備包裝。毒品零售市值約為15,717港元。被告人在案發時未滿16歲,且為初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適當刑罰,以及未滿16歲被告人是否應判處教導所。辯方請求按照少年法庭簡易程序的較低量刑基礎處理,並採納懲教署建議;控方則主張案件應由區域法院按毒品數量及罪行嚴重性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通常須判即時監禁,年輕本身不是充分減刑理由。以9.69克可卡因計算,成年犯的量刑起點接近四年十一個月;因共同犯罪,起點不會低於五年,另可考慮年齡及認罪扣減。然而,判刑須在阻嚇與更生之間取得平衡。被告案發時未滿16歲、初犯、易受他人影響、家庭及教育背景不利,教導所可提供紀律及職業訓練,並降低重犯風險。綜合特殊情況,教導所命令符合社會利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上訴庭的判刑指引,認為9.69克可卡因對成年犯的量刑起點接近四年十一個月,共同犯罪會加重刑罰。法庭亦引用周梓添案,指出嚴重販毒案件須重視阻嚇;但該原則並非完全排除對未成年犯判處教導所的可能性。適用法例包括《少年犯條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因其年齡、初犯及更生需要,判令被告人進入教導所,而非判處監禁;法庭並認為控方將案件轉送區域法院並無不妥。

判決啟示

即使未成年及初犯,嚴重販毒通常仍須具阻嚇性刑罰。可是,在未滿16歲、具特殊個人背景及有良好更生前景的情況下,教導所命令仍可屬適當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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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滿16歲販毒一定會被判監嗎?
A.

法庭指出販毒通常須即時監禁,但未滿16歲、初犯及具有更生前景者,在特殊情況下可判入教導所。本案被告最終獲判入教導所。

Q.持有9.69克可卡因販毒的成年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庭認為成年犯涉及9.69克可卡因,量刑起點接近四年十一個月;因共同犯罪,起點不會低於五年。本案因被告年幼而改判教導所。

Q.控方延遲在少年法庭要求答辯是否不當?
A.

法庭認為控方先索取法律意見及化驗報告,再將涉及較多毒品的案件轉送區域法院,做法合理,並無不妥。本案移送並未導致被告獲得較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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