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345/2021
C [2023] HKDC 84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345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黃朗勤(第二被告人)
J J
蕭振灝(第三被告人)
K 黃鋆國(第五被告人) K
劉好途(第六被告人)
L L
李浩章(第七被告人)
M M
呂傑靈(第八被告人)
N -------------------------------- N
O O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P 日期: 2023 年 1 月 14 日 P
Q 出席人士: 吳穎軒女士,為高級檢控官,以及劉德澤先生,為署理 Q
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R R
嚴康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
S S
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T 阮偉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林陳律師行延聘, T
代表第三被告人
U U
V V
-2-
A A
B B
趙嘉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陳律師行延聘,
C 代表第五被告人 C
方富樂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憲文律師事務所延
D D
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E E
麥健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國洪律師事務所延
F 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F
熊雪如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延豐律師行延聘,
G G
代表第八被告人
H H
I 控罪: [1] 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 I
[2]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J J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Possessing thing with
K K
intent to destroy or damage property)
L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Possessing things L
M
with intent to destroy or damage property) M
N N
-----------------------
O 裁決理由書 O
--------------------
P P
Q A 控罪 Q
R R
1. 本案有八名被告人(D1 至 D8)。
S S
T 2. D8 只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控罪四]
; T
控罪指她管有三把扳手(俗稱“士巴拿”)。D8 不認罪。
U U
V V
-3-
A A
B B
C 3. D1 至 D7 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控罪一];控罪指他們聯 C
同其他人在中環參與非法集結。D1 及 D4 認罪;D2、D3、D5、D6 及
D D
D7 不認罪。
E E
F
4. D6 及 D7 也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控罪二];控罪指他們 F
破壞港鐵中環站 F 出口的牆。D6 及 D7 不認罪。
G G
H 5. D3 也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控罪三]
; H
I
控罪指他管有一罐噴漆。D3 不認罪。 I
J J
B 案情簡介
K K
6.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中環多條街道有人非法集結,於 1425
L L
時左右已經發生,聚集的人愈來愈多。1700 時左右,單在畢打街/德
M M
輔道中交界已有近千人非法集結。後來,參與的人逐漸減少。不過,
N 多條街道仍有人遊走聚集。警察在 1930 時左右才到來清場,拘捕六 N
十八人,包括本案的八名被告人(D1 至 D8)。
O O
P P
7. 控方依賴一些閉路電視錄像及新聞片段去指出各被告人
Q 在案發現場的活動情況。 Q
R R
8. D2、D5、D6 及 D7 爭議身份,指有關影像未能清晰顯示
S S
控方所指的非法集結者就是他們。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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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9. D3 及 D8 則不爭議身份。兩人在審訊中選擇作供,解釋他
C 們為何在中環出現及管有控方所稱的非法物品。 C
D D
10. D2 向警方作出招認。他在審訊中爭議口供的自願性。
E E
F
C 控方案情 F
G G
C.1 控方證物
H H
11. 主控官呈上多項證物(見證物表)。
I I
J J
C.1.1 承認事實
K K
12.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引入兩份承
L L
認事實。
M M
N
13. 承認事實(一) 【證物 P041】涉及的事項包括:- N
O O
• 案發當日,警方沒有對中環任何公眾集會活動發出不反對公眾
P 遊行通知書; P
Q
• 案發現場地圖【證物 P035】; Q
• 警方在案發當日一共拘捕六十八人,包括 D1 至 D8〔被捕位置
R R
圖【證物 P039】〕;
S
• D2、D3、D5、D6 和 D7 的被捕情形,各人當時狀況(管有什 S
T 麼物品和穿什麼衣物)及事後的相關照片; T
• 各被告人並非住在案發現場或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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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 案發現場多處閉路電視的錄像【證物 P002 至 P028】(鏡頭位
C 置圖【證物 P036】;某些閉路電視錄像顯示的時間比實際時間 C
快慢多少)
;多間傳媒機構拍得的新聞片段【證物 P029 至 P034】
;
D D
• 上述閉路電視錄像和新聞片段的截圖【證物 P038 (1-98 )】;
E E
• 港鐵中環站情況;港鐵在 1344 時左右須關閉 F 出入口;港鐵 E
F 出入口的電閘開關不鏽鋼蓋位被人破壞,該出入口閘位被人非 F
G
法關上;港鐵 F 出入口被人用黑色油漆破壞; G
• D2、D3、D5、D6 及 D8 沒有定罪紀錄。
H H
I 14. 承認事實(二)【證物 P044】涉及的事項包括: - I
J J
• D4 被捕時穿戴和管有物品的相片【證物 P043(1-26 )】;
K K
• 地圖【證物 P035、P036 和 P039】的比例;
L • D5 被捕後於警誡下向偵緝警員 34731 說「我無嘢想講」,但該 L
M 警員仍向 D5 發問,並提醒警誡 D5,D5 再說「我無嘢想講,同 M
唔會回答你任何問題。」
N N
O C.1.2 錄像 O
P P
15. 主控官呈上多段錄像片段和多幅錄像截圖(見上文第 13
Q Q
段)。
R R
C.1.3 帖文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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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16. 控方引入六段網上連登討論區帖文【證物 P037(1-6)】。
C 這六則帖文來自不同的帖文戶口,在 2019 年 11 月 12 日刊出,呼籲 C
人們翌日(即 2019 年 11 月 13 日)參加 “晨曦行動”,進行 “三罷”及
D D
在各區堵塞和“開花”。
E E
F C.2 控方證人 F
G G
17. 主控官傳召十六名證人(見證人表;本席將按證人表上的
H H
次序稱呼各人)。
I I
18. 十六名控方證人分為以下類別。
J J
K C.2.1 中區警區活動管理組主管: PW1 K
L L
19. PW1 是韋督察。他是中區警署活動管理組主管,在案發
M M
當日監察中區的公眾活動和負責調配警力。
N N
20. PW1 在案發當日清晨時分已留意到網上有人呼籲其他人
O O
參加“大三罷”,與及叫人堵路和作出破壞去癱瘓市面運作,迫政府回
P P
應示威者的五大訴求。
Q Q
21. 下午四時左右, PW1 到達中環環球大廈附近視察,見畢
R R
打街、德輔道中、干諾道中和皇后大道中一帶的道路都有路障。這些
S S
路障由磚頭、鐵欄和雜物組成,癱瘓路面交通;商舖已關門。PW1 見
T 到畢打街的交通銀行和環球大廈的地鐵出入口被人縱火,一些地鐵出 T
入口已經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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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C 22. PW1 說示威人數遠超警察數目,警方起初只能處理那些 C
火勢,到晚上 7:30 左右才有足夠人手去清場及作出拘捕,當時仍有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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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者聚集。
E E
F
C.2.2 處理 D2 的警員: PW8 及 PW9 F
G G
23. PW8 是前警員 17380 (離職後往別的政府部門工作)。
H H
24. PW8 在案發當日 1932 時左右去到干諾道中/雪廠街交界,
I I
見前面有大約五十人正在四散。PW8 和同僚追捕,他在干諾道中見穿
J J
黑衫黑褲的 D2 在西行線行人路上跑。PW8 大叫「警察,唔好走」,
K D2 慢慢停下來,把右手所持的東西掉在地上。PW8 命令 D2 把東西 K
拾回,那是一個灰黑色口罩、一對灰黑色手䄂套、一個黑色頸套和一
L L
隻黑/灰色手套。
M M
N 25. PW8 問 D2 那些東西怎樣得來,D2 說是拾回來的。PW8 N
問 D2 他從何處拾得,D2 沒回答。
O O
P P
26. PW8 問 D2 為何要跑,D2 說聽到有人叫走,自己便走。
Q Q
27. PW8 又問 D2 為何在現場出現,D2 說他來中環「想睇人
R R
集會」。
S S
T 28. PW8 檢取上文第 24 段那四樣物品及以非法集結罪拘捕 T
D2,然後帶他到北角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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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C 29. PW8 在警署搜查 D2 的背囊,找到一個黑色頭套、一件灰 C
色短衫、一件杏啡色 T 恤和一件白色短衫。
D D
E 30. D2 的律師指 D2 沒說自己來中環看人集會。PW8 不同意。 E
F
他解釋自己沒有在拘捕現場警誡 D2,是因為覺得情況不安全,不知 F
道有沒有人會襲擊警察。
G G
H 31. PW9 是偵緝警員 13187。他在北角警署的臨時羈留中心處 H
I
理被捕人士。PW9 從 PW8 那處接收 D2,他向 D2 發出被羈留人士權 I
利通知書【臨時證物 PP212】,向 D2 解讀內容,再給 D2 自己看過。
J J
D2 沒提出要求,並在通知書上簽名。
K K
L 32. 2145 時開始,PW9 為 D2 錄取口供【臨時證物 PP213】。 L
D2 在警誡下說「呀 Sir, 其實今晚我係約咗朋友、諗住一齊去中環果
M M
度聲援啲示威者、不過我早到咗、而我又唔知道今晚嘅示威活動無得
N N
到警方批准、結果當我去到干諾道中與雪廠街交界果陣、見到有好多
O 防暴警察、我又拎住個口罩喔、因為驚俾人拉、所以咪跑囉、但最後 O
我都係比警察拉咗、我今次係第一次出黎架炸、我知錯喇」。PW9 寫
P P
下,向被告人讀出及讓他自己看,然後讓 D2 抄下聲明及簽署作實。
Q Q
跟着,他再發問,將一問一答都寫下來,完成後把問答內容向 D2 覆
R 讀及讓 D2 自已看過。D2 抄下毋須更改的聲明和簽署作實,並在每一 R
頁右下角簽名。最後,D2 簽收口供副本和權利通知書副本。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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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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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33. PW9 說錄取口供時,左邊一米外有同僚處理其他被捕人
C 士,但只有他自己一個人替 D2 錄取口供,沒有人和 D2 接觸。 C
D D
34. D2 的律師指 PW9 沒警誡 D2,對 D2 說會為他寫有利的
E E
口供,PW9 自己寫好整份口供便叫 D2 抄下聲明和寫上名字。律師又
F 指 PW9 沒向 D2 讀出權利通知書和口供,也沒讓 D2 看過內容,後來 F
亦非即時把口供副本發給 D2,要 D2 向值日官要求, PW9 才把口供
G G
副本和權利書副本給予 D2。PW9 否認律師的指控。
H H
I C.2.3 處理 D3 的警員: PW11、PW12 及 PW13 I
J J
35. PW11 是警員 12791。案發當日 1930 時左右,他在會德豐
K K
大廈外見五、六人從畢打街跑出德輔道中, PW11 追向他們,見其中
L 一人在置地廣場外的行人路轉身跑回來,因為另一面有其他防暴警察 L
出現。PW11 衝前將該名疑人撲跌,該人是 D3。PW3 跪在 D3 的背包
M M
上,嘗試為他綁上索帶,但 D3 掙扎,有同僚便向 D3 噴射胡椒劑。
N N
PW11 制服 D3 後,把他帶到一處交給偵緝警員 8235(PW12 )看管。
O O
36. PW11 不記得 D3 曾掉了眼鏡。他同意律師說 D3 當時流
P P
眼水及鼻水。
Q Q
R 37. D3 的律師指 PW11 起初追捕的五、六人並不包括 D3,亦 R
指 D3 即時被警察制服,沒有掙扎。PW11 不同意律師所說。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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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38. 律師稱 D3 被帶往警車途中,有人說「死曱甴,你今次坐
C 緊監」。PW11 回答當時環境很嘈吵,他聽不到有人這樣說。 C
D D
39. PW12 是偵緝警員 8235。案發當晚 1942 時左右,他從
E E
PW11 那處接收 D3。D3 喊着及流涕,但沒有不適,對答正常。
F F
40. PW12 搜查 D3 的背囊,找出一支噴漆。稍後,他帶 D3 上
G G
警車。
H H
I
41. 律師說候車期間,有人要 D3 跪在地上。PW12 不同意律 I
師說的。
J J
K 42. PW12 說沒有人取笑 D3。他沒聽過有人向 D3 說「死曱甴, K
你今次坐緊監」及「讀港大,也要坐監」。
L L
M M
43. 律師指 D3 在警車曾向警員要求取回手提電話去聯絡朋友
N 找律師。PW12 說他沒有聽過 D3 這樣要求。 N
O O
44. PW13 是偵緝警員 8368(現已晉升為警長)。他在北角警
P P
署的臨時羈留區處理 D3,先向 D3 發出被羈留人士權利通知書【臨時
Q 證物 PP314】
,然後為 D3 錄取有關非法集結的口供【臨時證物 PP315】
。 Q
D3 在警誡下說「我知道中環果度有非法集結,所以我就同朋友過去。」
R R
PW13 記錄下來,然後給 D3 簽署作實。他再向 D3 提問及寫下 D3 的
S S
回答,最後向 D3 覆讀口供和讓 D3 自己看過,D3 表示毋須更改,然
T 後抄下聲明及簽名作實,亦在每一頁右下角簽署。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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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45. 接着, PW13 為 D3 被指管有一支噴漆要向他錄取另一份 C
警誡口供【臨時證物 PP316】。D3 在警誡下說「我諗住攞支噴漆比啲
D D
示威人士用嘅。」PW13 記錄下來,然後給 D3 簽署作實。他再向 D3
E E
提問及寫下 D3 的回答,最後向 D3 覆讀口供和讓 D3 自己看過,D3
F 抄下聲明及簽名作實。最後,PW13 把兩份口供的副本交給 D3 簽收 F
(認收書【臨時證物 PP315A 和 PP316A】)。
G G
H H
46. D3 的律師指 PW13 和另一警員甲一起為 D3 錄取口供,
I D3 要求取回手機去聯絡律師,但警員甲游說 D3 不用找律師,稱那會 I
令 D3 很久才可離開警署。律師又指 PW13 沒有按照 D3 的回答作紀
J J
錄,而是依自己的意思去寫。D3 向 PW13 說自己在被捕時正返回宿
K K
舍港大宿舍,沒參加示威,但 PW13 沒有照寫。律師指 PW13 寫好兩
L 份口供才叫 D3 一次過在各處簽署。PW13 否認律師所指。 L
M M
47. D3 的第一份口供用了 2 小時 26 分鐘,第二份用了 1 小時
N N
38 分鐘。律師指雙方有不少拉扯對話。PW13 解釋自己寫得慢,所以
O 用上時間去完成兩份口供。 O
P P
48. 其中一份口供認收書【臨時證物 PP315A】有兩種字跡。
Q Q
PW13 起初說兩份口供認收書都是他自己填寫。本席叫他在一些白紙
R 寫下 D3 的名字(見【臨時證物 PP315B (1-7))及「警誡口供」四字 R
(見【臨時證物 PP315C(1-6)】),PW13 寫完才說記得【臨時證物
S S
PP315A】那份認收書有部份內容並非自己填寫 (見工作本【臨時證
T T
物 PP315AA】黃色螢光筆標顯示那些部份,包括 D3 的名字及「警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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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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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口供」四字)。PW13 解釋另一警員見他忙,便協助他填寫【臨時證
C 物 PP315A】那份認收書的部份內容。 C
D D
C.2.4 處理 D5 的警員: PW16 及 PW20
E E
F
49. PW16 是警員 10396。案發當日,他和同僚在 1930 時左右 F
到達干諾道中,見十多人在大約三十米外由西向東行走,警察向那些
G G
人表露身份,但對方沒理會,並加快腳步繼續前行。PW16 追上去,
H H
在大會堂附近首先截停兩人,把他們交給同僚看管,然後截停 D5,
I 交給警員 26894(PW20)看管,再在兩、三米外截停另一人(確認為 I
【證物 P043】顯示的 D4)。PW16 向 D4 查問,然後再走到 D5 那處
J J
調查。他問 D5 叫什麼名字,D5 作出回答。PW16 問 D5 為何在該處
K K
出現,D5 說他在附近集會。PW16 問 D5 在那處集會,D5 說在「嗰
L 邊」集會。PW16 問集會的位置是否在電車路那邊,D5 說是。PW16 L
問是否德輔道中那邊,D5 表示同意。PW16 再問 D5 是否剛才在德輔
M M
道中參加一個集會,D5 說是。PW16 作出上述調查後便以非法集結罪
N N
拘捕 D5。
O O
50. PW16 說他沒警誡 D5 便查問,是要了解 D5 為何在該處
P P
出現。他也有同樣查問其他被截停的疑人。
Q Q
R 51. PW16 說他宣布拘捕 D5 後也沒警誡對方,因為當時要掃 R
蕩現場及清理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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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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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52. PW16 承認他起初見到那十多人出現時,已懷疑他們參與
C 非法集結。不過,他不能確定 D5 是否他起初見到的十多人之一。 C
D D
53. PW16 在地圖【證物 P507】標示出四名可疑人被捕的位置,
E E
其中(3)號是 D5。PW16 同意他的書面口供【MFI-3】記載他截獲的第
F 三人為 D4,第四人才是 D5。 F
G G
54. 律師指 PW16 的記事冊【MFI-2】和書面口供【MFI-3】記
H H
載欠缺詳情。PW16 說他在書面口供只是概括地記載自己向 D5 查問
I 為何 D5 在該處出現及 D5 的回答。至於記事冊方面,PW16 解釋寫記 I
事冊只是作總結,當時認為如此記載已足夠。他說在拘捕現場想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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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所以寫成那樣。
K K
L 55. 律師指 PW16 曾經在 2022 年 6 月落口供時畫出追截疑人 L
路線,和另一證人 PW20 所畫的竟有相同錯誤。PW16 說自己畫圖,
M M
沒有和 PW20 商量。
N N
O 56. 律師說 PW16 其實是先在大會堂外的巴士站截停 D4 和 O
D5,然後才截停其他兩人。D5 沒承認參加集會,他表示剛收工,有
P P
一警員 A 叫 D5「唔好扮嘢,出得嚟行,預咗要還」,D5 說他去了尖
Q Q
沙咀,現想往交易廣場,警員 A 便向 D5 說「你做過咩,你自己知」,
R 另一警員想釋放 D5,但警員 A 堅持拘捕 D5。PW16 否認律師的上述 R
指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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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PW20 是警員 26894。案發當晚,他和 PW16 及同僚一起
C 執行任務, PW16 拘捕了一些疑人,由他看管。PW20 說 PW16 截停 C
D5 後,先處理另一疑入,再回來處理 D5。
D D
E E
58. PW20 知道 PW16 和 D5 有對話,但自己專注周圍環境,
F 沒留心兩人的對話內容。 F
G G
59. PW 20 在 2022 年 6 月 21 日寫了書面口供及畫圖,畫出當
H H
日追截疑人路線【證物 P508】。律師指 PW20 所畫的路線錯誤,和
I PW16 一樣。 I
J J
60. PW20 表示他不熟悉大會堂一帶,不太認得路,作出口供
K 及畫圖時距案發當日兩年多,他只是憑記憶去畫。PW20 說他沒有和 K
L 任何人商量才畫圖。他在 2022 年 6 月 21 日是應刑偵人員要求去給口 L
供和畫圖,沒遇上 PW16 。PW20 說他和 PW16 並不熟絡,對方隸屬
M M
中區,自己隸屬西九龍區,大家只是在案發當日一起執勤,之後沒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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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事。
O O
61. 律師指 D5 的被捕位置其實是【證物 D502】的紅色交叉
P P
位置, PW20 不同意。
Q Q
R
C.2.5 處理 D6 的警員: PW22 及 PW49 R
S S
62. PW22 是偵緝警員 8217。案發當晚 1938 時左右,他和同
T 僚到中環戲院里一帶清場。戲院里的出入口被雜物阻塞,裏面有十多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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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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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男女向着華人行那邊跑去。PW22 跟在同僚後面,他走到前面時,
C 見 D6 已經被警察控制,坐在地上(見【證物 P612】的橙色圓圈位置)
。 C
稍後,PW22 將 D6 帶返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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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63. PW22 從 D6 的斜孭袋檢取了一些物品〔見相片【證物
F P611(5)】〕,包括一頂白色鴨嘴帽【證物 P604】、一條黑色面巾【證 F
物 P605】、一對白色勞工手套【證物 P606】、一把白色短傘【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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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07】、一個墨綠色口罩【證物 P608】、一包(兩個)墨綠色口罩【證
H H
物 P609】、一隻黑色手袖套【證物 P610】和一部電話(沒有呈堂)。
I I
64. 律師指 D6 袋內的物品都是警察從地上拾取放入袋內,包
J J
括一些不屬於 D6 的物品;D6 只有那個袋、那頂白色鴨嘴帽、那把雨
K K
傘和那個電話。PW22 不同意。不過,他承認見到坐在地上的 D6 時,
L 對方並非孭着那個袋,他是從 D6 身旁一、兩米的地上拾起那斜孭袋, L
當時地上有垃圾。PW22 記不起 D6 那個袋的帶子是否斷開。
M M
N N
65. PW22 也記不起他和 D6 的對話細節,只記得離開戲院里
O 往警車前曾問 D6 有沒有拿漏了東西,D6 沒說什麼。在警署,他帶 D6 O
和證物去給偵緝警員 11321(PW49)拍照。拍照時,D6 也沒說什麼。
P P
Q Q
66. 律師指 PW22 在 2019 年 11 月 24 日的書面口供【MFI-5】
R 寫 D6「孭住」一個袋是不準確的。PW22 同意自己記載出錯。律師又 R
指 D6 的 iPhone 是白色的(其中一面),PW22 同意在記事冊寫錯那
S S
是一部黑色 iPhone。他亦承認記事冊漏寫 D6 有一把雨傘。關於口罩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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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PW22 的記事冊只寫兩個綠色口罩,而不是一個口罩及一包(兩
C 個)口罩。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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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律師指實情是另一名警員拿着 D6 的斜孭袋交給 PW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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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警員說袋內跌出來的東西已經全部拾回,D6 當時也表示剛才袋內
F 的東西跌了出來。PW22 不同意律師所指。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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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律師又指拍攝證物照片時, PW22 不在場。PW22 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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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律師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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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PW49 是偵緝警員 11321。他在案發當晚於北角警署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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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的照片與及他們管有的物品。他處理的疑人包括 D6。
K K
70. 律師指 D6 曾經在拍照時說有很多物品不是她的,而是警
L L
察從地上拾取,但 PW49 向 D6 說,物品從 D6 的袋子找出來,D6 便
M M
要承認屬於自己。律師又指拍攝證物相片時,另一警員 PW22 不在場。
N PW49 都不同意律師所說。 N
O O
C.2.6 處理 D7 的警員: PW25
P P
Q 71. PW25 是偵緝警員 16579。他在案發當晚 1938 時左右和同 Q
僚去到中環戲院里。他走在較後的位置,到達前面時,見 D7 已經被
R R
人控制在地上。D7 當時孭着一個背囊及雙手被反鎖。
S S
T 72. PW25 拘捕 D7,罪名是非法集結。D7 說他跌了眼鏡,PW25 T
在兩、三步距離的地方替 D7 拾回眼鏡,D7 叫 PW25 將眼鏡放入背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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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囊, PW25 便將眼鏡放入 D7 當時孭着的背囊。稍後,D7 要求戴回眼
C 鏡,PW25 便把眼鏡取出給 D7 戴上。 C
D D
73. 回到北角警署,D7 見值日官時沒作出投訴。
E E
F
74. PW25 稍後從 D7 的背囊檢取他認為與本案有關的證物, F
放在一個袋內,與案無關的物品則放另一個袋,由 D7 拿着那兩個袋。
G G
稍後,第一個袋內的證物被拿出來拍照【證物 P704 (5)】 。
H H
I
75. PW25 說他從 D7 的背囊搜出一個灰色口罩【證物 P706】
、 I
一個灰色頸套【證物 P707】、一個黑色透明眼罩【證物 P708】、一
J J
對黑/灰色手套【證物 P709】、一頂黑色鴨嘴帽(帽前有兩個圖案;
K 一方一圓)【證物 P710】、一樽消毒火酒【證物 P711】及一個手提 K
L 電話【證物 P713】。D7 在整個處理過程中沒有宣稱上述任何一項物 L
品不是他的 。
M M
N 76. 律師說 PW25 不是從背囊找出 D7 的電話,電話其實是在 N
O D7 的褲袋內。 PW25 不同意。 O
P P
77. PW25 說他知道知道被捕人稍後會被警誡,他自己在處理
Q D7 的整個過程中並沒有警誡對方。辯方律師問 D7 有沒有承認那個背 Q
R 囊及裏面的東西是他的, PW25 說 D7 沒回應有關查問。 R
S S
C.2.7 處理 D8 的警員: PW28、PW30、PW31 及 PW3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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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78. PW28 是警員 13154 。案發當晚,他和同僚到了中環戲院
C 里,再進入德成大廈地盤旁邊的一條小巷,前面的警員已在那處截停 C
幾十人。PW28 說 D8 站在小巷中間。稍後,警察將小巷裡面的人帶
D D
到附近空地,PW28 帶出其中四人(包括 D8),D8 當時攜着一個白
E E
色袋【證物 P802】 ,但 PW28 不知袋內裝着什麼東西。
F F
79. 律師說 D8 被警察發現時,距離小巷入口不遠。PW28 不
G G
同意,他說 D8 站在小巷中間。不過,他同意律師說 D8 一直表現合
H H
作。
I I
80. PW30 是女偵緝警員 17980。案發當晚,她在中環戲院里
J J
看守已經被拘捕的 D8,後來帶 D8 回北角警署,交給其他女警處理。
K K
PW30 不記得 D8 管有什麼物品。
L L
81. PW31 是女偵緝警員 26168。案發當晚,她曾處理的疑人
M M
包括 D8。她在 2305 時左右,將 D8 交給 PW3 處理。
N N
O 82. PW31 知道 D8 有一個袋子,但她並非負責檢查的警員。 O
D8 的律師問她有沒有見過袋內的衣服及相片【證物 D801(1-8)】所
P P
顯示的物品, PW31 說她沒有印象。
Q Q
R 83. PW3 是警員 16721。案發當晚,他在北角警署檢取 D8 的 R
衣物,包括一名女警交給他屬於 D8 的袋子(內有東西包括一對手套、
S S
三支士巴拿、四包索帶和一包防毒面罩濾芯)。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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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84. D8 的律師說 D8 其實還管有其他物品,包括一件黑色外
C 套、一個黑色手袋、一個銀色鏈墜(內有寵物骨灰)和一個筆袋(裡 C
面有文具及一把美工刀)。PW3 表示沒見到。
D D
E E
C.2.8 從網上下載帖文及分析錄像片段: PW2
F F
85. PW2 是偵緝警員 10205。他在 2020 年 9 月 21 日從網上連
G G
登討論區下載一些帖文【證物 P037】。PW2 說截圖中的黑色格仔顯
H H
示該帖文該次發佈的日期和時間。
I I
86. 警察當日晚上在行動中一共拘捕六十八人。PW2 被指派
J J
去分柝警方找出案發地區的多個閉路電視鏡頭的錄像和新聞媒介拍
K 攝的片段(全部片長約 500 小時左右)。PW2 從 2019 年 11 月到 2022 K
L 年 7 月,合共花了大約 1500 小時去看有關片段和作出分析,嘗試找 L
出當日被拘捕的各名疑人行蹤。
M M
N 87. PW2 獲悉各名疑人的被捕地點後,會先觀察疑人被捕後 N
O 的犯人照片去弄清疑人的外觀。他並非辨認疑人的樣貌,而是看疑人 O
的外表(包括髮型、眼鏡、肥瘦身裁、衣服、鞋襪、帽子、手套和身
P P
上其他可辨認的物品)
,也會看某疑人是否和其他可辨認的疑人一起。
Q Q
PW2 說他觀看片段時,會在適當時候用慢鏡甚至定格,或放大去看清
R 楚,有時又會把影像縮小來看,因為這樣會令影像的清晰度增加。 R
S S
88. PW2 辨別出各名疑人的特徵後便製作截圖,放入每人的
T 個別電腦檔案,然後以「倒敘」方法翻看疑人被捕地點附近的閉路電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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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視去追蹤他到過的地方,並將相關影像作出截圖,放入該名疑人的電
C 腦檔案,直至不能再追蹤到該人為止。跟着,他會追蹤另一名疑人。 C
D D
89. 至於新聞片段方面,PW2 也會將他認出的疑人影像製作
E E
截圖,放入該人的電腦檔案。
F F
90. 如是者, PW2 從閉路電視錄像和新聞片段辨認出六十八
G G
名被捕人士其中的四十多人(包括 D2、D3、D4、D5、D6、D7 和 D8)
。
H H
I
91. 為方便表述,本席會將 PW2 辨認為 D2、D3、D4、D5、 I
D6、D7 和 D8 的疑人分別稱為 B、 C、 D、 E、 F、 G 和 H。
J J
K 92. PW2 將有關 B、 C、 E、 F、 G 和 H 的影像截圖匯集在 K
【證物 P042】;認罪的 D(D4)被捕後的外觀和管有物品的相片則
L L
為【證物 P043(1-26)】。〔針對 D5 的案情觸及 D4,PW2 說錄像
M M
顯示 D 和 E 一起,而 PW16 說他拘捕 D5 時,D4 只距離 D5 幾米。〕
N N
93. D3 不爭議他就是 C;D8 也不爭議她就是 H;D2、D5、
O O
D6 和 D7 則爭議他們是 PW2 所指的 B、 E、 F 和 G 。
P P
Q 94. 關於 B, PW2 指出此人髮型蓬鬆;眼鏡框深色;起初穿 Q
看似茶色的上衣,後來換上黑色上衣;穿窄身褲(長度到腳眼);鞋
R R
踭有橫間;孭着的背囊中間有一條紅色直線,右邊有一個紅色圖案;
S S
曾經戴上頸套去遮掩面部,頸套下有黑色口罩(粗邊);也曾戴上手
T 套(手背深色、手掌淺色、腕邊紅色)和穿上手袖套。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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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95. 關於 D(控方指他是已認罪的 D4,與 E 同行),PW2 指 C
出此人管有綠色背囊,黑色鴨嘴帽,白色短袖 T 恤胸口有“NO EASY
D D
SUMMER”字樣,白色鞋有細碎的黑白格仔花紋。
E E
F 96. 關於 E,PW2 指出此人身裁壯健;面部有一大片黑色衣物 F
遮掩;孭着的背囊底部有花紋,戴深色鴨嘴帽(帽上有字樣),深色
G G
短袖 T 恤(胸前有 Nike 字樣及 Nike 的剔號商標) ;深色短褲(褲頭
H H
有一淺色橫間及露出一段淺色褲頭帶);鞋筒比較高身(鞋帶、鞋頭
I 和鞋底淺色,鞋的內側有圓形圖案);此人和 D 一起。 I
J J
97. 關於 F,PW2 指出此人曾戴上手套;中等身裁;孭着一個
K K
深色布袋;穿深色有帽上衣,帽前有一圖案,帽下有一淺色鴨嘴帽露
L 出,上衣前面左下方有紅色圖案,胸口位置有兩行字“DICKIES CO. L
SINCE 1922”;穿比較窄身的深色長褲,褲長到腳眼;鞋頭及鞋底邊
M M
比較淺色,鞋的內外側都有三條看似是粉紅色的斜紋;片段 P016 顯
N N
示 F 自 1846 時左右和 G 一起;片段 P018F 拍攝到 F 在 1932 時左右
O 於畢打行與德成大廈之間的小巷近戲院里那端整理頭髮和帽子,鏡頭 O
不能拍攝清楚 G 的情況,但和 F 由小巷走出來的 D7 雖穿粉紅色衫,
P P
沒戴帽、眼罩、頸套及手套,但孭着的背囊中間有一橫條淺色闊紋,
Q Q
和 G 的一樣),F 和 D7 進入戲院里,往皇后大道中的方向走,見對
R 面有人跑來便走進德成大廈地盤的小巷。 R
S S
98. 關於 G,PW2 指出此人原本穿深色中袖上衣,戴深色眼
T T
罩、遮面的灰色頸套、手套(手背淺色、手掌深色);孭着的背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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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間有一橫條淺色闊紋;此人自 1846 時左右和 F 一起;大約 1932 時,
C F 和穿粉紅色上衣,沒戴帽、眼罩、頸套或手套的 D7 從德成大廈和 C
畢打行之間的小巷走出戲院里,F 整理頭髮和帽子,露出淺色鴨嘴帽,
D D
D7 孭着的背囊中間有一橫條淺色闊紋,和 G 的一樣。
E E
F 99. PW2 沒受過法證影像訓練。他被爭議身份的 D2、D5、D6 F
和 D7 的律師問及,說自己未能百分百肯定影像中的疑人是 D2、D5、
G G
D6 和 D7。
H H
I 100. D5 的律師問 PW2 是否同意【證物 D501】相中疑人為 D5, I
PW2 說律師提出的影像有些顯示欠佳,他不能確定疑人是否 D5,有
J J
些影像中的疑人他就不同意是 D5。
K K
L C.3 特別事項 L
M M
101. 本案有以下特別事項:(1a)據稱 D2 在拘捕現場向 PW8
N 所作的口頭招認〔見上文第 25-27 段〕及(1b)PW9 在北角警署為 D2 N
O 錄取的書面口供【臨時證物 PP213】;(2a)PW13 在北角警署為 D3 O
錄取的書面口供【臨時證物 PP315】和(2b)另一份書面口供【臨時
P P
證物 PP316】;(3)據稱 D5 在拘捕現場向 PW16 所作的口頭招認〔見
Q Q
上文第 49 段〕。
R R
102. 辯方投訴有關警員未有警誡 D2 及 D5 便查問他們;而
(1b)
、
S S
(2a)和(2b)則是不自願的口供,錄取過程也不公平(見律師呈交
T 的反對理由)。本席以交替程序處理有關爭議。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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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C.3.1 特別事項中段 C
D D
103. D2、D3 和 D5 在此階段沒有陳詞。本席裁定有關特別事
E 項的表面證據都成立。 E
F F
104. D2 選擇作供;D3 和 D5 則選擇不作供。
G G
H C.3.2 第二被告人作供 H
I I
105. D2 說自己在案發時是 20 歲,在大學修讀副學士課程。他
J J
是第一次被捕。PW9 在北角警署為他錄取口供,叫他在被羈留人士權
K 利通知書寫下名字,他因此在文件上只是寫下自己的中文名字「黃朗 K
勤」,而不是作出一貫的英文名“Ernest” 簽署。D2 說 PW9 沒有向他
L L
解說該份權利通知書的內容,也沒讓他自己看。
M M
N 106. D2 說 PW9 沒警誡他,只問了一些個人資料,便說會替他 N
寫有利的口供,在塲一警員(甲)則向 PW9 說「不用對佢咁好」。
O O
D2 感到很驚慌,他望向一旁,見另一警員(乙)正在處理一名疑人,
P P
乙突然站起來,向 D2 凶惡地說「望夠未,四眼仔」。這又令到 D2 吃
Q 驚,他只好望着地面。過了一些時候,PW9 寫好口供,叫 D2 在多處 Q
寫下名字,又叫他作一些抄寫。D2 因為遭到警員甲和警員乙的不友
R R
善對待,感到驚慌,怕若不依從 PW9 的指示去做,會有警員對他不
S S
好,他於是按 PW9 的指示在口供作出一些抄寫和在多處寫上名字。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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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07. D2 說 PW9 沒有向他覆讀口供,也沒有讓他自己看。PW9
C 指着口供叫他書寫時,手部遮掩了部份口供,所以 D2 看不到內容。 C
D2 說他雖然按照 PW9 的指示在口供第 10 頁抄下兩段聲明,但不知
D D
道自己有權要求修改或更正口供內容。
E E
F 108. D2 又說 PW9 起初沒有給他一份副本,後來他見其他被捕 F
人士有口供副本,便向值日官提出要求,過了一些時候,PW9 才給他
G G
口供副本。他看過口供,並不同意內容。D2 在翌日早上六時多見過
H H
律師,向律師說出落口供的情況,但不知道律師有沒有為他作出投訴。
I I
109. D2 說他在警署感到很不舒服,到晚上八時多才被送往醫
J J
院。
K K
L 110. D2 說 PW9 對他友善,但另外兩名警員(甲和乙)對他不 L
好。
M M
N 111. 在主控官的盤問下,D2 承認他知道被帶回警署是一件大 N
O 事。他同意自己辦理銀行戶口時,也會理解文件內容才簽署。 O
P P
C.3.3 特別事項最後陳詞
Q Q
C.3.3.1 控方
R R
S S
112. 關於 D2,主控官說 PW8 在拘捕現場沒有警誡 D2 是基於
T 現場環境不安全。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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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13. 至於 PW9 在北角警署為 D2 錄取口供,主控官說 D2 當時
C 知道自己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不會不明白口供內容便在多處寫上自己 C
的中文名字和抄下兩段毋須修改的聲明。
D D
E E
114. 主控官指 D2 在警署曾向律師說出落口供的情況,但竟不
F 清楚律師有否為自己作出投訴。主控官指沒有證據顯示 D2 一方曾作 F
任何投訴。
G G
H H
115. 主控官說 PW8 和 PW9 都是可信的證人,而 D2 的證供則
I 不合理。 I
J J
116. 關於 D3,主控官指 PW13 說的可信,兩份口供都寫得清
K 楚,只是他寫得慢,才用上那麼多時間落口供。 K
L L
117. 關於 D5,主控官說 PW16 作供可信,在拘捕現場查問 D5
M M
是合理的做法。
N N
C.3.3.2 第二被告人
O O
P P
118. D2 的律師說 D2 在拘捕現場曾經不作回應,並不代表他
Q 知道自己有權保持緘默。律師說控方要證明 D2 知道自己有此權利。 Q
R R
119. 律師指 D2 供稱在警署發生何事,說的可信。D2 沒有投訴
S S
警方並不代表什麼。
T T
C.3.3.3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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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20. D3 的律師指 PW13 起初想隱瞞真相,才說所有文件都是 C
自己處理,後來掩飾不住才說出另一警員曾協助他填寫其中一份口供
D D
複本認收書。
E E
F
121. 律師又叫法庭考慮 D3 當時的精神狀態。 F
G G
C.3.3.4 第五被告人
H H
122. D5 的律師指 PW16 截停 D5 前已經對他產生合理懷疑,
I I
當時形勢並非不容許 PW16 作出警誡,但該名警員選擇在不警誡下向
J J
D5 提出連番查問,導致 D5 作出招認。
K K
C.3.4 特別事項裁定
L L
M M
C.3.4.1 第二被告人
N N
123. D2 在案發時是 20 歲,沒有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品格良好
O O
的人,說話可信性高。
P P
124. D2 說 PW9 對他友善,只是另外兩名警員(甲和乙)對他
Q Q
不好,使他感到驁怕。 他因為驚慌,又聽 PW9 說會寫出對他有利的
R R
口供,便在不明白口供內容的情況下多處寫上自己的名字和抄下兩段
S 毋須修改的聲明。D2 說自己只是依 PW9 的吩咐而寫下自己的中文名 S
T 字,不是簽署。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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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25. D2 在口供寫下自己的名字二十多次。若只是寫下名字,
C 何須重覆寫那麼多次。本席肯定 D2 知道 PW9 叫他在口供中簽署去 C
確認內容。本席不相信 D2 只有英文簽名;他只是選擇在口供寫上自
D D
己的中文名字「黃朗勤」作為簽署。
E E
F 126. 今趟是 D2 初次被捕,但他也知道被帶回警署是一件大事。 F
他承認辦理銀行文件時,亦會先理解內容才簽署,怎會在不明白口供
G G
內容的情況下多處寫上自己的名字作簽署和抄下兩段毋須修改的聲
H H
明。
I I
127. D2 稱 PW9 起初沒有給他口供副本,他向值日官說出後才
J J
獲得口供副本。他閱讀後知道口供內容不對,稍後在警署見到律師,
K K
便把落口供的情況告訴律師。不過,沒證據顯示 D2 一方曾投訴口供
L 內容不對及過程不公。 L
M M
128. PW9 否認 D2 的律師所指。本席裁定 PW9 作供可信,而
N N
D2 說的不合理,並非事實。本席信納 PW9 在北角警署恰當警誡 D2,
O D2 自願回答該名警員的查問, PW9 準確地記錄 D2 所說的答案,亦 O
有向 D2 覆讀口供和讓他自己看過。D2 完全明白口供內容才多番在口
P P
供寫下中文名字(黃朗勤)作簽署和抄下兩段毋須修改聲明。
Q Q
R 129. 本席肯定 D2 自願給口供,案中亦沒有不公平的情況發生 R
而須令本席運用酌情權去摒棄該份口供【臨時證物 PP213】,本席接
S S
納該份口供為【證物 P213】。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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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30. 據稱 D2 在拘捕現場對 PW8 的查問曾作出回應。PW8 當
C 時對 D2 已有合理懷疑,應施行警誡才作查問,但他沒有。不過,D2 C
被問及從何處拾取他剛掉下的物品,就不作聲,顯示他懂得選擇是否
D D
回答警員查問。另一方面,D2 後來在警署知道有權保持緘默後,仍
E E
選擇回應另一警員 PW9 的查問。上述兩種情況都顯示 D2 一直是按
F 自己的意願去決定是否回應警察查問, 所以 PW8 在拘捕現場沒有先 F
行警誡 D2 便作查問,實際無損 D2 的保持緘默權利。
G G
H H
C.3.4.2 第三被告人
I I
131. 錄取口供的警員 PW13 起初說只有他處理 D3 落口供的事
J J
宜,兩份口供複本認收書都是自己填寫【臨時證物 PP315A 及 PP316A】
。
K K
不過, 【臨時證物 PP315A】有兩種筆跡。PW13 宣稱自己有兩種書
L 寫方法。本席要求他在庭上用另一種書寫方式寫出 D3 的名字「蕭振 L
灝」,PW13 便寫出【臨時證物 PP315B(1-7)】那幾個範本。本席
M M
再要求 PW13 寫出另一組詞句「警誡口供」,PW13 也寫出【臨時證
N N
物 PP315C(1-6)】那幾個範本,然後才說記起當日有另一名警員曾
O 協助他填寫【臨時證物 PP315A】那份口供認收書。 O
P P
132. 【臨時證物 PP315A】那份口供認收書有兩種筆跡,不用
Q Q
專家也可看出,何況是 PW13 本人。他不可能認不出自己的筆跡。
R PW13 起初不肯承認有另一位警員參與,還寫出 D3 的名字和那組詞 R
句「警誡口供」的多個範本,顯然想法庭相信他真有兩種書寫方法。
S S
不過,他最後也知無人會信,才不得不承認【臨時證物 PP315A】的
T T
部份內容是另一名警員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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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33. PW13 起初隱瞞另一名警員曾經參與處理口供,即使他後 C
來肯說出,本席也不能確定他已將落口供的實情全部說出。本席裁定
D D
控方未能證明【臨時證物 PP315 和 PP316】是 D3 自願給警方的口供,
E E
因此拒納這兩份口供和相有關文件為證據。
F F
C.3.4.3 第五被告人
G G
H 134. 據稱 D5 在拘捕現場對 PW16 的查問作出回應。PW16 承 H
I
認截停 D5 時已經懷疑他干犯罪行,但他沒警誡 D5 便連番查問,D5 I
招認自己參與非法集結。
J J
K 135. 若 D5 受到警誡,仍會同樣回答 PW16 ,那麼該名警員沒 K
有及早警誡 D5,亦無損 D5 的緘默權。不過,同意事實(二)【證物
L L
P044】顯示 D5 於首次警誡下向偵緝警員 34731 表示「我無嘢想講」,
M M
偵緝警員 34731 提醒警誡 D5,D5 決絕地說「我無嘢想講,同唔會回
N 答你任何問題。」 N
O O
136. D5 在偵緝警員 34731 兩番警誡下都行駛他的緘默權,若
P P
較早時 PW16 及早警誡 D5 才作出連番查問,D5 很有可能也會向 PW16
Q 表示自己「無嘢想講」。 Q
R R
137. 本席裁定 PW16 在拘捕現場沒有先行警誡 D5 而作出連番
S S
查問,導致 D5 作出招認,是有損 D5 的緘默權。本席運用酌情權摒
T 棄該等據稱口頭招認。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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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A A
B B
C 138. 總結下來,本席接納上文第 101 段(1a)項及(1b)項為 C
證據,但拒納(2a)項、(2b)項和(3)項為證據。
D D
E C.3.5 第二被告人的口供 E
F F
139. PW8 在拘捕現場問 D2 為何在該處出現,D2 說他來中環
G G
「想睇人集會」。
H H
140. 在警署,D2 於警誡口供【證物 P213】說「呀 Sir, 其實今
I I
晚我係約咗朋友、諗住一齊去中環果度聲援啲示威者、不過我早到咗、
J J
而我又唔知道今晚嘅示威活動無得到警方批准、結果當我去到干諾道
K 中與雪廠街交界果陣、見到有好多防暴警察、我又拎住個口罩喔、因 K
為驚俾人拉、所以咪跑囉、但最後我都係比警察拉咗、我今次係第一
L L
次出黎架炸、我知錯喇」。
M M
N 141. D2 在答案(6)說朋友叫他帶備口罩,那就不易被人認出, N
又說是「貪得意」才到中環,不知道當晚的示威活動未得到警方批准。
O O
在答案(8),他說不知道自己犯了法。
P P
Q D 審訊中段 Q
R R
142. 控方舉證完畢,各辯方律師都沒有中段陳詞。
S S
T 143. 本席裁定有關控罪一分別針對 D2、D3、D5、D6 和 D7 的 T
表面證據都成立;有關控罪二分別針對 D6 和 D7 的表面證據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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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有關控罪三針對 D3 的表面證據成立;有關控罪四針對 D8 的表面證
C 據成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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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辯方案情
E E
F
E.1 辯方證物 F
G G
144. D2 有【證物 D2-1】(見證物表)。
H H
145. D3 有【證物 D3-1 及 D3-2】(見證物表)。
I I
J J
146. D5 有【證物 D501 至 D503】 (見證物表)。
K K
147. D6 有【證物 D6-1 及 D6-2】(見證物表)。
L L
M 148. D8 有【證物 D801 至 D812】
(見證物表)
。〔【證物 D812】 M
N
是承認事實(三),涉及閉路電視錄像【證物 D802(1-4)】。〕 N
O O
E.2 辯方證人
P P
149. D2、D3、D5、D6 和 D8 以前都沒有定罪紀錄,他們會被
Q Q
視為品格良好的人,即犯案傾向低和說話可信性高。
R R
S 150. D3 和 D8 選擇作供,不傳召證人。其他被告人選擇不作 S
供, 也不傳召證人。
T T
U U
V V
- 32 -
A A
B B
E.2.1 第三被告人作供
C C
151. 案發時,D3 是 19 歲,為香港大學護理學系一年級生。
D D
E 152. D3 說中四時已得到聖約翰救傷隊的認可急救資格,入讀 E
F
港大不久亦學懂包紮傷口。案發前一、兩天,中文大學發生動亂事件, F
D3 從社交媒體看到一些學生和教職員受傷,於是在 2019 年 11 月 13
G G
日和兩位港大宿舍宿友(Kenny 及 Henry [又叫亨仔])打算到中大做
H H
救傷工作。他自己帶了一個背囊,內有救傷包和一件用來替換的 T 恤。
I 他們一行三人到紅磡,打算坐火車往中大,但火車停駛。 I
J J
153. Henry 以前是理大的學生,他帶 Kenny 及 D3 到理大學生
K 會一個房間先作休息。期間,D3 用 WhatsApp 和女朋友 Vicky 聯絡。 K
L 〔該聯絡群組有一個叫 Yannus 的女生,是 Vicky 的宿友。她們和 D3 L
同住港大學生宿舍。〕
M M
N 154. D3、 Kenny 及 Henry 在理大期間不斷找方法往中大。D3 N
O 和理大校內一些人談話,有人帶他到一處地方取物資,D3 在該處取 O
了防護頭盔、眼罩等物品,打算在中大救傷時作防護之用,因他知道
P P
在中大做救護工作也有危險。
Q Q
R
155. 到了下午三、四時左右,D3 和 Kenny 及 Henry 討論後, R
覺得不好與 Vicky 及 Yannus 同往中大,因為兩人是女性,而 D3 晚上
S S
八時也要回到宿舍參加聚餐,若此時才去中大便可能趕不及回來。最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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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A A
B B
後,Henry 和 Kenny 決定往中大,留下 D3 去等侯正前來紅磡的 Vicky
C 及 Yannus。 C
D D
156. 後來,Vicky 及 Yannus 來到紅磡,和 D3 在理工外面會合。
E E
三人先到尖東吃東西,然後乘車往中環,打算在中環轉車返港大學生
F 宿舍。 F
G G
157. 三人到置地廣場找巴士,但交通停駛,他們於是往交易廣
H H
場那邊找車,亦發覺沒有巴士或小巴行駛,三人於是沿天橋走回來,
I 經過德輔道中,D3 見有人在路上聚集,有些企在路邊或坐在馬路, I
有些在看手機,有些在拍照,但沒人叫喊或作出破壞行為,情況平靜。
J J
D3 認為該處曾發生示威,但已經完結。三人停在德輔道中路上看熱
K K
鬧及傾談,不察覺時間過去。後來,他們離開德輔道中,打算往蘭桂
L 坊附近找的士回宿舍,進入戲院里後,見有人從皇后大道中那邊跑來, L
D3 便走入小巷,再走出畢打街及德輔道中。
M M
N N
158. D3 說他聽到後面有警察在追,自己曾在社交媒體片段見
O 警察打人,所以逃跑,免遭警察捉着。 O
P P
159. D3 否認被捕時曾經掙扎。
Q Q
R
160. D3 說那罐噴漆【證物 P312】是在理大找來,打算帶回宿 R
舍作一些文宣工作,因學生會從宿舍掛出的直幡要用噴漆書寫。
S S
T T
U U
V V
- 34 -
A A
B B
161. D3 說那對手套【證物 P304】也是在理大找到,他在離開
C 理大時要搬開雜物,所以戴上手套,用後隨手放在褲袋。 C
D D
162. D3 被捕時面戴口罩【證物 P309】,他解釋自己的呼吸一
E E
直有問題,在理大時已戴上口罩。
F F
163. D3 否認到中環參與非法集結,也否認管有那罐噴漆是自
G G
己用來作破壞或打算讓人如此使用去破壞他人財產。
H H
I
E.2.2 第八被告人作供 I
J J
164. 案發時,D8 是 34 歲,在一間設計公司擔任平面設計師,
K 工作涉及攝影及設計製作。 K
L L
165. D8 說 2019 年 11 月 12 日開始,她和同事為位於皇后大道
M M
中長江中心的一間公司製作年報,要進行拍攝活動,有關工作須掛起
N 白布及裝置,用上不少索帶。 N
O O
166. D8 說拍攝期間,有兩組燈光設施出現下垂,她吩咐了攝
P P
影師去處理,但對方沒有做好。
Q Q
167. 案發當天,D8 上午在長江中心工作,下午須返回位於天
R R
后的辦公室。她在下午六時多離開天后的寫字樓,離開前從公司拿了
S S
三支士巴拿及四包索帶,打算在往後幾天於長江中心的工作使用。D8
T 說基於有兩組燈光要調校,為免處理的人爬上爬落,她便隨意拿走工 T
U U
V V
- 35 -
A A
B B
具箱內三支士巴拿,也同時取了幾包索帶,因她預計往後幾天的工作
C 要用上大量索帶。 C
D D
168. D8 說她離開天后的寫字樓時,亦拿了一把雨傘,因為自
E E
己經常把雨傘放在公司,負責行政的人叫她拿走。
F F
169. D8 說她有公事和同事阿 Wing 商談,大家約好在環球大
G G
廈等。她到達後,發覺該處的食肆已經關閉,見不到阿 Wing,便致
H H
電對方,知道亞 Wing 去了蘭桂坊那邊。D8 走過去,到了皇后大道中
I /德己立街交界,突然聽人說有車衝下來,自己便隨人群跑過皇后大 I
道中進入戲院里,再跑入德成大廈隔鄰的小巷。她在巷口附近站着,
J J
有警察衝進來,先進入的警察經過她去追捕其他人,後來有警察將她
K K
的口罩扯下。D8 說她戴上口罩是因為在 2019 年那段期間,警察不時
L 會發射催淚煙。 L
M M
170. D8 說她被捕時除了管有警方呈堂的證物,還管有其他物
N N
品,有手袋、衣物、寵物骨灰鏈墜及工作需用的工具(包括一個文具
O 袋,內有一把美工刀)。 O
P P
171. D8 否認那三支士巴拿是自己用來作破壞或讓人如此使用
Q Q
去破壞他人財產。
R R
F 最後陳詞
S S
T 172. 控辯雙方都作了詳盡的書面陳詞及在庭上補述。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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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A A
B B
C F.1 控方 C
D D
173. 主控官指證據顯示案發當日,中環多條街道發生非法集結,
E 大約 1425 時已發生,至晚上 1930 時左右警察來到清場才告結束。涉 E
F
及的範圍是:東至干諾道中大會堂、南至雪廠街/皇后大道中交界、 F
西至戲院里/皇后大道中交界;北至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在非法
G G
集結高峰期的大約 1700 時,單在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已經聚上近
H H
千人。
I I
174. 關於辨認身份方面,主控官說 PW2 用上很多時間去看有
J J
關本案的多段錄像,對各被告人有特別認識,可以辨認他們出來。
K K
175. D3 和 D8 不爭議身份;D4 亦認罪;D2、D5、D6 和 D7 則
L L
爭議身份。主控官說 PW2 稱自己不能肯定他辨認出的疑人就是案中
M M
的被告人,只是說話謹慎,法庭仍可依賴 PW2 對 D2、D5、D6 和 D7
N 的辨認;另外,法庭也可按證據去自行確定影像中的 B、E、F 和 G 是 N
O 否就是 D2、D5、D6 和 D7。 O
P P
176. 主控官叫法庭除了注意疑人的外觀,還要留意他/她與誰
Q 人一起。錄像顯示 D5 和 D4 一起,而 D5 被捕時,D4 就在附近;另 Q
R
外,D6 和 D7 長時間一起,兩人在同一地點被捕。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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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A A
B B
177. 對於有辯方律師說某些被告人被捕時的外觀或管有物品
C 和影像中的疑人有所不同,主控官指出疑人可以把部份衣物棄掉或更 C
換裝束。
D D
E E
178. 關於 D6 的手機顏色,主控官指辯方律師所說的藍色是影
F 像色移現像(colour shift);至於粉紅色,主控官說相片顯示的只是 D6 F
的手機的一面。
G G
H H
179. 主控官又說 D6 被捕時雖然沒有戴帽,但她身上有一頂白
I 色鴨嘴帽【證物 P604】。 I
J J
180. 關於 D7,主控官指他和 D6 一起,在德成大廈和畢打行
K 之間的小巷易裝。 K
L L
181. 主控官指出 D2、D3、D5、D6、D7 和 D8 都有逃跑;D2、
M M
D3、D5、D6 和 D7 的衣着似示威者;而 D2、D3、D6、D7 和 D8 也
N 管有示威裝備。 N
O O
182. 主控官說 D3 和 D8 在庭上所作的辯解並不合理。
P P
Q 183. 關於控罪一,主控官指出證據清楚顯示 D2、D5、D6 和 Q
D7 這四名被告人都有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條禁止的訂明行為;至
R R
於 D3,他雖然只是在德輔道中逗留,但和同行的人站在那裏二十多
S S
分鐘,肯定是參與非法集結。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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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A A
B B
184. 關於控罪三,主控官說 D3 管有一罐噴漆【證物 P312】,
C 可用來塗鴉;此物肯定是供自己或別人使用去損壞他人的財產。 C
D D
185. 關於控罪二,主控官說 D6 雖然沒有親自向中環地鐵 F 出
E E
入口的牆壁噴漆,但她和出手破壞的 D7 一起,兩人顯然是協同行事,
F D6 鼓勵/支持 D7 犯法,或替他「睇水」。 F
G G
186. 關於控罪四,主控官說 D8 管有三支士巴拿,可用來打爛
H H
交通燈或擰開路邊鐵欄的螺絲,D8 管有它們肯定是供自己或別人使
I 用去損壞他人的財產。 I
J J
F.2 第二被告人
K K
187. D2 的律師說控方呈遞的錄像質素不佳,不能清晰地顯示
L L
B 是 D2,也不能顯示 D2 以任何形式參與非法集結。律師說控方所指
M M
有關 B 的外觀和特徵都並非獨一無二。
N N
188. 律師說 PW2 花了很多時間去辨認疑人,仍不能肯定 B 就
O O
是 D2,而陪審團不會處於一個比 PW2 更佳的位置,所以也不可能肯
P P
定 B 就是 D2。
Q Q
189. 關於 D2 的口頭招認及書面口供【證物 P213】,律師指 D2
R R
對警察先後說出不同解釋,即他在口頭招認僅稱想看人集會,但在書
S S
面口供則承認是去中環聲援示威者。律師叫法庭不要重視如此口頭招
T 認及書面口供。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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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A A
B B
C 190. 至於 D2 管有的物品,律師說那些只是防護物品,而非示 C
威裝備。律師說法庭不應因為 D2 曾戴上口罩便斷定他是非法集結者,
D D
他可能有其他原因而戴口罩。
E E
F
F.3 第三被告人 F
G G
191. D3 的律師指案中的非法集結在 1832 時左右已經完結,證
H 據不能顯示在此之後仍有人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條所指的犯法行 H
I
為。 I
J J
192. 律師說 D3 和兩名友人在 1852 時才於中環出現,當時非
K 法集結已經完結。三人只是逗留在德輔道中約二十六分鐘,並沒作出 K
任何違法行為。
L L
M M
193. 律師說 D3 在庭上作供可信,解釋他為何管有一些疑似示
N 威裝備及戴上口罩,亦解釋了控罪三所指的那罐噴漆有何合法用途。 N
O O
F.4 第五被告人
P P
Q 194. D5 的律師指截停 D5 的警員 PW16 作供混亂,說法反覆, Q
加上他和另一名警員 PW20 室所畫的路線圖有同一錯誤,顯示兩人曾
R R
夾口供,說的不可信。
S S
T 195. 律師說控方未能證明 D5 逃避警察追捕,只能證明他在大 T
會堂附近被警察捉着,但當時該處並無非法集結發生。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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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A A
B B
C 196. 律師又說 D5 的背囊內雖有額外衣物,但他沒有換上去易 C
裝, 不像示威者所為。
D D
E 197. 律師又指 D5 的服飾只是和 E 有些相近,但 D5 被捕時並 E
F
無遮面或戴手套,不似 PW2 所辨認的 E。 F
G G
F.5 第六被告人
H H
198. D6 只承認管有那個布袋【證物 P603】、一頂白色鴨嘴帽
I I
【證物 P604】及一把白色短傘【證物 P607】。律師說這些都是日常
J J
生活用品。
K K
199. 至於控方指 D6 也管有一條黑色面巾【證物 P605】、一對
L L
白色勞工手套【證物 P606】、一個墨綠色外科口罩【證物 P608】、
M M
一包(兩個墨綠色外科口罩)【證物 P609】 和一隻黑色手䄂套【證
N 物 P610】,D6 的律師說檢取這些證物的證人(PW22)作供反覆,最 N
後承認自己是從地上拾起 D6 的袋子。律師說該「開口」設計的布袋
O O
裡面的東西可能並非全為 D6 所有,而是有警察從地上拾起去放入 D6
P P
的布袋內。
Q Q
200. 律師說 PW2 所辨認的 F 曾戴白色鴨嘴帽,但 D6 被捕時
R R
並非戴帽。
S S
T 201. 律師又說 F 手持的電話外殼顯出藍色及粉紅色【證物 D6- T
1 及 D6-2】,但證物相片顯示 D6 的手機正面是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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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A A
B B
C 202. 控方指 F 和 G 一起,但律師說 F 和 G 曾在中環地鐵一出 C
入口附近出現,當時雙方距離不遠,但無任何交流或聯繫。
D D
E 203. 律師同意證據顯示 F 參與非法集結,但 PW2 不能肯定 F E
F
就是 D6。 F
G G
204. 律師說 D6 可能只是身處現場的市民,控方不能證明 D6
H 參與非法集會及作出刑事損壞。 H
I I
205. 律師又說即使 F 就是 D6,干犯了控罪一所指的非法集結,
J J
控方也不能證明 D6 有份參與控罪二所指的刑事損壞。
K K
F.6 第七被告人
L L
M M
206. D7 的律師指控方依賴的影像不能清晰呈現疑人的外觀細
N 節,PW2 指為 D7 的 G 的外表特徵並非獨一無二。 N
O O
207. 律師說閉路電視片段【證物 P018F】未能顯示 D7 在大約
P 1932 時於德成大廈與畢打行之間的小巷易裝,因此控方未能證明 D7 P
Q (穿粉紅色上衣,沒戴帽、眼罩及手套,也沒蒙面)就是 G(戴帽、 Q
眼罩及手套,蒙面和穿黑衣)。
R R
S 208. 關於 D7 管有什麼物品,律師說 PW25 拘捕 D7 前,D7 已 S
T 被其他警員制服, PW25 不知道 D7 何時孭上那個背囊【證物 P705】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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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A A
B B
及該背囊是否屬於 D7;背囊內也沒有控方指 D7 曾用來作刑事損壞
C 的噴漆。 C
D D
209. 律師又說即使該背囊及內裡的物品都屬於 D7,控方也不
E E
能證明 D7 就是 G,兩人只是相似。
F F
210. 律師指 PW2 不能肯定 G 就是 D7。
G G
H 211. 律師說案發地方是中環區,該處必有途人經過。他又指 D7 H
I 被捕時已過了 1930 時。 I
J J
F.7 第八被告人
K K
212. D8 的律師說證據顯示 D8 於 1923 時左右才到達中環區,
L L
她在隨後的大約十分鐘內走過的地方都沒有非法集結活動,沒停下來
M M
做什麼(除了戴上口罩),也沒和其他人溝通交談。
N N
213. 律師指 D8 當日的上衣顏色鮮明,不像是要參與任何非法
O O
活動。她又孭着一個載有很多物品的布袋,內有寵物骨灰鏈墜及工作
P P
需用的工具(包括一個文具袋,內有一把美工刀)。
Q Q
214. 律師說 D8 對她管有的可疑物品都有合理解釋:那包防毒
R R
面罩濾芯(兩個)是早前買來放在袋內,日後買到防毒面罩便可配合
S S
使用;一對手套、四包索帶和三支士巴拿都是工作所需,至於那把長
T 傘原本是放在辦公室的,當日準備帶回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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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15. 律師說 D8 從沒有把那三支士巴拿從袋中拿出來,控方未
C 能證明 D8 管有它們是用來摧毁或損壞別人的財產。 C
D D
G 討論
E E
F
G.1 控方證人/各被告人的裝束和管有物品/第三被告人及第八被告 F
人
G G
H G.1.1 控方證人 H
I I
216. D5 爭議 PW16 和 PW20 的證供。
J J
K 217. D6 爭議 PW22 和 PW49 的證供。 K
L L
218. D7 爭議 PW25 的證供。
M M
N
219. D2、D3 及 D8 則不爭議任何控方證人的證供。 N
O O
G.1.1.1 控方第十六證人及第二十證人
P P
220. PW16 是截停 D5 的警員。D5 的律師指 PW16 作供混亂,
Q Q
在庭上說的和他的書面記錄不符。
R R
S 221. PW16 在庭上說 D5 是他截停的第三人,但他的記事冊 S
【MFI-2】和書面口供【MFI-3】都寫 AP3 為葉柏良(即 D4),AP4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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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才是黃鋆國(即 D5)。PW16 表示他不知道為何自己在記事冊及書面
C 口供如此寫錯。 C
D D
222. PW16 的書面口供不算詳細,記事冊紀錄更加簡單。他解
E E
釋自己在記事冊僅以總結的方式去寫,而在書面口供也只是概括記載。
F 他當時認為這樣寫已經足夠,沒詳細寫下他向 D5 作出的查問及對方 F
的回應。
G G
H H
223. PW16 的作供確是有些混亂。案發當晚,他要處理數名疑
I 人及向他們查問。他在庭上被律師細問下,逐漸說清楚當時追截疑人 I
的情況及路線,稱自己先後截停四人,查問第四人後,才回去處理第
J J
三人,第三人就是 D5。
K K
L 224. 另一證人 PW20 的證供支持 PW16 所說,他說 PW16 截停 L
D5 後,再處理另一人,查問那人後才回來處理 D5。
M M
N 225. 律師指 PW16 和 PW20 畫出的追截疑人路線有相同錯誤 N
O 【證物 P507 及 P508】,顯示兩人曾夾口供,說的不可信。 O
P P
226. PW16 和 PW20 都是在印上很多道路及䌓雜標示的地圖畫
Q 出追截疑人的路線。本席覺得圖上的原本編印本身不太易看。 Q
R R
227. PW20 說他沒有和 PW16 商量如何畫圖。他和 PW16 並不
S S
熟絡。PW20 解釋自己畫錯路線,是因為不熟悉大會堂那區。
T T
228. 本席信納 PW20 不熟悉該區,因此畫錯追截疑人的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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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A A
B B
C 229. 另一警員 PW16 寫記事冊和書面口供顯出處事粗疏,看來 C
他畫圖亦欠謹慎,所以畫錯。
D D
E 230. 本席信納 PW16 和 PW20 的證供,他們沒有夾口供和一起 E
F
畫圖。本席信納兩名警員正確說出當日處理疑人的情況。他們是誠實 F
的證人,作供可靠。不過,兩人各自畫出追截疑人的路線湊巧犯上同
G G
樣錯誤。另外,PW16 在記事冊及口供寫錯 D5 為第四名被捕人;事
H H
實上,D5 是第三人。
I I
G.1.1.2 控方第二十二證人及第四十九證人
J J
K 231. D6 的律師指 PW22 不是從 D6 身上檢取那個布袋【證物 K
P603】,而是從地上拾起。律師批評 PW22 不知道布袋的帶子已經斷
L L
開,又只記得自己問過 D6「有冇嘢漏低」。律師建議可能有警察把
M M
不屬於 D6 的物品(一條黑色面巾【證物 P605】、一對白色勞工手套
N 【證物 P606】、一個墨綠色外科口罩【證物 P608】、一包兩個墨綠 N
O 色外科口罩【證物 P609】和一隻黑色手袖套【證物 P610】)放入 D6 O
的袋子。
P P
Q 232. D6 選擇不作供是她的權利,但沒有證據支持她的律師揣 Q
R
測可能有人把上述物品放入她的袋子。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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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A A
B B
233. 律師向另一證人 PW49 指稱 D6 在拍攝證物相片時已表明
C 她的袋子內有很多東西不是她的。這說法也沒有證據支持,而 PW49 C
亦清晰地否認律師所指。
D D
E E
234. 本席信納 PW22 和 PW49 誠實作供,說的可靠。 本席裁
F 定那條黑色面巾【證物 P605】、那對白色勞工手套【證物 P606】、 F
那個墨綠色外科口罩【證物 P608】、那包兩個墨綠色外科口罩【證物
G G
P609】和那隻黑色手袖套【證物 P610】一直在 D6 的袋子 。以上物品
H H
都是 D6 管有,並非有人安插給她。
I I
G.1.1.3 控方第二十五證人
J J
K 235. D7 的律師指 PW25 不是首先制服 D7 的警員,所以不知 K
L 道 D7 是否一早孭着那個背囊【證物 P705】。律師說 D7 可能起初沒 L
有孭着該背囊,背囊內的物品不屬於 D7。
M M
N 236. D7 選擇不作供是他的權利,但沒有證據支持他的律師作 N
O 出上述說法。 O
P P
237. 律師指 D7 的手提電話【證物 P713】不是放在那個背囊
Q 內,而是放在褲袋。PW25 清晰地否認律師所指。 Q
R R
238. 本席信納 PW25 作供誠實,說的可靠。 本席肯定 D7 的電
S S
話不是放在褲袋,而是放在背囊【證物 P705】,該背囊是 D7 管有的,
T 內有 D7 的手提電話,另有一個灰色口罩【證物 P706】、一個灰色頸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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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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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證物 P707】、一個黑色透明眼罩【證物 P708】、一對黑/灰色
C 手套【證物 P709】
、一頂黑色鴨嘴帽(前邊印有一方形及一圓形圖案) C
【證物 P710】及一樽酒精【證物 P711】。以上物品都屬 D7 管有,並
D D
非有人安插給他。
E E
F 239. 本席裁定案中的十六名控方證人都是誠實作供,說的可靠。 F
G G
G.1.2 各被告人的裝束和管有物品
H H
I
240. 關於管有證物方面,D2、D3、D5 及 D8 不爭議控方指他 I
們管有的物品。
J J
K 241. D6 和 D7 則爭議控方指他們分別管有的部份證物。 K
L L
G.1.2.1 第六被告人
M M
N 242. D6 不爭議她管有下列物品和衣物: N
O O
(1) 身 穿 一件 黑 色長 袖有 帽 衛衣 (衛衣 帽 邊的 正 中部 份 有
P 一個紅色長方形標籤,印有“Dickies”字樣。衛衣正面 P
Q 印有兩行英文字母 “DICKIES CO. SINCE 1922”,左腰部 Q
位有一個紅色長方形標籤,印有”Dickies”字樣) 【證物
R R
P601】;
S S
(2) 身穿一條黑色長褲;
T (3) 身 穿 一對 黑 色波 鞋 (每 隻 鞋的 兩側 印 有三 條 粉紅 色 間 T
條花紋,鞋尖及鞋底為粉紅色,鞋邊為白色)【證物 P602】
;
U U
V V
- 48 -
A A
B B
(4) 孭著一個黑色斜孭手挽兩用袋 (印有”Management &
C Marketing HKPUSU”白色字樣) ) 【證物 P603】;袋內 C
有:
D D
(a) 一 頂 白 色 鴨 舌 帽 ( 印 有 黑 色 圓 型 圖 案 ) 【證物
E E
P604】;
F (b) 一把白色短雨傘 【證物 P607】; F
(c) 一部電話及一張流動電話智能咭。
G G
H H
243. 本席裁定 D6 也管有她爭議的一條黑色面巾【證物 P605】
、
I I
一對白色勞工手套【證物 P606】
、一個墨綠色外科口罩【證物 P608】
、
J 一包兩個墨綠色外科口罩【證物 P609】和一隻黑色手袖套【證物 P610】
。 J
K K
G.1.2.2 第七被告人
L L
M 244. D7 不爭議他管有下列物品和衣物: M
N N
(1) 身穿一件粉紅色短袖 T 恤【證物 P701】;
O O
(2) 身穿一條黑色長褲【證物 P702】;
P P
(3) 身穿一對黑色波鞋【證物 P703】。
Q Q
R 245. 本席裁定 D7 也管有他爭議的背囊【證物 P705】及裏面的 R
物品(包括一個灰色口罩【證物 P706】、一個灰色頸套【證物 P707】、
S S
一個黑色透明眼罩【證物 P708】、一對黑/灰色手套【證物 P709】、
T T
U U
V V
- 49 -
A A
B B
一頂黑色鴨嘴帽(前邊印有一正方形及一圓形圖案)【證物 P710】和
C 一樽酒精【證物 P711】;背囊內也有 D7 的手提電話【證物 P713】。 C
D D
G.1.2.3 第二被告人
E E
F
246. D2 不爭議他戴深色框眼鏡,並管有下列物品和衣物: F
G G
(1) 身穿一件黑色短袖 T-恤【證物 P201】;
H (2) 身 穿 一 條 黑 色 長 褲 ( 長 度 到 腳 踝 位 置 ) 連皮帶【證物 H
I
P202】; I
(3) 左後褲袋有一部電話及兩張流動電話智能咭;
J J
(4) 身穿一對白色(近腳踭位置有一條深藍色橫間 )的波鞋
K 【證物 P203】; K
L (5) 手持一個灰黑色粗耳繩口罩【證物 P204】; L
(6) 手持一隻手背為黑色,手掌位置為淺灰色的防滑手套
M M
(手腕位置有紅色圍邊) 【證物 P205】;
N N
(7) 手持一對灰黑色手袖套【證物 P206】;
O (8) 手持一個黑色頸套【證物 P207】; O
[D2 將(5) 至 (8) 掉在地上,經警察命令拾回]
P P
(9) 背著一個黑色背囊(正面有一條紅色直向拉鍊,其右邊
Q Q
有一個紅色圖案,圖案下有紅色“ARC’TERYX”字樣)【證
R 物 P208】;背囊內有: R
(a) 一個黑色頭套式面罩【證物 P209】;
S S
(b) 一 件 杏 啡 色 左 胸 前 有 口 袋 的 短 袖 T 恤 【證物
T T
P210】;
U U
V V
- 50 -
A A
B B
(c) 一件白色短袖 T 恤;
C (d) 一件灰色短袖 T 恤。 C
D D
G.1.2.4 第三被告人
E E
F 247. D3 不爭議他管有下列物品和衣物: F
G G
(1) 身穿一件白色短袖 T 恤,正面左胸位置及背面印有
H 「港大醫護 HKU Medicine」字樣【證物 P301】; H
I (2) 身穿一條深色短牛仔褲及黑白色腰帶【證物 P302 及 I
P303】;
J J
(3) 左前褲袋有一對白色勞工手套(手腕位置有黃色圍邊)
K K
【證物 P304】;
L (4) 穿一對白色波鞋【證物 P305】; L
(5) 一部電話及一張流動電話智能咭;
M M
(6) 戴在面上的一個外科口罩【證物 P309】;
N N
(7) 戴著一頂黑色鴨舌帽(印有黃色“NY”字樣圖案,帽尖
O 有一個銀色圓形圖案貼紙) 【證物 P310】; O
(8) 背著一個黑色背囊(外袋有一條白色橫向拉鍊,右下
P P
角有一個左右倒轉“D”字圖案) 【證物 P306】;背囊內
Q Q
有:
R (a) 一個黑色頭盔【證物 P307】; R
S
(b) 一副 3M 灰色鏡片半透明護目鏡【證物 308】; S
(c) 一把藍色伸縮短雨傘【證物 P311】;
T T
(d) 一支噴漆【證物 P312】;
U U
V V
- 51 -
A A
B B
(e) 一件黑色短袖 T 恤。
C C
G.1.2.5 第五被告人
D D
E 248. D5 不爭議他管有下列物品和衣物: E
F F
(1) 身穿一件黑色短袖 T 恤,正面印有白色“NIKE” 字樣
G G
及白色剔號標誌【證物 P501】;
H H
(2) 身穿一條黑色短褲(褲頭位置有白色褲頭帶,腰部位
I 置有一條白色圍邊) 【證物 P502】; I
J (3) 戴著一頂黑色鴨舌帽(印有白色“HONG KONG CITY” J
字樣) 【證物 P503】;
K K
(4) 身穿一對黑色高筒款布鞋(鞋尖及鞋帶均是白色,鞋
L L
底及圍邊也是白色,兩腳內側位置各有一個圓形白
M 色標籤,內有“CONVERSE ALL ST AR”字樣及一個 M
星狀圖形) 【證物 P504】;
N N
(5) 背著一個黑色背囊 (正面有一個啡色正方形標籤,底部
O O
印有黑白色花紋) 【證物 P505】;
P (6) 一部電話及一張流動電話智能咭; P
(7) 一件白色長袖有帽衛衣;
Q Q
(8) 一件黑色短袖 T-恤。
R R
S G.1.2.6 第八被告人 S
T T
249. D8 不爭議她管有下列物品和衣物:
U U
V V
- 52 -
A A
B B
C (1) 穿一件灰色長袖 T 恤,胸口位置印有大型白色剔號 C
標誌;
D D
(2) 穿一條黑色緊身長褲;
E E
(3) 穿一對白色波鞋【證物 P801】;
F F
與及:
G G
H (4) 管有一部電話及一張流動電話智能咭; H
I
(5) 膞上孭著一個米色環保布袋 (其中一面印有 4 行英 I
文字母“LAUGH IS A TRANQUILIZER WITH NO
J J
SIDE EFFECT S”,背面印有一隻雀鳥) 【證物
K P802】;警方從布袋內檢取下列物品: K
L (a) 三把看似新淨的扳手〔士巴拿〕(每把約 20 厘 L
米長,開口闊度可調教,其中兩把分別裝在兩
M M
個開口的膠袋內)【證物 P803】;
N N
(b) 一包兩個 3M 過濾式口罩濾罐【證物 P804】;
O (c) 一對灰色工作手套【證物 P805】; O
(d) 四包未開封的包裝袋,裝著一共 200 條白色索
P P
帶(每包 50 條,每條索帶約 35 厘米長) 【證物
Q Q
P806】。
R R
S G.1.3 第三被告人及第八被告人 S
T T
G.1.3.1 第三被告人
U U
V V
- 53 -
A A
B B
C 250. D3 選擇作供(見上文第 151-163 段)。他沒有刑事定罪 C
紀錄,會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即說話可信性高。
D D
E 251. D3 呈上他當日和一些朋友,包括亨仔(Henry )、Yannus E
F
。他們提及“hunghom”、“poly”
及 vic(Vicky)的通訊【證物 D3-1(1-3)】 F
及“cu” 。
G G
H 252. 本席信納 D3 當日原本打算和亨仔(Henry)及 Kenny 一 H
I
同到中大做救傷工作,因交通問題和一些轉折, 三人先去了紅磡的理 I
工大學。D3 在理大取了一些物資,打算在日後救傷時作防護用途,
J J
又拿了一支噴漆回宿舍作文宣之用。對於這些物品的使用說法,控方
K 未能成功反駁。 K
L L
253. 本席也信納 D3 和 Kenny 及 Henry 討論後,覺得不好與
M M
Vicky 及 Yannus 同往中大〔【證物 D3-1(1)】[4:20:04]vic: They dun
N want us go〕,因為兩人是女性,而 D3 晚上八時也要回到宿舍參加聚 N
O 餐,若晚了去中大便可能趕不及回來。最後,Henry 和 Kenny 決定往 O
中大,留下 D3 去等侯正前來紅磡的 Vicky 及 Yannus。
P P
Q 254. D3 說他和兩名女性朋友(Vicky 及 Yannus)回到中環, Q
R
想找車返回港大宿舍,但因好奇及以為非法集結已經完結,便逗留在 R
德輔道中的馬路上,三人傾談而不知時間流逝,結果在那處逗留了二
S S
十多分鐘才離開。
T T
U U
V V
- 54 -
A A
B B
255. D3 和兩位朋友逗留在馬路達二十多分鐘。不過,當時路
C 上無交通要阻,因早已沒有車輛經過,那裏變成廣場似的,有人或站 C
或坐於行人路及馬路,但沒出現暴力行為。對於不知天高地厚的年青
D D
人來說,這種情況或許有趣而會令他/她逗留觀看,感受一番。
E E
F 256. D3 和朋友只是停在馬路上同一位置,沒做什麼,也不見 F
他從背囊拿頭盔或噴漆來使用,或由褲袋取出勞工手套戴上。他
G G
和他的朋友沒做什麼行為。過了二十多分鐘,三人便以正常步履離開。
H H
當時,警察仍未出現。
I I
257. D3 和朋友走到戲院里才遇上警察。他供稱聽到後面有警
J J
察在追,因自己曾在社交媒體片段見警察打人,所以逃跑。
K K
L 258. 在 2019 年那段社會動盪期間,不少人會害怕警方,他們 L
可能只是不想被捕而逃走。D3 逃跑,免遭警察捉着,不一定是畏罪
M M
的表現。
N N
O 259. 本席信納 D3 是為好奇而走出馬路觀看,顧着和朋友傾談, O
不察覺時間流逝而逗留在路上二十多分鐘。
P P
Q G.1.3.2 第八被告人 Q
R R
260. D8 選擇作供(見上文第 164-171 段)。她沒有刑事定罪
S S
紀錄,會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即說話可信性高。
T T
U U
V V
- 55 -
A A
B B
261. 本席不懷疑 D8 的工作和設計有關,她在案發當日曾到中
C 環長江中心工作,然後返回天后的寫字樓,並在晚上六時多離開寫字 C
樓,再往中環。
D D
E E
262. 本席也不懷疑 D8 被捕時管有她供稱的其他物品,包括一
F 些衣物、手袋、盛着寵物骨灰的鏈墜及一個筆袋(內有文具及一把美 F
工刀)。
G G
H H
263. 不過,本席不相信 D8 在當日晚上七時許再到中環是為了
I 和同事阿 Wing 見面去商談工作。D8 早知中環曾發生示威,沒理由不 I
選擇在其他區域見阿 Wing 而再往不平靜的中環。
J J
K 264. D8 說她在案發當日下午離開中環時,市面情況正常。她 K
L 於晚上六時多離開天后寫字樓前,曾和阿 Wing 通電,對方也說中環 L
沒什麼事。
M M
N 265. D8 如此說法令人奇怪。 雖然中環的非法集結在晚上七時 N
O 左右已過了高峰,但仍然有人遊走聚集,多條道路依然被物品堵塞, O
仍未通車,不少商舖食肆已關門。若 D8 和阿 Wing 只是相約去傾談
P P
公事,大可改在別區,阿 Wing 沒需要叫 D8 往中環見面。事實上,
Q Q
D8 自己在中環亦戴上口罩,怕有催淚煙,那她為什麼不馬上聯絡阿
R Wing 去改在別區見面,而要戴上口罩繼續在中環行走。 R
S S
266. 另外,本席也不相信 D8 是為調校燈光而須從天后寫字樓
T 拿取三支士巴拿。假若她要調校兩組燈光及避免工作人員走上走落去 T
U U
V V
- 56 -
A A
B B
分開調校,因而須同時動用兩支士巴拿,但總沒理由需要第三支而令
C 她從公司的工具箱取走三支士巴拿之多帶去中環。 C
D D
267. 本席拒納 D8 的辯解。
E E
F
G.2 非法集結及暴動 F
G G
268.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對非法集結及暴動有以下
H 界定:— H
I I
s18. 非法集結
J J
(1) 凡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
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
K K
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
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L 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L
M M
s19. 暴動
N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 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 N
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
O 暴動。 O
P G.2.1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P
Q Q
269. 控辯雙方提及一些有關非法集結及暴動的案例。
R R
S 270. 有關非法集結及暴動的法律,基本上在 FACC Nos 6 and S
7 of 2021 盧健民及湯偉雄綜合上訴案 1已被全面考慮。
T T
1
[2021] HKCFA 37.
U U
V V
- 57 -
A A
B B
C 271. 終審法院對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作出清楚說明,強調這兩 C
項屬於「參與性」罪行(“participatory offence”)2,即被告人須有參
D D
與犯罪的意圖和參與犯罪的行為,才算犯法。
E E
F
272. 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不一定是最初出現的非法集結者,而可 F
以是後來才加入非法集結。他不一定是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條所
G G
禁的訂明行為的人;若他作出行為去利便(“facilitate”)
、協助(“assist”)
H H
或鼓勵(“encourage”)在非法集結中作出第 18 條所禁的訂明行為的
I 人,自己也算參與非法集結,可被視為非法集結的主犯或協助及教唆 I
非法集結的從犯3。控方須證明他不是獨自行動,而是身為整個非法集
J J
結的一份子 。 4
K K
L 273. 非法集結者的犯罪造意是他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份子, L
知道其他集結者正在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條禁止的訂明行為,與
M M
及自己意圖參與其中或意圖促進那些人所作的被禁行為(“engage in
N N
or act in furtherance of the prohibited conduct”)5。
O O
274. 終審法院說非法集結及暴動不是靜態的犯法行為,而是流
P P
動性很高,參與者會四處游走,也會為了避䦕警察、針對目標或其他
Q Q
原因而時散時聚,他們作出的暴力會時生時滅,又會互相呼應協調 6。
R 即使犯法行為或暴力暫退,但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其中三人或以上留 R
S S
2
Ibid, para 15 and para 22.
3
Ibid, paras 11-14.
T 4 T
Ibid, para 16.
5
Ibid, para 17.
6
Ibid, para 75.
U U
V V
- 58 -
A A
B B
在現場的話,非法集結或暴動仍算持續7。法庭要決定非法集結或暴動
C 的範圍和時間,應考慮上述情形及切實的整體情況,不要採取過於刻 C
板的看法,亦須考慮被告人在事件中的角色去定奪他的罪責8。
D D
E E
275. 終審法院說控方只須證明被告人有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F 的意圖,而毋須證明他和其他參與者有額外共同目的9。被告人的參與 F
意圖可從他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所作的被禁止行為推論出來10。法庭
G G
可考慮案中的情況去推論被告人是否曾經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包括
H H
他被捕的地點和時間,與及他當時穿戴或管有的東西,例如:頭盔、
I 護甲、眼罩、呼吸過濾器、無線電通訊機、索帶、鐳射筆、武器(包 I
括燃燒彈)及用來製造武器的物料11。
J J
K K
276. 終審法院說明被告人僅在現場出現,不算犯罪。控方須證
L 明被告人有意圖作出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12。不過,被告人毋 L
須作出太多行為,也會令自己成為鼓勵別人犯法的人13。終審法院引
M M
述澳洲案例 R v Cook 說明被告人身處現場去利便他人犯法,要負上
N N
刑責14;一個人藉著自己出席去鼓勵其他在場的暴動者或非法集結者,
O 或在有需要時協助他們,會和積極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的人同樣有罪 O
P P
Q Q
7
Ibid, para 77.
8
Ibid, para 76.
9
R Ibid, para 40. R
10
Ibid, para 67.
11
Ibid, para 78.
12
S Ibid, para 81. S
13
Ibid, para 82.
14
(1994) 74 A Crim R 1 at 8-9: “Generally, mere presence at the scene of a crime does not involv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ut presence to facilitate the commission of an offence by others has every
T T
potential to attrac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under s 7 [of the Criminal Code (Qld)]. And so those
present to ‘lend the courage of their presence to the rioters, or to assist, if necessary’ may be guilty
with the active participants.”
U U
V V
- 59 -
A A
B B
15
。終審法院說法庭要考慮一切情況去決定被告人有否參與暴動或非
C 法集結,特別是當要裁定他曾否鼓勵別人犯法16。 C
D D
G.2.2 僅是身在現場 (mere presence)
E E
F
277. 終審法院清楚說明疑人僅是身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不 F
足以證明他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G G
H 278. 終審法院提及一些暴動案例,指參與的人或會作出一些言 H
I
行,例如發聲抗議、舉起標語、作出手勢、穿戴襟章或高舉旗幟17。 I
不過,終審法院顯然只是說那些表現可用來考慮一個人是否參與暴動,
J J
而不是說參與暴動的人必須作出該等行為。
K K
279. 在這方面,非法集結的考慮理應一樣。
L L
M M
280. 一個人若刻意出席非法集結或暴動,意圖成為該處的非法
N 集結或暴動人群一份子,藉着自己現身去壯大人群聲勢,以此鼓勵及 N
支持非法集結或暴動人群,他已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而非僅是身
O O
在現場,因為他有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意圖,亦作出了參與行為,
P P
就是進入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去成為非法集結或暴動人群一份子。他
Q 進場後,即使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人群中不發一言,不作別的行為,沒 Q
R
穿黑色或深色衣服,沒管有任何示威裝備、標語、襟章或旗幟,他也 R
S S
15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supra note 1, para 84
T 16 T
Ibid, para 85.
17
Ibid, paras 82-85.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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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A A
B B
是一名非法集結或暴動者,因為他選擇進入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及留
C 下來去鼓勵和支持非法集結或暴動人群。 C
D D
281. 僅是身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不算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E E
不 過 , 終 審法 院 所 說的 「 僅 是在 塲 者」 是 指 剛 巧在 塲 的 無辜 者
F (“innocent passers-by who find themselves caught up in an unlawful F
assembly or riot”)18,絕非說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必須動口或動手
G G
去作出明顯的違法言行。事實上,很多加入非法集結或暴動人群的人
H H
都是不動口、不動手;他們只是到塲加入非法集結或暴動人群,默默
I 地鼓勵和支持其他非法集結或暴動者,他們知道自己如此鼓勵和支持 I
的非法集結或暴動人群當中,有人正作出明顯的破壞秩序或社會安寧
J J
行為。一個人如此鼓勵和支持其他非法集結或暴動者,即使自己沒有
K K
動口或動手去作出破壞秩序或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與非法集結或暴
L 動。 L
M M
G.3 非法集結範圍及時間
N N
O 282. 控方說證據顯示案中的非法集結範圍如下:東至干諾道中 O
大會堂;西至戲院里/皇后大道中交界;南至雪廠街/皇后大道中交
P P
界,北至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
Q Q
R
283. 涉及控罪一的各被告人(D2、D3、D5、D6 和 D7)的律 R
師對此都沒有爭議。
S S
T T
18
Ibid, para 81.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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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A A
B B
284. 關於時間方面,控方說控罪一的非法集結在大約 1425 時
C 已經發生,一直持續至警方在 1930 時左右到來清場後為止。D2、D5、 C
D6 和 D7 的律師對此說沒有爭議,但 D3 的律師則指案中的非法集結
D D
在大約 1832 時已經結束。
E E
F 285. D8 沒有被控控罪一,但她的律師對非法集結範圍及時間 F
也有說法。律師認為 D8 在當晩七時多於中環行走時,街上並無出現
G G
非法集結情況。
H H
I 286. 多段錄像顯示警察在 1930 時左右到場前,當時中環多條 I
街上仍有一些人遊走聚集,雖然人數比高峰時少了許多,但仍遠遠超
J J
過三人。
K K
L 287. 根據承認事實(一)第 69 段,警察於 1938 時到達德輔 L
道中/戲院里交界,戲院里內有很多人叫囂。
M M
N 288. PW22 供稱他當時見戲院里路口被人用雜物阻塞,有十多 N
O 人在那裹跑向華人行。本席肯定那些人是仍在非法集結的人,見警察 O
來到便跑開。另外,PW1 說警察在 1930 時左右到來清場時,現塲仍
P P
有示威者聚集。
Q Q
R
289. 本席裁定控罪一涉及的非法集結範圍如下:東至干諾道中 R
大會堂;西至戲院里/皇后大道中交界;南至雪廠街/皇后大道中交
S S
界,北至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下稱非法集結範圍或案發現場)。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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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90. 控罪一涉及的非法集結在案發當日 1425 時左右已經發生,
C 延續至晚上大約 1930 時警察到來清場後才告終。 C
D D
G.4 涉罪因素
E E
F
291. 控方説法庭可從各被告人知悉網上帖文、逃跑、衣著、被 F
捕位置、裝備與及影像的顯示去考慮各人有否干犯被控的罪行。
G G
H G.4.1 知悉網上帖文 H
I I
292. 控方指各被告人響應【證物 P037】的帖文往中環參加非
J J
法活動。不過,那些帖文未必人人會留意。沒有證據顯示案中任何被
K 告人曾得悉該等帖文。 K
L L
G.4.2 逃跑
M M
N 293. 控方指 D2、D3、D5、D6、D7 和 D8 在警察到來時都有 N
逃跑,顯示他們犯了法。
O O
P 294. 本席不同意此說,警察追捕疑人時,場面必然混亂。逃走 P
Q 或抗拒的人當然是不想被捕,但不代表他們一定是畏罪才有此表現。 Q
在那段動盪的日子,有些人害怕或不信任警方,不想被捕。反過來說,
R R
若有人留在犯罪現場不動,俯首就擒,也不代表他是無辜。
S S
T G.4.3 衣著 T
U U
V V
- 63 -
A A
B B
295. 控方指 D2、D3、D5、D6 和 D7 都穿或管有黑色或深色衣
C 物,顯示他們是示威者。 C
D D
296. 本席不同意此說。在 2019/2020 年那段動盪日子,示威
E E
者確實大多穿黑色或深色衣物去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不過,也有參
F 與者穿淺色、彩色、甚或白色衣物。再者,在當時的日常生活中,甚 F
至現在,也有不少人選擇穿黑色或深色衣物,這是他們的喜好。另外,
G G
有人為了表示對政府不滿,會穿深色或黑色衣物作為發洩情緒的一種
H H
表現,但這些人不一定會做出非法集結或暴動行為。因此,本席不能
I 說穿深色或黑色衣物的人就是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衣物顏色不代表 I
什麼。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不一定穿深色或黑色衣物;亦即是說,
J J
穿深色或黑色衣物的人不一定是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
K K
L G.4.4 被捕位置 L
M M
297. 承認事實(一)【證物 P041】說明各被告人並非住在非法
N N
集結範圍或附近。
O O
298. 雖然 D5 的律師在盤問 PW16 和 PW20 對 D5 的被捕位置
P P
有些說法,但控辯雙方在承認事實(一)第 40 段表明各被告人的被
Q Q
捕位置不受爭議,就是位置圖【證物 P039】所顯示的。
R R
299. 根據承認事實(一)第 43 段,案發當晩約 1935 時,PW8
S S
於干諾道中與雪廠街交界聖佐治大廈外截查 D2,並於 1945 時向
T D2 宣佈拘捕。 T
U U
V V
- 64 -
A A
B B
C 300. 根據承認事實(一)第 49 段,案發當晩約 1938 時,PW11 C
於中環置地廣場外拘捕 D3。
D D
E 301. 根據承認事實(一)第 56 段,案發當晩約 1944 時,PW16 E
F
於干諾道中大會堂近停車場截停 D5,調查後宣佈拘捕 D5。 F
G G
302. 根據承認事實(一)第 62 段,案發當晩約 1946 時,PW22
H 在戲院里內近華懋中心一期把 D6 拘捕。 H
I I
303. 根據承認事實(一)第 69 段,案發當晩約 1938 時,PW25
J J
進入戲院里,D7 當時已被制服。1945 時,PW25 於戲院里創興
K 銀行中心外向 D7 宣佈拘捕。 K
L L
304. 根據承認事實(一)第 76 段,案發當晩約 1932 時,D8
M M
在戲 院 里 被 警 方 截 停 。1 9 5 4 時 ,警 長 5 8 6 0 8 向 她 宣 佈 拘 捕 。
N (PW28 澄清 D8 是在戲院里的德成大廈地盤旁邊的一條小巷內首先 N
被發現。)
O O
P P
G.4.5 裝備
Q Q
305. 控方指 D2、D3、D6、D7 和 D8 被捕時都穿戴或管有一些
R R
示威者通常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管有的物品。
S S
T T
U U
V V
- 65 -
A A
B B
306. 有辯方律師說控方所指的示威裝備,不能用來定論管有者
C 曾經或將會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使用該等物品,該等物品也可以有合 C
法用途,例如防護。
D D
E E
307. 眾所周知,一些示威者會配備物品去參加非法集結或暴動,
F 包括攻擊性物品(例如棍棒、燃燒彈等)及防護物品(例如頭盔、眼 F
罩、呼吸過濾器、手套等)。
G G
H H
308. 本席同意有辯方律師說法庭不能單以某人管有疑似示威
I 裝備,便斷定他是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不過,終審法院說法庭可考 I
慮案中的情況去推論被告人是否曾經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包括他當
J J
時穿戴或管有的東西,例如:頭盔、護甲、眼罩、呼吸過濾器、無線
K K
電通訊機、索帶、鐳射筆、武器(包括燃燒彈)及可用來製造武器的
L 物料。 L
M M
309. 終審法院在 盧健民及湯偉雄綜合上訴案 列出的物品只是
N N
一些例子。法庭也有司法認知,知道一些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會穿戴
O 或管有以下示威裝備:額外衣服(放在背包或袋內,可作易服之用); O
非當時情況合理需用的物品(例如口罩[當時未有疫情]);以當時
P P
情況看來算作異常的物品(包括頭盔/護目鏡/泳鏡/潛水鏡/呼吸
Q Q
過濾器/防毒面罩/護踭/護脛/護臂/非服飾手套[例如工作手
R 套]);遮掩面容的東西(例如頭套/頸套/圍巾等[當時禁止蒙面 R
法例已生效]);一般不會攜帶在身的工具及藥物(例如頭燈/電筒
S S
[可用來照射別人]、膠紙/索帶[可用來結紥障礙物]、棍/棒/
T T
杖[可用來攻擊別人]、刀/剪/鎚/鉗/扳手[可用來破壞]、㚒
U U
V V
- 66 -
A A
B B
子[可用來夾起催淚彈以放入袋內去減少催淚煙的刺激]、生理鹽水
C [可用來沖洗催淚煙對皮膚及眼晴的刺激]、藥油[可用來療傷]); C
易燃物品/液體燃料(可用來縱火及製造燃燒彈);刺激皮膚或眼睛
D D
的物品(例如辣椒水/芥末水/通渠水/漂白水);噴漆(可用來塗
E E
鴉破壞);保鮮紙(可用來遮蓋皮膚去抵擋催淚煙或防止水炮車弄濕
F 身體/肢體);多張地鐵車票/食物卷/餐卷(自用或派發給人[預 F
先付款是要避免消費時留下個人資料而遭到追查])。
G G
H H
310. 案中某些物品是放在膠袋、褲袋或背包內;也有些物品看
I 似新淨,未經使用。不過,本席認為物品的存放或新舊狀態並不重要; I
封好或看來新淨的,只代表該些物品還未被用到,並非不會使用,否
J J
則管有的人也不會帶備在身。
K K
L 311. 案中各被告人被捕時都穿戴或管有一些物品。本席只重視 L
可被視為示威裝備的物品,而不會考慮模棱兩可的東西,例如:一般
M M
人都管有的手機/背包;有些人即使在晴天也會帶備的雨傘;不少人
N N
會戴來防曬或作裝扮的帽/手䄂。
O O
G.4.5.1 第二被告人的裝備
P P
Q Q
312. 按上文第 309 段對於裝備的界定,D2 管有可被視為示威
R 裝備的計有:一個灰黑色粗耳繩口罩【證物 P204】、一隻手背黑色及 R
手掌淺灰色的防滑手套(手腕位置有紅色圍邊)【證物 P205】、一個
S S
黑色頸套【證物 P207】、一個黑色頭套式面罩【證物 P209】及一件
T T
杏啡色短袖 T 恤【證物 P210】。
U U
V V
- 67 -
A A
B B
C 313. 上述裝備不是一個人在平常情況下會隨身攜帶或穿戴的 C
東西,沒有證據顯示 D2 有需要或合法理由如此裝備自己。
D D
E G.4.5.2 第三被告人的裝備 E
F F
314. 按上文第 309 段對於裝備的界定,D3 管有可被視為示威
G G
裝備的計有:一對白色勞工手套 【證物 P304】、一個黑色頭盔【證
H 物 P307】、一副 3M 灰色鏡片半透明護目鏡【證物 P308】、一個外 H
I
科口罩【證物 P309】及一支噴漆【證物 P312】。 I
J J
315. 不過,本席信納 D3 對有關裝備的辯解(見上文第 154 及
K 160-162 段)。 K
L L
G.4.5.3 第六被告人的裝備
M M
N 316. 按上文第 309 段對於裝備的界定,D6 管有可被視為示威 N
裝備的計有:一條黑色面巾【證物 P605】、一對白色勞工手套【證物
O O
、一個外科口罩【證物 P608】及一包兩個外科口罩【證物 P609】
P606】 。
P P
Q 317. 上述裝備不是一個人在平常情況下會隨身攜帶或穿戴的 Q
東西,沒有證據顯示 D6 有需要或合法理由如此裝備自己。
R R
S G.4.5.4 第七被告人的裝備 S
T T
U U
V V
- 68 -
A A
B B
318. 按上文第 309 段對於裝備的界定,D7 管有可被視為示威
C 裝備的計有:一個灰色口罩【證物 P706】
、一個灰色頸套【證物 P707】
、 C
一個黑色透明眼罩【證物 P708】
、一對黑/灰色 3M 手套【證物 P709】
D D
及一支酒精【證物 P711】。
E E
F 319. 上述裝備不是一個人在平常情況下會隨身攜帶或穿戴的 F
東西,沒有證據顯示 D7 有需要或合法理由如此裝備自己
G G
H G.4.5.5 第八被告人的裝備 H
I I
320. 按上文第 309 段對於裝備的界定,D8 管有可被視為示威
J J
裝備的計有:三支士巴拿【證物 P803】、一包兩個過濾式口罩濾罐
K 【證物 P804】、一對灰色工作手套【證物 P805】及四包未開封索帶 K
L (每包 50 條)【證物 P806】。 L
M M
321. 上述裝備不是一個人在平常情況下會隨身攜帶或穿戴的
N 東西,沒有證據顯示 D8 有需要或合法理由如此裝備自己。本席不信 N
O 納 D8 的辯解。 O
P P
G.4.6 辨認疑人
Q Q
322. PW2 被指派觀看及分柝多段閉路電視鏡頭錄像和新聞片
R R
段,全部片長共 500 小時左右。他從 2019 年 11 月到 2022 年 7 月,
S S
合共花了大約 1500 小時去辨認當日被捕的六十八名疑人,找出四十
T 多位(包括 D2、D3、D4、D5、D6、D7 和 D8,本席分別稱為 B、 C、 T
U U
V V
- 69 -
A A
B B
D、 E、 F、 G 和 H)。〔D4 已認罪,但針對 D5 的案情也觸及 D4,
C 因為 PW2 說錄像顯示 D 和 E 一起,而 D5 被捕時,D4 只距離 D5 幾 C
米。〕
D D
E E
323. PW2 從有關片段作出截圖(見【證物 P042】)。
F F
324. 疑人 B:
G G
H
片段 截圖(P042) 備註(是否爭議拍攝到的 H
法庭證物編號 是 D2)
I I
P015 附件 2.1 – 2.4 爭議
J P016 附件 2.5 – 2.7 爭議 J
P015 附件 2.8 爭議
K K
P013 附件 2.9 – 2.11 爭議
L P015 附件 2.12 爭議 L
P013 附件 2.13 – 2.17 爭議
M M
P014 附件 2.18 – 2.21 爭議
N
P011 附件 2.22 – 2.23 爭議 N
P029H 附件 2.24 – 2.26 爭議
O P029I 附件 2.27 – 2.29 爭議 O
P011 附件 2.30 – 2.33 爭議
P P
P033G 附件 2.34 爭議
Q P022L 附件 2.35 – 2.36 爭議 Q
P022M 附件 2.37 爭議
R R
P016 附件 2.38 爭議
S P015 附件 2.39 爭議 S
P013 附件 2.40 爭議
T T
P014 附件 2.41 爭議
U U
V V
- 70 -
A A
B B
片段 截圖(P042) 備註(是否爭議拍攝到的
C 法庭證物編號 是 D2) C
P024L 附件 2.42 – 2.43 爭議
D
附件 2.44 爭議
P023L D
E
P016 附件 2.45 – 2.47 爭議 E
P014 附件 2.48 – 2.49 爭議
F P025P 附件 2.50 爭議 F
P026O 附件 2.51 爭議
G G
P027O 附件 2.52 – 2.55 爭議
H P028O 附件 2.56 爭議 H
P022P 附件 2.57 – 2.58 爭議
I I
P022P 附件 2.59 – 2.60 不爭議
J 審訊中附加截圖(爭議身份):附件 2.33a/錄像 P011 J
K K
325. 疑人 C:
L L
M 片段 截圖(P042) 備註(是否爭議拍攝到的 M
法庭證物編號 是 D3)
N N
P012 附件 3.1 不爭議
O O
P011 附件 3.2 不爭議
P P014 附件 3.3 不爭議 P
P013 附件 3.4 不爭議
Q Q
P003 附件 3.5-3.6 不爭議
R P018F 附件 3.7 不爭議 R
S
P003 附件 3.8 不爭議 S
P004 附件 3.9 不爭議
T T
P005 附件 3.10 不爭議
U U
V V
- 71 -
A A
B B
片段 截圖(P042) 備註(是否爭議拍攝到的
C 法庭證物編號 是 D3) C
P006 附件 3.11 不爭議
D D
P007 附件 3.12 不爭議
E E
P008 附件 3.13 – 3.14 不爭議
F P034N 附件 3.15 不爭議 F
G G
H 326. 疑人 D:被捕後的外觀及管有物品的照片見於【證物 P043 H
(1-26)】 。
I I
J J
327. 疑人 E:
K K
L 片段 截圖(P042) 備註(是否爭議拍攝到的 L
法庭證物編號 是 D5)
M M
P009 附件 5.1 – 5.2 爭議
N P010 附件 5.3 爭議 N
P019B 附件 5.4 爭議
O O
P020B 附件 5.5 爭議
P P
P002 附件 5.6 爭議
Q P013 附件 5.7 – 5.10 爭議 Q
P014 附件 5.11 爭議
R R
P033G 附件 5.12 – 5.14 爭議
S S
P031H 附件 5.15 - 5.16 爭議
T P034K 附件 5.16a – 5.16c, 爭議 T
5.17 – 5.18
U U
V V
- 72 -
A A
B B
片段 截圖(P042) 備註(是否爭議拍攝到的
C 法庭證物編號 是 D5) C
P011 附件 5.19 爭議
D D
P024N 附件 5.20 爭議
E E
P015 附件 5.21 – 5.22 爭議
F
P013 附件 5.23 爭議 F
P014 附件 5.24 爭議
G G
P011 附件 5.25 爭議
H 審訊中附加截圖(爭議身份):附件 5.2a/錄像 P009 H
I I
328. 疑人 F:
J J
K K
片段 截圖(P042) 備註(是否爭議拍攝到的
L 法庭證物編號 是 D6) L
P029G 附件 6.1a – 6.1b 爭議
M M
P011 附件 6.1 爭議
N P029I 附件 6.2 – 6.3 爭議 N
O
P013 附件 6.4 爭議 O
P012 附件 6.5 爭議
P P
P024L 附件 6.6 爭議
Q P031H 附件 6.7 – 6.8 爭議 Q
P022M 附件 6.9 爭議
R R
P028L 附件 6.10 爭議
S S
P016 附件 6.11 – 6.12 爭議
T P028M 附件 6.13 爭議 T
U U
V V
- 73 -
A A
B B
片段 截圖(P042) 備註(是否爭議拍攝到的
C 法庭證物編號 是 D6) C
P022M 附件 6.14 爭議
D D
P023N 附件 6.15 爭議
E E
P025O 附件 6.16 爭議
F P028N 附件 6.17 爭議 F
P017 附件 6.18 爭議
G G
P016 附件 6.19 – 6.20 爭議
H P028N 附件 6.21 爭議 H
I
P027N 附件 6.22 爭議 I
P025O 附件 6.23 – 6.30 爭議
J J
P027N 附件 6.31 爭議
K P028N 附件 6.32 爭議 K
P017 附件 6.33 爭議
L L
P016 附件 6.34 爭議
M M
P018F 附件 6.35 – 6.37 爭議
N P021C 附件 6.38 – 6.39 爭議 N
P018F 附件 6.40 爭議
O O
P034N 附件 6.41 不爭議
P P
審訊中附加截圖(爭議身份):附件 6.4a/錄像 P013
Q Q
329. 疑人 G:
R R
S S
T T
U U
V V
- 74 -
A A
B B
片段 截圖(P042) 備註(是否爭議拍攝到的
C 法庭證物編號 是 D7) C
P029G 附件 7.1a – 7.1b 爭議
D D
P009 附件 7.1 爭議
E E
P010 附件 7.2 – 7.3 爭議
F P019B 附件 7.4 爭議 F
P020B 附件 7.5 爭議
G G
P002 附件 7.6 爭議
H P013 附件 7.7 – 7.9 爭議 H
I
P014 附件 7.10 爭議 I
P033G 附件 7.11 – 7.13 爭議
J J
P024L 附件 7.14 爭議
K P016 附件 7.15 爭議 K
P028M 附件 7.16 爭議
L L
P022M 附件 7.17 爭議
M M
P023N 附件 7.18 爭議
N P025O 附件 7.19 爭議 N
P028N 附件 7.20 爭議
O O
P016 附件 7.21 – 7.22 爭議
P P
P028N 附件 7.23 爭議
Q P027N 附件 7.24 爭議 Q
P025O 附件 7.25, 26a, 26b 爭議
R R
P027N 附件 7.26 爭議
S P028N 附件 7.27 爭議 S
T
P017 附件 7.28 爭議 T
P016 附件 7.29 爭議
U U
V V
- 75 -
A A
B B
片段 截圖(P042) 備註(是否爭議拍攝到的
C 法庭證物編號 是 D7) C
P018F 附件 7.30 爭議
D D
P021C 附件 7.31 爭議
E E
P018F 附件 7.32 爭議
F P034N 附件 7.33 不爭議 F
審訊中附加截圖(爭議身份):附件 7.15a/錄像 P016;附件 7.17a/錄
G G
像 P022M;附件 7.22a/錄像 P016;附件 7.23a/錄像 P028N;附件
H H
7.24a/錄像 P027N
I I
330. 疑人 H :
J J
K K
法庭證物編號 截圖(P042) 備註(是否爭議拍攝到的
L 是 D8) L
P021C 附件 8.1 不爭議
M M
P018F 附件 8.2 不爭議
N
P034M 附件 8.3 不爭議 N
O O
331. PW2 在庭上說他相信 B、C、D、E、F、G 和 H 分別是 D2、
P P
D3、D4、D5、D6、D7 和 D8,但不能肯定。
Q Q
R 332. D3 和 D8 同意 PW2 所說的 C 和 H 就是他們;D4 認罪, R
他是 D。
S S
T T
U U
V V
- 76 -
A A
B B
333. D2、D5、D6 和 D7 爭議身份。他們的律師說 PW2 花了這
C 麼多時間去分析片段仍然不能肯定,所以陪審團也不可能確定 B、E、 C
F 和 G 就是 D2、D5、D6 和 D7。
D D
E E
334. 本席不同意 D2、D5、D6 和 D7 的律師的說法。PW2 雖然
F 花了很多時間去辨認疑人,但他不是認人專家,也不是事實裁定者。 F
G G
335. 若 PW2 基於對某疑人有特別認識而能肯定他是某被告人
H H
或肯定他不是某被告人,他說的當然可以由陪審團考慮是否給予比重,
I 但陪審員仍不受 PW2 的說法約束。 I
J J
336. 不過,PW2 在本案只是說他相信 B、E、F 和 G 分別為 D2、
K D5、D6 和 D7。如此「相信」說法並無證據價值,陪審團須自行比對 K
L 有關影像去確定 B、E、F 和 G 是否分別為 D2、D5、D6 和 D7,與及 L
D 是否 D4(與 D5 同行)。
M M
N 337. PW2 在本案的作用其實只是指出相關的辨認片段及將影 N
O 像截圖,引領陪審員去留意箇中細節,讓陪審團自己分析。PW2 已盡 O
了他的調查責任,是否確定影像中某疑人為某被告人純粹為陪審團的
P P
職責。
Q Q
R
338. 陪審員只可依賴有足夠清晰度的影像去分別辨認每位疑 R
人。
S S
T T
U U
V V
- 77 -
A A
B B
339. 本席緊記「人有相似,物有相同」的道理,必須肯定某疑
C 人是某被告人才能裁定其身份,即使某疑人和某被告人相似,亦不可 C
作出定論。
D D
E E
340. 本席作為陪審團須小心觀看 PW2 指出的片段,並非單看
F 【證物 P042】那些截圖,而是觀看有關截圖的全個片段;流動影像的 F
內容有連接性,顯示比截圖清楚(因為單幅截圖只是一秒影像的其中
G G
一格)。有需要時,本席會反覆觀看,或以慢鏡及定格,或放大或縮
H H
細去看,務求弄清楚 B、D、E、F 和 G 的外觀特徵,以比對 D2、D4、
I D5、D6 和 D7 被捕後的外觀(包括身裁、眼鏡、髮型、帽子、衣服、 I
鞋襪及所攜的背囊和物品)去找出異同,也會留心他們與誰一起。
J J
K K
341. 有辯方律師說某些被告人被捕時的外觀或管有物品和影
L 像中的疑人有所不同。不過,本席同意主控官指出疑人可以把部份衣 L
物除下、棄掉或更換裝束。
M M
N N
342. 本席仔細反覆觀看【證物 P042】的各項片段,得出以下
O 結論。 O
P P
343. B 和 D2 都是髮型蓬鬆;戴深色框眼鏡和深色口罩(口罩
Q Q
帶較粗);穿窄身褲(長度到腳眼);鞋踭有一條橫間;背囊中間有
R 一條紅色直線,右邊有一個紅色圖案;管有深色手袖、深色頸套、手 R
套(手背深色、手掌淺色、腕邊紅色);B 曾經在 1722 時左右於遮打
S S
大廈一個凹處換衫,由杏啡色上衣換成深色衫〔D2 被捕時背囊有一
T T
件杏啡色上衣〕。
U U
V V
- 78 -
A A
B B
C 344. 上述特徵每項個別地看,不能說是獨一無二,但 B 和 D2 C
有不只一項特徵相符,就絕非巧合。本席肯定 B 就是 D2。
D D
E 345. D 和 D4 都有綠色背囊,戴黑色鴨嘴帽,穿白色短袖 T 恤 E
F
(胸口有“NO EASY SUMMER”字樣),白色鞋有碎花紋。 F
G G
346. 上述特徵每項個別地看,不能說是獨一無二,但 D 和 D4
H 有不只一項特徵相符,就絕非巧合。本席肯定 D 就是 D4。 H
I I
347. E 和 D5 都有壯健身裁;孭着的背囊的底部有花紋;戴深
J J
色鴨嘴帽(帽上有字樣);穿深色短袖 T 恤(胸前有 Nike 字樣及 Nike
K 的剔號商標) ;穿深色短褲(褲頭有淺色橫間及露出一段淺色褲頭 K
帶);鞋筒比較高身(鞋帶、鞋頭和鞋底淺色,鞋的內側有圓形圖案)
;
L L
曾經和 D(即 D4)一起。
M M
N 348. 上述特徵每項個別地看,不能說是獨一無二,但 E 和 D5 N
有不只一項特徵相符,就絕非巧合。本席肯定 E 就是 D5。
O O
P P
349. D6 的律師說 F 手持的電話外殼顯出藍色及粉紅色,但證
Q 物相片顯示 D6 的手機正面是白色的。 Q
R R
350. 律師所講的藍色只是有時會出現的色移(colour shift) 現像;
S S
而粉紅色是否不是 D6 手機另一面的顏色,則未有證據顯示。
T T
U U
V V
- 79 -
A A
B B
351. 律師說 F 和 G 曾在中環地鐵一出入口附近出現,當時雙
C 方距離不遠,但無任何交流聯繫,不似相識或同伙。本席認為這不代 C
表兩人必然並無關係;他們當時可以是各自行事。
D D
E E
352. F 和 D6 都孭着一個深色布袋;管有一頂淺色鴨嘴帽;管
F 有淺色手套;穿深色有帽上衣,帽前有一個圖案,上衣前面左下方有 F
一紅色圖案,胸口位置有兩行字“DICKIES CO. SINCE 1922”;穿比較
G G
窄身的深色長褲,褲長到腳眼;鞋頭及鞋底邊比較淺色,鞋的內外側
H H
都有三條看似是粉紅色的斜紋。
I I
353. 上述特徵每項個別地看,不能說是獨一無二,但 F 和 D6
J J
有不只一項特徵相符,就絕非巧合。本席肯定 F 就是 D6。
K K
L 354. G 和 D7 都孭着一個背囊(背囊中間有一橫條淺色闊紋)
; L
管有淺色頸套,深色透明眼罩、手套(手背淺色、手掌深色)和一頂
M M
深色鴨嘴帽(帽前有一圓一方圖案, 見【證物 P042: 附加截圖 7.17a
N N
/片段 P022M】);此人自 1846 時左右和 F(即 D6)一起,D6 在大
O 約 1932 時左右於德成大廈與畢打行的無名小巷近戲院里那端整裝後 O
和 D7 走出小巷,D7 孭着的背囊和 D6 早前同行的 G 的背囊一樣,中
P P
間有一橫條淺色闊紋。
Q Q
R 355. 上述特徵每項個別地看,不能說是獨一無二,但 G 和 D7 R
有不只一項特徵相符,就絕非巧合。本席肯定 G 在德成大廈與畢打行
S S
的無名小巷易裝(除下帽子、手套、遮面的頸套和眼罩,改穿粉紅色
T T
上衣),然後跟一直同行的 D6 走出小巷。本席肯定 G 就是 D7。
U U
V V
- 80 -
A A
B B
C G.5 推論 C
D D
356. 法庭作出事實裁決時,可從已獲證明的事實去作出推論,
E 包括值得信納的證據所帶出的累積考慮,但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 E
F
合理推論。 F
G G
357. 若被捕人在被調查時保持緘默,法庭不能因為他們保持緘
H 默而對他們作出不利的推論。 H
I I
358. 同樣,若被告人在庭上選擇不作供,法庭不會因此對他們
J J
作出不利的推論。他們沒作供,只代表他們沒提出證據去削弱、反駁
K 或解釋控方的證據;另一方面,法庭毋須為被告人憑空想像各式各樣 K
的可能性。
L L
M M
359. D2、D3、D5、D6 和 D8 都沒有定罪紀錄,應被視為犯罪
N 傾向低的人。 N
O O
G.6 裁決
P P
Q G.6.1 控罪一(D2、D3、D5、D6 和 D7) Q
R R
360. 影像【證物 P015】顯示 D2(即 B)在 17:13 時左右,已
S 出現在非法集結範圍(見【證物 P042】附件 2.1-2.4);被捕前,他作 S
T 出以下擾亂秩序行為: T
U U
V V
- 81 -
A A
B B
法庭證 片段顯示時間 截圖描述
C
物編號 (播放時間) (截圖冊編號) C
P013 17時34分00秒-17時35分 D2 與一班示威者推倒在遮打道遮打
D
27秒 大廈外的大型花盆 (P211(38-42)) D
P014 17時35分48秒-17時36分 D2 在遮打道與另一班示威人士推倒
E E
30秒 大型花盆 (P211(43-46))
F P011 17時54分43秒-17時54分 D2 與示威人士把一個路標指示牌放 F
59秒 在遮打道行車路太子大廈外設置路障
G (P211(47-48)) G
P029H 17時55分-17時57分 D2 與示威人士把一個路標指示牌放
H H
(00:26:40-00:28:52) 在遮打道行車路太子大廈外設置路障
(P211(49-51))
I I
P029I 17時59分 D2 在遮打道(太子大廈外) 手持竹枝
J (00:00:17-00:00:40) 與示威人士在行車路上設置路障 J
(P211(52-54))
K P011 18時01分57秒-18時02分 D2 在遮打道(太子大廈外) 手持竹枝 K
45秒 與示威者在行車路上設置路障
L L
(P211(55-58))
M M
N 361. 影像【證物 P012】顯示 D3(即 C)在 18:52 時左右,已 N
出現在非法集結範圍(見【證物 P042】附件 3.1);被捕前,他作出
O O
以下行為:
P P
Q 法庭證物 片段顯示時間 截圖描述 Q
編號 (播放時間) (截圖冊編號)
R R
P003 18時54分44秒-19時22分05 D3與另外兩人從雪廠街方向行出德輔
S 秒 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的行車路上站著 S
P313(34-35)
T T
U U
V V
- 82 -
A A
B B
362. D3 只是和兩名朋友站在德輔道中馬路二十多分鐘。本席
C 信納他是為好奇而走出馬路觀看,顧著和朋友傾談便忘形逗留,並非 C
蓄意非法集結(見上文第 250-259 段)。
D D
E E
363. 影像【證物 P009】顯示 D5(即 E)在 17:47 時左右,已
F 出現在非法集結範圍(見【證物 P042】附件 5.1-5.2);被捕前,他作 F
出以下擾亂秩序行為:
G G
H H
法庭證 片段顯示時間 截圖描述
物編號 (播放時間) (截圖冊編號)
I I
P009 17 時 46 分 39 秒-17 時 D5 與 D4 將 膠 欄 杆 搬 出 皇 后 大 道 中
J 49 分 18 秒 (置地廣場外) 的馬路上設置路障 J
P506(18-19)
K P013 18時04分09秒-18時05 D5 正 在 關 閉 中 環 港 鐵 站 E 出 入 口 的 K
分33秒 鐵閘 P506(26)
L L
P031H 18 時 31 分 D5 及 D4 與 其 他 示 威 者 搬 磚 塊 到 干
M (00:25:59-00:26:14) 諾 道 中 馬 路 上 設 置 路 障 P506(32- M
33)
N P034K 18 時 24 分-18 時 26 分 D5 與 其 他 示 威 者 在 雪 廠 街 文 華 東 N
(00:10:15-00:12:14) 方酒店外崛起路牌的柱杆 P506(34-
O 38) O
P P
Q 364. 影像【證物 P029G】顯示 D6(即 F)在 17:27 時左右,已 Q
出現在非法集結範圍(見【證物 P042】附件 6.1a-6.1b);被捕前,她
R R
作出以下擾亂秩序行為:
S S
T T
U U
V V
- 83 -
A A
B B
法庭證 片段顯示時間 截圖描述
C
物編號 (播放時間) (截圖冊編號) C
P011 17 時 57 分 44 秒-17 時 D6 於 遮 打 道 行 車 路 上 ( 太 子 大 廈 外 )
D 58 分 37 秒 放置磚頭 P611(19) D
P012 18 時 05 分 09 秒-18 時 D6 於 雪 廠 街 行 車 路 上 ( 太 子 大 廈 外 )
E E
05 分 17 秒 放置磚頭 P611(23)
F P031H 18 時 31 分 D6在 干 諾 道中 扔磚 頭到 干 諾道 中 隧 F
(00:26:44-00:26:48) 道入口 P611(25-26)
G G
H H
365. 影像【證物 P029G】顯示 D7(即 G)在 17:14 時左右,已
I I
出現在非法集結範圍(見【證物 P042】附件 7.1a-7.1b);被捕前,他
J 作出以下擾亂秩序行為: J
K K
法庭證 片段顯示時間 截圖描述
L
物編號 (播放時間) (截圖冊編號)
L
P029G 17 時 14 分 D7 與 一 名 舉 起 「 光 復 香 港 , 時 代 革
M M
(00:15:44-00:16:13) 命」旗幟的男子站在畢打街近德輔
N 道中的行車路上 ,與其他示威者聚 N
集 P704(22-23)
O O
P009 17 時 48 分 33 秒-17 時 D7 與 D4 和 D5 及 其 他 示 威 者 在 皇 后
49 分 18 秒 大道中行車路上(近都爹利街) 設置
P P
路障 P704(24)
Q Q
R R
366. 另外,D2、D6 和 D7 各有一些示威裝備(分別見上文第
S 312 段、第 316 段、第 318 段)。〔D3 對他的疑似示威裝備有解釋, S
T
本席信納(見上文第 250-259 段);至於 D5,控方沒指他管有示威裝 T
備;而 D8 則不渉及控罪一。〕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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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367. D2 也在警誡口供【證物 P212】承認他到中環支援示威者。 C
D D
368.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2、D5、D6 和 D7 蓄意逗留
E 在非法集結範圍,知道附近的人正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條禁止的 E
F
擾亂秩序行為。他們意圖成為非法集結人群的一份子,自己亦作出擾 F
亂秩序行為(見上文第 360 段、第 363 段、第 364 段及第 365 段)。
G G
本席分別裁定 D2、D5、D6 和 D7 控罪一「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H H
I
369.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3 干犯非法集結。本席 I
裁定 D3 控罪一「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J J
K G.6.2 控罪二(D6 和 D7) K
L L
370. 影像顯示 D7(即 G)作出以下行為:
M M
N 法庭證 片段顯示時間 截圖描述 N
物編號 (播放時間) (截圖冊編號)
O O
P025O 19時16分09秒-19時18 D7 在 地 鐵 中 環 站 F 出 入 口 的 牆 壁 噴
P 分55秒 上一個「屌」字 P704(48)-(48(1)) P
(00:06:23-00:09:11)
Q Q
R R
371. D7 於大約 1917 時在地鐵中環站 F 出入口牆上噴出一個
S 「屌」字,他用來噴寫的顯然是早前手持及搖動的那支東西,肯定是 S
一罐噴漆。D7 被捕時沒管有噴漆,是已經被他扔掉。
T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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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372. D7 這樣塗污地鐵站出入口牆壁,需人清理修復,是損壞
C 別人財物的行為。 C
D D
373.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7 干犯控罪二所指的破壞行
E E
為。本席裁定 D7 控罪二「刑事損壞」罪名成立。
F F
374. D6 和 D7 在 1846 時左右會合後便在一起,當 D7 進行控
G G
罪二的刑事損壞時, D6 就在 D7 身旁。不過,沒有證據顯示 D6 以任
H H
何形式鼓勵、協助或利便 D7 進行刑事損壞。
I I
375. 控方說 D6 可能是替 D7「睇水」。不過,當時無人執法,
J J
不守法的人橫行無忌,D6 何須替 D7 把風。
K K
L
376.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6 協同 D7 干犯控罪二, L
或鼓勵/支持/利便 D7 作出刑事損壞。本席裁定 D6 控罪二「刑事
M M
損壞」罪名不成立。
N N
G.6.3 控罪三(D3)
O O
P P
377. 沒有證據顯示 D3 意圖使用放於背囊的噴漆【證物 P312】
Q 或是打算把它供人使用去作破壞用途 。本席信納 D3 說他從理大拿取 Q
該支噴漆,只是打算帶回宿舍作文宣之用。
R R
S S
378.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3 干犯控罪三。本席裁
T 定 D3 控罪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不成立。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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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G.6.4 控罪四(D8) C
D D
379. D8 在非法集結範圍出現,身上管有一些可被視為示威裝
E E
備的物品(見上文第 320 段)。不過,控方僅指控 D8 非法管有三支
F 士巴拿【證物 P803】,所以本席只會裁決 D8 為何帶着那三支士巴拿 F
到中環。
G G
H H
380. 本席不信納 D8 說那三支士巴拿是作為調校燈光之用(見
I 上文第 260-267 段)。本席肯定 D8 在案發當日晚上帶着三支士巴拿 I
到中環,是供自己及他人在非法集結活動中使用,例如擊毁交通燈或
J J
擰開路邊鐵欄的螺絲去拆毁鐵欄來製造路障。
K K
L 381.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8 干犯控罪四。本席裁定 D8 L
控罪四「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M M
N N
( 林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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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P P
Q Q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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