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德煌等八人案 DCCC115/2021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德煌(第一被告人)、鄧頌城(第二被告人)、朱廣華(第三被告人)、劉永健(第四被告人)、林翠雯(第五被告人)、劉彥昭(第六被告人)、楊志豪(第七被告人)、林志豪(第八被告人)、朱喬雋(第九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九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道、夏慤道一帶參與暴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五名被告認罪並承認案情,四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發時,大批示威者佔據主要道路、設置路障、阻塞交通,並與警方對峙,投擲磚塊、汽油彈及其他硬物,縱火及破壞公物。暴動持續超過兩小時,嚴重影響交通、商業活動及公眾安寧,警方其後拘捕九名被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的刑責及量刑。法庭須評估整體暴動的嚴重程度、各被告是否支持或參與該群組行動,以及認罪、年齡、背景、參與程度和個人求情是否足以減刑。辯方主要依賴認罪、年輕、無案底、良好品格及悔意;控方則強調暴力規模、持續時間、裝備及對社會秩序的重大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認為暴動罪通常須即時監禁,刑期不僅取決於被告個人作為,也取決於其所支持群組的整體行為。任何人在大規模暴力及破壞中加入或提供支持,均須承擔相應群體刑責;若另犯暴力或其他罪行,罪責會加重。本案暴動歷時超過兩小時,參與者近千,使用汽油彈、硬物及路障,癱瘓港島主要交通及商業區,故以48個月監禁作一般量刑基準,再按各人角色、認罪時間、年齡及背景調整。政治理念、年輕或無刑事紀錄本身並非重要減刑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一人 [2020] 4 HKLRD 428,說明暴動量刑須反映公共秩序及阻嚇需要;並參考梁天琦及楊家倫 [2019] 1 HKC 296列出的量刑因素,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及另一人 [2019] 5 HKC 459、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佐豪 [2021] HKDC 90、HKSAR v Choi Tsz Chung [2021] HKDC 39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顥賢 [2021] HKDC 438作比較。
裁決與命令
九名被告均被判暴動罪成並即時監禁:D1 30個月、D2 46個月、D3 38個月、D4 32個月、D5 48個月、D6 50個月、D7 28個月、D8 48個月、D9 32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確立本案暴動的普遍量刑基準為48個月監禁,並按個人情況作有限調整。法庭強調群體暴力的整體危險性及阻嚇需要,政治動機、年輕及初犯不會自動帶來大幅減刑。判決亦顯示認罪折扣及較低參與程度可影響刑期,但不會消除群體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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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暴動通常會被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暴動通常須即時監禁,刑期取決於整體暴動的嚴重程度及個人參與情況。本案以48個月為量刑基準,九名被告最終被判28至50個月監禁。
Q.認罪是否一定可以大幅減刑?
認罪可帶來折扣,但折扣幅度取決於認罪時機及案情,並不會消除暴動的群體刑責。本案認罪被告的刑期仍介乎28至38個月,部分被告則判處更長刑期。
Q.年輕或初犯參與暴動可以免於監禁嗎?
法庭認為年輕及無刑事紀錄並非重要減刑理由,成年人仍須為選擇負責。本案即使部分被告年輕、初犯或品格良好,仍被判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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