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雪穎案 DCCC311/2025

家庭爭執持刀判刑?

罰款 · 罰款四千元
被告人因持刀罪被罰款四千元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27/10/2025[2025] HKDC 183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雪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甘雪穎與黃泓森為同居情侶,於2024年9月2日凌晨在屯門藍地大街住所內爭執及打架。被告人從開放式廚房枱面拿起一把約32厘米長的菜刀,指向黃先生,意圖阻止他再次接近及攻擊自己。她在警誡下承認取刀是為了嚇阻對方。她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罪;另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則按控方申請留在法庭檔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罪的量刑。爭議包括家庭糾紛、一時衝動、自衛背景、被告人的認罪、過往紀錄、懷孕及照顧女兒等因素,是否足以支持非監禁刑罰。辯方援引陳素清案要求從輕判處。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涉案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或監禁兩年,且沒有具體量刑指引。參考陳素清案後,法庭比較兩案的武器使用、威嚇對象及整體情節,認為本案源於居所內的家庭糾紛,沒有證據顯示涉及其他在場人士。被告人屬一時衝動,並非經常具有暴力傾向;二十年前的店舖盜竊紀錄不予考慮,並視為初犯。兼顧其懷孕及其他求情因素後,法庭認為罰款已足以反映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素清 (HKSAR v Chan So Ching) [2014] 2 HKLRD 224。該案涉及以刀威嚇公職人員,原判兩個月監禁、緩刑十八個月被認為合理,但罰款被撤銷。本案被評為情節較輕,因而採用罰款而非監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罪被判罰款4,000元;其中1,000元可從保釋金扣除,餘款須於七日內繳交。另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留在法庭檔案。

判決啟示

在沒有量刑指引的簡易程序罪行中,法庭會按武器使用情況、威嚇背景、被告人品格及個人求情因素作整體衡量。家庭糾紛、短暫衝動、懷孕及久遠的輕微前科,均可支持以罰款代替監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家庭爭執中拿菜刀嚇人會判監禁嗎?
A.

法庭指出本案源於住所內的家庭糾紛,被告人一時衝動取刀,並非經常具有暴力傾向;考慮其懷孕等因素後,最終判處罰款四千元,而非監禁。

Q.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可判什麼刑罰?
A.

本案所涉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或監禁兩年。法庭在本案認為罰款已足以反映罪責,因此判處被告人罰款4,000元。

Q.二十年前的店舖盜竊紀錄會影響判刑嗎?
A.

法庭認為被告人二十年前的店舖盜竊紀錄不應列入考慮,並視她為初犯。連同其懷孕及案發情節,法庭判處罰款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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