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志養案 DCCC1026/2021
販運毒品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志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洪志養承認三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警方在其駕駛的私家車內搜出含有5.7克可卡因及16.8克氯胺酮的毒品、電子磅及多個膠袋。被告人稱受朋友指示取貨,並辯稱其中1.96克可卡因供自己吸食。案發時他正處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車輛亦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他有多項過往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惟就本案全部控罪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種危險藥物的量刑應採個別方式還是綜合方式;部分毒品供自用是否可作減刑因素及減幅為何;認罪扣減如何計算;以及兩項交通罪行的刑期、停牌令及各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庭關於多種毒品量刑的原則,認為可按案情採用個別或綜合方式,而綜合方式通常較公平、務實及合乎常理。法院以氯胺酮的量刑基準52個月,加上可卡因因素10個月,定出62個月初步基準。法院接受另有1.96克可卡因供自用,但因所占比例小,僅扣減3個月。其後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控罪一刑期定為39個月。兩項交通罪則參考相關案例,分別判處3星期及3個月監禁,並命令停牌令按總量刑原則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Yip Wai Yin確立多種毒品可採綜合量刑方式;Wong Suet Hau、周俊生及江達隆說明自用毒品可酌情減刑,但減幅視比例及整體情況而定。阮善輝、Muhammad Waqas及Wong Chi Ming則協助確定交通罪的量刑及停牌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判刑。控罪一監禁39個月;控罪二監禁3星期及停牌12個月;控罪三監禁3個月及停牌12個月。控罪二及三刑期同期執行,但與控罪一分期執行;最終監禁42個月及停牌24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部分毒品供自用可屬求情因素,但即使法院接受該說法,減幅仍可能有限,因自用毒品同樣存在被轉售的潛在危險。多種毒品案件可採綜合量刑,並須按整體犯罪性及總量刑原則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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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刑多久?
法院先以兩種毒品的總體犯罪性訂定62個月量刑基準,再扣減自用因素及認罪折扣,控罪一最終判監39個月。本案三罪合共判監42個月。
Q.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可以減刑嗎?
可以,但減幅取決於毒品比例、包裝、發現地點、吸毒證據及被告背景。本案接納1.96克可卡因供自用,但只給予三個月扣減。
Q.停牌期間駕駛及無保險駕駛會有甚麼刑罰?
本案停牌期間駕駛判監三星期及停牌12個月;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判監三個月及停牌12個月。兩項監禁同期執行,停牌令合共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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