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家裕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DCCC667/2020
參與暴動及襲警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家裕及蕭子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啓亮
案情摘要
2019年12月22日,中環愛丁堡廣場的和平集會演變成涉及數十人的暴動。人群包圍、辱罵及以物件攻擊警員。第一被告人陸家裕身處人群前排,目睹第三被告人蕭子峰踢向警員後,持續拉扯蕭子峰,阻撓警員制服他,協助其逃離現場。蕭子峰則在暴動期間從後踢向警員。兩人均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陸家裕承認協助罪犯罪,蕭子峰承認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兩名被告人在集會演變成暴動時的參與程度及相關罪行應如何量刑。辯方主張事件突然、規模較小、暴力及傷勢輕微,二人並非領導者,且其他罪行與暴動罪重疊,刑期應同期執行。控方則要求法院按照暴動及襲警罪的阻嚇性判刑原則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暴動罪的判刑原則,考慮事件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暴力及武器、持續時間、傷害、公共滋擾及被告角色等因素。事件雖屬突發、歷時約二十分鐘、傷勢輕微且規模相對較小,兩名被告亦非主導者,但暴力集體行為及對警員的攻擊仍須受到具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刑罰。暴動罪量刑基準為監禁三年七個月;因各自的附帶罪行加重兩個月,定為三年九個月。認罪的協助罪犯罪及襲警罪各在量刑起點上給予四分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HKCA 275所列的暴動罪十二項量刑因素。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強調集體暴力及阻嚇;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詩敏 [2022] HKCFI 849、律政司司長 訴 Kung Yat Kan, Clifford [2021] 2 HKLRD 833等協助評估襲警及阻撓執法罪的刑罰。
裁決與命令
第一及第三被告人的暴動罪各判監三年九個月。陸家裕的協助罪犯罪及蕭子峰的襲警罪各判監九星期,分別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兩人總刑期均為即時執行的三年九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指出,較小規模及突發的暴動仍須以公共秩序及阻嚇為重要考慮。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身並非額外減刑因素;附帶罪行若已反映於暴動罪加刑,法院可命令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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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集會暴動會被判多久?
法院會考慮暴力程度、參與人數、持續時間、傷勢及被告角色。本案雖屬突發且規模較小,兩名被告仍因暴動各被判監三年九個月。
Q.暴動時拉走被警員制服的人會否構成協助罪犯?
本案第一被告目睹第三被告襲警後,持續拉扯他並阻撓警員制服,令其成功逃脫,因此被裁定協助罪犯罪成,判監九星期並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Q.在暴動中踢警員會被判多久?
法院認為暴動背景會增加襲警罪的嚴重性,但亦考慮踢擊程度及沒有造成傷勢。本案第三被告的襲警罪判監九星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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