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港輝案 DCCC165/2022

持有冰毒及藥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四項控罪合共判監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20/10/2022[2022] HKDC 144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港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被告朱港輝承認四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撮要,包括管有危險藥物、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在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警方在其借用的私家車手枕箱內搜出12.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其血液每毫升含0.22微克甲基苯丙胺。被告承認毒品供自用,並有多次相關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控罪的適當量刑起點、毒品流入他人的潛在風險、被告重犯及即時認罪的影響,以及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法院亦須決定停牌期及駕駛改進課程命令。

判決理由

法院按照量刑原則,考慮毒品種類及數量、流入他人的潛在風險、重犯紀錄、犯罪後不久再犯,以及即時認罪所提供的三分一折扣。就管有毒品,法院採用三部曲方法,先以15個月為起點,再因風險上調12個月,扣減後判18個月。藥駕方面,法院重視道路安全及阻嚇作用,但因沒有意外或傷亡,以12個月為起點,扣減後判8個月。法院依整體性原則訂定總刑期2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Wan Sheung Sum [2000] 1 HKLRD 405 及 HKSAR v Wong Wai Wah CACC 181/2017,採用評估毒品分發潛在風險的三部曲。就藥駕,法院引用 SJ v Chan Hon Hoi CAAR 8/2010,強調藥物影響下駕駛的危險及阻嚇需要;另參考六宗區域法院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均被判監禁,總刑期為28個月。控罪一判18個月,控罪二及三各判5個月10日,控罪四判8個月。被告五年內不得申請或持有任何車輛駕駛執照,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時認罪折扣不會消除重犯及毒品分發風險的加刑作用。法院亦以整體刑罰原則處理多項同時犯罪,並將停牌令按法定要求及預防目的安排同期或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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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12.1克冰毒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考慮被告是真正使用者,但認為毒品數量及流入他人的潛在風險很高,並計及重犯及認罪折扣後,就管有毒品判處18個月監禁。

Q.吸食冰毒後駕駛但沒有造成意外會否坐牢?
A.

即使沒有意外或傷亡,藥駕仍須考慮道路安全及阻嚇因素。本案被告因體內含有甲基苯丙胺而駕駛,認罪後被判8個月監禁。

Q.同時犯下多項駕駛及毒品罪會判多久?
A.

法院會按整體性原則處理各項刑期,並決定同期或分期執行。本案四項控罪的個別刑期合併後,總刑期為28個月,另停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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