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麟等案 DCCC1060/2021
運送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麟(第一被告人)、羅嘉弘(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2021年8月6日凌晨,警方在柴灣道截停由第一被告人駕駛、第二被告人乘坐的私家車,搜出共4.55克可卡因、分裝膠袋及電子磅。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受一名男子安排,先後派送五小包毒品並收取港幣1,300元。連同已派送的毒品,本案串謀販運的可卡因總量為5.1克。第一被告人28歲,有多項包括類似毒品罪的定罪紀錄;第二被告人案發時14歲,現年15歲多,屬初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5.1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兩名被告人的認罪及個人背景應否減刑,以及第二被告人年幼、受他人影響和更生前景,是否足以免除即時監禁或改判教導所。辯方亦要求依《少年犯條例》第15條暫不判罪或索取其他報告。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毒品的既定判刑指引,認為販運可卡因與販運海洛英的量刑相同;按涉案5.1克計算,量刑起點為42.36個月監禁。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即使數量不大,一般亦須即時監禁。第一被告人的類似案底屬加重因素,但法庭因其認罪及案底尚非纍纍而不另行加刑;為家庭醫藥費犯案並非有效求情理由。第二被告人雖極度年輕且有悔意,但少年年齡在毒品販運案件中只具有限作用;考慮其受年長同伴影響、初犯及教導所報告後,認為教導所兼顧懲罰、阻嚇及更生,屬合適處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確立可卡因販運與海洛英販運採相同量刑;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提供8至10克可卡因2至5年監禁的指引。AG v Yan Chun Fong及AG v Shek Shui Tai說明經濟需要或供養家人通常不是有效求情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Tsz Tim and Ho Wan Chiu、AG v Kong Kin Man及AG v Li Chi Ko and others則說明少年犯在嚴重罪行中通常仍須即時監禁,但極端年幼及特殊情況可例外考慮教導所。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判處監禁28個月。第二被告人因案發時極度年幼、初犯、有悔意及具更生潛力,判入教導所;法庭拒絕暫不判罪、索取其他報告及勞教中心的要求。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毒品販運案件的年齡因素受公眾利益及阻嚇需要限制;即使被告人未滿16歲,嚴重販運罪仍可判具實質拘禁性的教導所處分。教導所並非輕判,通常包括訓練及釋放後三年監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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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4歲少年運送可卡因會否被判監禁?
法院認為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少年年齡並非必然免除拘禁;本案第二被告案發時14歲,最終被判入教導所。
Q.為祖母醫藥費犯毒品罪可否減刑?
法院認為經濟需要或供養家人通常不是有效求情理由,並不相信第一被告為醫藥費犯案;但沒有因此額外加重其刑期。
Q.5.1克可卡因串謀販運判刑多久?
按量刑指引,5.1克可卡因的計算起點為42.36個月;第一被告因認罪等因素判監28個月,第二被告則因極度年幼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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