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KONG Chi-kiu DCCC768/2021

經營投資騙局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年4個月
欺詐及處理犯罪得益罪共判監禁兩年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E Yip25/4/2022[2022] HKDC 37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ONG Chi-ki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Yip

案情摘要

被告KONG Chi-kiu承認13項欺詐罪及2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17年3月至8月,她透過自己成立的Self International Ltd及Instagram帳戶,向受害人推介虛假的高回報短期投資計劃,並以早期利息付款誘使部分受害人繼續投資。她從未實際進行投資,款項被用於支付其他投資者、償還個人債務或存入澳洲銀行戶口。十二名投資受害人合共損失1,666,675港元,另有受害人因購買機票的虛假承諾損失27,831港元。兩個銀行戶口亦被用於處理相關犯罪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及洗錢罪的量刑:各項損失及被告在計劃中的角色應如何反映刑罰;認罪折扣應為多少;兩項處理犯罪得益罪應如何量刑;以及各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辯方提出年輕、認罪、精神健康及照顧幼兒等求情因素,控方則強調計劃有組織、受害人眾多及損失金額重大。

判決理由

法庭按每項欺詐造成的淨損失訂定量刑起點,損失越高,起點越重;同時考慮被告成立公司、經營Instagram帳戶及招募員工,顯示其行為具計劃性,不能僅以年輕作重大減刑理由。被告的認罪按照慣例獲三分之一折扣。兩項處理犯罪得益罪則按涉及款項、被告的知情程度及銀行戶口的用途分別量刑。依據總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所有刑期同期執行,以最高刑期作為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各項罪行的事實、損失金額、認罪折扣及總體性原則量刑,並參考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13項欺詐罪及2項處理犯罪得益罪均被判刑。各項刑期在認罪折扣後訂定,全部同期執行;最高刑期為2年4個月,因此總刑期為監禁2年4個月。

判決啟示

量刑重點在於每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及整體詐騙計劃的策劃程度。年輕、精神健康問題及照顧幼兒並非必然構成減刑因素;認罪折扣及同期執行則顯著影響最終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經營虛假投資計劃會被判多久?
A.

刑期會考慮受害人數目、總損失、計劃是否有組織及被告是否認罪。本案被告涉及13項欺詐及兩項處理犯罪得益罪,全部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判監兩年四個月。

Q.認罪可否減少欺詐及洗錢刑期?
A.

認罪通常可帶來刑期折扣,但實際幅度取決於案件情況。本案法庭因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並在考慮各項刑期後命令全部同期執行。

Q.年輕及照顧幼兒是否一定可以減刑?
A.

年輕、精神健康狀況及照顧幼兒是否具減刑作用,要視乎個案事實。本案法庭認為被告具有相當策劃及成熟程度,且照顧幼兒不構成額外求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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