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欣案 DCCC41/2021

偷車及無保險駕駛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3個月
偷車及無保險駕駛共判囚2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6/4/2022[2022] HKDC 2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欣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嘉欣承認於2020年9月2日在香港偷竊黃嘉倫的私家車,並在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使用該車。警方發現她坐在司機位,車輛引擎已啟動,匙膽被撬開,車上掛有從其他車輛盜取的車牌,並貼有另一輛失車的行車證。車主失車後發現車窗、車內物品及匙膽受損或失竊。被告人否認偽造文件罪,該控罪獲准存檔。她有多項包括不誠實、駕駛及毒品罪行的前科,並在一項緩刑令期間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偷竊汽車及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的適當刑罰、認罪折扣及多項刑期如何執行;亦須決定較早的六個月緩刑令是否全部執行。辯方主張被告行為接近處理贓物、已認罪悔改並有家庭及戒毒因素;控方強調罪行嚴重及被告屢犯。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偷竊汽車屬嚴重罪行,通常以三年監禁作為處理失車的量刑基準。本案雖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最初偷車,但她明知或相信車輛為失車,仍打算低價購入並長期據為己用,且車輛有假車牌、假行車證及實質損壞,故將起點提高至39個月。她的多次不誠實前科構成加刑因素;家庭背景及聲稱協助警方不足以減刑,適時認罪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無保險駕駛以六個月為起點,折扣後為四個月。兩罪部分分期,合共27個月;違反緩刑令則須執行原六個月,並與27個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余志釗案確認偷車嚴重及三年量刑基準,並參考處理失車及較嚴重偷車案件的判例。另以HKSAR v Andrianiaina Adrien Luck Yu Pau及HKSAR v Wong Chi Ming說明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對事故受害人的風險,並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C(2)條處理緩刑刑期的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偷竊罪監禁26個月;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罪監禁4個月,其中1個月與前罪分期,總刑期為27個月。另執行原有6個月緩刑刑期,與27個月分期;取消駕駛資格36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犯案情節接近處理贓物,明知車輛為失車並意圖長期據為己用,仍可按偷竊罪的嚴重性量刑。短期內重犯及多項前科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緩刑期間迅速重犯通常會導致原刑期全部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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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車但沒有參與最初偷車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明知或相信車輛為失車,仍計劃購入並長期據為己用,罪責接近偷竊而非一般處理贓物;本案偷竊罪判監禁26個月。

Q.沒有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會判什麼刑罰?
A.

法庭指出無保險駕駛可能令交通意外受害人無法獲賠。本案以監禁六個月為起點,認罪折扣後判監禁四個月,並停牌36個月。

Q.緩刑期間再犯會否執行原有刑期?
A.

被告在緩刑令頒下不足三個月便再犯嚴重罪行,法庭認為沒有特別理由不全部執行原有刑期;本案執行六個月,與27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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