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
A A
FCMC 10835 / 2019
B [2022] HKFC 66 B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D
區域法院
E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 年第 10835 宗 E
F F
——————————
G G
王 呈請人
H H
及
I I
J 陳 答辯人 J
——————————
K K
L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內庭聆訊 (非公開) L
審訊日期 : 2021 年 6 月 8、9 及 10 日
M M
結案陳詞日期: 2021 年 7 月 8 日
N 判決日期 : 2022 年 3 月 30 日 N
O O
-----------------------
判 案 書
P P
(管養權、照顧、管束權及探視權)
-----------------------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 2 -
由此
A
前言 A
B B
1. 這是一宗管養 (custody)、照顧、管束權 (care and control)
C 及探視權 (access) 的審訊。 C
D D
2. 本席在這份判案書內,將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
E E
「女方」。
F F
3. 本案涉一名家庭女兒,於審訊日為 9 歲半,就讀小學 3 年
G G
級。
H H
I
背景 I
J J
第一宗離婚案件
K K
L 4. 於 2009 年 10 月,訴訟雙方在香港註冊結婚。 L
M M
5. 於 2017 年 12 月,男方曾經以「不合理行為」的事實基
N N
礎,提出離婚呈請,案件編號為 FCMC 16318/2017。
O O
6. 於 2018 年 7 月 5 日,暫委法官張志偉頒令索取女兒的管
P P
養權、照顧、管束權及探視權的更新社福報告。同日,張法官頒令男
Q Q
方獲得女兒的臨時留宿探視,押後案件至 2019 年 1 月 16 日再作處
R 理。 R
S S
T T
U U
- 3 -
由此
A A
7. 於 2019 年 1 月 16 日,暫委法官張志偉頒令,男方獲得女
B 兒的臨時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而女方則獲得臨時合理探視權,探 B
視須在社福主任安排及陪同下進行。同時,如無許可,不得將女兒帶
C C
離香港,但如父母任何一方向法庭作出一般書面承諾,保證會應要求
D D
而將女兒帶返香港,則除非在父母另一方書面同意下另有指示,否則
E 父母一方可在該項書面同意所指明的期間,將女兒帶離香港。 E
F F
8. 此外,暫委法官張志偉作出一項特殊頒令,女方須在下一
G G
次聆訊提交她的精神科醫療報告,涉及她是否有足夠能力照顧女兒。
H H
9. 於 2019 年 8 月 21 日, 暫委法官林美施頒發命令,准許男
I I
方在 21 天內,以「兩年分居」為理由,存檔一份新的離婚呈請。同
J J
時頒令雙方在在本案中就管養權事宜,所存檔的文件將轉移至新離婚
K 案。在男方存檔新離婚呈請書時,本案的一切程序將被擱置。當法庭 K
在新離婚案頒布暫準離婚令時, 本離婚案將同時被撤銷。
L L
M M
第二宗離婚案件
N N
10. 於 2019 年 9 月,男方以「兩年分居」的事實基礎,提出
O O
這次離婚呈請。
P P
Q 11. 於 2020 年 4 月 24 日,暫委法官林美施頒令女兒的管養 Q
R
權、照顧、管束權及探視安排的審訊,定於 2020 年 12 月 10 日至 11 R
日、15 日至 17 日及 22 日上午 10:30 進行,預留六天。同時安排指示
S S
聆訊在 2020 年 10 月 9 日,及審前覆核聆訊在 2020 年 11 月 6 日進行。
T T
U U
- 4 -
由此
A A
B 12. 於 2020 年 7 月 28 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B
C C
13. 於 2020 年 10 月 9 日的指示聆訊,暫委法官林美施頒發命
D D
令,委任法定律師代表本案女兒,並指示法定律師代表,在審前覆核
E 前 14 天呈交相關報告,早前安排的審訊如期進行。 E
F F
法律
G G
H 14. 法庭在考慮家庭子女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或是探視權 H
時,所涉及之法律條文,是香港法例第 13 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I I
第 3 條,內容為:-
J J
K
「3. 一般原則 K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
L 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 L
的運用問題─
M M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 (不論該法院是否第 2 條
所界定的法院)─
N N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
O 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O
P (A) 未成年人的意願 (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 P
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
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Q Q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
R 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R
S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 S
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
T T
U U
- 5 -
由此
A 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 A
先;
B ……。」 B
C 15. 從以上的法例條文可見,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照顧 C
D 及管束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最佳利 D
益,而在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她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
E E
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調查報告。
F F
G 16. 除以上的法例條文外,家事法庭在以往的案例中,亦會 G
考慮一些特別的因素。
H H
I 17. 這些特別的因素,在英國及澳洲的家事法例中,是以一 I
J
個法定清單 (statutory checklist) 的形式出現。在香港則還未有正式的 J
法定清單,但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 2005 年 3 月就「子女管養權及
K K
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根據英國及澳洲方面的經驗,建議香
L 港亦應有一個類似的法定清單。當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所建議的 L
M 草擬法定清單包括:- M
N N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
O 見; O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P P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Q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 Q
有關的特點;
R R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S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這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 S
足他的需要;
T T
U U
- 6 -
由此
A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A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B B
(i) 法院根據本條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C (j) 讓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以及此等困難 C
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
D D
會否有重大影響;
E (k) 法院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及 E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F F
G 18. 以上的草擬清單雖然未正式成為香港法律,但香港家事法 G
庭在處理涉及家庭子女的事情上,經已被廣泛地使用,本席亦同意該
H H
清單是有助法庭去裁定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I I
但由於每宗案件的事實背景都有所不同 ,因此並不是清單中所有的項
J 目均適用於每一宗案件。因此,以本案而言,本席不會就上述清單中 J
的每一點都作出討論,只會在相關及可行的情況下,就清單中所列的
K K
因素來考慮本案,從而決定何種安排最能符合本案家庭女兒的最佳利
L L
益。
M M
N
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N
O O
19. 早前的兩位暫委法官,均安排社會福利署介入調查並撰寫
P 報告,於審訊日合共索取了 6 份社福報告,先後由兩位社福主任撰 P
Q 寫,分別為早期的程主任和後期的朱主任,程主任的 3 份報告在第一 Q
宗離婚案 FCMC16318/2017 撰寫,朱主任的 3 份報告在本案撰寫,報
R R
告的日期如下:
S S
T T
U U
- 7 -
由此
A A
- 第 1 份報告,日期: 21/6/2018 由程主任撰寫;
B - 第 2 份報告,日期: 2/1/2019 由程主任撰寫; B
- 第 3 份報告,日期: 25/7/2019 由程主任撰寫;
C C
- 第 4 份報告,日期: 9/4/2020 由朱主任撰寫;
D D
- 第 5 份報告,日期: 22/10/2020 由朱主任撰寫;
E - 第 6 份報告,日期: 25/5/2021 由朱主任撰寫。 E
F F
程主任的 3 份報告
G G
H 20. 在第 1 份報告,程主任在第 10 段的「答辯人近況」説 : H
“陳女士現在與婆婆、婆婆的男朋友及女兒居於上述租住單位,月
I I
租為 12,700 元正。由於陳女士沒有給予承諾,所以拒絕讓社會福
利主任進行家訪。根據陳女士口述,該單位有兩房一廳,陳女士與
J 女兒睡於一睡房,而另一間睡房為婆婆及其男朋友所有。陳女士現 J
正為家庭主婦,為女兒主要照顧者。陳女士表示她現在健康情況正
K 常,不需覆診及服藥。” K
L 21. 繼而在第 34 段,程主任説 :- L
“…..….由於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再者王先生仍然擔心陳女士的精
M M
神健康狀況,雖然陳女士已提交過往醫療報告,但現時未有進一
步更新的資料作考慮,與此同時陳女士表示她沒有承給予進行家
N 訪及帶同女兒一同出席社會福利主任安排的面談,所以社會福利 N
主任未能觀察陳女士的家庭環境以及陳女士與女兒相處及互動的
O 情況,基於上述原因,社會福利主任現時未有足夠的資料作出全 O
面的評估及建議。”
P P
22. 在第 2 份報告,程主任在第 5 段的「答辯人近況」説 :
Q Q
“社會福利主任透過電話及電郵與陳女士聯絡,由於陳女士正在等
候不同政府部門及人物的回覆,同時她強調沒有承諾出席任何面談
R R
及接受家訪,因此社會福利主任不能獲悉陳女士現時的情況…..…”
S S
T T
U U
- 8 -
由此
A A
23. 繼而在第 29 段,程主任説 :
B “調查顯示,訴訟雙方均都十分疼愛 xx。考慮到 xx 年紀尚幼及 B
思想並未成熟,在日常照顧及情感上極需要一個穩定的照顧者,
從而建立安全感,協助其長遠身心健康的成長。就雙方的照顧安
C C
排來看,社會福利主任認為王先生一方更能夠為 xx 提供較為合
適的照顧計劃及符合其最佳的利益。如王先生獲得管養權、照顧
D 及管束權,王先生承諾讓 xx 與陳女士保持穩定的聯絡及探視。 D
日後如陳女士能按法庭指示,她與女兒一同與社會福利主任接觸
E 及會面,社署可按法庭要求再提交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E
F 24. 在第 3 份報告,程主任在第 5 段的「答辯人近況」説 : F
G “社會福利主任通過信件與陳女士聯絡,陳女士以電郵回覆,表示 G
於「198x 年歡樂今宵承諾了庭外和解及名譽學位予我這不承諾並
拒絕這些 court 的人」,陳女士拒絕出席面談,因她相信「社署做
H H
法有違法律操守和原則」,並指稱她 「早前已出席過,但是非意
願下及非法律原則,當中已記錄了在歡樂今宵之法庭系列。」因此
I 社會福利主任未能獲悉陳女士現時的情況。現在陳女士通過視像與 I
女兒通話,根據王先生及 xx 報稱,從視像電話中看見陳女士與婆
J 婆及家居背景,相信陳女士仍然居於上址。” J
K 25. 繼而在第 9 段,程主任說 : K
L “就有關由社會福利主任安排的探視,陳女士於 2019 年 1 月 22 日 L
及 6 月 11 日以電郵回覆社會福利主任。可是內容大致不明所以及
M 並不相關,大約是陳女士強調她從沒有承諾出席面談或法庭聆訊, M
並一直在追查不同部門及相關人士有關她及女兒的「寫命」記錄。
陳女士相信所有安排都是非她意願下及有違法律原則,所以她拒絕
N N
出席。”
O O
26. 在報告的第 10 段,程主任複述男方對管養權及探視安排
P 的意見,指男方重申他與陳女士離婚主要是陳女士的精神問題,並不 P
Q
是因為有第三者。男方強調對於陳女士的精神狀態一直存疑,而陳女 Q
士一向拒絕接受治療,更未能提供有關她現時的精神健康報告,以作
R R
參考。在報告的第 11 段,程主任提及男方向她指出,在視像通話中,
S 陳女士仍然與女兒講「命」的說法。男方仍然是關注陳女士的精神狀 S
T T
U U
- 9 -
由此
A A
態,但陳女士又拒絕看醫生,情況令人擔心。最後,程主任在第 12
B 段説,在探視安排上了軌道之後,並在陳女士精神狀態穩定的情況下, B
如果陳女士願意看醫生,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男方同意在學校長
C C
假期讓女兒到陳女士家中作留宿探視。
D D
E 27. 在報告的第 13 段,程主任説: E
F “由於陳女士拒絕出席面談,社會福利主任未有機會進一步去了解 F
陳女士在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的意見。”
G G
28. 在報告的第 18 段,程主任説:
H H
“同樣,王先生在 2017 年 5 月曾向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元朗區
I I
香港善導會朗澄坊尋求協助,該中心社工張姑娘轉介個案於青山
醫院社康服務作進一步評估,由於未能成功接觸陳女士為她提供
J 服務,青山醫院社康護士蔡姑娘及善導會社工張姑娘均表示個案 J
分別於 2019 年 1 月及 4 月結束。”
K K
29. 繼而在第 21 段,程主任説:
L L
“王先生希望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基於對陳女
M 士現時的精神狀況以及她照顧女兒的能力存疑,因此反對共同管養 M
權的建議。為維持女兒與母親接觸的權利,王先生同意給予陳女士
N 合理探視權,如陳女士願意接受治療,在情況穩定後,可考慮安排 N
留宿探視。由於陳女士拒絕出席由社會福利主任安排的面談,所以
她在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的意見未能知悉。女兒方面,xx 清晰表示
O O
希望繼續與嫲嫲、[姑姐]及爸爸一同生活,並且與母親保持緊密的
接觸。”
P P
Q
30. 最後,程主任在第 23 段,向法庭建議男方獲得女兒的獨 Q
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女方獲得女兒的合理探視權。
R R
S S
T T
U U
- 10 -
由此
A A
B
朱主任的 3 份報告 B
C C
31. 朱主任在她的第 1 份報告,第 5 段的「答辯人近況」説 :
D D
“根據呈請人於 2019 年 11 月提供資料,答辯人已搬遷至現時住
E 址。在過往的六個多月,社會福利主任透過電話、信件與陳女士 E
聯絡,邀請共商探視女兒的安排。陳女士亦隨後以電話對話、電
F 話留言及電郵回覆。從電郵回覆中表示「這是歡樂今宵定時的,在 F
中國軍隊帶中記錄了朱 xx (社會福利主任) 本來計 200 天來害,
這 505 有位計了 200 天中的 95 日她自己被人害來幫自己社福工
G G
作……..」。內容無法明白,亦一如以往,陳女士拒絕與社會福利
主任會面商談; 她更指出在她的「寫命」書中提到只會跟社工會面
H 一次,而她已與前社會福利主任程姑娘進行面談,故她拒絕再與 H
其他社會福利主任對話及會面,以商討她與女兒的探視安排。”
I I
32. 朱主任在第 7 段説 :
J J
“探視安排
K K
.........社會福利主任分別於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及 2020 年 1 月
L L
21 日以信件及電話聯絡通知陳女士出席相關探視。唯陳女士於
2020 年 2 月 13 日致電回覆社會福利主任,強調她已向之前負責
M 此個案的社會福利主任説明「寫命」書上沒有寫到她與女兒會面; M
故她拒絕出席與 xx 見面。..........”
N N
33. 朱主任在第 8 段説 :
O O
“王先生繼續表示對於 xx 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安排維
P 持意見不變,他提出希望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他再次指出他 P
與陳女士離婚主要是陳女士的精神問題,並不牽涉其他因素,例
Q 如有第三者或錢財糾紛等。他重新對陳女士的精神問題很是關注; Q
相信陳女士實在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並且服藥才會有好轉。王
R 先生表明要待她回復精神健康狀態,他才會與陳女士商討共同管 R
養權的建議。王先生重申如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
權,祖母 (即他母親) 和姑母 (即他姊姊) 會繼續協助他照顧女
S S
兒。目前,他仍然租住於母親居所隔鄰的大廈單位,互相往來非
常方便,xx 的照僱安排順暢及穩定。”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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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由此
A A
B B
C 34. 朱主任在第 10 段説 : C
D “陳女士仍然拒絕與社會福利主任聯絡及出席面談以了解她對女兒 D
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的看法及意見。故未能進一步提供資料。”
E E
35. 最後,朱主任在「總結及建議」説:
F F
“17.王先生重申希望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觀乎陳女士的精神狀況,王先生對她照顧女兒的能力感到懷疑,
G G
故他提出反對共同管養權的建議。王先生同意給予陳女士合理探
視權,他更認為若陳女士接受精神科治療並有醫生提供她精神狀
H 態穩定的醫生證明文件,他可考慮安排留宿探視。又由於陳女士 H
拒絕出席社會福利主任安排的面談,故她在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的
I 意見未能了解。至於女兒的意見,她清楚表明希望繼續與祖母、 I
姑母及爸爸一同生活,然而仍與母親保持密切的視像電話聯絡。
J J
18. 根據調查資料顯示,xx 在王先生及祖母的照顧下健康成
長,關係密切。學校成績方面表現優秀; 與老師、同學關係和諧
K 愉快,與母親亦保持每天視像聯絡,讓她了解女兒的學校及家庭 K
生活。整體而言,王先生的安排確實能夠照顧及平衡女兒各方面
L 的需要,讓女兒身、心健康地成長。王先生與 xx 都表示相當滿意 L
現行的照顧情況。這方面亦反映到王先生為女兒作出的努力。至
於陳女士方面,在她沒有進一步精神科的報告作參考時,調查主
M M
任實無法評估會面探視的合適性。在現階段維持視像電話探視比
較合適。
N N
19. 綜合上述資料,我謹向法官閣下建議:
O O
(一) 呈請人王 xx 先生獲得當時兒童王 xx 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
P 束權; P
(二) 答辯人陳 xx 女士繼續獲得當時兒童王 xx 視像電話探視權,
Q Q
直至提交有效的精神科醫療報告,以證明其精神能力足夠照
顧女兒。”
R R
36. 朱主任在她的第 2 份報告,在第 5 段的「答辯人近況」
S S
説: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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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由此
A A
“根據呈請人表示,答辯人於 2020 年 4 月搬往報告上的住址。在過
B 往的六個多月,社會福利主任透過電話及信件,嘗試與陳女士聯 B
絡,邀請共商探視女兒的想法及安排。陳女士亦曾電話回覆當談論
C
到對 xx 管養事宜時,陳女士表示「從「寫命」書中定下,我一生 C
中只會與一位社工聯絡及交談一次; 我已跟妳之前的社工傾談過,
故不會再跟任何其他社工說話……」。陳女士隨即掛上電話。社會
D D
福利主任於 2020 年 9 月 17 日寄發最後一次的邀請信給陳女士,希
望她能到辦公室會面傾談有關女兒的管養權事宜。惟陳女士沒有回
E 應社會福利主任的來信,並在 9 月 18 日至 9 月 30 日期間寄發電郵 E
給數百名收件人,當中包括英女皇 II 世、澳洲總理、香港財政司司
F 長、教育局局長及社會福利署署長等合共約 24 封電郵。有關電郵 F
再轉交至社會工作主任處理。由於內容條理不清,令人難以理解及
跟進。”
G G
37. 朱主任在第 19、21 及 22 段説:
H H
“19. 在延訊期間,呈請人王 xx 先生與其母親及姊姊繼續為家庭
I I
女兒王 xx 的主要照顧者,而答辯人陳 xx 女士雖然獲得 xx 之臨時界
定探視權,但因個人原因,最終沒有按照法庭指示提交有關精神科
J J
醫療報告,以了解她是否有足夠精神行為能力照顧女兒,亦拒絕與
K 社會福利主任會晤,表達其對是次訴訟的想法及在社會福利主任陪 K
同下與女兒探視會面。相反,陳女士選擇透過每天以視像電話與 xx
L 聯絡,維持母女關係。在缺乏足夠資料情況下,社會福利主任無法 L
就陳女士照顧女兒的能力及會面及留宿探視的合適性作出更詳細的
M M
評估。然而,從 xx 透露與母親視像電話的內容及母親偶然到練習
溜冰場遙望 xx 的舉動,社會福利主任認為這些行為某程度上亦反
N N
映了陳女士關心女兒之情。
O O
20. ………
P P
21. 在管養權方面,由於王先生與陳女士並未能有效溝通,在現
階段共同管養家庭女兒並不可行。在陳女士堅拒與社會福利主任
Q Q
會面及拒絕接受會面探視的情況下,監管探視亦難以執行。因
R 此,社會福利主任認為由王先生繼續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 R
顧及管束權較為合適。如獲法庭允許,王先生同意陳女士獲得界
S 定探視權; 待陳女士落實接受精神科治療並提供有效醫生証明她的 S
精神狀況穩定的文件後,再考慮會面及留宿探視安排。為保持 xx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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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由此
A A
與母親的聯繫,社會福利主任建議目前每天視像電話探視繼續維
持。在有效的精神科醫療報告證明她的精神行為能力足夠照顧女
B B
兒的情況下,再按步就班地開展彼此有限度的會面探視,是符合
C 家庭女兒長遠最佳利益的。至於留宿探視,則要視乎當時訴訟雙 C
方及家庭女兒的意願,再作協商及考慮。
D D
E 22. 綜合上述資料,我謹向法官閣下建議 : E
F (一) 呈請人王 xx 先生獲得家庭女兒王 xx 獨有管養權、 F
照顧及管束權;
G G
(二) 答辯人陳 xx 女士獲得家庭女兒王 xx 的界定探視權,
包括 :
H H
(i) 視像電話探視每天進行一次,並於晚上十時前進
I I
行; 及
J J
(ii) 在提交有效的精神科醫療報告,以證明她的精神
行為能力足夠照顧女兒情況及在呈請人陪同下進
K 行會面探視。時間及次數由雙方協商。” K
L 38. 朱主任在她的第 3 份報告,在第 5 段的「答辯人近況」 L
M 説: M
N “社會福利主任透過電話及信件,嘗試與陳女士聯絡,共商探視女 N
兒的安排及想法。當詢問陳女士要否更新家庭狀況例如住址及家庭
情況時,他拒絕回答並指責社會福利主任“犯了 ECO 十戒中的
O O
第 9 戒條”; 陳女士更表示已向特首林鄭月娥女士投訴。社會福利
主任嘗試在網上翻查有關 ECO 介紹,惟並沒有有關的資料。故對
P 陳女士的指責不明所以。” P
Q 39. 最後,朱主任在「總結及建議」説: Q
R R
“16. 呈請人王 xx 先生與其母親及姊姊一直為 xx 的主要照顧
S
者,而答辯人陳 xx 女士雖然獲得 xx 之臨時界定探視權,但最終 S
沒有按照法庭指示提交有關精神科醫療報告,以了解她是否有足
夠精神行為能力照顧女兒,她亦拒絕與社會福利主任會晤,表達
T T
U U
- 14 -
由此
A 其對是次訴訟的想法及在社會福利主任陪同下與女兒探視會面。 A
相反,陳女士選擇透過每天以視像電話與 xx 聯絡,維持母女關
B 係。在缺乏足夠資料的情況下,社會福利主任無法就陳女士照顧 B
女兒的能力,會面及留宿探視的合適性作出更詳細的評估。然
C
而,社會福利主任仍然認為陳女士真心地關心女兒 xx 的。 C
17. …….
D D
E 18. 在管養權方面,一如上次報告陳述,由於王先生與陳女士 E
並未能有效溝通,在現階段共同管養家庭女兒並不可行。在陳女
士堅拒與社會福利主任會面及拒絕接受會面探視的情況下,監管
F F
探視亦難以執行。因此,社會福利主任認為由王先生繼續獲得女
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最為合適。如獲法庭允許,王先
G G
生同意陳女士獲得界定探視權; 待陳女士落實接受精神科治療並
提交有效醫生証明她的精神狀況穩定的文件後,再考慮會面及留
H 宿探視的安排。為保持 xx 與母親的聯繫,社會福利主任建議目 H
前每天視像電話探視繼續維持。待有效的精神科醫療報告證明她
I 的精神行為能力足夠照顧女兒的情況下,再按步就班地開展彼此 I
有限度的會面探視,是符合家庭女兒長遠最佳利益的。至於留宿
探視,則要視乎當時訴訟雙方及家庭女兒的意願,再作協商及考
J J
慮。
K 19. 綜合上述資料,社會福利主任的建議如下 : K
L (一)呈請人王 xx 先生獲得家庭女兒王 xx 獨有管養權、 L
照顧及管束權;
M M
(二)答辯人陳 xx 女士獲得家庭女兒王 xx 的界定探視權,包
括 :
N N
(i) 視像電話探視每天進行一次,並於晚上十時前
O 進行; 及 O
P (ii) 會面探視必須在提交有效的精神科醫療報告證 P
明她的精神行為能力足夠照顧女兒及在呈請人
陪同下進行,時間及次數由雙方協商。”
Q Q
R 法定律師代表的報告 R
S S
T T
U U
- 15 -
由此
A A
40. 首先,在第一宗離婚案件,法定律師代表曾經提交兩份報
B B
告,涉及委任適當人選作為女方的訴訟監護人。在這宗案件,法定代
C C
表律師提交的是第三份報告,由鄭鎮潮律師代行及出席這次的審訊。
D D
E 41. 法定律師代表曾經致函女方,邀請她聯絡他們以便討論女 E
F 兒的管養和探視安排,但最終他們沒有收到女方任何回覆。 F
G G
42. 因此,法定律師代表只能從閱讀女方存檔的三份誓章, 嘗
H H
試了解女方的立場,他們得出以下的看法。
I I
J J
43. 在第一份誓章,女方指男方曾經有刑事定罪紀錄,多次指
K K
男方有性罪行的紀錄,所以不適合照顧女兒。但他們經考慮社福主任
L L
在過往兩年的調查,並查閲調查報告的內容,法定律師代表認為,女
M M
方不能單憑一個 2010 年的刑事定罪紀錄,斷定女兒有被男方侵犯或
N N
傷害的風險,故此不認同女方的説法。況且男方已存檔誓章,交待了
O O
該宗 2010 年案件與女兒無關。
P P
Q 44. 女方的第二份誓章,只是記載她與女兒當時在就讀幼稚園 Q
R 時的通訊,法定律師代表認為內容與這次的管養權和探視安排,沒有 R
S 直接關係。 S
T T
U U
- 16 -
由此
A A
45. 女方的第三份誓章,披露了多封發給律師行、各地大學法
B B
律學院和與本案件無關的人士的電郵郵件,內容涉及女方有關「命/
C C
寫命」的理論、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的過程,和她自己的財務狀況等。
D D
法定代表律師認為這些內容,均與這次的管養權和探視安排,沒有直
E E
接關係。
F F
G 46. 另一方面,法定律師代表與男方及女兒的祖母會面,了解 G
女兒的近況和探視的安排。據調查所得,女兒在祖母家與祖母和姑媽
H H
同住,祖母仍然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照顧女兒日常的起居飲食生
I I
活,接送女兒上學和放學。再者,女兒與祖母的關係非常好,生活瑣
J 碎事情都會和祖母分享,男方平日放工後會到祖母家中照顧女兒,協 J
助女兒做功課和溫習,也會陪同女兒看電視和玩耍,週末則會帶女兒
K K
上跳舞班和鋼琴班,並不時安排一些親子活動。
L L
M 47. 法定律師代表指出,由於時間緊迫,他們只能夠在撰寫報 M
N 告前安排一次與女兒面談,然而在該次簡短的會談中,所得到的資料 N
O 與社會福利署調查報告所記錄的內容一致。 O
P P
Q 48. 總括而言,法定律師代表支持社福主任的調查報告中的建 Q
R 議,即是給予男方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最能符合女兒 R
S 的最佳利益。 S
T T
U U
- 17 -
由此
A A
49. 對於探視方面,他們同意社福主任的分析,在現階段沒有
B B
足夠證據證明會面探視對女兒是安全和有益的。再者,在女方一直表
C C
現不合作的情況下,在男方或其認可的人士在場下進行會面探視,亦
D D
不會是一個切實可行的安排。
E E
F
50. 同時,法定律師代表指出,女方的精神狀況並不是一個重 F
G
要的考慮因素,雖然女方有精神病紀錄,但是她自 2016 年以後沒有 G
H
到公立醫院覆診,因此,沒有新近的醫學證據顯示,她沒有足夠的精 H
I
神行為能力照顧女兒,或是會對女兒造成任何傷害,法定律師代表的 I
J
建議只是建基於女方長期不合作的態度,以致社福主任沒有機會蒐集 J
K
證據,證明電話視像通話以外的探視安排,對女兒是安全和有益的。
K
L L
51. 最後,法定律師代表謹向法庭建議,男方獲得女兒的獨有
M M
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女方則獲得女兒的界定探視權,每天最少一
N 次以視像通話形式進行,同時頒發相關的離境限制。 N
O O
男方現時的情況
P P
Q 52. 男方現年 47 歲,於 2018 年 9 月開始,獨自租住在元朗區 Q
一個私人物業單位,單位面積約 280 平方米,月租為 $8,500。
R R
S S
T T
U U
- 18 -
由此
A A
53. 男方從事資訊科技經理工作,於大埔區工作,工作時間
B 逢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6 時,逢星期六、日休息。 B
C C
54. 男方現在主要依靠自己的母親協助照顧女兒,女兒與祖
D 母及姑媽在元朗區居住,他則租住在附近,方便他在工餘時間前往 D
E 與女兒見面。 E
F F
男方的案情及要求
G G
55. 首先,男方指女方早於 2014 年被確診患有思覺失調,但
H H
女方拒絕服藥及接受治療,精神狀態不穩。在 2014 年年底,曾經發
I I
生一次女方突然為女兒辦理退學,並向學校老師説她將會和女兒準備
J 去一個很遠的地方。在 2015 年,曾經發生女方深夜把女兒帶到將軍 J
K
澳居住單位的大廈天台,幸好被管理員發現,立刻通知男方,男方隨 K
即乘搭的士趕往現場,男方在該次事件亦報警求助。
L L
M 56. 其後,女兒便開始由祖母每天親自照顧,男方的姊姊亦協 M
N 助照顧女兒,雖然男方居住在另一個單位,但接近祖母及女兒的居 N
所,他會在放工後前往與女兒見面,協助女兒的功課及溫習,在放假
O O
期間亦會與女兒一起。
P P
Q 57. 男方希望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權及管束權,他不 Q
反對女方享有合理探視權,但基於女方沒有出示她的精神科醫療報
R R
告,因此,男方只接受視像探視形式進行探視,現階段不同意留宿探
S S
視。
T T
U U
- 19 -
由此
A A
B 女方現時的情況 B
C C
58. 女方現年 41 歲,基於她拒绝與社福主任面談及接受家訪,
D 她現時的情況無從稽考。 D
E E
女方的案情及要求
F F
G 59. 女方沒有律師協助處理本案,故此未有出示子女安排建議 G
書,明確地交代她的立場,但從她的一些文件資料的內容,她應是反
H H
對男方獲得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法庭所理解的原因,主要
I I
是男方有刑事紀錄及性罪行的紀錄,其他的原因可説到是那些不為人
J 知的「命/寫命」等的言論,實在令人有一點心慄及費解。 J
K K
60. 儘管如何,女方是要求得到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
L L
權。
M M
其他相關人士
N N
O O
61. 其他相關人士,可説到是男方的母親,即女兒的祖母陳
P xx 女土,她經已 70 多歲,但體魄健康,沒有太大身體問題,照顧女 P
兒仍有餘力。
Q Q
R R
62. 男方的姊姊,即女兒的姑媽,是一名老師,故她亦一直
S 有協助女兒功課上的情況。 S
T T
U U
- 20 -
由此
A A
法庭的看法
B B
C 63. 首先,早於 2019 年 1 月 16 日,暫委法官張志偉經已頒 C
令,女方須要呈交她的精神科報告,遺憾地女方多年來均沒有履行命
D D
令,直至本案的審訊日當天,法庭仍然沒有這方面的資料作考慮。
E E
F 64. 事實上,本案的各份社福報告均有透露,女方從不配合兩 F
位社福主任的調查,拒絕社福主任的邀請會面面談女兒的事情,儘管
G G
社福主任多番努力安排,亦不得要領,最終令兩位社福主任均沒有機
H H
會探討女方及女兒之間的互動,亦無從得知女方的精神狀況與她對案
I 件的立埸,這情況實屬罕見亦欠理想。 I
J J
65. 更重要者,法庭留意到兩位社福主任,異口同聲説當她們
K K
與女方通過電話或電郵接觸的時候,均出現一些匪夷所思、不明所以
L 的説話,例如女方不斷地重複多年前 TVB 的綜藝電視節目,歡樂今 L
宵內的環節,涉及一些「寫命」的説法、一些恍如前世今生的説話。
M M
這種情況不但記錄在早期程主任的報告內,在後期朱主任的報告內亦
N N
有同類的描述, 所見的情況可説是每況愈下,甚至發展致女方向多
O 位國際知名人士發出電郵,該些知名人士包括國際政界名人,現截錄 O
她的英文電郵原文(日期: 6/6/2021)的收件人名單如下 :
P P
Q Q
“Dear Queen Elizabeth II and her post owner, Prince Charles, next life of
Princess Diana, wife of Prince Charles, Prince William and his wife,
R Prince Harry and his wife, next life of Queen Alexandra, Princess R
Beatrice, next life of Queen Elizabeth I, Governor M Carrie Lam and
her post owner, Pope Francis and all priests/pastors/bishops over the
S S
world and their wives (if any), president of France and his wife, president
of Australia and his wife, Attorney General Ms Teresa Cheng, head of
T T
U U
- 21 -
由此
A Police and his wife, governments of Hungary and their wives (if any), A
president of Russia and their wives (if any), governments of Russia and
B
their wives (if any), EOC staff and the wives (if any), government of B
China including Hong Kong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presidents of
the world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governments of Denmark and
C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president of Korea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C
any), President of Germany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president of
Israel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governments of US and the wives
D D
of them (if any), consulates of US and the wives of them of them (if any),
governments of England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governments of
E Australia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pastor 車俊 and wife of him (if E
any), all court judges in China & Hong Kong and their wives (if any),
Wong Yan-lung, his wife, his children and the church and the church that
F F
sent his previous post, governments of Sweden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G G
66. 這封電郵原文截錄如下 :
H H
I “Would you please handle my complaints based on basic law ? I
I had reported the fake affirmations to Police Hong Kong for requesting
J legal documents of related timing films of France, England, China and J
Hong Kong as well as timing RTHK programme of Ms Pek for
supporting from TVB and ATV respectively.
K K
I had sent my complaints of Ms Ching Ngan Lai with voice recording to
L governments of Hong Kong but erased email records by Netvigator and L
Microsoft outlook for life given.
M Would Governor Ms Carrie Lam command with her authority of M
Governor in handling my complaints for getting those from your ex. Staff
N and or current staff as IT had record of email databases ? N
Moreover, would you please help review if I need to submit further
O information to supplement further information in my mobiles for the O
authority of Governor Ms Carrie Lam ?
P P
There will be 20 further complaints to Police units of Hong Kong on
Monday as it’s Sabbath day tomorrow
Q Q
There are around 30 lives of Police complaints these 2 days and 2 Police
orders for reporting crimes !
R R
Thanks a lot for head of Police Mr Tang for the background and
S complaints related for releasing life appointments of reporting to Police S
for crimes today.
T T
U U
- 22 -
由此
A I had submitted all related EOC already and sent to all of you as A
evidence ! Attached please find the voice recording of social welfare
B
officer Chu and EOC Ms Tsui for your review on attached social welfare B
updates ! Social welfare officer Ms Chu is supporting Wong xxxx for no
ten commandments, no timing EYT series and related timing films, no
C such legal documents in her suggestion on all fake affirmations of Wong C
xxxx. Mr. Wong xxxx had denied timing YET series and never appeared
in Tsui Ping Estate at my childhood, etc.”
D D
E 67. 務求完整及全面反映女方的情況,現截錄她的另一封電郵 E
(日期: 11/9/2020)的原文如下,這封電郵的收件人的電郵帳戶長達 2
F F
頁半 A4 紙。
G G
H “Dear Commr of correctional services, H
Queen Elizabeth II and Attorney General released the timing film of
I France documented the total number of crimes promised and explained I
the contradictory of bible verses related crimes.
J May I know who’s the person who wrote word of mouth of my dad whom J
I born in previous life and the crimes recorded ? Charles Heung released
the explanation of the 5 harmful Social welfare reports disobeying laws
K K
of UNDER WILL were the requirement owed by youngest sister of my
divorcing husband in timing film of Queen Victoria. What are the crimes
L record of my divorcing husband so he had to choose life like this ? Would L
you please let me know the situation of my sons I born in previous life
and my husband in previous life and all of their timing films ? How about
M M
王念先 in China soldier film who documented my inheritance money on
that life was in the next life of 王稼穡 and teacher who put life released
N him as my ex. classmate Michael Cheng who studied overseas to repeat N
class and get exchange rate money in Melbourne which was recorded in
EYT series. Bugatti released who’s him already since timing film of
O O
France.
P Why would there be split of period in the harmful courts of Mr Ko and P
my divorcing husband in 198x and 2010 as per timing film of France,
timing EYT series, etc ? Bugatti had released it’s sir Ho responsible for
Q life writing of life of my dad born by me in previous life in timing Society Q
film of Queen Elizabeth II and timing China soldier film so he died in this
R society due to promise of scenes of tents for jobs in all generations and R
WORLD REQUIREMENT.
S Siu Wa had released some of the EYT series who promised crimes in S
timing film of France, timing China soldier film, timing Society life film
of Queen Elizabeth II, timing EYT series.
T T
U U
- 23 -
由此
A A
I had requested Bugatti to come back to Hong Kong for explanation of
B
all the word of mouth of my sons in previous life since he disallowed me B
to choose life of them for WORLD REQUIREMENT of jobs in all
generations documented in scenes of tents timing film of France.
C C
I didn’t study criminal law and Attorney General Ms Teresa Cheng
explained through teachers who put life on all total number of years of
D D
crimes were promised by different people and they would amend it until
it finished. The variety of years were due to the total number of crimes
E remaining as per timing films so people discussed in EYT series. E
There are people in timing film of France recorded for crimes in this
F society. Would you please provide all the details of each and those F
marked in my life and the life of my daughter ?
G G
Who are the people of post owner of Queen Elizabeth II, Queen
Victoria/Queen Elizabeth II/Prince Phillip(also head of soldier Wong in
H China soldier film), Prince William, Prince Harry for the promise of H
punishment so they can explain to me ?”
I I
68. 暫委法官林美施頒令,要求法定律師代表女兒的做法,相
J J
信是因為女方三番四次,不履行 2019 年法庭命令,拒絕提交自己的
K K
精神科醫療報告,好讓法庭了解她的精神狀況。同時, 她亦坦言説拒
L 絕再與仼何社福主任會面,確實地令人費解説在「命/寫命」下, 她只 L
見一位社福主任,亦於早期經已見面了,女方更以一些非尋常的説話
M M
或文字回覆社福主任,這種種情況不但罕見,亦令法庭擔憂她的精神
N N
狀況, 是否出現了問題,會否不能處理本案件。
O O
69. 鑑於沒有任何女方的精神報告存檔在法庭記錄,儘管女方
P P
的言行奇異莫測,她所呈交的文件內容雜亂無章,確實令人費解。但
Q Q
暫委法官林美施卻不能因此而網作結論,䓍草行事而指示法定律師代
R 表跟進女方的精神狀態。因此,林法官只可指示法定律師代表,在本 R
S
案中代表女兒,好讓法庭有更多資料考慮何種安排,最能符合女兒的 S
最佳利益。
T T
U U
- 24 -
由此
A A
B 70. 儘管法庭未能掌握女方的精神狀況,在法定律師代表協助 B
下,早前安排的審訊繼續進行。兩位社福主任分別出庭作供,並給予
C C
女方提出盤問,男女雙方亦在庭上作供,交待各自的立場及意見,女
D D
兒的祖母亦有出庭作供。
E E
71. 在整個審訊聆訊內,不論是女方的個人供詞,或是她對兩
F F
位社福主任提出的提問,又或是回答代表男方的大律師、法定律師代
G G
表或是本席的提問,總是離不開那些匪夷所思的說法或論述,例如在
H 某年某日在 TVB 的歡樂今宵綜藝節目內,她已被「寫命」,類似説 H
她已被當年的節目規定了她的將來,包括但不限於她只會見一位社福
I I
主任一次,命中沒有寫下她探望女兒等等之説法,這種種説法在長達
J J
86 頁的 10/6/2021 聆訊錄音騰本多次出現,本席現不抽選在此判案書
K 內。 K
L L
72. 然而在整體上,本席只能重點考慮前述的 6 份社福報告,
M M
及法定律師代表在本案的第 3 份報告的內容,及男女雙方及祖母在庭
N
上的供詞及陳述,按照法例的指標,作出考慮哪一方家長獲得女兒的 N
O 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最能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O
P P
總結
Q Q
R 73. 自 2019 年開始,女兒經已與祖母及姑媽居住至今,調查 R
所得,女兒獲得妥善的照顧,雖然男方並非一同居住,原因只是男方
S S
不希望女方產生顧慮,或不必要的誤會,因為女方依然執著地指男方
T T
U U
- 25 -
由此
A A
有性罪行犯罪記錄。縱然如此,男方亦會在工餘時間與女兒會面,協
B 助跟進功課及安排親子活動,女兒對現行的居住及照顧安排,亦感到 B
喜悅,女兒清晰地向社福主任説出自己意願是維持現況。同時,女兒
C C
亦希望能繼續這數年來與母親通過視像探視的安排。事實上,女兒亦
D D
有反映曾經聽到女方講出一些奇怪的説話,令她感到不安及困擾。
E E
74. 綜合各方面的考慮,本席認為現階段由男方獲得獨有管
F F
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最能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換而言之,法庭是
G G
接納社福主任及法定律師代表的意見。對於探視方面,法庭同樣認為
H 現階段繼續以電話探視形式較為妥當,過往亦行之有效,探視的次數 H
及每次探視的時間長段,法庭認為應彈性處理,無須刻意規範次數及
I I
每次視像探視時間的長短。
J J
K 75. 對於留宿探視方面,從本席在審訊時觀察所得,並配合 K
女方所出示的文件,包括電郵的內容,女方的精神狀況確實令法庭憂
L L
慮。因此,在沒有任何女方的醫療報告(包括但不限於精神科報告),
M M
以供法庭考慮女方的精神狀況的情況下,本席認為現階段不適合頒發
N 任何留宿探視的命令。 N
O O
76. 倘若女方願意配合,向法庭提供她最新近的醫療報告(包
P P
括但不限於精神科報告),她可提出申請更全面的探視安排。
Q Q
判決及命令
R R
S S
77. 本席現頒令如下 :
T T
U U
- 26 -
由此
A A
B
(a) 男方 (呈請人) 獲得女兒的單獨管養權、照顧及 B
管束權;
C C
D (b) 女方 (答辯人) 獲得女兒的合理探視權,將只會 D
E 以視像通話形式進行,探視次數及每次的時間 E
長短,雙方家長自行協商,但必須配合女兒的
F F
學業及作息時間為首要考慮;
G G
(c) 倘若雙方家長未能自行協商探視安排,可向負
H H
責本個案的社福主任尋求協助;
I I
(d) 如無法庭許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將女兒帶離香
J J
港,及
K K
(e) 現階段沒有面見探視、平日留宿探視及學校長
L L
假期留宿探視的安排。
M 78. 本席亦須要社會福利署監管個案 6 個月,並在監管期完結 M
N 後 14 天內向法庭提交報告。 N
O O
訟費
P P
79. 本審訊涉及一名家庭女兒的管養權、照顧、管束權及探視
Q Q
權的爭議,此類案件的一般訟費原則,是除非一方在訴訟時的行為極
R R
為不合理,否則訟費方面應不作命令。
S S
T T
U U
- 27 -
由此
A A
80. 就本案而言,女方處理這次訴訟的方法,是否與她的個人
B 精神狀況有關,不得而知。在欠缺相關的醫療報告下,罔然視作為女 B
方不合理的訴訟行為,並不正確,亦欠公允。
C C
D 81. 因此,在訟費方面,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本席決定不作 D
E 任何命令。 E
F F
82. 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判案書頒下
G 14 天內作出申請,否則成為絕對命令。 G
H H
I (翁喬奇) I
區域法院法官
J J
K K
呈請人:由李志芬律師行轉聘蔡兆昇大律師代表
L L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M 法定律師代表: 由鄭鎮潮律師代表本案之女兒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由此
A A
FCMC 10835 / 2019
B [2022] HKFC 66 B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D
區域法院
E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 年第 10835 宗 E
F F
——————————
G G
王 呈請人
H H
及
I I
J 陳 答辯人 J
——————————
K K
L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內庭聆訊 (非公開) L
審訊日期 : 2021 年 6 月 8、9 及 10 日
M M
結案陳詞日期: 2021 年 7 月 8 日
N 判決日期 : 2022 年 3 月 30 日 N
O O
-----------------------
判 案 書
P P
(管養權、照顧、管束權及探視權)
-----------------------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 2 -
由此
A
前言 A
B B
1. 這是一宗管養 (custody)、照顧、管束權 (care and control)
C 及探視權 (access) 的審訊。 C
D D
2. 本席在這份判案書內,將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
E E
「女方」。
F F
3. 本案涉一名家庭女兒,於審訊日為 9 歲半,就讀小學 3 年
G G
級。
H H
I
背景 I
J J
第一宗離婚案件
K K
L 4. 於 2009 年 10 月,訴訟雙方在香港註冊結婚。 L
M M
5. 於 2017 年 12 月,男方曾經以「不合理行為」的事實基
N N
礎,提出離婚呈請,案件編號為 FCMC 16318/2017。
O O
6. 於 2018 年 7 月 5 日,暫委法官張志偉頒令索取女兒的管
P P
養權、照顧、管束權及探視權的更新社福報告。同日,張法官頒令男
Q Q
方獲得女兒的臨時留宿探視,押後案件至 2019 年 1 月 16 日再作處
R 理。 R
S S
T T
U U
- 3 -
由此
A A
7. 於 2019 年 1 月 16 日,暫委法官張志偉頒令,男方獲得女
B 兒的臨時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而女方則獲得臨時合理探視權,探 B
視須在社福主任安排及陪同下進行。同時,如無許可,不得將女兒帶
C C
離香港,但如父母任何一方向法庭作出一般書面承諾,保證會應要求
D D
而將女兒帶返香港,則除非在父母另一方書面同意下另有指示,否則
E 父母一方可在該項書面同意所指明的期間,將女兒帶離香港。 E
F F
8. 此外,暫委法官張志偉作出一項特殊頒令,女方須在下一
G G
次聆訊提交她的精神科醫療報告,涉及她是否有足夠能力照顧女兒。
H H
9. 於 2019 年 8 月 21 日, 暫委法官林美施頒發命令,准許男
I I
方在 21 天內,以「兩年分居」為理由,存檔一份新的離婚呈請。同
J J
時頒令雙方在在本案中就管養權事宜,所存檔的文件將轉移至新離婚
K 案。在男方存檔新離婚呈請書時,本案的一切程序將被擱置。當法庭 K
在新離婚案頒布暫準離婚令時, 本離婚案將同時被撤銷。
L L
M M
第二宗離婚案件
N N
10. 於 2019 年 9 月,男方以「兩年分居」的事實基礎,提出
O O
這次離婚呈請。
P P
Q 11. 於 2020 年 4 月 24 日,暫委法官林美施頒令女兒的管養 Q
R
權、照顧、管束權及探視安排的審訊,定於 2020 年 12 月 10 日至 11 R
日、15 日至 17 日及 22 日上午 10:30 進行,預留六天。同時安排指示
S S
聆訊在 2020 年 10 月 9 日,及審前覆核聆訊在 2020 年 11 月 6 日進行。
T T
U U
- 4 -
由此
A A
B 12. 於 2020 年 7 月 28 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B
C C
13. 於 2020 年 10 月 9 日的指示聆訊,暫委法官林美施頒發命
D D
令,委任法定律師代表本案女兒,並指示法定律師代表,在審前覆核
E 前 14 天呈交相關報告,早前安排的審訊如期進行。 E
F F
法律
G G
H 14. 法庭在考慮家庭子女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或是探視權 H
時,所涉及之法律條文,是香港法例第 13 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I I
第 3 條,內容為:-
J J
K
「3. 一般原則 K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
L 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 L
的運用問題─
M M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 (不論該法院是否第 2 條
所界定的法院)─
N N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
O 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O
P (A) 未成年人的意願 (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 P
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
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Q Q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
R 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R
S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 S
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
T T
U U
- 5 -
由此
A 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 A
先;
B ……。」 B
C 15. 從以上的法例條文可見,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照顧 C
D 及管束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最佳利 D
益,而在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她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
E E
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調查報告。
F F
G 16. 除以上的法例條文外,家事法庭在以往的案例中,亦會 G
考慮一些特別的因素。
H H
I 17. 這些特別的因素,在英國及澳洲的家事法例中,是以一 I
J
個法定清單 (statutory checklist) 的形式出現。在香港則還未有正式的 J
法定清單,但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 2005 年 3 月就「子女管養權及
K K
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根據英國及澳洲方面的經驗,建議香
L 港亦應有一個類似的法定清單。當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所建議的 L
M 草擬法定清單包括:- M
N N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
O 見; O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P P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Q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 Q
有關的特點;
R R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S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這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 S
足他的需要;
T T
U U
- 6 -
由此
A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A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B B
(i) 法院根據本條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C (j) 讓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以及此等困難 C
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
D D
會否有重大影響;
E (k) 法院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及 E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F F
G 18. 以上的草擬清單雖然未正式成為香港法律,但香港家事法 G
庭在處理涉及家庭子女的事情上,經已被廣泛地使用,本席亦同意該
H H
清單是有助法庭去裁定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I I
但由於每宗案件的事實背景都有所不同 ,因此並不是清單中所有的項
J 目均適用於每一宗案件。因此,以本案而言,本席不會就上述清單中 J
的每一點都作出討論,只會在相關及可行的情況下,就清單中所列的
K K
因素來考慮本案,從而決定何種安排最能符合本案家庭女兒的最佳利
L L
益。
M M
N
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N
O O
19. 早前的兩位暫委法官,均安排社會福利署介入調查並撰寫
P 報告,於審訊日合共索取了 6 份社福報告,先後由兩位社福主任撰 P
Q 寫,分別為早期的程主任和後期的朱主任,程主任的 3 份報告在第一 Q
宗離婚案 FCMC16318/2017 撰寫,朱主任的 3 份報告在本案撰寫,報
R R
告的日期如下:
S S
T T
U U
- 7 -
由此
A A
- 第 1 份報告,日期: 21/6/2018 由程主任撰寫;
B - 第 2 份報告,日期: 2/1/2019 由程主任撰寫; B
- 第 3 份報告,日期: 25/7/2019 由程主任撰寫;
C C
- 第 4 份報告,日期: 9/4/2020 由朱主任撰寫;
D D
- 第 5 份報告,日期: 22/10/2020 由朱主任撰寫;
E - 第 6 份報告,日期: 25/5/2021 由朱主任撰寫。 E
F F
程主任的 3 份報告
G G
H 20. 在第 1 份報告,程主任在第 10 段的「答辯人近況」説 : H
“陳女士現在與婆婆、婆婆的男朋友及女兒居於上述租住單位,月
I I
租為 12,700 元正。由於陳女士沒有給予承諾,所以拒絕讓社會福
利主任進行家訪。根據陳女士口述,該單位有兩房一廳,陳女士與
J 女兒睡於一睡房,而另一間睡房為婆婆及其男朋友所有。陳女士現 J
正為家庭主婦,為女兒主要照顧者。陳女士表示她現在健康情況正
K 常,不需覆診及服藥。” K
L 21. 繼而在第 34 段,程主任説 :- L
“…..….由於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再者王先生仍然擔心陳女士的精
M M
神健康狀況,雖然陳女士已提交過往醫療報告,但現時未有進一
步更新的資料作考慮,與此同時陳女士表示她沒有承給予進行家
N 訪及帶同女兒一同出席社會福利主任安排的面談,所以社會福利 N
主任未能觀察陳女士的家庭環境以及陳女士與女兒相處及互動的
O 情況,基於上述原因,社會福利主任現時未有足夠的資料作出全 O
面的評估及建議。”
P P
22. 在第 2 份報告,程主任在第 5 段的「答辯人近況」説 :
Q Q
“社會福利主任透過電話及電郵與陳女士聯絡,由於陳女士正在等
候不同政府部門及人物的回覆,同時她強調沒有承諾出席任何面談
R R
及接受家訪,因此社會福利主任不能獲悉陳女士現時的情況…..…”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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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由此
A A
23. 繼而在第 29 段,程主任説 :
B “調查顯示,訴訟雙方均都十分疼愛 xx。考慮到 xx 年紀尚幼及 B
思想並未成熟,在日常照顧及情感上極需要一個穩定的照顧者,
從而建立安全感,協助其長遠身心健康的成長。就雙方的照顧安
C C
排來看,社會福利主任認為王先生一方更能夠為 xx 提供較為合
適的照顧計劃及符合其最佳的利益。如王先生獲得管養權、照顧
D 及管束權,王先生承諾讓 xx 與陳女士保持穩定的聯絡及探視。 D
日後如陳女士能按法庭指示,她與女兒一同與社會福利主任接觸
E 及會面,社署可按法庭要求再提交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E
F 24. 在第 3 份報告,程主任在第 5 段的「答辯人近況」説 : F
G “社會福利主任通過信件與陳女士聯絡,陳女士以電郵回覆,表示 G
於「198x 年歡樂今宵承諾了庭外和解及名譽學位予我這不承諾並
拒絕這些 court 的人」,陳女士拒絕出席面談,因她相信「社署做
H H
法有違法律操守和原則」,並指稱她 「早前已出席過,但是非意
願下及非法律原則,當中已記錄了在歡樂今宵之法庭系列。」因此
I 社會福利主任未能獲悉陳女士現時的情況。現在陳女士通過視像與 I
女兒通話,根據王先生及 xx 報稱,從視像電話中看見陳女士與婆
J 婆及家居背景,相信陳女士仍然居於上址。” J
K 25. 繼而在第 9 段,程主任說 : K
L “就有關由社會福利主任安排的探視,陳女士於 2019 年 1 月 22 日 L
及 6 月 11 日以電郵回覆社會福利主任。可是內容大致不明所以及
M 並不相關,大約是陳女士強調她從沒有承諾出席面談或法庭聆訊, M
並一直在追查不同部門及相關人士有關她及女兒的「寫命」記錄。
陳女士相信所有安排都是非她意願下及有違法律原則,所以她拒絕
N N
出席。”
O O
26. 在報告的第 10 段,程主任複述男方對管養權及探視安排
P 的意見,指男方重申他與陳女士離婚主要是陳女士的精神問題,並不 P
Q
是因為有第三者。男方強調對於陳女士的精神狀態一直存疑,而陳女 Q
士一向拒絕接受治療,更未能提供有關她現時的精神健康報告,以作
R R
參考。在報告的第 11 段,程主任提及男方向她指出,在視像通話中,
S 陳女士仍然與女兒講「命」的說法。男方仍然是關注陳女士的精神狀 S
T T
U U
- 9 -
由此
A A
態,但陳女士又拒絕看醫生,情況令人擔心。最後,程主任在第 12
B 段説,在探視安排上了軌道之後,並在陳女士精神狀態穩定的情況下, B
如果陳女士願意看醫生,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男方同意在學校長
C C
假期讓女兒到陳女士家中作留宿探視。
D D
E 27. 在報告的第 13 段,程主任説: E
F “由於陳女士拒絕出席面談,社會福利主任未有機會進一步去了解 F
陳女士在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的意見。”
G G
28. 在報告的第 18 段,程主任説:
H H
“同樣,王先生在 2017 年 5 月曾向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元朗區
I I
香港善導會朗澄坊尋求協助,該中心社工張姑娘轉介個案於青山
醫院社康服務作進一步評估,由於未能成功接觸陳女士為她提供
J 服務,青山醫院社康護士蔡姑娘及善導會社工張姑娘均表示個案 J
分別於 2019 年 1 月及 4 月結束。”
K K
29. 繼而在第 21 段,程主任説:
L L
“王先生希望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基於對陳女
M 士現時的精神狀況以及她照顧女兒的能力存疑,因此反對共同管養 M
權的建議。為維持女兒與母親接觸的權利,王先生同意給予陳女士
N 合理探視權,如陳女士願意接受治療,在情況穩定後,可考慮安排 N
留宿探視。由於陳女士拒絕出席由社會福利主任安排的面談,所以
她在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的意見未能知悉。女兒方面,xx 清晰表示
O O
希望繼續與嫲嫲、[姑姐]及爸爸一同生活,並且與母親保持緊密的
接觸。”
P P
Q
30. 最後,程主任在第 23 段,向法庭建議男方獲得女兒的獨 Q
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女方獲得女兒的合理探視權。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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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由此
A A
B
朱主任的 3 份報告 B
C C
31. 朱主任在她的第 1 份報告,第 5 段的「答辯人近況」説 :
D D
“根據呈請人於 2019 年 11 月提供資料,答辯人已搬遷至現時住
E 址。在過往的六個多月,社會福利主任透過電話、信件與陳女士 E
聯絡,邀請共商探視女兒的安排。陳女士亦隨後以電話對話、電
F 話留言及電郵回覆。從電郵回覆中表示「這是歡樂今宵定時的,在 F
中國軍隊帶中記錄了朱 xx (社會福利主任) 本來計 200 天來害,
這 505 有位計了 200 天中的 95 日她自己被人害來幫自己社福工
G G
作……..」。內容無法明白,亦一如以往,陳女士拒絕與社會福利
主任會面商談; 她更指出在她的「寫命」書中提到只會跟社工會面
H 一次,而她已與前社會福利主任程姑娘進行面談,故她拒絕再與 H
其他社會福利主任對話及會面,以商討她與女兒的探視安排。”
I I
32. 朱主任在第 7 段説 :
J J
“探視安排
K K
.........社會福利主任分別於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及 2020 年 1 月
L L
21 日以信件及電話聯絡通知陳女士出席相關探視。唯陳女士於
2020 年 2 月 13 日致電回覆社會福利主任,強調她已向之前負責
M 此個案的社會福利主任説明「寫命」書上沒有寫到她與女兒會面; M
故她拒絕出席與 xx 見面。..........”
N N
33. 朱主任在第 8 段説 :
O O
“王先生繼續表示對於 xx 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安排維
P 持意見不變,他提出希望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他再次指出他 P
與陳女士離婚主要是陳女士的精神問題,並不牽涉其他因素,例
Q 如有第三者或錢財糾紛等。他重新對陳女士的精神問題很是關注; Q
相信陳女士實在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並且服藥才會有好轉。王
R 先生表明要待她回復精神健康狀態,他才會與陳女士商討共同管 R
養權的建議。王先生重申如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
權,祖母 (即他母親) 和姑母 (即他姊姊) 會繼續協助他照顧女
S S
兒。目前,他仍然租住於母親居所隔鄰的大廈單位,互相往來非
常方便,xx 的照僱安排順暢及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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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由此
A A
B B
C 34. 朱主任在第 10 段説 : C
D “陳女士仍然拒絕與社會福利主任聯絡及出席面談以了解她對女兒 D
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的看法及意見。故未能進一步提供資料。”
E E
35. 最後,朱主任在「總結及建議」説:
F F
“17.王先生重申希望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觀乎陳女士的精神狀況,王先生對她照顧女兒的能力感到懷疑,
G G
故他提出反對共同管養權的建議。王先生同意給予陳女士合理探
視權,他更認為若陳女士接受精神科治療並有醫生提供她精神狀
H 態穩定的醫生證明文件,他可考慮安排留宿探視。又由於陳女士 H
拒絕出席社會福利主任安排的面談,故她在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的
I 意見未能了解。至於女兒的意見,她清楚表明希望繼續與祖母、 I
姑母及爸爸一同生活,然而仍與母親保持密切的視像電話聯絡。
J J
18. 根據調查資料顯示,xx 在王先生及祖母的照顧下健康成
長,關係密切。學校成績方面表現優秀; 與老師、同學關係和諧
K 愉快,與母親亦保持每天視像聯絡,讓她了解女兒的學校及家庭 K
生活。整體而言,王先生的安排確實能夠照顧及平衡女兒各方面
L 的需要,讓女兒身、心健康地成長。王先生與 xx 都表示相當滿意 L
現行的照顧情況。這方面亦反映到王先生為女兒作出的努力。至
於陳女士方面,在她沒有進一步精神科的報告作參考時,調查主
M M
任實無法評估會面探視的合適性。在現階段維持視像電話探視比
較合適。
N N
19. 綜合上述資料,我謹向法官閣下建議:
O O
(一) 呈請人王 xx 先生獲得當時兒童王 xx 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
P 束權; P
(二) 答辯人陳 xx 女士繼續獲得當時兒童王 xx 視像電話探視權,
Q Q
直至提交有效的精神科醫療報告,以證明其精神能力足夠照
顧女兒。”
R R
36. 朱主任在她的第 2 份報告,在第 5 段的「答辯人近況」
S S
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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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由此
A A
“根據呈請人表示,答辯人於 2020 年 4 月搬往報告上的住址。在過
B 往的六個多月,社會福利主任透過電話及信件,嘗試與陳女士聯 B
絡,邀請共商探視女兒的想法及安排。陳女士亦曾電話回覆當談論
C
到對 xx 管養事宜時,陳女士表示「從「寫命」書中定下,我一生 C
中只會與一位社工聯絡及交談一次; 我已跟妳之前的社工傾談過,
故不會再跟任何其他社工說話……」。陳女士隨即掛上電話。社會
D D
福利主任於 2020 年 9 月 17 日寄發最後一次的邀請信給陳女士,希
望她能到辦公室會面傾談有關女兒的管養權事宜。惟陳女士沒有回
E 應社會福利主任的來信,並在 9 月 18 日至 9 月 30 日期間寄發電郵 E
給數百名收件人,當中包括英女皇 II 世、澳洲總理、香港財政司司
F 長、教育局局長及社會福利署署長等合共約 24 封電郵。有關電郵 F
再轉交至社會工作主任處理。由於內容條理不清,令人難以理解及
跟進。”
G G
37. 朱主任在第 19、21 及 22 段説:
H H
“19. 在延訊期間,呈請人王 xx 先生與其母親及姊姊繼續為家庭
I I
女兒王 xx 的主要照顧者,而答辯人陳 xx 女士雖然獲得 xx 之臨時界
定探視權,但因個人原因,最終沒有按照法庭指示提交有關精神科
J J
醫療報告,以了解她是否有足夠精神行為能力照顧女兒,亦拒絕與
K 社會福利主任會晤,表達其對是次訴訟的想法及在社會福利主任陪 K
同下與女兒探視會面。相反,陳女士選擇透過每天以視像電話與 xx
L 聯絡,維持母女關係。在缺乏足夠資料情況下,社會福利主任無法 L
就陳女士照顧女兒的能力及會面及留宿探視的合適性作出更詳細的
M M
評估。然而,從 xx 透露與母親視像電話的內容及母親偶然到練習
溜冰場遙望 xx 的舉動,社會福利主任認為這些行為某程度上亦反
N N
映了陳女士關心女兒之情。
O O
20. ………
P P
21. 在管養權方面,由於王先生與陳女士並未能有效溝通,在現
階段共同管養家庭女兒並不可行。在陳女士堅拒與社會福利主任
Q Q
會面及拒絕接受會面探視的情況下,監管探視亦難以執行。因
R 此,社會福利主任認為由王先生繼續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 R
顧及管束權較為合適。如獲法庭允許,王先生同意陳女士獲得界
S 定探視權; 待陳女士落實接受精神科治療並提供有效醫生証明她的 S
精神狀況穩定的文件後,再考慮會面及留宿探視安排。為保持 xx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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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由此
A A
與母親的聯繫,社會福利主任建議目前每天視像電話探視繼續維
持。在有效的精神科醫療報告證明她的精神行為能力足夠照顧女
B B
兒的情況下,再按步就班地開展彼此有限度的會面探視,是符合
C 家庭女兒長遠最佳利益的。至於留宿探視,則要視乎當時訴訟雙 C
方及家庭女兒的意願,再作協商及考慮。
D D
E 22. 綜合上述資料,我謹向法官閣下建議 : E
F (一) 呈請人王 xx 先生獲得家庭女兒王 xx 獨有管養權、 F
照顧及管束權;
G G
(二) 答辯人陳 xx 女士獲得家庭女兒王 xx 的界定探視權,
包括 :
H H
(i) 視像電話探視每天進行一次,並於晚上十時前進
I I
行; 及
J J
(ii) 在提交有效的精神科醫療報告,以證明她的精神
行為能力足夠照顧女兒情況及在呈請人陪同下進
K 行會面探視。時間及次數由雙方協商。” K
L 38. 朱主任在她的第 3 份報告,在第 5 段的「答辯人近況」 L
M 説: M
N “社會福利主任透過電話及信件,嘗試與陳女士聯絡,共商探視女 N
兒的安排及想法。當詢問陳女士要否更新家庭狀況例如住址及家庭
情況時,他拒絕回答並指責社會福利主任“犯了 ECO 十戒中的
O O
第 9 戒條”; 陳女士更表示已向特首林鄭月娥女士投訴。社會福利
主任嘗試在網上翻查有關 ECO 介紹,惟並沒有有關的資料。故對
P 陳女士的指責不明所以。” P
Q 39. 最後,朱主任在「總結及建議」説: Q
R R
“16. 呈請人王 xx 先生與其母親及姊姊一直為 xx 的主要照顧
S
者,而答辯人陳 xx 女士雖然獲得 xx 之臨時界定探視權,但最終 S
沒有按照法庭指示提交有關精神科醫療報告,以了解她是否有足
夠精神行為能力照顧女兒,她亦拒絕與社會福利主任會晤,表達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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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由此
A 其對是次訴訟的想法及在社會福利主任陪同下與女兒探視會面。 A
相反,陳女士選擇透過每天以視像電話與 xx 聯絡,維持母女關
B 係。在缺乏足夠資料的情況下,社會福利主任無法就陳女士照顧 B
女兒的能力,會面及留宿探視的合適性作出更詳細的評估。然
C
而,社會福利主任仍然認為陳女士真心地關心女兒 xx 的。 C
17. …….
D D
E 18. 在管養權方面,一如上次報告陳述,由於王先生與陳女士 E
並未能有效溝通,在現階段共同管養家庭女兒並不可行。在陳女
士堅拒與社會福利主任會面及拒絕接受會面探視的情況下,監管
F F
探視亦難以執行。因此,社會福利主任認為由王先生繼續獲得女
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最為合適。如獲法庭允許,王先
G G
生同意陳女士獲得界定探視權; 待陳女士落實接受精神科治療並
提交有效醫生証明她的精神狀況穩定的文件後,再考慮會面及留
H 宿探視的安排。為保持 xx 與母親的聯繫,社會福利主任建議目 H
前每天視像電話探視繼續維持。待有效的精神科醫療報告證明她
I 的精神行為能力足夠照顧女兒的情況下,再按步就班地開展彼此 I
有限度的會面探視,是符合家庭女兒長遠最佳利益的。至於留宿
探視,則要視乎當時訴訟雙方及家庭女兒的意願,再作協商及考
J J
慮。
K 19. 綜合上述資料,社會福利主任的建議如下 : K
L (一)呈請人王 xx 先生獲得家庭女兒王 xx 獨有管養權、 L
照顧及管束權;
M M
(二)答辯人陳 xx 女士獲得家庭女兒王 xx 的界定探視權,包
括 :
N N
(i) 視像電話探視每天進行一次,並於晚上十時前
O 進行; 及 O
P (ii) 會面探視必須在提交有效的精神科醫療報告證 P
明她的精神行為能力足夠照顧女兒及在呈請人
陪同下進行,時間及次數由雙方協商。”
Q Q
R 法定律師代表的報告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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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由此
A A
40. 首先,在第一宗離婚案件,法定律師代表曾經提交兩份報
B B
告,涉及委任適當人選作為女方的訴訟監護人。在這宗案件,法定代
C C
表律師提交的是第三份報告,由鄭鎮潮律師代行及出席這次的審訊。
D D
E 41. 法定律師代表曾經致函女方,邀請她聯絡他們以便討論女 E
F 兒的管養和探視安排,但最終他們沒有收到女方任何回覆。 F
G G
42. 因此,法定律師代表只能從閱讀女方存檔的三份誓章, 嘗
H H
試了解女方的立場,他們得出以下的看法。
I I
J J
43. 在第一份誓章,女方指男方曾經有刑事定罪紀錄,多次指
K K
男方有性罪行的紀錄,所以不適合照顧女兒。但他們經考慮社福主任
L L
在過往兩年的調查,並查閲調查報告的內容,法定律師代表認為,女
M M
方不能單憑一個 2010 年的刑事定罪紀錄,斷定女兒有被男方侵犯或
N N
傷害的風險,故此不認同女方的説法。況且男方已存檔誓章,交待了
O O
該宗 2010 年案件與女兒無關。
P P
Q 44. 女方的第二份誓章,只是記載她與女兒當時在就讀幼稚園 Q
R 時的通訊,法定律師代表認為內容與這次的管養權和探視安排,沒有 R
S 直接關係。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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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由此
A A
45. 女方的第三份誓章,披露了多封發給律師行、各地大學法
B B
律學院和與本案件無關的人士的電郵郵件,內容涉及女方有關「命/
C C
寫命」的理論、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的過程,和她自己的財務狀況等。
D D
法定代表律師認為這些內容,均與這次的管養權和探視安排,沒有直
E E
接關係。
F F
G 46. 另一方面,法定律師代表與男方及女兒的祖母會面,了解 G
女兒的近況和探視的安排。據調查所得,女兒在祖母家與祖母和姑媽
H H
同住,祖母仍然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照顧女兒日常的起居飲食生
I I
活,接送女兒上學和放學。再者,女兒與祖母的關係非常好,生活瑣
J 碎事情都會和祖母分享,男方平日放工後會到祖母家中照顧女兒,協 J
助女兒做功課和溫習,也會陪同女兒看電視和玩耍,週末則會帶女兒
K K
上跳舞班和鋼琴班,並不時安排一些親子活動。
L L
M 47. 法定律師代表指出,由於時間緊迫,他們只能夠在撰寫報 M
N 告前安排一次與女兒面談,然而在該次簡短的會談中,所得到的資料 N
O 與社會福利署調查報告所記錄的內容一致。 O
P P
Q 48. 總括而言,法定律師代表支持社福主任的調查報告中的建 Q
R 議,即是給予男方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最能符合女兒 R
S 的最佳利益。 S
T T
U U
- 17 -
由此
A A
49. 對於探視方面,他們同意社福主任的分析,在現階段沒有
B B
足夠證據證明會面探視對女兒是安全和有益的。再者,在女方一直表
C C
現不合作的情況下,在男方或其認可的人士在場下進行會面探視,亦
D D
不會是一個切實可行的安排。
E E
F
50. 同時,法定律師代表指出,女方的精神狀況並不是一個重 F
G
要的考慮因素,雖然女方有精神病紀錄,但是她自 2016 年以後沒有 G
H
到公立醫院覆診,因此,沒有新近的醫學證據顯示,她沒有足夠的精 H
I
神行為能力照顧女兒,或是會對女兒造成任何傷害,法定律師代表的 I
J
建議只是建基於女方長期不合作的態度,以致社福主任沒有機會蒐集 J
K
證據,證明電話視像通話以外的探視安排,對女兒是安全和有益的。
K
L L
51. 最後,法定律師代表謹向法庭建議,男方獲得女兒的獨有
M M
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女方則獲得女兒的界定探視權,每天最少一
N 次以視像通話形式進行,同時頒發相關的離境限制。 N
O O
男方現時的情況
P P
Q 52. 男方現年 47 歲,於 2018 年 9 月開始,獨自租住在元朗區 Q
一個私人物業單位,單位面積約 280 平方米,月租為 $8,500。
R R
S S
T T
U U
- 18 -
由此
A A
53. 男方從事資訊科技經理工作,於大埔區工作,工作時間
B 逢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6 時,逢星期六、日休息。 B
C C
54. 男方現在主要依靠自己的母親協助照顧女兒,女兒與祖
D 母及姑媽在元朗區居住,他則租住在附近,方便他在工餘時間前往 D
E 與女兒見面。 E
F F
男方的案情及要求
G G
55. 首先,男方指女方早於 2014 年被確診患有思覺失調,但
H H
女方拒絕服藥及接受治療,精神狀態不穩。在 2014 年年底,曾經發
I I
生一次女方突然為女兒辦理退學,並向學校老師説她將會和女兒準備
J 去一個很遠的地方。在 2015 年,曾經發生女方深夜把女兒帶到將軍 J
K
澳居住單位的大廈天台,幸好被管理員發現,立刻通知男方,男方隨 K
即乘搭的士趕往現場,男方在該次事件亦報警求助。
L L
M 56. 其後,女兒便開始由祖母每天親自照顧,男方的姊姊亦協 M
N 助照顧女兒,雖然男方居住在另一個單位,但接近祖母及女兒的居 N
所,他會在放工後前往與女兒見面,協助女兒的功課及溫習,在放假
O O
期間亦會與女兒一起。
P P
Q 57. 男方希望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權及管束權,他不 Q
反對女方享有合理探視權,但基於女方沒有出示她的精神科醫療報
R R
告,因此,男方只接受視像探視形式進行探視,現階段不同意留宿探
S S
視。
T T
U U
- 19 -
由此
A A
B 女方現時的情況 B
C C
58. 女方現年 41 歲,基於她拒绝與社福主任面談及接受家訪,
D 她現時的情況無從稽考。 D
E E
女方的案情及要求
F F
G 59. 女方沒有律師協助處理本案,故此未有出示子女安排建議 G
書,明確地交代她的立場,但從她的一些文件資料的內容,她應是反
H H
對男方獲得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法庭所理解的原因,主要
I I
是男方有刑事紀錄及性罪行的紀錄,其他的原因可説到是那些不為人
J 知的「命/寫命」等的言論,實在令人有一點心慄及費解。 J
K K
60. 儘管如何,女方是要求得到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
L L
權。
M M
其他相關人士
N N
O O
61. 其他相關人士,可説到是男方的母親,即女兒的祖母陳
P xx 女土,她經已 70 多歲,但體魄健康,沒有太大身體問題,照顧女 P
兒仍有餘力。
Q Q
R R
62. 男方的姊姊,即女兒的姑媽,是一名老師,故她亦一直
S 有協助女兒功課上的情況。 S
T T
U U
- 20 -
由此
A A
法庭的看法
B B
C 63. 首先,早於 2019 年 1 月 16 日,暫委法官張志偉經已頒 C
令,女方須要呈交她的精神科報告,遺憾地女方多年來均沒有履行命
D D
令,直至本案的審訊日當天,法庭仍然沒有這方面的資料作考慮。
E E
F 64. 事實上,本案的各份社福報告均有透露,女方從不配合兩 F
位社福主任的調查,拒絕社福主任的邀請會面面談女兒的事情,儘管
G G
社福主任多番努力安排,亦不得要領,最終令兩位社福主任均沒有機
H H
會探討女方及女兒之間的互動,亦無從得知女方的精神狀況與她對案
I 件的立埸,這情況實屬罕見亦欠理想。 I
J J
65. 更重要者,法庭留意到兩位社福主任,異口同聲説當她們
K K
與女方通過電話或電郵接觸的時候,均出現一些匪夷所思、不明所以
L 的説話,例如女方不斷地重複多年前 TVB 的綜藝電視節目,歡樂今 L
宵內的環節,涉及一些「寫命」的説法、一些恍如前世今生的説話。
M M
這種情況不但記錄在早期程主任的報告內,在後期朱主任的報告內亦
N N
有同類的描述, 所見的情況可説是每況愈下,甚至發展致女方向多
O 位國際知名人士發出電郵,該些知名人士包括國際政界名人,現截錄 O
她的英文電郵原文(日期: 6/6/2021)的收件人名單如下 :
P P
Q Q
“Dear Queen Elizabeth II and her post owner, Prince Charles, next life of
Princess Diana, wife of Prince Charles, Prince William and his wife,
R Prince Harry and his wife, next life of Queen Alexandra, Princess R
Beatrice, next life of Queen Elizabeth I, Governor M Carrie Lam and
her post owner, Pope Francis and all priests/pastors/bishops over the
S S
world and their wives (if any), president of France and his wife, president
of Australia and his wife, Attorney General Ms Teresa Cheng, head of
T T
U U
- 21 -
由此
A Police and his wife, governments of Hungary and their wives (if any), A
president of Russia and their wives (if any), governments of Russia and
B
their wives (if any), EOC staff and the wives (if any), government of B
China including Hong Kong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presidents of
the world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governments of Denmark and
C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president of Korea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C
any), President of Germany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president of
Israel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governments of US and the wives
D D
of them (if any), consulates of US and the wives of them of them (if any),
governments of England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governments of
E Australia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pastor 車俊 and wife of him (if E
any), all court judges in China & Hong Kong and their wives (if any),
Wong Yan-lung, his wife, his children and the church and the church that
F F
sent his previous post, governments of Sweden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G G
66. 這封電郵原文截錄如下 :
H H
I “Would you please handle my complaints based on basic law ? I
I had reported the fake affirmations to Police Hong Kong for requesting
J legal documents of related timing films of France, England, China and J
Hong Kong as well as timing RTHK programme of Ms Pek for
supporting from TVB and ATV respectively.
K K
I had sent my complaints of Ms Ching Ngan Lai with voice recording to
L governments of Hong Kong but erased email records by Netvigator and L
Microsoft outlook for life given.
M Would Governor Ms Carrie Lam command with her authority of M
Governor in handling my complaints for getting those from your ex. Staff
N and or current staff as IT had record of email databases ? N
Moreover, would you please help review if I need to submit further
O information to supplement further information in my mobiles for the O
authority of Governor Ms Carrie Lam ?
P P
There will be 20 further complaints to Police units of Hong Kong on
Monday as it’s Sabbath day tomorrow
Q Q
There are around 30 lives of Police complaints these 2 days and 2 Police
orders for reporting crimes !
R R
Thanks a lot for head of Police Mr Tang for the background and
S complaints related for releasing life appointments of reporting to Police S
for crimes today.
T T
U U
- 22 -
由此
A I had submitted all related EOC already and sent to all of you as A
evidence ! Attached please find the voice recording of social welfare
B
officer Chu and EOC Ms Tsui for your review on attached social welfare B
updates ! Social welfare officer Ms Chu is supporting Wong xxxx for no
ten commandments, no timing EYT series and related timing films, no
C such legal documents in her suggestion on all fake affirmations of Wong C
xxxx. Mr. Wong xxxx had denied timing YET series and never appeared
in Tsui Ping Estate at my childhood, etc.”
D D
E 67. 務求完整及全面反映女方的情況,現截錄她的另一封電郵 E
(日期: 11/9/2020)的原文如下,這封電郵的收件人的電郵帳戶長達 2
F F
頁半 A4 紙。
G G
H “Dear Commr of correctional services, H
Queen Elizabeth II and Attorney General released the timing film of
I France documented the total number of crimes promised and explained I
the contradictory of bible verses related crimes.
J May I know who’s the person who wrote word of mouth of my dad whom J
I born in previous life and the crimes recorded ? Charles Heung released
the explanation of the 5 harmful Social welfare reports disobeying laws
K K
of UNDER WILL were the requirement owed by youngest sister of my
divorcing husband in timing film of Queen Victoria. What are the crimes
L record of my divorcing husband so he had to choose life like this ? Would L
you please let me know the situation of my sons I born in previous life
and my husband in previous life and all of their timing films ? How about
M M
王念先 in China soldier film who documented my inheritance money on
that life was in the next life of 王稼穡 and teacher who put life released
N him as my ex. classmate Michael Cheng who studied overseas to repeat N
class and get exchange rate money in Melbourne which was recorded in
EYT series. Bugatti released who’s him already since timing film of
O O
France.
P Why would there be split of period in the harmful courts of Mr Ko and P
my divorcing husband in 198x and 2010 as per timing film of France,
timing EYT series, etc ? Bugatti had released it’s sir Ho responsible for
Q life writing of life of my dad born by me in previous life in timing Society Q
film of Queen Elizabeth II and timing China soldier film so he died in this
R society due to promise of scenes of tents for jobs in all generations and R
WORLD REQUIREMENT.
S Siu Wa had released some of the EYT series who promised crimes in S
timing film of France, timing China soldier film, timing Society life film
of Queen Elizabeth II, timing EYT series.
T T
U U
- 23 -
由此
A A
I had requested Bugatti to come back to Hong Kong for explanation of
B
all the word of mouth of my sons in previous life since he disallowed me B
to choose life of them for WORLD REQUIREMENT of jobs in all
generations documented in scenes of tents timing film of France.
C C
I didn’t study criminal law and Attorney General Ms Teresa Cheng
explained through teachers who put life on all total number of years of
D D
crimes were promised by different people and they would amend it until
it finished. The variety of years were due to the total number of crimes
E remaining as per timing films so people discussed in EYT series. E
There are people in timing film of France recorded for crimes in this
F society. Would you please provide all the details of each and those F
marked in my life and the life of my daughter ?
G G
Who are the people of post owner of Queen Elizabeth II, Queen
Victoria/Queen Elizabeth II/Prince Phillip(also head of soldier Wong in
H China soldier film), Prince William, Prince Harry for the promise of H
punishment so they can explain to me ?”
I I
68. 暫委法官林美施頒令,要求法定律師代表女兒的做法,相
J J
信是因為女方三番四次,不履行 2019 年法庭命令,拒絕提交自己的
K K
精神科醫療報告,好讓法庭了解她的精神狀況。同時, 她亦坦言説拒
L 絕再與仼何社福主任會面,確實地令人費解説在「命/寫命」下, 她只 L
見一位社福主任,亦於早期經已見面了,女方更以一些非尋常的説話
M M
或文字回覆社福主任,這種種情況不但罕見,亦令法庭擔憂她的精神
N N
狀況, 是否出現了問題,會否不能處理本案件。
O O
69. 鑑於沒有任何女方的精神報告存檔在法庭記錄,儘管女方
P P
的言行奇異莫測,她所呈交的文件內容雜亂無章,確實令人費解。但
Q Q
暫委法官林美施卻不能因此而網作結論,䓍草行事而指示法定律師代
R 表跟進女方的精神狀態。因此,林法官只可指示法定律師代表,在本 R
S
案中代表女兒,好讓法庭有更多資料考慮何種安排,最能符合女兒的 S
最佳利益。
T T
U U
- 24 -
由此
A A
B 70. 儘管法庭未能掌握女方的精神狀況,在法定律師代表協助 B
下,早前安排的審訊繼續進行。兩位社福主任分別出庭作供,並給予
C C
女方提出盤問,男女雙方亦在庭上作供,交待各自的立場及意見,女
D D
兒的祖母亦有出庭作供。
E E
71. 在整個審訊聆訊內,不論是女方的個人供詞,或是她對兩
F F
位社福主任提出的提問,又或是回答代表男方的大律師、法定律師代
G G
表或是本席的提問,總是離不開那些匪夷所思的說法或論述,例如在
H 某年某日在 TVB 的歡樂今宵綜藝節目內,她已被「寫命」,類似説 H
她已被當年的節目規定了她的將來,包括但不限於她只會見一位社福
I I
主任一次,命中沒有寫下她探望女兒等等之説法,這種種説法在長達
J J
86 頁的 10/6/2021 聆訊錄音騰本多次出現,本席現不抽選在此判案書
K 內。 K
L L
72. 然而在整體上,本席只能重點考慮前述的 6 份社福報告,
M M
及法定律師代表在本案的第 3 份報告的內容,及男女雙方及祖母在庭
N
上的供詞及陳述,按照法例的指標,作出考慮哪一方家長獲得女兒的 N
O 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最能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O
P P
總結
Q Q
R 73. 自 2019 年開始,女兒經已與祖母及姑媽居住至今,調查 R
所得,女兒獲得妥善的照顧,雖然男方並非一同居住,原因只是男方
S S
不希望女方產生顧慮,或不必要的誤會,因為女方依然執著地指男方
T T
U U
- 25 -
由此
A A
有性罪行犯罪記錄。縱然如此,男方亦會在工餘時間與女兒會面,協
B 助跟進功課及安排親子活動,女兒對現行的居住及照顧安排,亦感到 B
喜悅,女兒清晰地向社福主任説出自己意願是維持現況。同時,女兒
C C
亦希望能繼續這數年來與母親通過視像探視的安排。事實上,女兒亦
D D
有反映曾經聽到女方講出一些奇怪的説話,令她感到不安及困擾。
E E
74. 綜合各方面的考慮,本席認為現階段由男方獲得獨有管
F F
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最能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換而言之,法庭是
G G
接納社福主任及法定律師代表的意見。對於探視方面,法庭同樣認為
H 現階段繼續以電話探視形式較為妥當,過往亦行之有效,探視的次數 H
及每次探視的時間長段,法庭認為應彈性處理,無須刻意規範次數及
I I
每次視像探視時間的長短。
J J
K 75. 對於留宿探視方面,從本席在審訊時觀察所得,並配合 K
女方所出示的文件,包括電郵的內容,女方的精神狀況確實令法庭憂
L L
慮。因此,在沒有任何女方的醫療報告(包括但不限於精神科報告),
M M
以供法庭考慮女方的精神狀況的情況下,本席認為現階段不適合頒發
N 任何留宿探視的命令。 N
O O
76. 倘若女方願意配合,向法庭提供她最新近的醫療報告(包
P P
括但不限於精神科報告),她可提出申請更全面的探視安排。
Q Q
判決及命令
R R
S S
77. 本席現頒令如下 :
T T
U U
- 26 -
由此
A A
B
(a) 男方 (呈請人) 獲得女兒的單獨管養權、照顧及 B
管束權;
C C
D (b) 女方 (答辯人) 獲得女兒的合理探視權,將只會 D
E 以視像通話形式進行,探視次數及每次的時間 E
長短,雙方家長自行協商,但必須配合女兒的
F F
學業及作息時間為首要考慮;
G G
(c) 倘若雙方家長未能自行協商探視安排,可向負
H H
責本個案的社福主任尋求協助;
I I
(d) 如無法庭許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將女兒帶離香
J J
港,及
K K
(e) 現階段沒有面見探視、平日留宿探視及學校長
L L
假期留宿探視的安排。
M 78. 本席亦須要社會福利署監管個案 6 個月,並在監管期完結 M
N 後 14 天內向法庭提交報告。 N
O O
訟費
P P
79. 本審訊涉及一名家庭女兒的管養權、照顧、管束權及探視
Q Q
權的爭議,此類案件的一般訟費原則,是除非一方在訴訟時的行為極
R R
為不合理,否則訟費方面應不作命令。
S S
T T
U U
- 27 -
由此
A A
80. 就本案而言,女方處理這次訴訟的方法,是否與她的個人
B 精神狀況有關,不得而知。在欠缺相關的醫療報告下,罔然視作為女 B
方不合理的訴訟行為,並不正確,亦欠公允。
C C
D 81. 因此,在訟費方面,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本席決定不作 D
E 任何命令。 E
F F
82. 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判案書頒下
G 14 天內作出申請,否則成為絕對命令。 G
H H
I (翁喬奇) I
區域法院法官
J J
K K
呈請人:由李志芬律師行轉聘蔡兆昇大律師代表
L L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M 法定律師代表: 由鄭鎮潮律師代表本案之女兒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