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詩穎案 DCCC1248/2023

受僱運送毒品如何判刑?

部分罪名成立
控罪一及管有罪成立,控罪二販運罪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4/10/2025[2025] HKDC 17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詩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鄧詩穎於2023年6月6日凌晨駕駛輕型貨車,在深水埗大南街附近警方路障被截停。警方在她手持的銀灰色紙袋內搜出54包氯胺酮及4包可卡因,另在她褲袋內搜出一小包可卡因,並發現現金港幣6,290元。被告人承認有人以港幣500元聘請她把紙袋由新蒲崗運往深水埗,但聲稱不知道袋內載有毒品;她亦承認褲袋內的可卡因供自己吸食。被告人否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質疑錄影會面並非自願及存在不公平情況。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被告人在運送紙袋時是否知道內有危險藥物並具有販運意圖;褲袋內的可卡因是否為販運而管有;以及錄影會面是否在自願及公平的情況下作出。控方依賴直接、環境及錄影會面證據;辯方則指證人不可信、存在未檢取的黑色膠袋,且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法庭以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為出發點,並可從已證明事實作出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同時評估各項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法庭接納警員證供及錄影會面,認為被告人具成熟心智,會面時能自由回答及提出辯解,故不存在威迫、利誘或不公平情況。深宵運送、來源及收貨資料不明、報酬說法矛盾、透明袋內毒品明顯可見及分裝數量眾多,足以推論她知道所運送的是危險藥物並意圖販運。依《危險藥物條例》及黎錦發的原則,控方毋須證明她知道毒品的具體種類。至於褲袋內毒品,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販運用途。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Kwong Wing On & Another HCMA 574/1996,指出證人證供的細節差異並非必然破壞可信性;引用 R v Exall(1866)176 ER 850,說明多項環境證據可互相結合形成有罪結論;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志偉 CACC 384/2012及 Shepherd v R(1990)170 CLR 573,說明應整體評估有罪推論;並依黎錦發 [2019] HKCFA 36,確認毋須證明被告知道具體毒品種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二的販運危險藥物罪不成立,但就褲袋內可卡因的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明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環境證據可透過累積效應證明知情及販運意圖,而非須逐項證據單獨達到排除合理疑點的程度。法院亦強調應整體觀看錄影會面,不應以片段內容推翻其自願性。案件只處理定罪,刑罰另行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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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運送紙袋但聲稱不知道內有毒品,會否構成販運罪?
A.

可以。法庭可根據深宵運送、包裝透明、毒品分成多包及其他環境證據推論知情和販運意圖。本案控罪一因此罪名成立。

Q.販運危險藥物是否必須知道是氯胺酮或可卡因?
A.

不必。控方只須證明被告知道所管有及運送的是危險藥物,無須證明她知道具體種類。本案法庭依此裁定控罪一成立。

Q.褲袋內藏有一小包可卡因是否必然代表作販運用途?
A.

不必然。法庭須有足夠證據證明販運用途;本案雖不接納自用辯解,但仍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小包可卡因用作販運,故控罪二販運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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