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運等案 DCCC460/2020

破壞車輛及藏毒是否有罪?

部分罪名成立
部分被告罪成,部分控罪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頌然11/12/2021[2021] HKDC 155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運、香志強、劉廣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頌然

案情摘要

第一至第三被告涉及一連串與車輛及危險藥物有關的控罪。第一、第二被告被指於2019年12月10日共同破壞私家車BA276,翌日再聯同其他人士到停車場偷取車內物品;第一被告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開山刀。第二被告承認無有效駕駛執照及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並被控販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第三被告則被控販運毒品,但承認管有毒品。控方主要依賴閉路電視、車輛及衣物證據,以及第一、第二被告的警誡下招認。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控方能否以閉路電視及其他環境證據證明被告身份及共同犯罪;第一、第二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及公平;破壞車輛是否涉及取用運輸工具的協議;第一被告是否明知並無合理辯解地管有攻擊性武器;第二、第三被告管有毒品的用途是否為販運。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控方須按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證明每項控罪,被告沒有證明清白的責任。就第一被告而言,警方未能證明其招認證據自願且公平,相關證據被排除;但閉路電視、衣物、車匙及其他環境證據足以證明其參與破壞及串謀偷竊。第一、第二被告共同接近及處理BA276,並互相配合,證明刑事損壞及偷竊協議,但不足以證明取用車輛的協議。第一被告知悉車內有刀,且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第二被告持有毒品、大額現金及涉及交收的證據支持販運推論;第三被告的自用證供未被排除,故販運未獲證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及Turnbull原則處理影像辨認;依R v Galbraith處理無需答辯陳詞;引用HKSAR v Okafor說明招認呈納性程序;並參考R v Clevous Errol McCalla及R v Ng Wai Hung & Ors處理武器的管有及可及性。《公安條例》第2條界定攻擊性武器。

裁決與命令

第一、第二被告就串謀取用運輸工具罪不成立,但兩人均被裁定刑事損壞及串謀偷竊罪成立。第一被告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第二被告就駕駛及保險罪認罪並就販運毒品罪成立。第三被告販運罪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本判決未處理刑罰。

判決啟示

影像辨認可由法官按影像清晰度、衣物、步姿、車輛及其他環境因素綜合評估。招認即使非以威脅取得,若在未適時警誡、疲倦或不公平情況下取得,也可被排除。毒品數量及市值本身不足以排除自用可能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閉路電視能否證明被告參與破壞車輛?
A.

可以。法庭可把影像清晰度、衣物、步姿、車輛及其他環境證據綜合考慮。本案法庭據此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刑事損壞罪成立。

Q.警方未及時警誡取得的招認可否使用?
A.

不一定。即使沒有明顯威脅,若招認是在疲倦或其他不公平情況下取得,法庭可將其排除。本案第一被告的所有招認均未獲接納。

Q.持有一定數量毒品是否必然構成販運?
A.

不會。數量及市值只是考慮因素,控方仍須排除自用的合理可能性。本案第二被告被裁定販運罪成立,但第三被告僅被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