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興東案 DCCC822/2021

逃避警方危險駕駛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0個月
四罪同期判囚十個月並停牌三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10/12/2021[2021] HKDC 16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興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1年7月2日凌晨駕駛私家車遇警方路障,未有停車並加速逃走。警方多次透過揚聲器要求停車,被告人仍以時速100至120公里行駛、橫越雙白線、衝紅燈及作之字形行車。截停時,他更把車向右駛向警長,令警長閃避並扭傷背部。被告人當時正受停牌令約束,車輛亦沒有第三者保險。其後他承認四項控罪,另有多項刑事及交通定罪記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故意阻撓警務人員、停牌期間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的判刑。爭議包括高速逃避警方、罔顧道路使用者安全、違反停牌令及過往紀錄應如何影響刑罰,以及認罪折扣和各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危險駕駛的判刑必須具阻嚇作用,並須整體評估罪責,而非機械計算加重及減輕因素。被告人高速逃避警方、違反多項交通規則,並把車駛向警長,顯示自私地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及警員安全;停牌及沒有保險亦屬加重因素。四項控罪均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由於控罪一已反映其他控罪的加重情節,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Cooksley 原則,以及律政司司長訴房濟民、律政司司長訴潘永基及 Chan Chi Man 等案,確認危險駕駛須重視阻嚇及整體罪責。Ko Wai Kit Paul 說明阻撓或抗拒警員須具阻嚇性。陳慶雄案支持因停牌駕駛導致保險失效時作整體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控罪全部判處監禁,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0個月。另取消駕駛資格合共36個月,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停牌期間不得駕駛或領取駕駛執照。

判決啟示

判刑以危險駕駛罪的整體嚴重性為核心,即使沒有造成碰撞或傷亡,逃避警方、高速行車及危及警員仍可構成重大加重因素。駕駛改進課程未完成時,停牌可延續至完成為止。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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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逃避警方高速駕駛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高速逃避警方、超速、衝紅燈及危及警長均屬嚴重加重因素。被告認罪後,四項控罪最終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十個月。

Q.停牌期間駕駛又沒有保險會有甚麼刑罰?
A.

本案被告因停牌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分別被判監禁四個月,並被取消駕駛資格;相關刑期因整體量刑而與其他控罪同期執行。

Q.認罪後危險駕駛可否獲減刑?
A.

法庭以危險駕駛監禁十五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十個月。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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