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TSZ MING DCCC569/2025
替人暫存詐騙款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UNG TSZ M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Raymond Wong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1年5月2日開立涉案銀行戶口,至2022年5月26日結束。2022年2月至3月,因多宗欺騙案件而來的款項,包括10,900元、30,000元、30,000元及100,000元,存入該戶口。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間,戶口共有34,692筆存款及4,165筆提款,呈現暫時寄存詐騙款項的模式,涉及超過1,500萬元。被告於2025年認罪、承認案情並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的罪責及判刑。主要爭議包括涉案金額、被告背景、認罪折扣、檢控延誤,以及是否符合《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條而須加重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以涉案金額超過1,500萬元、交易期間約六個月、被告背景、減刑因素及相關判例為基礎,採用四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至36個月;由於被捕後至首次提堂存在但不屬嚴重的檢控延誤,再減四個月至32個月。法庭認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條件均已符合,批准加重刑罰申請,並增加25%,即八個月,故總刑期為4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以及 HKSAR v Lam Ka Sin also known as Mak Ka Sin [2021] 2 HKLRD 32,作為同類罪行的量刑參考。《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則支持加重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而被判罪成。法庭判處監禁40個月,包括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重的八個月。
判決啟示
涉案金額及交易規模可支持較高量刑起點;認罪及檢控延誤可獲扣減,但如符合第27條,加重刑罰可在扣減後的刑期上另行增加。判決亦顯示非同類前科仍會納入整體量刑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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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利用銀行戶口暫存詐騙款項會判多久?
本案戶口涉及超過1,500萬元及大量交易,被告認罪並獲考慮檢控延誤後,法庭因符合第27條而加重刑罰,最終判處監禁40個月。
Q.認罪及檢控延誤可否減少洗黑錢刑期?
可以。本案原定量刑起點為四年半,認罪後減至36個月,再因檢控延誤扣減四個月至32個月;其後仍因第27條加重八個月。
Q.非同類前科會否影響處理詐騙得益的判刑?
會。法庭會將被告的整體背景及前科納入量刑考慮,即使前科並非同類。本案被告有37項前科,法庭在判刑時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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