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Ho Wun 等人 DCCC107/2021

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遊行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12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D2 監禁10個月;D3 監禁6個月;D4 監禁10個月;D6 監禁6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D7 監禁8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D8 監禁6個月
七名認罪被告均因未經批准集結罪行被判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District Judge D Yau15/10/2021[2021] HKDC 13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n Ho Wun 等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 Yau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20年7月1日未經批准的遊行。2020年6月30日,部分被告在終審法院外舉行記者會,展示標語、呼喊口號並呼籲市民參加遊行,反對即將公布的《香港國安法》。警方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相關上訴亦被駁回。翌日,部分被告在銅鑼灣及灣仔帶領、組織或參與遊行,並透過社交媒體呼籲市民加入。遊行規模相對較小,警方介入後未能重新集結;當日交通受到嚴重影響。七名被告就各自控罪認罪,法庭遂處理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爭議包括:煽惑市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以及舉行、組織或明知而參與該集結,應如何衡量罪責與刑罰;集會規模、持續時間、暴力風險、各被告角色、認罪及個人因素如何影響刑期;同一事實背景下的刑期應否同期執行,以及與先前刑期如何適用整體刑罰原則。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一般判刑原則,按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及罪行嚴重程度,權衡懲罰、阻嚇、復和及個人因素。煽惑對象是全港市民,且經媒體廣泛傳播;即使遊行規模較小、原意和平,仍有局勢演變為暴力的固有風險,故須即時監禁。組織者的領導程度及希望遊行持續的意圖影響罪責;較次要角色、及時認罪、社會貢獻和健康狀況則可減刑。基於各控罪源於同一事實背景,相關刑期同期執行;但部分刑期須與先前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短期內重犯。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納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所概述的集結罪判刑原則:按案件嚴重程度調整懲罰及阻嚇的比重,嚴重案件通常須即時監禁。法庭亦參考 HKSAR v Chan Ho Wun 等先前案件及整體刑罰原則,決定部分刑期與先前刑期分期執行;另有引用 HKSAR v Chow Ting 等判刑案例。

裁決與命令

七名認罪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D1十二個月、D2十個月、D3六個月、D4十個月、D6六個月、D7八個月、D8六個月。D1、D6及D7各有部分刑期須與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D3、D4、D6及D8的第三項控罪獲准存檔,不予起訴,除非法庭許可。

判決啟示

判刑反映即使集會規模有限且原意和平,面向全港市民的煽惑及未經批准集結仍可能因公共秩序與阻嚇需要而判即時監禁。法庭須個別評估角色及減刑因素,並以整體刑罰原則避免刑罰失衡;但短期內再次犯下同類罪行,可導致部分新刑期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遊行會被判監嗎?
A.

法庭認為面向全港市民的煽惑具有嚴重性,且存在局勢演變為暴力的風險,因此判涉案認罪被告即時監禁;D1、D2及D4的煽惑罪刑期分別為十二、十及十個月。

Q.組織未經批准遊行但遊行規模較小,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考慮遊行規模、各被告角色、認罪及個人因素後,判組織罪被告即時監禁六至十二個月;D1判十二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各判六個月。

Q.新罪行的刑期會否與正在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
A.

法庭依整體刑罰原則,命令D1、D6及D7的新刑期大部分同期執行,但分別有三個月、兩個月及一個月須分期執行,以反映短期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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