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雅桐等案 DCCC314/2020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其他 · D1 監禁34個月;D2監禁27個月;D3教導所
三名被告分別監禁或判入教導所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9/9/2021[2021] HKDC 12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雅桐、陳彥希及張境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2019年11月13日晚,超過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聚集、堵塞道路,並多次向旺角警署投擲汽油彈、硬物及玻璃樽,警方多次警告及施行驅散行動。三名被告均在前線或示威者群體中被拍攝,翌日凌晨被捕。案發時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分別為19歲、21歲及18歲,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的判刑如何按暴動規模、持續時間、暴力程度、對公共秩序的影響及各被告的參與角色而定;並須考慮年齡、背景、悔意、認罪時間、過往紀錄及教導所報告。控方指案件嚴重;各被告則以年輕、參與程度有限、無案底及求情因素要求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暴動罪判刑原則,評估事件是否預先計劃、參與人數、所用武器及暴力、持續時間、警方警告、造成的公共滋擾、威脅及被告角色。案中超過100人堵塞道路,持續一個多小時並投擲多枚汽油彈,整體嚴重程度支持四年半或以上的監禁起點。然而,沒有證據顯示三名被告是領導或號召者,且沒有嚴重人命傷亡。第一被告按無案底及個人情況以約四年為起點,再因審前認罪獲有限扣減;第二被告參與時間短、位置較後,刑責顯著較低;第三被告案發時17歲,教導所報告正面,適合以教導所處分。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HKSAR v Leung Tin Kei) [2020] HKCA 275列出暴動判刑的多項考慮因素,包括規模、暴力、持續時間、威脅、公共滋擾及被告角色。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則支持審前較遲認罪只能獲約四分一刑期扣減。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均因暴動罪被判刑:第一被告監禁34個月;第二被告監禁27個月;第三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判刑反映案件嚴重性及各人的不同參與程度、年齡和求情因素。

判決啟示

暴動案件的判刑高度取決於個案事實,其他案件的指導作用有限。即使被告沒有直接使用武力,身處前線、協助推進或以掩護物參與,仍可構成嚴重參與;年齡及教導所報告則可能影響處分方式。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參與暴動但沒有親自投擲汽油彈會否坐牢?
A.

可以。法庭會考慮被告是否在前線、協助推進或以掩護物參與整體暴動,而不只看其有否親自使用武力。本案第一及第二被告均被判監禁。

Q.暴動罪判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暴動是否有計劃、參與人數、武器及暴力、持續時間、警方警告、公共滋擾、造成的威脅及被告角色。本案整體嚴重程度支持四年半或以上的判刑起點。

Q.年輕及沒有案底可以避免暴動罪監禁嗎?
A.

年輕及無案底屬求情因素,但不必然避免監禁;結果仍取決於參與程度及案件嚴重性。本案第二被告監禁27個月,第三被告因案發時17歲及報告正面而判入教導所。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