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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16/2021
C [2021] HKDC 118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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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3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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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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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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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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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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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林芷瑩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陳國維先生及陳李隆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憲文 N
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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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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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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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違 T
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8 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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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
C 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 C
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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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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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案情撮述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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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發日,證人警員 17550 高先生在下午 1650 時開始在灣
H 仔北交通交匯處警方車輛內等候調派。1900 時被安排到銅鑼灣一帶佈 H
I 防。由總警司告知黃泥涌道和禮頓道交界有多名示威者進行非法集結 I
後,證人在 1915 時到達體育路上靠近黃泥涌峽道天橋一方的車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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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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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 約 5 分鐘後,證人開始沿體育路向黃泥涌道前進。到達黃 L
泥涌道時候,證人見到約 30 公尺外的前方有約 50 名有裝備示威者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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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他們大部份身穿黑衣,當中有人使用包括防毒面具,護目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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罩,頭盔,護甲等裝備。證人在盤問中確認不是所有人均穿戴著這些
O 裝備,即使穿戴也可能會有不同組合。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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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證人在該 50 多人當中留意到站在黃泥涌道行車路上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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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被告人當時戴著眼鏡,面部下方包著一塊黑色面巾,遮擋著口
R 和下巴,穿著黑色短袖 t-shirt,綠色長褲,黑色波鞋,背著黑色背包, R
手持一把黑色雨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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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黃泥涌道上的 50 多名人士在見到證人等穿著防暴裝備
C 的警員後就立刻掉頭向禮頓道方向逃跑,而證人和其他同僚就馬上追 C
趕,在約 10 秒內奔跑了約 60 公尺距離後趕上被告人,同僚拉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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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背包後被告人向前跌倒,證人隨即和同僚一起將被告人按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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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約 5 分鐘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了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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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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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6. 被告人初犯。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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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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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7. 案發時被告人 23 歲,現年 25 歲,單身,與父母同住葵涌。 K
被告人兩位姊姊則各有自己家庭和生活。被告人中五畢業後考取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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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安全健康局的「安全健康督導員(建造業)證書」,也持有「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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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及風險管理」高級文憑,是地盤安全綠卡持有人,在案發時段受
N 聘於恒威集團為地盤「安全監督」,月入一萬八千元。由於被告人父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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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已經退休,他是家裏的經濟支柱,並肩負照顧老人家的擔子。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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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人的父母、姊姊、現任和前任上司、中學同學為被告
Q 人撰寫求情信件,內容顯示被告人過去一直是一個孝順父母,勤奮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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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樂於助人及充滿熱誠的青年人。被告人在等候審訊期間一直努力 R
工作,沒有放棄,繼續在自己選擇的專業中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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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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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根據公安條例第 18(3)(a)條,循公訴程序就非法集結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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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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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上訴庭在 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 [2018] 2 HKLRD 6991一 F
案中清楚訂下非法集結判刑的首要作用是懲罰與阻嚇這判刑原則,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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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以下判刑導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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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法庭在決定適當的刑罰時,需要考慮干犯涉案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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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關情節。就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本席認為有關干犯
罪行的情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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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暴力行為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的,若
K 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K
(2) 施行暴力者人數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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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
M 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M
(4) 使用暴力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力的所在之處、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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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目及範圍;
O (5) 暴力行為維時多久,包括暴力行為有否拖長;經警 O
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覆警告後,是否仍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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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
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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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R (7) 即使沒有財物損失或破壞,也沒有人受傷,但暴力 R
行為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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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R 4/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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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8)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予程度,如除自己有參予非法集 B
結或使用暴力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
C 鼓吹他人參予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 C
視乎實際情況,任何案件都可能有其他需要考慮的罪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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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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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本案中,根據現場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身穿黑衣人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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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段站在黃泥涌道禮頓道交界位置欄杆上毀壞安裝在路上的閉
G 路電視鏡頭。成功後由其他在行車路上的人士將鏡頭拿起扔在地上進 G
一步將之毀壞。之後,畫面中又見到另一人在黃泥涌道木球會對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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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欄杆上將另一鏡頭拆下及毀壞,身旁人士打開雨傘提供掩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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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2. 此外,在皇冠假日酒店片段 19:13:47-19:15:00 時左右可以 J
見到一名戴著手套,拿著雨傘的人士從黃泥涌道路口方向進入禮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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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道上後隨即前往電車站,將雨傘掛在路邊鐵欄後就不斷用力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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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拿著的一個物體扔向地上,期間身邊有人加入協助,也有人圍觀。
M 該人明顯地是在嘗試在暴力地毀壞該物體。這些暴力行為均為法庭判 M
刑時必須考慮的整體案情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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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跟據錄影片段內容,參與暴力破壞的人相對不多,所拍攝
P 到的暴力均針對財物,只使用簡單的工具,範圍不大,暴力持續時間 P
就只是片段見到的時間,不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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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雖然根據當時環境,出現這程度的暴力破壞可以預見,但
S 是沒有證據顯示與被告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有預謀地作出這 S
樣的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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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自己曾經使用暴力,或他曾經安排、
C 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予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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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然而,涉案非法集結的規模不少,若以從禮頓道湧入黃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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涌道的人數為基礎計算必定過百。包括被告人在內的示威者的穿著和
F 裝備顯示他們有計劃和預謀參與非法集結。從片段中見到在被告人被 F
拘捕後黃泥涌道口有建築物外牆著火,反映出被告人有份參與的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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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結的嚴重程度已經發展至如此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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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7. 被告人蒙面,及其他人配戴防毒面具及口罩遮蓋面容來參 I
與非法集結以隱藏身份,令他們更大膽和得到更多的互相支持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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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8. 此外,當控方證人警員在體育路進入黃泥涌道行車道上佈 K
L 防時候,站在前方的被告人沒有即時撤離,而是直至防暴警員有所行 L
動後才轉頭逃跑,在被趕上推倒地上後又不斷掙扎,令發生暴力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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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風險進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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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一如上訴庭在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2020] HKCA 9902 一 O
案中強調:「參與非法集結對公共秩序構成威脅,是因為參與者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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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作為而非個人 」,被告人必須就案發時候黃泥涌道一帶的其他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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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非法集結的人士的以上提到的暴力行為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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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R 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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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於判詞第 3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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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雖然被告人過去一直奉公守法,有正當職業,對社會有一
C 定貢獻,但是根據本案嚴重程度和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加上上訴庭有 C
關判刑必須達至懲罰和阻嚇作用的指引下,本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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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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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1. 考慮到本案所有有關情況,本席採納 7 個月監禁為量刑基 F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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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2. 透過辯方呈堂的求情信件,本席得知在他家人、同事和朋 H
I 友眼中,被告人擁有善良的本質,過去一直行為良好,在被拘捕後繼 I
續勤奮工作來支持和照顧父母。本席認為法庭應該給予被告人的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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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品格某程度上的肯定,因此決定減刑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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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3.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任何認罪後量刑扣減,因此 L
被告人的最終刑期為 6 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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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游德康 ) P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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