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21/2020
C [2021] HKDC 1122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821 號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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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H
I 賈鈞善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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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J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 K
日期: 2021 年 9 月 2 日
L L
出席人士: 黃恩寧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M
藍凱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延聘,
N 代表被告人 N
O
控罪: [1] 暴動 (Riot) O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P P
weapon in a public place)
Q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Possession of instrument Q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s)
R R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Possession of thing w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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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nt to destroy or damage property)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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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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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判刑理由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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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 被告被控四項控罪。他承認控罪一暴動罪,否認餘下三項 E
控罪,即控罪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三管有適合作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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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的工具,及控罪四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告承認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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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被裁定控罪一罪名成立。餘下三項控罪,控方申請存檔法庭不繼
H 續檢控被告。 H
I I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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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 因應示威者佔據香港理工大學(理大),警方遂圍繞理大 K
設置封鎖線。網上有人呼籲分散警力,顯然是給予理大內的人支持。
L L
M M
3.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3 時 46 分,警方得悉有多名示
N 威者架設路障,當中有人向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投擲汽油彈,於是 N
派員前往現場。於午夜過後約 0 時 5 分,警長 2084 與隊員到彌敦道
O O
與咸美頓街交界設置防線。約有 100 名示威者,大部分人身穿黑衣戴
P P
頭盔及口罩在警方防線約 40 米前聚集。示威者用雨傘及木板設置障
Q 礙物,向警方防線照射雷射筆和投擲汽油彈,其中一些汽油彈爆炸。 Q
示威者亦衝向警方防線。儘管警方重複發出警告,示威者繼續向警方
R R
防線投擲汽油彈,導致附近一個招牌著火。警方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彈
S S
驅散示威者。示威者暫時撤退,待警方停止驅散行動時又再衝向前向
T 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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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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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 於 0 時 25 分左右,警方向前方的示威者推進。大部分示 C
威者逃跑,而前面一排 20 人逐步後退,當中多數人手持雨傘,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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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站在木板後面。當控方第一證人警長與示威者相距約 15 至 2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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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當中約有 3 人仍不離開。控方第一證人與隊員從後追截他們,
F 但只能成功制服被告人。被告人被制服時不理會警告,激烈反抗,試 F
圖逃走。控方第一證人要給被告戴上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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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5. 被告被捕時衣著全是黑色,背著背囊,戴著防毒面罩。控
I 方第二證人其後在被告人的背囊發現一些物品,檢獲為證物,當中包 I
括一枝約 40 厘米長電筒棍,一枝約 50 厘米長,斷掉的行山杖,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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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18 厘米長扳手,及一罐打火機液體。
K K
L 6. 被告人被警誡下保持緘默。 L
M M
暴動罪基礎
N N
7. 案發時,被告人連同約 100 名身分不詳的人在旺角彌敦道
O O
近咸美頓街集結,參與由其本人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組成的暴動,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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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推展該暴動。
Q Q
刑事紀錄
R R
S S
8. 被告人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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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被告背景
C C
9. 被告人於 2002 年 10 月 10 日在香港出生,現年 18 歲,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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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與家人包括母親,弟弟和祖母同住。他的教育程度達至中六。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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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在運動上亦表現出色,是校內籃球隊的要員,
F 亦積極參與其他課外活動來擴闊自己視野。被告人呈交其學校成績 F
表,學生活動記錄表,企業家精神計劃參與證書,及求情信共 15 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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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法庭參閱。
H H
I 10. 辯方對上訴庭在梁天琦案列出的 12 項判刑考慮因素作出 I
以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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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 沒有證據顯示本案的暴動有預先策劃或預謀。雖然 K
L 參與的示威者有一定的合作安排,例如架設路障和 L
組織防線,但談不上計劃周詳。
M M
N (2) 參與暴動人數方面,根據控方案情,示威者的防線 N
O 由約 100 名示威者組成,而前線的大概有 20 人,被 O
告人是其中一名。
P P
Q (3) 暴力程度方面,暴動者有向警方防線擲磚頭和汽油 Q
R
彈,期間導致附近一個廣告牌著火,有一定的嚴重 R
性。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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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 發生暴動的時間是凌晨時分,範圍限於一個交界
C 位。鑒於當時非繁忙時間,交通流量應該不高。以 C
暴動規模而言,本案的暴動規模不算大。
D D
E E
(5) 本案的暴動歷時約 30 分鐘。根據控方案情,暴動約
F 在 0 時 5 分開始,被告人在 0 時 30 分被拘捕。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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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案的暴動雖然破壞了一個廣告牌,但沒有造成市
H H
民或警員受傷。
I I
(7) 暴動涉及暴動者在其防線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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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彈,固然對於在場的警員造成一些風險。然而,
K 暴動者的這些行為,似乎主要目的在於阻止警方推 K
L 進,而非對警員造成身體傷害。在場警員亦有足夠 L
裝備,配備催淚煙和橡膠子彈等武器,與暴動者的
M M
配備相比不算懸殊。因此,辯方認為所造成的威脅
N N
的嚴重性應該有限。
O O
(8) 暴動期間,現場交通確實受了阻礙,對公眾造成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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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的滋擾。 然而,當時是凌晨時分,交通流量應該
Q Q
不高,因此對公眾造成的滋擾有限。
R R
(9) 沒有證據顯示本案對於社群關係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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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0) 撇除需要動員警力外,本案應該沒有對公共開支造
C 成負擔。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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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告屬於暴動者前線的成員之一,但沒有證據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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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擔當領導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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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在暴動發生期間帶備了一些武器和工具,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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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被告認罪的情況下,控方只會邀請法庭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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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控罪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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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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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1. 藍大律師替被告求情指出,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 K
認罪,展現真誠悔意。被告初犯,有良好背景,乃是受社會氣氛影響,
L L
因而在一念之差下犯案。辯方希望法庭盡量採納一個同類型案件中較
M M
低的量刑基準,並在認罪扣減外,給予被告進一步扣減,令他汲取這
N 次沉痛的教訓的同時,不至於摧毁他的希望。辯方向法庭呈交文件來 N
O 證明被告已獲公開大學取錄修讀 2021 - 2022 年度的科目,(1) 為 O
Higher Diploma for Legal Executives (Year 1),(2) 為 Higher Diploma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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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ychology (Full-time),惟是被告要面對在本案干犯的罪行刑責,只能
Q Q
暫時放棄這就讀機會。辯方呈上被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在信中,被
R 告透露自己的內心感受,懊悔自己的過錯不單影響自己,還有家人和 R
關心他的人,及寄望於將來。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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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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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考慮
C C
12.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根據公安條例第 19 條,此罪行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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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是監禁 10 年。在區域法院,被告人最高可以被判處 7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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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3. 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一案,闡述 F
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上訴庭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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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維護法治這核心價值。因此,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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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維護公共秩序有
I 助提供一個安全及穩定的社會環境,讓個人行使權利,包括集會及言 I
論自由的人權,來表達想法及追求目標。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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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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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法律是絕不容許
L 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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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上訴庭同時提醒下級法庭在判刑時,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
N N
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而法庭在判刑時
O 必須要引用適當的判刑原則,並且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處以適當的判 O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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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15. 在量刑時,本席考慮如下。根據控方案情,本案的背景是
R 因為警方將理大封鎖,網上有人呼籲分散警力,故此有人響應,本案 R
是由此發生。本席相信在現場出現的示威者是響應呼籲而來,並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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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有計劃。在案發地點約有 100 名示威者在警方防線前聚集,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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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示威者向警方防線照射雷射筆,投擲磚頭及汽油彈。從此來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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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大規模的暴動。從被告人被捕的過程更可見,當警員向前推進時,
C 大部分示威者已經逃跑,剩下前排 20 個人當中包括被告。當警員更 C
加接近時,只有 3 人未離開。警員追截但只能成功制服被告。從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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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來理解,沒有跟隨其他人離開的 3 個人並不是在路障留守來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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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迫的警員,有可能他們三個不知所措,亦可以說參與暴動的示威者
F 之間是毫無默契或組織可言。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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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根據控方案情,警方是於 0 時 5 分在案發地點設置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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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參與暴動的人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和汽油彈。從片段可見,示
I 威者與警方防線之間的路面有不少火頭,亦有一個廣告牌著火,有一 I
些擲出的汽油彈發生爆炸。辯方承認有一定的嚴重性,但認為這些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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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為主要目的在於阻止警方推進而並非要傷害警務人員。到 0 時 25
K K
分,警方開始向示威人士推進,成功驅散在該處的示威人士。暴動發
L 生在凌晨時分,受影響的範圍只限於一個交界位置,本席同意辯方指 L
M
稱當時並非繁忙時間,交通流量不高。暴動歷時少於半小時。事件中, M
除了有一個廣告牌著火外,並沒有造成市民或警務人員受傷或公共設
N N
施受到破壞。至於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除了他是處於前線的暴動
O 者其中一員,控方沒有證據顯示他擔當領導者,或有安排,號召,煽 O
P 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媒體拍攝到暴動現場部分實況,但拍攝不到 P
被告人有何行為。
Q Q
R 17. 在量刑時,本席亦有考慮被告的求情理由。他現年 18 歲, R
S 犯案時只有 17 歲,是一名中學生。過往他沒有干犯任何刑事罪行。 S
辯方呈交的求情信包括被告的母親,弟弟,餘下絕大部份是他就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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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的多位老師為他撰寫,為被告求情之餘,亦表揚被告將要面對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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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責的精神壓力之下,在學習上沒有半點放棄,依然努力不懈來提升
C 成績,在品格方面尊師重道,願意扶助向他請教的同學,為班內帶來 C
正能量。呈交的文件當中有一份 2020 - 2021 年度第一學期成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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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見到被告的成績排名班中第一,操行取得 A-。從 2017 - 2018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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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動紀錄表可見,在運動方面,被告同樣表現出色。他也積極參與
F 課外活動,包括企業家精神計劃比賽,金融管理局講座,創科博覽等 F
等。本席認為被告可以説是一名有上進心,有理想,有目標,有抱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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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年青人。
H H
I 18. 辯方呈上多宗案例讓法庭參考,但指出其中兩宗區域法院 I
判刑的案件案情與本案接近,希望法庭採納其量刑起點。第一宗是香
J J
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雷爍鏗,DCCC 434/2020。第二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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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韓寶生,DCCC 771/2020。韓寶生案是本席較早之前判處的案件,
L 所以很清楚該案案情。若以嚴重程度來說,該案與本案各有不同之處, L
M
若以威脅警務人員的安全方面,本案無疑是比較嚴重。本席認為雷爍 M
鏗案的案情與本案相近,除示威人數方面超過 100 人聚集比本案人數
N N
更多,暴力程度同樣是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磚頭。該案原審法官
O 考慮過所有事實的背景及被告的情況,尤其是其角色等等,認為可以 O
P 4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考慮到被告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不少 P
法庭時間及資源,以及考慮到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理由,過往沒有
Q Q
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最終就暴動罪減為 3 年 9 個月監禁。
R R
S 19. 至於辯方呈交的其他涉及暴動罪的案例,案情與本案不 S
同。在楊家倫案,上訴庭指出,同類罪行(所指是暴動罪),但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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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和案情有别時,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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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見第 58
C 段)。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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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席認為本案案情與雷爍鏗案相近,此外,本席亦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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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英濠及另一人,DCCC 561/2020。該案也是因為
F 警方封鎖理大而起,同樣有群眾走近警方防線干犯暴力行為,包括向 F
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磚頭及其他物品。有媒體拍攝到兩名被告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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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包括拍攝到第一被告連同其他人將黃色路障推上天橋及其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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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逮捕,亦拍攝到第二被告隨人群跑下天橋後被警方制服。兩名被
I 告分別是 24 歲和 21 歲,皆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承認暴動罪,各被判 I
監禁 3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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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席小心考慮過本案案情,從控方提供的媒體拍攝到部分
L 事件的片段及相關截圖來看,屬於嚴重的暴動案件,但不是最嚴重的 L
程度。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的磚頭和汽油彈不小,而警員也施放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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涙煙及橡膠彈還擊來驅散示威者。在事件中沒有警員或市民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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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Tang Ho Yin(鄧浩賢) [2019] 3 HKLRD 502 是旺角暴動案其
O 中一宗案件,該案有 29 名警員受傷,上訴人被拍攝到向警員投擲磚 O
塊。原審法官採納 5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上訴人及早認罪可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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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一折扣,減為 3 年 4 個月。因為上訴人患有 ADHD,多獲寬減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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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最終判處監禁 2 年 10 個月。上訴人認為五年作為量刑起點過
R 高,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被上訴庭駁回。不過,上訴庭有指出以上訴人 R
S 的案情而言,認為 4 年 6 個月是合適的量刑起點。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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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本案被告犯案時年僅 17 歲,藍大律師沒有提出要求法庭
C 在判刑前先索取青少年罪犯相關的懲教署報告,只希望法庭採納一個 C
同類型案件較低的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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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F [2019] 1 HKC 296 案指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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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安寧的社區,
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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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I 60.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 I
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
J 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J
61.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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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
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
L 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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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可見,犯案人的年紀,有良好背景並非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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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本席小心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從辯方為被告求情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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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可見,被告的學業成績不算是甲級學生,但在干犯本案罪行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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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他舊校的 2017/2018 學生活動紀錄表可見,被告已顯示出他比一般
Q 學生更有遠見,他為自己的前途著想,參加了另類的課外活動,例如 Q
企業家精神計劃比賽,香港金融管理局講座,生態文化導賞,創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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覧等等。被捕後,他清楚知道自己必然要負上刑責和後果,他的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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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將來就業前途必定受到影響,但他依然在學業上努力不懈,獲得公
T 開大學錄取。他就讀中六的多名老師包括他的班主任,訓導主任皆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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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撰寫求情信,一致給予被告很高很正面的評語。本席選擇一封由
C 他的數學科老師撰寫的求情信來讀出,因為此求情信令本席深深感受 C
到被告的良好品格及其真誠悔意。在信中,該老師道出以下:「我是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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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數學老師,他是本年度中六的插班生,雖然只認識他短短半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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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但也感到他是一位守規,有理想,對自己有要求的同學。為了提
F 升自己的成績入讀心儀的社工學系,選擇本年度重讀。期間他虛心學 F
習努力操練,期望自己的數學成績比去年提升。另外,他亦是一位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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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蹈矩的學生,縱然他被編入了一班較弱的班別,有部份同學是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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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散,不守規的同學,他亦未受影響。在這段期間,鈞善因着訟案的
I 關係,已承受很大的壓力,他亦不斷反省,而且這案件無可避免地會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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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他的升學就業前途,我相信他已在事件中汲取極大的教訓。我亦 J
深信經此一役,他日後行事定必戒慎急進。為此,我懇請法官閣下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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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善量刑時,能予以輕判,使他能重新出發,繼續尋找他的理想,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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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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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在考慮合適的量刑基準時,畢竟被告犯案時年僅 17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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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有良好紀錄,就控罪一坦白承認控罪,承認有參與暴動,控方案
O 情沒有證據顯示他在是次暴動擔當領導的角色。對被告人,本席認為 O
P 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 4 年。他適時認罪,刑期上可獲三分一折扣, P
扣減後應判處監禁 32 個月。從辯方提供的資料,本席相信被告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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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好勇鬥狠,無事生非的年青人,而是受到當時社會氣氛影響,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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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為香港社會出一分力,只因一念之差,做出違法的事。本席深信他
S 已經受到沉重的教訓,但他仍沒有放棄他的理想及前途,也有家人對 S
他的支持,故此,本席酌情給予被告兩個月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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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判刑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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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就控罪一暴動罪,本席判處被告監禁 3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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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許肇強) H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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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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