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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20/2019
C [2019] HKDC 115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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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9 年第 2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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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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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松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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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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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 年 8 月 14 日
M 出席人士: 馬耀添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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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凱霖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袁丁王律師行延聘, N
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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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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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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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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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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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案情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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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發地點是何文田美善同道 116 號 2/F 一個單位。該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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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居,不過事發時有關單位正在裝修,內裡無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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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主陳先生是在該單位工作的分判商,他在 2018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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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日發現失去一把電鎬及一把電鑽,共值港幣 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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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4. 閉路電視顯示,有一個人在 2018 年 3 月 25 日晚上七時許 K
進入該大樓,在大約三十分鐘之後離開。那人帶著兩個袋。事主陳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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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從閉路電視紀錄中認出該人是被告人。陳先生以前曾僱用過被告人
M M
在有關單位工作了兩天,日期為 2018 年 3 月 16 日及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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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8 年 4 月 6 日,警方在街上截查被告人。在警誡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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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承認他在涉案的單位外的紙皮下取得門匙入內,他從室內取走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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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的一把電鎬及一把電鑽,他把那兩件工具丟棄在一個垃圾箱。被
Q 告人說,他只是想整蠱陳先生,因為兩人有工資糾紛。辯方在庭上說, Q
陳先生每天應給被告人 900 元工資,但最終只發給他每天 700 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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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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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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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人現年 30 歲,他在 2010 年至 2019 年有五次定罪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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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涉及七項罪行,第四及第五項定罪分別是遊蕩罪及盜竊罪,都發
E E
生在本案之後。被告人在那兩宗案件同日(即 2019 年 3 月 12 日)在
F 裁判法院被判進戒毒所,他現在仍在戒毒所服刑。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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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告人其餘的定罪紀錄多和毒品有關,他沒有入屋犯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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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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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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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8. 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未婚,與父母及妹妹同住,被告人曾 K
任裝修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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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9. 律師指,涉案單位雖本是民居,但在案發時正進行裝修工
N 程,因此該單位可被視為非住宅處所去判刑。律師引述香港特別行政 N
區 訴 楊國生案(CACC 4/2006)支持上述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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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律師指一般入侵非民居處所而犯法的判刑起點為 30 個月
Q 監禁,但本案的判刑有下調空間。律師指,被告人在案發當日和女友 Q
鬧翻,所以吸了「冰」毒去舒緩情緒,這影響了他的自制能力,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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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不過律師確認,被告人在案發時知道自己在做甚麼,毒品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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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他的犯罪能力及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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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律師指,事主陳先生曾少發工資給被告人,被告人在案發
C 當日打算往有關單位搞亂內部裝修。被告人從荃灣區出發,那時是晚 C
上六時多,他要到有關單位向陳作出報復行為。被告人取得門匙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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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爆破門窗,亦沒有使用工具,不過被告人進入該單位後改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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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最後偷去陳先生兩把工具,然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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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律師指,被告人並非預謀犯案,他沒有詳細犯罪計畫,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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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個職業竊匪。律師指,被告人的犯案手法並不專業,他偷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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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亦價值不高,只值港幣 3,000 元。律師指出,案發時為一個星期
I 日,屋內無人,被告人沒有在犯罪過程中驚擾任何人,令人害怕或受 I
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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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13. 律師指被告人和警方合作,在庭上盡早認罪,他現在已經
L 十分後悔。律師指,本案為同類案件中性質較輕的一種。律師認為, L
最後的判刑起點可下調至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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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14. 律師指,被告人現在願意賠償事主陳先生的損失,數目為
O 3,000 元。律師希望法庭對被告人作進一步的減刑。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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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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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席同意有關的民居單位當時正在裝修,沒人居住,當時 R
室內亦沒人工作。因此,案發時,該單位可被視為非民居處所去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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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本案不涉及爆破行為,被告人只是在
C 門外取得門匙入屋。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為一職業竊匪,他的犯案手 C
法簡單,案中沒人受驚或受傷。不過,被告人不算一時興起而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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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案發前一小時已決定要到有關單位向陳作出報復行為。他從荃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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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出發,最後到了土瓜灣,這也算是有計劃的犯罪行為,只不過不需
F 任何精密籌劃。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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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本席同意本案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一般入侵非民居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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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犯法的判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但被告人不是專業竊匪,他的犯案
I 不涉及詳細計劃或複雜手法,亦沒有使用工具。被告人沒有使任何人 I
受驚或受傷。因此,基本判刑起點可下調至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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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被告人和警方合作,在庭上亦及早認罪,他可獲得全數的
L 三分一判刑扣減。另外,被告人願意悉數賠償事主陳先生損失的兩件 L
工具,共值 3,000 元。本席為此將被告人的認罪刑期再扣減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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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判他入獄 15 個月。〔按《戒毒所條例》第 244 章第 6A 條,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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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判超過 9 個月的監禁,他仍在服刑的兩項戒毒所羈留令即告終
O 止。〕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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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偉權 ) R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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