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天雄案 DCCC226/2019
無牌無保險駕駛致傷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天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案情摘要
被告人阮天雄承認七項控罪,包括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沒有報告傷人交通意外、擅自移動涉案車輛、盜竊電單車、偽造文件、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人偷取屬於梁澤淳的電單車及頭盔,套上他人遺失的登記號碼牌後駕駛。其後,他在轉入大路時沒有讓路,撞倒另一輛私家車,導致乘客林敬文失去知覺並骨折。被告人沒有報警,取走車匙後駕車離開。被告人案發時無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並有多次相關及不誠實罪行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七項認罪控罪的適當量刑,包括危險駕駛導致嚴重傷害的罪責程度、事故後離開及移動車輛的加重因素、盜竊電單車及偽造車牌的量刑,以及多項刑罰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駕駛行為較接近不小心駕駛,並請求較低量刑起點及認罪扣減;控方立場則由案情及紀錄反映罪責嚴重。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各罪的法定最高刑罰、案情嚴重程度、被告人的刑事紀錄及認罪因素逐項量刑。危險駕駛時,被告人在大路交界沒有讓路,且明知沒有駕駛執照及保險仍載客,並在傷者倒地後離去,構成重要加重因素。控罪一以兩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認罪減三分之一至16個月;控罪二及三各減至兩個月。盜竊罪、偽造文件罪及兩項駕駛罪亦按相關紀錄及目的量刑,再作總體性原則調整,認定總刑期32個月足以反映整體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 Cooksley、HKSAR v Lee Yau Wing、HKSAR v Chan Chi Chiu Louis、Poon Wing Kay、Pang Koon Wah、Chan Kwok Fai、Sin Kit Sang、Lau Sin Ting、Lam Ying Yu、Lei Tin Seng、房濟文,以及多宗盜竊電單車案件作比較。法庭參考其量刑幅度,但按本案無牌、無保險、肇事後逃離及重犯等具體因素作出獨立評估。主要法例包括《道路交通條例》第36A、56、57、42及111條、《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七項控罪均判監禁,總刑期為32個月。控罪一至三的刑罰同期執行,小計16個月;控罪四至七同期執行,小計20個月,其中12個月與前組刑罰分期執行。控罪一吊銷所有類別駕駛執照三年;控罪七另吊銷兩年,實際較長期間為三年。
判決啟示
本案示明,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會因無牌及無保險載客、導致乘客重傷,以及事故後不報案和離開現場而顯著加重。即使被告即時認罪,長期及同類刑事紀錄仍可限制扣減效果。法庭亦以總體量刑原則整合七項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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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無牌無保險駕駛撞傷乘客並離開現場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無牌、無保險、導致乘客重傷及肇事後離開均屬加重因素。被告承認七項控罪,最終總刑期為三十二個月監禁。
Q.撞傷他人後不報案及移走電單車會否另行判刑?
會。沒有報告意外及移動涉案車輛屬兩項獨立控罪,各判監兩個月,但兩項刑罰與危險駕駛罪同期執行。
Q.偷來的電單車換上假車牌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換上假車牌顯示被告意圖據為己有,加上其多次不誠實罪行紀錄,盜竊罪判監二十個月,偽造文件罪判監八個月,兩者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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