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Tsui King Wa DCCC461/2023

以假存款騙取貨品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年
十二項串謀詐騙罪判囚六年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Peony Wong27/8/2025[2025] HKDC 123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ui King Wa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Peony Wong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 Tsui King Wa 經審訊後,被裁定十二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罪成。案件涉及網上出售手機、平板電腦、名貴手錶、限量運動鞋及威士忌等貨品。被告以每張十元的禮券經自動櫃員機存款,卻輸入遠高於實際存款的金額,並傳送存款單照片,使十二名受害人交付貨品。第一及第十一項另涉及虛構重複付款,要求受害人退回款項。十二項交易在不足兩星期內發生,涉及總額653,900港元。被告曾有十項定罪紀錄,主要涉及不誠實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在犯罪集團中的角色、過往不誠實罪行紀錄的加刑作用,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四分之一加刑是否適當。辯方強調被告並非主腦、不知悉詐騙詳情及曾協助調查;控方則依賴罪行普遍性及對社會造成的損害。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被告雖非主腦,且沒有證據顯示他知悉對十二名受害人的具體詐騙,但其購買禮券、按指示作出虛假高額存款、拍攝存款單及協助查驗貨品轉售價,均屬關鍵及積極角色。十二項罪行在不足兩星期內針對十二人實施,涉及有計劃的多人網絡及高價貨品,並有虛構重複付款的額外欺騙。依據相關判例,法院採取嚴厲刑罰以產生阻嚇作用;被告不良及主要涉及不誠實罪行的紀錄亦構成加重因素。控方證明罪行普遍及對社會造成損害,故適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四分之一加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Leung Yiu Fai,指出針對公眾且卑劣的詐騙罪須採取嚴厲刑罰,通常即使涉款不高亦可由三至四年起步。法院亦依據 HKSAR v Wong Ming Chun,認為短期內多次犯下相類罪行屬嚴重情況。相關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

裁決與命令

法院按照整體性原則,對十二項罪行判處部分同期及部分連續執行的刑期。經考慮各項起點、被告紀錄及四分之一加刑後,總刑期定為六年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非主腦並不會排除對協助執行詐騙計劃者判處重刑。短期內針對多名受害人實施同類電子商貿詐騙,以及過往不誠實罪行紀錄,均可顯著加重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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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十元禮券製造高額存款騙貨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在計劃中扮演關鍵角色,並在不足兩星期內涉及十二名受害人及653,900港元,另有嚴重不誠實罪行前科,最終判處六年監禁。

Q.不是詐騙主腦也會被判重刑嗎?
A.

可以。法院承認被告不是主腦,也未必知道具體詐騙內容,但他負責購買禮券、作出虛假存款及傳送照片,屬關鍵角色,因此仍判囚六年。

Q.短期內多次網上詐騙會如何加重刑罰?
A.

法院指出,不足兩星期內連續針對十二名受害人犯案,涉及計劃、多人合作及高價貨品,並適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四分之一加刑,總刑期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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