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期間盜竊駕駛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允賢 DCCC1145/2017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並吊銷駕駛執照4年
被告人因多項盜竊及駕駛罪行被判監禁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28/9/2018[2018] HKDC 12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允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沈小民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允賢在停牌期間,於一個月內兩次盜竊電單車並駕駛。他從未考獲駕駛執照,且有多次刑事紀錄,包括販毒及擅取交通工具。2017年3月,他因擅取交通工具及沒有第三者保險 (third party insurance) 等罪行被判監禁四個月及停牌十二個月。出獄後約兩個月,他再次盜竊電單車駕駛,並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盜竊另一部電單車。兩次盜竊的電單車均有損毀,其中一部維修費達港幣8,000元。被告人承認六項控罪,包括兩項盜竊罪 (theft)、兩項停牌期間駕駛 (driving while disqualified) 及兩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如何對被告人林允賢的六項控罪進行量刑。控方指控被告人多次在停牌期間盜竊電單車並駕駛,其行為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嚴重威脅。辯方則求情指被告人偷取電單車僅為「貪玩」,並非作非法用途,且引用案例蘇栢倫 CACC 276/2013,指出該案情節比本案更嚴重,以爭取較輕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被告人從未取得駕駛執照,卻對駕駛電單車有強烈喜好,其行為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嚴重威脅。法官採納了兩組罪行的量刑起點:第一組罪行(首次盜竊及相關駕駛罪行)盜竊罪24個月、停牌期間駕駛6個月、無第三保駕駛6個月。第二組罪行(保釋期間再犯的盜竊及相關駕駛罪行)因在保釋期間干犯,每項控罪加刑3個月,盜竊罪27個月、停牌期間駕駛9個月、無第三保駕駛9個月。考慮到被告人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一扣減。最終,法官頒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被告人的整體刑責,並強調所有停牌命令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蘇栢倫 CACC 276/2013:辯方引用此案例,指出該案涉及兩組同類罪行,前後發生,且案情比本案更為嚴重,以爭取較輕的刑罰。法官在判詞中提及上訴庭對該案盜竊罪和處理贓物罪的量刑基準意見,但辯方律師強調這些並非量刑指引,僅為意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林允賢被判處總刑期32個月監禁。所有停牌命令同期執行,被告人被吊銷駕駛執照為期4年。法官頒令第六控罪的刑期(18個月)與第四、五、八、九每項控罪當中的兩個月及另與第一控罪當中6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以達致總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停牌期間駕駛及盜竊車輛的嚴重性,特別是被告人從未考獲駕駛執照的情況。法官在量刑時,不僅考慮了罪行的性質和被告人的犯罪紀錄,還特別指出在保釋期間再犯會導致加刑。此外,判詞也提及了上訴庭對類似盜竊罪行量刑基準的意見,但重申其並非強制性指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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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停牌期間駕駛電單車會受到什麼懲罰?
A.

在本案中,被告人因停牌期間駕駛電單車,被判處監禁,並被吊銷駕駛執照4年。

Q.在保釋期間再犯案會影響量刑嗎?
A.

會。法官在本案中明確指出,在保釋期間干犯的罪行,每項控罪會被加刑3個月。

Q.盜竊電單車的量刑基準是什麼?
A.

法官在本案中對價值港幣32,000元的電單車盜竊罪,採納了24個月的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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