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884A & 1013/2016(合併)
[2018] HKDC 11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84A及101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長賢(D1)
陸永基(D2)
方慧欣(D3)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18 年 9 月 7 日
出席人士: Ms Anita Ma,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Lam Tsz Ying,Priscili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Tang
& Lee 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Louis K Y Pau & Co 律師 Mr Poon
Yick Man,代表第二被告人
Ms Yap Ching Ching , 由 法 律 援 助 署 委 派 的 Joseph
Leung & Associates 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2-
A A
B B
控罪: [1] & [5]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D1 & D2
C [2],[3] & [9]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D2 & C
D3
D D
[4] & [8]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D2
E E
[7]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D1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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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判刑理由書
H --------------------- H
I I
1. 三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合共八項“串謀詐騙罪”罪名
J J
成立,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4 6 1 章《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
K 2 ( 3 )及 4 ( 2 )條並可根據第 2 0 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 5 9 C ( 6 ) K
條予以懲處。
L L
M 控方案情 M
N N
引言
O O
P
2. 本案因為 PW1 在 2016 年 3 月自首,故此入境處展開調 P
查。同年 5 月拘捕 D1 及 D2,7 月則拘捕 D3。
Q Q
R 3. 除了 PW1 自首外,在 2016 年 5 月尾及 6 月初入境處拘捕 R
本案的 PW2 至 PW9,他們在不同時間於 認罪,並且轉為控方證人,
S S
在相片認人手續中,他們成功辨認出 D1、D2 及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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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4. 本案原本有九項控罪,經審訊後,D2 被裁定第六項控罪
C 罪名不成立。 C
D D
第一項控罪(D1 及 D2)
E E
F
5. 2012 年 4 月,PW1 在 Uwants 網站看見一則 “即日快錢” F
的貼文,因此與 D2 會面。D2 說明為假結婚,並且帶同 PW1 往附近
G G
酒樓會合 D1、陳仙蓮 (假配偶) 及陳姊。D1 告知 PW1 假結婚的條件
H H
及酬勞。其後 D1 安排 PW1 申請寡佬證,再安排 PW1 及陳仙蓮在香
I 港律師樓辦理結婚手續,PW1 獲取$7,000 的酬勞。 I
J J
6. 201 5 年 PW1 致電 D1 詢問何時完成手續以及收取尾數,
K 後來得知需要再辦理寡佬證及申請結婚證明書。其後由於 PW1 沒有 K
L 得到確實的進度,PW1 決定在 2016 年 3 月 9 日向入境處自首,同年 L
4 月 25 日認罪。
M M
N 第二項控罪(D2 及 D3) N
O 7. PW2 因為欠債在網上找到一則“賺快錢”的廣告,後來得 O
P
知是假結婚的作為,因而與 D2 及 D3 有兩次見面: P
(i) 第一次在 2015 年 11 月 10 日:
Q Q
a) 申請寡佬證;
R b) 在律師樓辦理結婚證明書。 R
S (ii) 第二次是在數天後: S
a) D2 交上述兩份文件給 PW2,D3 亦在場。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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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8. 2015 年 11 月 18 日,一名林小姐通知 PW2 前往海南與邢
C 汝杰 (假配偶) 辦理結婚手續。完成後,林小姐給予 PW2$8,000,並 C
告知 PW2 需再到海南簽紙協助“假老婆”來港及短期探親手續。
D D
E E
9. PW2 明白邢汝杰與他結婚目的是來港定居,從而取得香
F 港身份證。 F
G G
第三項控罪(D2 及 D3)
H H
I
10. PW3 因為經濟拮据,在 Instagram 聯絡 D3,得知參與假 I
結婚的勾當。
J J
K 11. PW3 與 D2 及 D3 有兩次見面,分別為 2015 年 10 月 23 日 K
及 10 月 26 日。兩次均由 D3 帶 PW3 往婚姻登記處辦理寡佬證,兩
L L
次手續費由 D3 支付。取得寡佬證之後,D3 及 PW3 前往律師樓與 D2
M M
會合。
N N
12. 在 10 月 26 日當天,PW3 在律師樓會議室內根據 D2 電話
O O
內的資料填寫有關寧杰霖 (假配偶) 的資料於表格內。PW3 注意到所
P 填寫的名字與 10 月 23 日不同。 P
Q Q
13. 其後,D2 對 D3 說 11 月初在上水火車站有接頭人帶 PW3
R 往內地辦理假結婚手續,並吩咐 D3 需要保管 PW3 的回鄉證,直至 R
S
結婚當天手續完成。D3 通知 PW3 要前往海豐與寧杰霖結婚,PW3 S
把回鄉證交給 D3,PW3 同時收取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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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4. 2015 年 11 月 2 日,PW3 被安排前往海豐辦理結婚事宜,
C 並收到$20,000 酬勞。PW3 知道對方藉假結婚來港定居及取得探親簽 C
證。
D D
E 第四項控罪(D2) E
F F
15. 事發時,PW4 已離婚,他從 Facebook 看見一則假結婚廣
G G
告,其後與一名阿文見面,並根據指示到灣仔法院大樓申請絕對離
H 婚判令。取得文件後,阿文通知 PW4 聯絡 D2,D2 吩咐 PW4 辦理寡 H
佬證。其後 D2 再吩咐阿文帶 PW4 往律師樓辦理申請結婚聲明書手
I I
續。
J J
K 16. 2016 年 4 月,PW4 前往汕頭與魏彩月 (假配偶) 結婚。完 K
成後,一名姓陳的先生給予 PW4$11,000,PW4 亦知道魏彩月會以配
L L
偶身份來港探親,目的是取得香港身份證。
M M
第五項控罪(D1 及 D2)
N N
O 17. PW5 在 Uwants 網站見到一則“找快錢”的貼文,從而認識 O
P
D2。D2 知道 PW5 只有 19 歲,因此 D2 吩咐一名女同事安排 PW5 及 P
其母親往律師樓辦理未成年人士結婚同意書。
Q Q
R 18. D2 曾安排一名中國男子與 PW5 辦理假結婚,其後因為 R
S
對方與 PW5 直接聯絡,要求免去 D2,導致該次假結婚告吹。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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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9. D2 隨即另行安排潘孝波 (假配偶) 與 PW5 於 2015 年 9 月
C 25 日在律師樓辦理假結婚手續,D1 當時在場見證。完成後,D2 交 C
$20,000 給 PW5。
D D
E 20. 2013 年 9 月 16 日,PW5 因應潘孝波要求前往海南簽署文 E
件。
F F
G 第七項控罪(D1) G
H H
21. PW7 因欠債經朋友介紹認識 D1。PW7 曾經改名,D1 帶
I 同 PW7 往入境處申請改名文件,費用 由 D1 支付,D1 亦給予 I
J PW7$3,000。 J
K K
22. 2012 年 1 月 9 日,PW7 在律師樓首次與游興兵 (假配偶)
L 見面,同日註冊結婚,收取$2,000 酬勞。其後,D1 與 PW7 申請特快 L
M 回鄉證,D1 給予 PW7$2,000。 M
N 23. 其後,PW7 及 D1 前往福建辦理及簽署文件,PW7 知道 N
O 游興兵目的是來港找工作。 O
P 24. 在 2013 年至 2014 年中,PW7 入獄。出獄後,D1 致電 P
Q
PW7 要求她再度協助游興兵辦理探親簽證。PW7 拒絕,D1 在 PW1 Q
的家門貼紙條作出滋擾。
R R
S
25. 2016 年 5 月,D1 與 PW7 再次往福建公安廳協助游興兵 S
辦理簽證文件,PW7 同時獲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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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第八項控罪(D2)
C C
26. PW8 在一間提供婚姻註冊公司工作,D2 經常帶客人到該
D D
公司辦理結婚事宜。
E E
27. 在 2012 年 12 月尾,D2 詢問 PW8 作假結婚的意願。約一
F F
個月後,PW8 表示願意。
G G
28. 在 2013 年 2 月 14 日,D2 帶 PW8 辦理無結婚紀錄證明
H H
書,及後到律師樓辦理申請結婚聲明書,同時支付$3,000 予 PW8。
I D2 向 PW8 提供時間、地點及電話號碼與一名 A 君會合,目的是前 I
J 往開平辦理結婚手續。 J
K 29. 在 2013 年 2 月 17 日,A 君帶 PW8 到開平,PW8 首次與 K
L 楊燦光 (假配偶) 見面,兩人被安排簽紙結婚,事後 PW8 得到一筆 L
$15,000 報酬,PW8 得知楊是希望藉此申請來港。
M M
N 30. 在 2013 年 2 月 20 日,D2 帶 PW8 到入境處登記與楊已結 N
O 婚及申請來港一事,申請費用由 D2 支付。 O
P 31. PW8 曾經在 2015 年及 2016 年三次帶楊燦光過關。 P
Q Q
第九項控罪(D2 及 D3)
R R
32. PW9 在 2016 年 2 月是一名學生,當時欠下美容院一個數
S S
萬元的療程,當 PW9 看見一則可賺快錢廣告,便致電了解,因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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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了 PW9 與 D2 及 D3 有兩次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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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33. 在 2016 年 2 月 24 日,PW9 與 D2 及 D3 第一次見面。D2 C
逗留 5 分鐘後先行離去,D3 帶 PW9 到尖沙咀結婚登記處辦理寡佬
D D
證。
E E
34. 在 2016 年 3 月 1 日,PW9 再次與 D2 及 D3 在律師樓見
F F
面,並辦理申請結婚聲明書。
G G
35. 在 2016 年 3 月 7 日,一名男子帶 PW9 到汕頭與蔡炳君
H H
(假配偶) 辦理結婚事宜,該名男子給予 PW9 一筆$30,000 款項。
I I
36. 在 2016 年 5 月,PW9 因應蔡炳君要求到內地辦理證件。
J J
PW9 向 D3 報告,D3 回覆可得$2,000 至$3,000 報酬。
K K
L
刑事定罪紀錄 L
M M
第一被告
N N
37. D1 由 1993 年至 2017 年期間有 12 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
O O
有 3 項涉及入境處條例:-
P P
(i) 在 1993 年,D1 因協助及教唆他人管有偽造證件,
Q 被判入獄 4 年;同時亦因協助及教唆他人管有香港 Q
身份證,被判監禁 3 年,同期執行;
R R
(ii) 在 2002 年,D1 協助及教唆他人向另一人轉讓旅行
S S
證件,被判監 8 個月;
T T
38. 其餘控罪涉及毒品、賭博、應課稅品條例及傷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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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第二被告
C C
39. D2 由 2006 年至 2016 年有 4 項藏有毒品定罪紀錄。
D D
E 第三被告 E
F F
40. D3 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G G
個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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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第一被告
J J
41. D1 現年 63 歲,已婚,育有 4 名成人子女。D1 無業,由
K K
子女供養。D1 有背痛及氣管問題。
L L
M
第二被告 M
N N
42. D2 現年 32 歲,已婚,是一名汽車維修員,妻子是一名
O 家庭主婦。D2 有心臟問題,在本年 8 月曾往醫院作掃瞄,報告顯示 O
P
D2 心臟正常,D2 仍然投訴心胸痛,需要繼續接受檢查。 P
Q Q
第三被告
R R
43. D3 現年 24 歲,已婚,沒有子女,現職美容師,月入
S S
$12,000,與父母同住,每月供養父母$10,000。由 2016 年至 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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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D3 曾作慈善捐款合共$23,000,平均每月捐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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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求情 C
D D
44. 三名代表大律師指被告人並非主腦人物。
E E
判刑理據
F F
G 45. 三名被告面對的控罪非常嚴重。 G
H H
46. 辯方求情時引用 HKSAR v Kuo Ching-san DCCC 199/2015
I I
及 HKSAR v Wong Shan DCCC1134/2016,兩宗案件亦沿用裁判法院
J “假結婚” 的上訴判刑,一般“慣常1”判刑採納 18 個月為起點。 J
K K
47. 裁判法院的判刑以單一項控罪而言,最高為兩年,法庭
L “慣常” 採納 18 個月為起點,可見法庭認為必須重判以起阻嚇作用。 L
不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雄浩 HCMA 523/2012 一案第 8 段指出,
M M
此類案件並無量刑指引。
N N
48.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慶強 HCMA 462/2011 一案。上訴
O O
人為香港居民,曾參與兩次假結婚。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法庭
P P
採納每項控罪 18 個月,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兩年。
Q Q
49.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秋嬋 DCCC 1109/2012 一案,被告
R R
安排 20 名港人與內地居民進行假結婚。經審訊後,被告被判予 4 年
S 監禁。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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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冰清 HCMA 64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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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50. 另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君 DCCC 1055/2014 案件中,
C 被告人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被告安排三名香港居民與內地人登記 C
結婚,法庭採納每項控罪以 2 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當
D D
中兩項控罪的三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22 個月監禁。
E E
51. 在考慮判刑時,必須考慮案中案情的因素。辯方指三名
F F
被告並非主腦人物,但三名被告人在香港這邊是扮演重要角色,他
G G
們亦活躍地參與假結婚的步驟,是犯案過程中的關鍵人物,他們把
H 中港兩方連合起來。 H
I I
52. D1 在第一及第七項控罪中,協助 PW1 及 PW7 辦理所需
J 文件以備用作申請結婚之用。D1 亦用滋擾手法,施加壓力,迫使 J
PW7 就範,每天到 PW7 家門貼字條,目的協助游興兵取得簽證來港。
K K
L 53. D2 的角色也極為重要:- L
M M
(i) 他與 PW1 接洽,把 PW1 轉介到 D1 這邊處理;
N N
(ii) D2 與內地林小姐溝通後,由林小姐接手處理 PW2
在海南結婚手續;
O O
(iii) D2 提供寧杰霖的資料給予 PW3。D2 指揮 D3 工作,
P P
例如吩咐 D3 要求 PW3 交出回鄉證以確保 PW3 如
期出發往內地辦理假結婚手續;
Q Q
(iv) D2 亦指揮 PW4 辦理寡佬證及指揮阿文帶 PW4 往
R R
律師樓辦理申請結婚文件;
S S
(v) D2 指揮一名“女同事”安排 PW5 及其母辦理文件;
T (vi) D2 向 PW8 提供時間、地點及電話號碼,與一名男 T
子會合前往開平辦理結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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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54. D3 為確保證人取得“寡佬證”,陪同三名證人2 乘的士往
C C
尖沙咀婚姻登記處辦理手續,以及到律師樓簽署相關文件。
D D
E 55. 三名被告的身份是假結婚的中介人,串謀香港單身人士 E
與內地居民結婚,涉及跨境非法活動。香港居民這邊要的是錢,內
F F
地居民那一邊要的是來香港工作或定居,他們用金錢購買虛假婚姻,
G G
從而便利他們申請“探親”簽注,可是他們來港並沒有意圖與控方證
H 人團聚,因而向入境處作虛假陳述。此等非法行為直接衝擊香港出 H
入境的管理制度。
I I
J 56. 此等控罪亦難於揭發,D1 及 D2 曾經分別對 PW5 說過, J
他們曾經多次幹過假結婚的事宜,都是相安無事。本案中沒有 PW1
K K
自首,相信難於將 D1 及 D2 拘捕。另外,也是因為 PW44 的機智 , 3
L L
才把 D3 繩之於法。
M M
57. 案情顯示 PW1 至 PW5 及 PW9 都是在網上平台,如
N N
Facebook, Instagram 及 Uwants 找到 “賺快錢”的廣告從而認識 D1、D2
O 及 D3。 O
P P
58. 除了以網上平台作招攬之外,還有經朋友介紹而認識 D1,
Q 就是第七項控罪的 PW7。 Q
R R
S S
T 2
PW2、PW3 及 PW9,即是 D3 面對的三項控罪,第二、第三及第九項控罪的證人 T
3
PW44 從 D2 的出入境紀錄發現 D3 常與 D2 出入香港,從而向案件主管 PW13 會報需要著手調
查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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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59. 在第八項控罪中,D2 是因為經常到 PW8 的辦公地方,
C 因而認識 PW8,並向 PW8 埋手遊說 PW8 參與假結婚的勾當。 C
D D
60. 不論用何種手法作招攬香港居民,目的是用作配對或連
E 合中港兩邊人士作假結婚。 E
F F
61. 在第三及第五項控罪當中可見 D2 及 D3 手上有輪候辦理
G G
假結婚的內地人士。
H H
62. PW3 的證供顯示兩次往律師樓辦理同一事情,2015 年 10
I 月 23 日所填寫的姓名並非 10 月 26 日的寧杰霖。 I
J J
63. PW5 第一次與假配偶見面後,對方要求免去 D2 中介人
K 的角色。D2 得知後,是次假結婚隨之告吹,D2 可以隨即安排潘孝波 K
L 與 PW5 作假結婚。 L
M 64. D2 主動遊說 PW8 參與假結婚事宜,從以上資料顯示可 M
N 見在內地等候 “配對” 的人士不少。 N
O 65. 三名被告人明顯是為了金錢得益而犯案。 O
P P
66. 最後,本席亦注意到第一、第五、第七及第八項控罪的
Q 涉案日期橫跨數年,當中又以第七項控罪年期最長,由 2011 年至 Q
R
2016 年 5 月。 R
S 減刑/加刑?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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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辯方指 D1 年事已高,身體健康情況差,有背痛及氣管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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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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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D2 投訴有心胸痛的問題;而 D3 在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間則捐
C 款合共$23,000。 C
D D
68. 無數案例指出,D1 及 D2 的健康情況並非減刑因素,因
E E
為在獄中仍可得到醫療服務。況且 D2 已經作心臟素描,報告指 D2
F 的心臟正常。另外,D3 每月只有$2,000 生活費,這點實在令人難以 F
信服。本席亦在辯方求情時指出,D3 所干犯的控罪嚴重,故此其所
G G
捐的款項不能起減刑的作用。
H H
I 69. D1 在 1993 年及 2002 年干犯入境處條例罪行,距今已超 I
過 16 年,同時與本案性質不同,故此本席不會因此而加刑。
J J
K 70. 三名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因此得不到認罪減刑的 K
L 優惠。 L
M 判刑 M
N N
71. 本席考慮上述的判刑因素,本席認為案情嚴重,被告人
O O
所扮演的角色在本案中極為關鍵,因此每項控罪應定於兩年。而每
P 項控罪的日期及人物並不相同,原則上可以分期執行,考慮到整體 P
Q
量刑原則,部份刑期下令分期執行。 Q
R R
72. D1 面對三項控罪,每項控罪兩年,第五及第七項控罪當
S 中的三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半。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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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D2 每項控罪為兩年,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八及
C 第九項控罪,每項控罪的三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C
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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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74. D3 的三項控罪同樣定於兩年,第三及第九項控罪每項控 E
罪的三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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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燕珠 )
I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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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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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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