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長賢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DCCC1013/2016

安排假結婚是否構成串謀詐騙?

部分罪名成立
三被告多數控罪成立,D2一項獲判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24/8/2018[2018] HKDC 1043
合併案件:DCCC884/2016DCCC1013/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長賢、陸永基、方慧欣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王長賢(D1)、陸永基(D2)及方慧欣(D3)面對九項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控罪。控方指他們在2011年至2016年間,安排香港居民與內地人士締結虛假婚姻,使後者取得探親簽注、來港定居或工作,藉此欺騙入境事務處人員。控方案情主要依靠九名參與假結婚人士的證供、文件、出入境紀錄及相片認人證供。被告主要否認在犯罪現場,並質疑證人可信性、相片認人程序及認人證據是否受相片置換效應影響。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控方能否證明各被告與他人達成非法協議並意圖履行;假婚姻是否構成串謀詐騙入境事務處;控方是否已排除不在犯罪現場的說法;相片認人、ID 898 文件及相關證物是否公平及可接納;從犯證人的證供及細微分歧應獲何等權重。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普通法及《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461章第2(3)及4(2)條,認為串謀罪須證明兩人或以上達成協議,並有意圖將協議付諸實行。協議可透過行為及整體環境推斷,不必有書面合約。安排互不相識人士收取金錢結婚、辦理單身及婚姻文件、前往內地簽署文件,以及其後以配偶身分申請入境,足以證明非法協議及不誠實意圖。相片認人即使未完全遵從內部指引,也不會自動被排除;核心是程序是否公平。法庭接納多名證人曾長時間接觸被告,辨認基礎穩固,且沒有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A及159C(6)條、《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461章第2(3)、4(2)條及《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第14(2)條。案例包括 Yip chiu-cheung v R(串謀元素)、HKSAR v Lo Ho Chung(不遵守內部指引不必然排除認人證據)、R v Turnbull(辨認證據須特別謹慎)、Alexander v R 及 Pitkin(相片置換效應)。

裁決與命令

D1在第1、5及7項控罪罪名成立;D2在第1至5、第8及第9項罪名成立,但第6項不成立;D3在第2、3及9項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突顯串謀協議可由連串實際行為推斷,並確認相片認人程序的首要標準是公平而非機械遵守內部指引。法庭同時提醒,從犯證人可為求減刑而作供,必須審慎核對其證供;本案第六項控罪因PW6證供不穩妥而判不成立。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安排陌生人假結婚以取得探親簽注會否犯法?
A.

法庭認為安排互不相識人士收取報酬結婚,並協助辦理文件及入境手續,可構成串謀詐騙。就本案而言,D1、D2及D3在相關控罪大部分被裁定罪名成立。

Q.沒有結婚證書是否仍可證明假結婚串謀?
A.

可以。串謀罪重點在於是否達成非法協議及有意圖履行,而非必須提交正式結婚證書。本案第九項控罪即使沒有內地結婚證書,法庭仍根據文件、付款、行程及證人證供作出定罪。

Q.相片認人沒有完全遵守內部指引,證據是否一定無效?
A.

不一定。法庭裁定不遵守內部指引不會自動排除認人證據,關鍵在於整體程序是否公平。本案法庭認為大部分相片認人公平可靠,但第六項控罪仍因主要證人PW6證供不穩妥而判D2不成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