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 Lok To, Kevin & Ors DCCC431/2017
借出銀行戶口處理犯罪得益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ui Lok To, Kevin、Man Yiu Pun、Okafor Joek Kingsley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案件涉及D2 Hui Lok To、D3 Man Yiu Pun及D4 Okafor Joek Kingsley被控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以及串謀作出該等處理。D2登記Asia Trading並開立銀行戶口,收取兩筆海外匯款後提取現金及交予D1轉交Joe。D3則為Joe登記Asia Supply Resources並借出個人戶口,收取數百萬元後按指示簽發支票或提取現金。D4使用家庭傭工Casia的兩個銀行戶口收取三筆款項,由Casia提取後交給D4。各被告均否認知悉款項來自犯罪得益。審訊期間D1死亡,其控罪被宣告不具法律效力。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否證明款項實際上來自可公訴罪行?串謀及處理財產的構成要件為何?被告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犯罪得益?借用他人銀行戶口、迅速提取及轉交款項,是否足以作出該等主觀意圖的唯一合理推論?
判決理由
法院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A及159C條分析。串謀須證明被告與一名或多名指定共謀者達成協議,並在達成協議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或將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處理財產包括收取、取得、隱藏、掩飾、處置或轉換;控方無須證明財產實際上就是犯罪得益。合理理由相信的標準是客觀標準,即任何人審視相關理由是否會產生該信念。法院認為借出戶口掩飾真正收款人、款項入帳後迅速提取或轉移、缺乏真實商業文件,以及向不認識的海外付款人收款,合併起來只能導向被告具備所需信念。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ung Ming Chu確立串謀控罪須證明協議及達成協議時的認知。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HKSAR v Pang Hung Fai及Seng Yuet Fong v HKSAR確立「合理理由相信」的客觀測試。HKSAR v Wong Chor Wo指出借出銀行戶口通常可產生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的必然推論。R v Sharp及HKSAR v Lee Kwan Kong涉及訪問記錄的證據用途。
裁決與命令
D2被裁定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第3項)成立;替代控罪第4項毋須裁決。D3被裁定第5及第9項串謀罪成立。D4被裁定第6、7及8項處理犯罪得益罪成立。判決文本未載刑罰理由或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控方不必證明款項實際源自哪一項可公訴罪行;客觀環境可證明「有合理理由相信」。借出銀行戶口及代為提取或轉移款項,尤其在沒有真實商業交易支持時,可構成重要推論基礎。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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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收款會否構成洗錢罪?
法院認為借出戶口、隱瞞真正收款人並迅速提取或轉交款項,可構成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本案D2、D3及D4因此被定罪。
Q.控方是否必須證明款項來自哪一宗罪行?
不必。控方只須證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毋須證明實際犯罪來源;法院據此裁定三名被告罪成。
Q.沒有直接文件證明收款人,法院可以定罪嗎?
可以。法院可依銀行紀錄、戶口使用安排、提款及轉款時間、缺乏真實交易文件等間接證據作出唯一合理推論;D4即使欠缺直接文件,仍被裁定三項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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