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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2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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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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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7 年第 726 號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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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H
顏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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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K
日期: 2017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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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Mr Ivan Leung,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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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Ng Ge Bun,為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Tang Lai & Leung 律
N 師行律師,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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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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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 被告人於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下,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 S
罪罪成,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1(1)(b)及(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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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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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蔡女士是大角咀福澤街 26 號五樓(4/F)後座空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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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單位”)的擁有人。2017 年 4 月 10 日,蔡女士的兒子譚先生(“控
E 方第一證人”)鎖上該單位的大門及鐵閘,再在鐵閘扣上鐵鍊連掛鎖。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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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7 年 6 月 28 日早上 9 時 50 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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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該單位,但發現鐵鍊、掛鎖及鐡閘鎖頭上的兩條鐵枝不見了,也聽
H 到該單位傳出雜聲。警察接報,並於早上 10 時 35 分到達。該單位的 H
鐵閘虛掩,但大門關上。可是,控方第一證人無法用他的鎖匙打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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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警務人員拍門要求該單位內的人開門,其後在控方第一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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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破門進入該單位,在其中一個房間內發現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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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控方第一證人證實該單位大門的鎖被人換掉了。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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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告人捜身,在他的右前褲袋找到一條鎖匙(證物 1)。證物 1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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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開啟該單位大門。警務人員亦發現兩把鐵鉗、一支螺絲批及兩把
N 鐵鋸,這些物品並不屬於控方第一證人及蔡女士。大門和兩間睡房的 N
房門也有被撬的痕跡。有人在另一間睡房的房門安裝了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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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鐵閘鎖頭上的兩支鐵枝、鐵鍊及掛鎖都未能尋獲。此外,
Q 該單位內屬於控方第一證人的約 80 隻音樂光碟也不見了, 總值約 Q
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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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警方以爆竊罪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在會面記錄
T 中作岀了一些陳述,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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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他的朋友肥 King 帶他到該單位入住;
C (ii) 他不知道該單位由誰人擁有; C
(iii) 肥 King 對他說知道該單位無人住,所以便撬開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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閘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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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肥 King 後來亦帶他到該單位入住;
F (v) 他沒有撬開鐵閘進入該單位; F
(vi) 肥 King 約兩星期前帶他到該單位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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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他不知道肥 King 何時撬開鐵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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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只有被告人和肥 King 兩人曾進出該單位,但一個
I 多星期前肥 King 離開該單位後便再沒有回來;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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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他不知道涉案的兩把鐵鉗、一支螺絲批及兩把鐵鋸 J
是誰人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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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肥 King 把涉案的鎖匙交給他用來開啟該單位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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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約一星期前,他見到單位有很多光碟,於是以約 90
M 元把這些光碟在鴨寮街賣掉。 M
N N
7. 於 2017 年 4 月 10 日至 2017 年 6 月 28 日期間(包括首尾
O 兩日)的某日,被告人連同一個名為“肥 King"的人,作為侵入者在進 O
P 入單位後,在該處偷竊約 80 隻光碟。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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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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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人今年 40 歲,今年年初與內地妻子再婚,妻子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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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婚姻育有三名子女。被告接受教育至中學三年班,事發前為運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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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日薪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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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 被告人過往有 11 次出庭紀錄,共 15 項定罪紀錄,當中並 C
無與本案雷同的入屋犯法罪紀錄,但有 5 次與盜竊罪有關的紀錄,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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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有 7 次與毒品有關的紀錄。因被告在保釋期間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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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WKCC3246/2017) ,被判處入戒毒所,至今已被扣押了 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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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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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0. 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縱使涉及的是一個住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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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的單位,該地方在事發時是空置的,所以沒有人受傷,亦沒有人受 I
驚。辯方亦陳詞,說被告人雖然有盜竊罪的刑事紀錄,但並沒有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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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的入屋犯法罪刑事紀錄。辯方同意被告並非是一名機會主義者。單
K 位的門鎖是被肥 King 撬開,而被搜獲的工具並非屬於被告的。被告 K
L 在該單位居住了兩個多月。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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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較短的判刑,可讓被告早日跟國內的妻
N 子團聚,被告重犯的機會不高。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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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量刑整體原則,被告在最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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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 (WKCC3246/2017)被判處入戒毒所,至今已被羈
Q 留了 5 個月。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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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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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若入屋犯法罪是涉及住宅式的話,即使是初犯,只要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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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量刑起點是 3 年:The Queen v Chan Yui Han CACC 36/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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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4. 控方呈遞了四個上訴庭案例供法庭參考。 C
D 15. 第一個案例是 HKSAR v Chau Man Ying(周文英)CAC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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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2011,該案涉及的是一個空置等候重建的住宅單位,上訴人過往 E
雖有刑事紀錄,但沒有入屋犯法罪的刑事紀錄,而該案裡,上訴庭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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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由於涉及的是一個空置的住宅單位,而涉案的是一個把握機會的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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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犯,即所謂機會主義者,而被盜竊的物品價值亦偏低,因此經過上
H 訴之後,上訴庭把原審法官的兩年監禁撤銷,命令上訴人當庭釋放, H
而判詞指出,經過計算後,即上訴庭認為適合的判刑大約是一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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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6. 第二個案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佘伯池 CACC 196/2012, J
該案同樣是涉及一個已經空置的住宅單位,而案中的申請人被控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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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入屋犯法罪。從案情中可看到,雖然涉案的該住宅單位是空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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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有上鎖。申請人以鐵筆嘗試撬開涉案住宅的鐵閘。他被捕後,警
M 員從屬於他的背囊裡,發現另有其他的工具。該案的申請人有五次案 M
底,包括兩次盜竊。上訴庭經考慮過之前周文英一案後,認為他們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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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該件案件有不同,因為他們處理的案件裡的申請人被截查時,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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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鐵筆嘗試撬開鐵閘,亦攜有爆竊工具,顯示他是有計劃地行事,而
P 並非一個機會主義者,所以他們認為該案的案情比周文英一案的更為 P
嚴重。經上訴之後,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所採納的兩年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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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7. 第三個案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健強 CACC439/2012, R
申請人案發當日曾進入一個已被收購並已張貼告示的單位偷取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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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鋁片並打算把它出售。申請人否認曾剪斷大門的掛鎖,只承認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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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該單位拿走鋁片。不過,申請人帶同爆竊工具,他不是因為單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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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大開而隨手進入順手牽羊。申請人有 17 項刑事犯錄,最近四次與
C 本案罪行類同。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納兩年半刑期作量刑基準並沒 C
有可被詬病之處,認罪後 20 個月的判刑絶非明顯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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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四個案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小昌 CACC 355/2012,
F 上訴人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案情顯示,涉案單位為舊式唐樓, F
單位已被人收購,大部份住客已搬出,地下大門經常打開,但地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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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司委派保安人員定時巡邏。上訴人與另一人從上述唐樓一個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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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偷去窗框及窗花,而保安人員發現他們企圖進入另一個空置單
I 位,上訴人逃脫。警員其後從涉案單位,取得上訴人的指紋。上訴庭 I
認為本案只涉及空置、等待拆卸的單位裏面的低價、遺棄物品,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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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屋犯法」罪比較輕微的一種。正如上訴法庭在周文英案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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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案件可以在裁判處審理,而法庭應該酌情處理判刑。以案情而言,
L 上訴庭認為兩年刑期足已反映到犯案人的罪責,這是尤其因為上訴人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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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另一人有計劃一起去犯案。本案上訴人有 5 次「入屋犯法」罪,上 M
調刑期 3 個月屬正確,刑期為 27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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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辯方律師在求情時指出,根據案例,上述的量刑基準可以 O
因案件的情況下調,辯方希望法庭接納單位為空置,沒有住客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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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受到威嚇,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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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案所涉的是一間空置的住宅單位,大門及鐵閘均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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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扣上鐵鍊連掛鎖。被告人警誡下稱,單位是遭肥 King 撬開,在肥
S King 的帶領下,被告入住該單位,並更換該單位大門的門鎖。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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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席向控方查詢該大廈是否遭收購,控方表示大廈的單位
C 並非被收購,只是控方證人搬走了。對於這項事項,辯方並無提出反 C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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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本席有機會看過該單位的相片,相片顯示該單位裝修整潔,
F 傢俬齊備,明顯該單位並非廢置,只是暫時沒有住客入住,有別於等 F
待拆卸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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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3. 本席認為,縱使門鎖並非由被告撬開,但被告作為侵入者 H
居於該單位兩個月,他絕非一個機會主義者,他跟屋主碰上的機會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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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提升,被告仍有可能對住客受到威嚇;更重要的是,以本案的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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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而言,單位內仍存放了有價值的音樂光碟,價值 8,000 元,顯然並
K 非低價、遺棄物品,被告卻把之變賣,令證人蒙受經濟損失,本案的 K
情況比上述周文英案例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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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24. 本席於參考過上述的案例後,加上本案背景而言,本席認 M
為,可以把量刑點調低至 30 個月,這已足夠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認
N N
罪後扣減三分一為 20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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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對於辯方提出法庭應考慮被告於 WKCC3246/2017 被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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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戒毒所,被告已羈留五個月,希望法庭考慮量刑的整體性原則,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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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扣減。本席認為,基於香港法例第 244 章《戒毒所條例》第 6A(1)
R 條,被告的戒毒所羈留令的效力因本案的判刑而終止,否則他仍需羈 R
留於戒毒所,另外他有五次盜竊案底,加上更在保釋期間犯案,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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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將判刑的基準上調,被告應感到慶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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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被告人就本案「入屋犯法」罪,被判處 20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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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慧敏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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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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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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