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SAT KHAN DCCC625/2017

闖入儲物小屋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被告因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ouglas T.H. Yau2/11/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ASAT KH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ouglas T.H. Yau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2017年4月28日,他作為侵入者進入旺角彌敦道467至469號大廈天台的一間小屋,意圖在內偷竊。該小屋由住戶用作儲物,門鎖及門閂被破壞;被告藏在床下,並承認曾使用電磨機打開門鎖,過程中意外打破樓梯間窗戶,玻璃碎片令兩名途人受到輕微傷害,但屋內沒有財物被偷。被告有八項前科,其中包括三項盜竊及一項企圖盜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量刑時該小屋應否視為住宅處所,以及適用住宅或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控方依據案情及被告前科主張適當刑罰;辯方則指出小屋屬非法建築、位於公共天台並用作儲物,不應視為住宅處所。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判斷處所是否屬住宅,關鍵在於其實際使用性質,而非建築是否合法。小屋外觀沒有居住跡象,且門閂及掛鎖設於外側,不像住宅的保安方式,因此應按非住宅處所量刑。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首犯指引刑期為30個月。被告在上次出獄後僅四個月二十一日犯案,且曾違反緩刑令,屬加刑因素,刑期增加三個月至33個月;其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刑期為2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Ng Wai-hing [2003] 2 HKLRD 338;CACC 621/2002。該案說明,住宅入屋犯法因可能令住戶遭遇恐懼及私隱被侵犯,通常應受較重刑罰;本案法庭以此分析小屋的實際用途及住宅性質。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22個月。法庭按非住宅處所的量刑指引處理,並因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根據《戒毒所條例》第6A(1)(b)條,先前於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戒毒治療中心命令隨新刑罰施加而終止。

判決啟示

非法建築並不必然排除住宅性質;量刑須考慮處所的實際使用方式。法庭亦確認,近期出獄後重犯及曾違反緩刑令可構成加刑因素,而及時認罪可帶來完整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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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闖入天台儲物小屋偷竊會判多久?
A.

法庭按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處理,先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被告近期出獄後重犯加刑,並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監22個月。

Q.非法建築可否被視為住宅處所?
A.

可以,關鍵在於處所的實際使用性質,而非其是否合法建造或佔用。不過本案小屋用作儲物,沒有居住跡象,法庭裁定屬非住宅處所。

Q.有盜竊前科並在出獄後重犯會否加刑?
A.

會。法庭認為被告在出獄四個月二十一日後重犯,且涉及早前緩刑令,屬加刑因素,增加三個月;但其及時認罪仍獲三分之一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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