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新案 DCCC894/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被告因洗錢罪被判監禁36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24/7/2025[2025] HKDC 127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齐玉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案情摘要

被告人齊玉新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2023年5月4日至7月26日期間,被告在香港開設渣打銀行賬戶,接收英鎊、加元及美元等外幣,並在短期內兌換及分批轉出,涉及總額港幣4,339,496.07元。被告承認以少量報酬替他人開設賬戶,但沒有證據顯示其知道資金背後的罪行性質。案件具有跨境及國際元素。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 (money laundering) 的量刑:應如何評估涉案金額、交易次數、犯罪期間、被告角色及報酬、跨境因素,以及被告不知道源頭罪行性質和及早認罪對刑期的影響。控方另依第27(2)條申請加刑;辯方要求從輕判處。

判決理由

量刑時,涉案款項總額比被告所得利益更重要;被告的參與程度、交易次數、犯罪期間、源頭罪行性質、國際元素及犯罪集團等均屬相關因素。法院認為本案涉款約港幣434萬元,屬重要金額,跨境因素增加嚴重性,但被告不知道源頭罪行,所得報酬極少,犯案約兩星期且交易不多,故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考慮罪行猖獗及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影響,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20%。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CACC 159/2009) 列出涉案金額、參與程度、源頭罪行及跨境因素等量刑考慮。HKSAR 及 Boma (CACC 335/2010) 提供更完整的洗錢量刑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CAAR 13/2010) 提供按涉款金額劃分的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後被判監禁36個月。法院以45個月為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按第27(2)條為罪行猖獗及維持金融中心地位加刑20%。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洗錢罪即使被告所得報酬很少,量刑仍主要取決於所處理的款項總額及其他客觀因素。跨境元素可導致較嚴刑,但對源頭罪行毫不知情、犯案時間短及交易有限,仍可實質減輕刑責。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他人開銀行戶口收款會如何判刑?
A.

法院會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次數、犯案期間、跨境因素、角色及是否知道源頭罪行。本案涉款約港幣434萬元,被告及早認罪,最終判監禁36個月。

Q.不知道黑錢來源仍會被判洗錢罪嗎?
A.

本案判刑時法院確認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源頭罪行,但仍須就已承認的洗錢控罪判刑。其不知情因素、少量報酬及有限交易,均獲納入減刑考慮。

Q.處理四百多萬元洗錢通常判多久?
A.

相關量刑並非只看被告獲利,而會重視所處理款項總額及跨境因素。本案以45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後再加刑20%,最後判處監禁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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