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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50/2024
C [2025] HKDC 1245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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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2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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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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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煒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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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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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 年 7 月 21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顯燊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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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黃律師行延聘,代表 N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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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3] 及 [5]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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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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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林煒喬於是次聆訊中就兩項「串謀詐騙」罪,在認罪
C 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面對的其他數項控罪,本席 C
批准控方申請在其認罪及裁定有罪之後,將有關控罪存留法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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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法庭批准不可以繼續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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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 被告面對的兩項串謀詐騙都是與現在極之猖獗的電話騙 F
案有關,兩項控罪分別發生於 10 月 18 日,2023 年,而涉及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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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年紀比較大的普通人,有人接獲來電冒稱其親戚,因犯事被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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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金錢解決。兩名受害人在不知就𥚃之下,亦為了拯救親人深切,
I 把大批的現金交予對方,而被告就是上門收取現金的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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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項控罪發生在 2023 年 10 月 18 日下午三時許,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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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羅的高齡人士(76 歲),在家中接到一名男子來電,聲稱是受害人
L 的孫兒,因為傷人而得以被警方拘捕,急需現金保釋。受害人信以為 L
真,安排取得 80,000 元,為被告在同人下午 5 時左右到受害人家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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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事後受害人與其親戚聯絡後,才知道被騙而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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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4. 第五項控罪發生於同日早上 10 時左右,一名 96 歲的長者 O
在家中接到一名男子來電,自稱是其的兒子,因為打架為警方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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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現金 100,000 元保釋。受害人表示他只能籌得 50,000 元。於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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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4 時左右,受害人的媳婦回到受害人的家,致電其兒子查問後,
R 受害人才得知受騙而報警。警方人員於當日下午四時許,在受害人的 R
家中樓下單位埋伏。於下午 6 時左右,被告人在單位出現,聲稱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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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兒子的朋友,來到上址打算收錢,警方人員現身予以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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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在現場警誡之下表示經濟原因,在朋友招募之下到上
C 址收錢。於 10 月 18 日,被告人再在警誡之下就承認參與兩項控罪, C
並解釋在取得金錢之後,將錢交予一名身份不詳的男子。被告更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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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社交遊戲應用程式認識了一名人士,接受其招募參與上述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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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每收 10,000 元可得報酬港幣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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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在事後後向警方及法庭表示願意提供資料,但根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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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被告徐了提供了該名嫌疑人士的外號之外,並無提供任何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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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資料,令控方得以拘捕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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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這是一項極之普遍的電話騙案,雖然與其他騙案相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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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錢並不是最多,但被告人利用受害人對其親戚的關心,亦利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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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紀老大、防備心不足之下騙取其金錢。涉及的金錢可能是受害人能
L 力以內的所有數目、甚至是其所有積蓄。此等控罪為社會大眾不齒。 L
由於此等案件亦極之猖獗,上訴庭亦已設立清楚之量刑基數,有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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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騙案的罪行,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CACC 45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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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已指出,一般量刑基數為 4 年。就本案而言,本席並無之特別的
O 理由不予追隨。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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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令本案更形嚴重的,是被告在同一天向兩名長者行騙。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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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本案並無資料顯示被告人除了上門安排收錢之外,有涉及整個騙局
R 的其他計劃;被告的身份雖然只是整個行動的一環,但卻是極為重要 R
的角色。雖然警方能及時制止第五控罪的受害人被騙,但這是因為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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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受害人的親戚回家,在其他親戚的警誡之下,及聲稱被捕的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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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所制止,被告的參與其實已經是構成罪行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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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 所以就每項控罪本席採納 48 個月監禁,在考慮過總體刑 C
期原則之後,本席就第五項控罪之 12 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 4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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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總刑期為 6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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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單身,任職侍應,與父母及祖母居住。被告代表律師 F
的求情中,除了被告亦同意認罪之外,並無提出任何有效之求情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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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1. 被告雖然聲稱會協助警方調查,但他提供的資料並無幫助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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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可以把其他同謀者繩之於法。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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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席亦考慮過被告人所提供的求情信,信中他提出家中的
K 祖母年事已高之下,因病去世。因於身陷囹圄,無法分擔解決家中的 K
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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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13. 無論被告口頭怎樣後悔,他對整個社會已造成嚴重損失, M
本席認為有關之量刑是以警誡、震攝為主,所以被告個人的情況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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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任何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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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4. 本案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是被告認罪,所以按照上訴庭的 P
指引,本席將 60 個月監禁下調至 4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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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此外,控方亦按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條文申請
S 加刑,並提供了偵緝總督察鄭思為的誓章以供支持。辯方就控方所提 S
供的加刑申請並無任何陳詞。鄭總督察是經濟學位學士,及經濟學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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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及學士。自 2022 年起取得認證反洗錢專家協會的專家資格。他在
C 警署亦有相關的工作經驗,所以本席接納其專家之身份。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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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鄭總督察是警隊指定電話騙案專案小組的成員,他亦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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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警方就有關電話編案罪案的資料。根據其誓章,他指出是次涉及的
F 串謀詐騙,其中是電話詐騙中極之普遍的,類似「猜猜我是誰」的罪 F
行。基本上是不法份子冒充受害的家人或訛稱認識受害者,向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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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錢應急。如本案一樣,謊稱被執法機構拘捕而急需要現金。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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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等案件中是利用了受害人年紀老大,戒備心不高,亦為拯救家人
I 深切,所以將自己的大部分積蓄或大批金錢交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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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鄭總督察更指出,這種「猜猜我是誰」的騙案極之狡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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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2018 年起由 262 宗增加至 1,153 宗,損失由一千多萬增至七千九
L 百多萬。此等案件對社會的禍害極為嚴重,而所採取的手法亦令警方 L
調查困難,及難以拘捕涉及犯罪的所有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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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於參考過鄭總督察的誓章之後,本席接納此等罪行對社會
O 影響極之嚴重。同時直接會導致社區受損害,及有越來越猖獗之勢。 O
因此在考慮過本案情況及鄭總督察提及的資料之後,本席下令就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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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監禁,40 個月上調百分之二十五,總刑期為 50 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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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練錦鴻 ) S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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