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煒喬案 DCCC250/2024
上門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煒喬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林煒喬承認兩項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涉及2023年10月18日兩宗電話騙案,受害人分別為76歲及96歲長者,騙徒冒充其孫兒或兒子,訛稱因刑事案件被捕而急需保釋金。第一名受害人交出八萬元,由被告上門收取;第二宗涉及五萬元,被告到場收款時遭警方拘捕。被告稱因經濟原因受朋友招募,每收取一萬元可獲一百元報酬,並會將款項交予另一名不詳男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判刑,以及電話騙案中收取現金者的角色和嚴重性。控方指出案件針對長者且手法猖獗,申請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辯方主要依賴被告認罪、家庭背景及聲稱願意協助警方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雖只是整個騙局的一環,但上門收取騙款是重要角色,其行為已完成串謀詐騙罪。電話騙案針對長者、利用其對親人的關心及較低戒備,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應以刑罰的警誡及震攝作用為主。依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一案所定的一般四年量刑基數,每項罪行判監48個月;總體刑期原為60個月。認罪後下調至40個月,再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按社會危害上調25%,定為5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CACC 453/2009) 確立電話騙案一般四年量刑基數,法庭表示沒有特別理由偏離。法庭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處理控方的加刑申請,並接納警方專家的社會危害證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串謀詐騙罪各以48個月為起點,總體刑期原為60個月;認罪後減至40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上調25%,最終判處即時監禁50個月。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即使被告只負責收款,仍可屬關鍵參與者。針對長者及同日涉及多名受害人的情況會加重刑責;聲稱協助調查但未提供有用資料,不會獲得實質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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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上門替電話騙徒收取現金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上門收款是騙局中的重要角色。被告兩罪原定總刑期六十個月,認罪後減至四十個月,再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最終判處即時監禁五十個月。
Q.針對年長受害人的電話騙案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庭指出騙徒利用長者對親人的關心及較低戒備,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並以警誡及震攝為主要刑罰目的;本案因此作出法定加刑。
Q.聲稱願意協助警方但沒有提供有用資料,會否減刑?
不會。本案被告只提供疑犯外號,未能協助警方拘捕任何同謀者,因此法庭沒有因此給予減刑;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是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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