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培凱案 DCCC322/2024
飼養瀕危龜隻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培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孫培凱承認三項涉及受保護及瀕危龜類的控罪。警方及漁護署於其大埔住所搜查,在露台及上鎖房間內發現共29隻活龜,其中14隻屬附錄 I 大頭龜,12隻屬附錄 II 物種,總值港幣45,400元。被告人沒有相關管有許可證或特別許可證,並曾在 WhatsApp 群組發布出售龜隻的訊息。其曾於2016年因相類罪行被判罰款。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三項非法管有或控制受保護物種罪行的適當刑罰,包括被告人認罪、家庭及健康狀況、過往相類案底,以及瀕危物種的數量、價值和保育影響。另一爭議是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出的加刑申請是否應予接納,以及各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人多次出售附錄 I 及附錄 II 龜隻,並非單純為飼養或避免龜隻處境惡劣;其購買及轉售行為亦會間接助長非法捕獵,罪責不應與實際捕獵者有重大差異。涉案物種瀕危程度高,刑罰須具阻嚇性。控罪1以24個月、控罪2以15個月、控罪3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各減三分之一。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考慮專家報告及社區生態損害後,控罪1加刑25%。家庭及經濟困難不足以抵銷嚴重罪行的刑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国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罗勇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松进的瀕危龜類判刑案例,但指出其不具約束力,且案情不同。法庭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昌杰,處理加刑及同期執行問題;引用 HKSAR v To Yiu Cho,說明家庭或經濟理由通常不是嚴重罪行的減刑理由。《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是加刑的法定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判監禁:控罪1加刑後20個月,控罪2為10個月,控罪3為3個月。因三罪源自同一事實背景且性質相近,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非法購買或飼養瀕危物種,即使沒有親自捕獵,仍可能被視為助長非法捕獵,並須承受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適時認罪可獲減刑,但不能消除重犯及商業轉售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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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許可證飼養瀕危龜隻會被判多久?
法庭考慮龜隻的瀕危程度、數量、出售行為及被告人過往相類案底後,三項控罪判處20個月、10個月及3個月監禁,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
Q.沒有親自捕捉龜隻仍會被視為嚴重罪行嗎?
是。法庭認為購買及出售受保護龜隻會間接支持非法捕獵,罪責不應與實際捕獵者有太大差別;本案因此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
Q.認罪和家庭困難可以避免入獄嗎?
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家庭及經濟困難不足以抵銷嚴重罪行的刑責。法庭在本案扣減後仍就三項控罪判處同期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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