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322/2024
C [2025] HKDC 1172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322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孫培凱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L L
日期: 2025 年 7 月 9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卓熙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邱治瑋先生,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1] 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 586 章第 9(1)條的規定下管
O O
有或控制附錄 I 物種的標本(Possession or control of
P specimens of Appendix I species otherwise than in P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9(1) of Cap 586)
Q Q
[2] 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 586 章第 15(1)條的規定下管
R R
有或控制附錄 II 物種的標本(Possession or control of
S specimens of Appendix II species otherwise than in S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5(1) of Cap 586)
T T
U U
V V
-2-
A A
B B
[3] 在沒有特別許可證的情況下管有在香港取得的受保
C 護野生動物(Possession of protected wild animals taken in C
Hong Kong without special permit)
D D
E E
--------------------------
F
判刑理由書 F
--------------------------
G G
H 引言 H
I I
1. 被告人面對合共三項控罪,分別為:-
J J
K
控罪 1: 「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 586 章第 9(1)條的規定下管有 K
或控制附錄 I 物種的標本」1 ,涉及 14 隻活體大頭龜(平
L L
胸龜科所有種);
M M
控罪 2: 「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 586 章第 15(1)條的規定下管有
N 或控制附錄 II 物種的標本」2, 涉及 4 隻活體安布閉殼 N
龜、2 隻活體黃緣閉殼龜、兩隻活體亞洲巨龜,及 4 隻活
O O
體山瑞鱉;及
P P
控罪 3: 「在沒有特別許可證的情況下管有在香港取得的受保護
Q 野生動物」3,涉及 14 隻活體大頭龜(平胸龜科所有種)。 Q
R R
S S
T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586 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 9(1)及(2)條 T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586 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 15(1)及(2)條
3
違反香港法例第 170 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 8(1)(a)及第 18(1)(a)(i)條
U U
V V
-3-
A A
B B
2. 被告人承認以上全部控罪,並且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
C 立。 C
D D
案情
E E
F
3. 2023 年 7 月 19 日 1733 時左右,警務人員及漁農自然護 F
理署(「漁護署」)人員執行搜查令,突擊搜查新界大埔廣福邨廣義
G G
樓某單位(「單位」)。一名自稱是被告人母親的女子應門。當時被
H H
告人不在單位內。
I I
4. 經搜查後,在單位露台發現 4 個膠箱,載有共 16 隻龜(證
J J
物 1 至 12、證物 27 至 29 及 3 隻沒有被檢取的龜)。單位內有一間上
K 鎖房間(「房間」)。 K
L L
5. 同日 2008 時左右,被告人返回單位,打開上述房間門鎖。
M M
搜查人員在房內多個膠箱發現 14 隻龜(證物 13 至 26)。
N N
6. 被告人被拘捕,罪名是「管有狩獵工具」及「管有受保護
O O
野生動物」。
P P
Q 7. 被告人在 2023 年 7 月 19 日的警誡會面中承認住在涉案 Q
單位,而在單位內發現的附錄 I 及附錄 II 物種的標本屬於他所有。
R R
S S
8. 經查核後,被告人是其流動電話內所發現 SIM 卡的電話
T 號碼(「電話號碼」)的登記用戶。PW6 是漁護署人員,先前加入一 T
個 WhatsApp 群組。PW6 提供文字訊息紀錄,顯示涉案電話號碼的用
U U
V V
-4-
A A
B B
戶提出售賣龜隻,並於 2023 年 5 月 29 日發送照片,照片中顯示一個
C 有白色方格的膠箱,與 2023 年 7 月 19 日在單位露台發現的膠箱相類 C
似。
D D
E E
識別龜隻
F F
9. 漁護署專家陳翰奇先生(PW11)識別涉案龜隻,結果如
G G
下:
H H
I 地點 證物編號 附錄(I/II) 物種名稱 I
露台 證物 l 至 4 II 安布閉殼龜
J (Cuora amboinensis) J
露台 證物 5 及 6 II 黃緣閉殼龜
K K
(Cuora flavomarginata)
露台 證物 7 及 8 II 亞洲巨龜
L L
(Heosemys grandis)
M
露台 證物 9 至 12 II 山瑞鱉 M
(Palea steindachneri)
N 房間 證物 l3 至 26 I 大頭龜 N
(平胸龜科所有種)
O O
10. 方健恩博士(PW12)認為證物 13 至 26 是在香港取得的
P P
受保護野生動物。
Q Q
R 11. 案發所有期間,被告人並沒持有根據香港法例第 586 章 R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發出的管有許可證,也沒持有根據香港
S S
法例第 170 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發出的特別許可證。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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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證物 1 至 26 的市值
C C
12. 證物 l 至 26 估計總市值港幣 45,400 元。估計市值的詳情
D D
如下表所示:
E E
F
物種及證物編號 附錄 單價 數量 小計 F
(港幣/元) (港幣/元)
G G
安布閉殼龜 II 800 4 3,200
(Cuora amboinensis)
H (證物 l 至 4) H
黃緣閉殼龜 II 3,500 2 7,000
I I
(Cuora flavomarginata)
(證物 5 及 6)
J J
亞洲巨龜 II 1,000 2 2,000
(Heosemys grandis)
K K
(證物 7 及 8)
L 山瑞鱉 II 600 4 2,400 L
(Palea steindachneri)
M
(證物 9 至 12) M
大頭龜 I 2,200 14 30,800
N (平胸龜科所有種) N
(證物 l3 至 26)
O 總計(港幣/元) 45,400 O
P P
瀕危狀況
Q Q
13. 大頭龜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中列為「極危」
R R
級別,出沒於中國(包括香港)及東南亞,因買賣野生大頭龜,這物
S S
種在全球持續面臨巨大偷獵壓力。由於大頭龜不易圈養繁殖,其買賣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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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便以野生捕獲物為主。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 2018 年評估,大頭龜
C 種群數目在過去 90 年估計急跌逾 90%。 C
D D
14. 安布閉殼龜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中列為「瀕
E E
危」級別,出沒於南亞及東南亞。野外偷獵安布閉殼龜活動頻繁,至
F 今未止。在分布區的安布閉殼龜種群數目已大幅下降。根據世界自然 F
保護聯盟 2018 年評估,安布閉殼龜種群數目在過去 54 年估計減少逾
G G
50%。
H H
I 15. 黃緣閉殼龜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中列為「瀕 I
危」級別,出沒於中國及日本,受到非法偷獵及棲息地變差的威脅。
J J
黃緣閉殼龜在台灣及日本的種群數目維持偏少但穩定,在中國內地卻
K K
被視為極危。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 2000 年評估,中國內地的黃緣
L 閉殼龜種群數目在過去 100 年內估計減少逾 90%。 L
M M
16. 亞洲巨龜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中列為「極危」
N N
級別,出沒於東南亞,受到偷獵及棲息地喪失的威脅。亞洲巨龜在大
O 多數分布區被視為十分罕見。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 2021 年評估, O
亞洲巨龜種群數目在過去 110 年相信減少逾 80%。
P P
Q Q
17. 山瑞鱉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中列為「極危」
R 物種,出沒於中國、老撾及越南,持續受偷獵及棲息地喪失的威脅。 R
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 2018 年評估,山瑞鱉種群數目在過去 50 年內
S S
估計消失了 80%。山瑞鱉是外地引入的物種,在香港已愈來愈歸化,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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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並在野外建立繁殖種群,惟數量稀少。山瑞鱉的香港種群對於物種的
C 存活十分關鍵。 C
D D
加刑申請
E E
F
18.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F
27(2)(d)條,向法庭提出加重刑罰的申請,並呈交 3 份文件,盼能藉
G G
此令法庭關注到因最近發生的指明罪行,即控罪 1「在沒有按照香港
H H
法例第 586 章第 9(1)條的規定下管有或控制附錄 I 物種的標本」,而
I 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3 份文件分別為嶺南大學 I
科學系副教授 Jonathan Fong 在 2024 年 2 月 8 日所撰寫的專家報告,
J J
以及 2 份由 2 位漁護署一級及二級農林督察就有關指明罪行提供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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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至 2025 年首 6 個月期間,涉及該指明罪行的案件數字和被檢
L 取的大頭龜數字。 L
M M
19. 代表被告人的邱大律師沒有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的基
N N
礎,但希望法庭能夠採用一個有限度的加刑幅度。
O O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P P
Q 20. 被告人今年 43 歲,香港出生,接受教育程度至中五。被 Q
R
告人已經有多年沒有與父親聯絡,被告人母親現年 75 歲,家庭主婦, R
因年紀老邁導致不良於行。另外,被告人現時有一名任職售貨員的女
S S
朋友。被告人分別與前女友和現任女友各自育有一名兒子,長子現年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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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10 歲,就讀小五,而次子現年 6 歲,就讀幼稚園三年級。兩名兒子現
C 在是與被告人母親同住一個處所,並由被告人照顧和供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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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被告人擔任吊運信號員多年,每月收入約為港幣 40,000
E E
元。2024 年 4 月,他於工作期間不慎墮入地盤一個坑渠,導致膝蓋半
F 月板及十字韌帶撕裂,傷勢嚴重。辯方呈上被告人手術後的傷勢照片 F
顯示傷勢非常嚴重。同年 11 月,他接受第二次手術,及後需接受長
G G
期物理及職業治療。由於傷患持續影響,被告人無法從事長時間步行
H H
或搬運重物等體力勞動,並因此一直未能復工。公司僅向他支付原薪
I 金的五分之四。當被告人向公司提出民事索償後,公司隨即停止支付 I
任何薪金。此意外令被告人陷入財政困境,家庭生計頓受重創。他需
J J
照顧家中一名長者及兩名年幼兒子,現全家只能依靠有限的積蓄維持
K K
生活,而該筆積蓄亦即將耗盡。
L L
22. 就刑事定罪紀錄方面,被告人過往有 3 次被帶上法庭的
M M
紀錄,涉及 5 項控罪,全部與本案性質不相同,最後一次是在 2022
N N
年,因為盜竊罪被法庭罰款 1,500 元,及賠償 400 元。然而,被告人
O 有兩項涉及漁護署的傳票定罪紀錄,一項是在 2016 年,犯下一宗與 O
本案控罪 1 相類同的罪行,即根據第 586 章第 9(1)條的「非法管有或
P P
控制附錄 I 物種的樣本」,被法庭罰款 40,000 元 (這是在 2018 年 5
Q Q
月修例之前的罰則),另外是在 2021 年因一項「非法將車輛帶進郊
R 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而被判罰款。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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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輕判請求
C C
23. 代表被告人的邱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人自小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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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飼養烏龜的愛好者,在中學時期已經開始有養龜的習慣,至今有 20
E E
多年養龜的經驗。期間,被告人認識很多養龜的同道中人互相交流,
F 分享養龜的心得。最初被告人所養的是一些普通龜種。其後,養的龜 F
種愈來愈多,慢慢接觸不同種類的烏龜,當中涉及瀕危物種的龜。
G G
H H
24. 邱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瀕危物種龜隻在他飼養之前尚
I 未列為瀕危物種。他多年來有飼養附錄 II 物種的烏龜,一些是由他本 I
人購人,一些則是朋友移民而轉贈給他,但他仍將牠們「視為己出」。
J J
就附錄 I 物種的烏龜,被告人是從其他人處購入,而並非由被告人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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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捕捉,他不清楚附錄 I 物種的來源。被告人不惜自費設置一些設施
L 協助養育及孵化幼龜,令龜隻的生命得以延續。因此,警方在搜查單 L
位時發現龜蛋與孵化設備。案發時,由於家中的烏龜數量增加,包括
M M
有幼龜孵化,需要佔用更多空間,被告人因此將部分烏龜轉售予他人,
N N
事件因而被揭發。
O O
25. 邱大律師表示,被告人持有烏龜並非以獲利為主,調高售
P P
價只是為了彌補養龜成本。他因失去多年飼養的烏龜而感到極大打
Q Q
擊。被告人已坦白承認控罪,並表示未來若再飼養任何龜隻,將會事
R 先申請相關許可,確保符合法規後才進行飼養。 R
S S
26. 辯方呈上一封由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顯示部份被充公
T T
的烏龜已飼養 7 至 8 年,絕非刻意買賣牟利。被告人為單親父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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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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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獨自撫養兩名幼子,希望能盡早回家履行家庭責任。此外,辯方呈上
C 另一封由拯救遺棄寵物中心有限公司所發出的信件,當中提及被告人 C
有近 20 年飼養寵物的經驗,自 2019 年起加入機構的義工行列,為狗
D D
隻沖涼及清潔狗舍,屬於一名對動物極有愛心的人,希望法庭酌情處
E E
理。
F F
27. 本席感謝邱大律師呈上 3 宗關於瀕危龜隻的案例給本席
G G
參考,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国富 LING Guofu [2019] HKDC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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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罗勇 [2019] HKDC 1152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
I 松进 [2019] HKDC 1173,全部均是 2018 年 5 月加重刑罰之後頒下的 I
判刑例子。邱大律師明白上述 3 宗案件對本席沒有約束力,但具參考
J J
作用。凌国富一案涉及出口屬於附錄 I 物種的 24 隻大頭龜,估計市
K K
值約 35,700 元。法庭採納 1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另就一項輸出在
L 香港取得的受保護野生動物罪,採納 3 個月為量刑起點。罗勇一案涉 L
M
及進口一隻活體印度泛棱背龜,屬附錄 I 物種(控罪 1),與及 209 M
隻活體泛棱背龜屬物種,屬附錄 II 物種(控罪 2),估計市值最少約
N N
為 570,000 元。法庭就控罪一採納 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而就控罪
O 二則採納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 O
P P
28. 邱大律師所援引的判刑例子均是關於被控出口或進口附
Q Q
錄 I 或者附錄 II 物種的標本,當中不乏有殘酷對待動物的罪行。因
R 此,該些罪與本案涉及《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第 9 條或第 15 R
S 條的罪行並不相同。因此,刑罰最終須視乎每宗案件的獨特案情,及 S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而定。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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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就控方的加刑申請,邱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
C 昌杰 [2010] 2 HKLRD 636 一案,請求法庭考慮作出有限度的加刑, C
並顧及案中三項控罪的性質相若,發生的時間相近,希望法庭能夠全
D D
部或部份刑期同期執行,以免過重刑罰為被告人帶來過於嚴苛的後
E E
果。
F F
判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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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控罪 1 為 「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 586 章第 9(1)條的規
I 定下管有或控制附錄 I 物種的標本」罪,一經從公訴程序定罪,可判 I
罰款 10,000,000 元及監禁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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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1. 控罪二為「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 586 章第 15(1)條的規 K
L 定下管有或控制附錄 II 物種的標本」罪,一經從公訴程序定罪,可判 L
罰款 1,000,000 元及監禁 7 年。
M M
N 32. 控罪三為「在沒有特別許可證的情況下管有在香港取得 N
O 的受保護野生動物」罪,一經定罪可判罰款第 6 級,即是 100,000 元 O
及監禁 1 年。
P P
Q 33. 上訴庭並沒有就上述三項控罪頒布量刑指引。以控罪 1 為 Q
R
例,該罪行的罰則已由 2018 年 5 月之前的最高罰款 100,000 元及監 R
禁 1 年,大幅提升至現時的最高罰款 10,000,000 元及監禁 10 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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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可見,相關修訂足以反映該控罪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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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本案是一宗獲搜查令入屋搜查的案件。警方在單位內發
C 現總共 29 隻活體烏龜,當中只有 3 隻屬於非受保護龜隻,另外有 14 C
隻是附錄 I 物種的大頭龜,12 隻是附錄 II 物種的龜隻,共值 45,400
D D
元。
E E
F 35. 就辯方所指稱,因被告人住所空間有限,故將烏龜轉讓予 F
他人,以避免牠們在不良環境下死亡,並強調被告人持有龜隻並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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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利為主要目的。本席對此說法不予認同。根據 WhatsApp 截圖顯示,
H H
被告人曾多次於群組內發佈出售附錄 I 及附錄 II 龜隻的信息,可見該
I 行為並非單一事件。此外,被告人分批購買共 14 隻附錄 I 烏龜,每 I
隻價格約 3,000 元,並與賣方達成協議,若成功售出可獲取佣金。最
J J
終,因未能出售上述烏龜,被告人遂自行飼養。儘管本席可理解被告
K K
人對龜隻有濃厚興趣,但同時亦不能否認他透過出售龜隻以獲取利益
L 之事實。 L
M M
36. 警方曾在被告人家中查獲疑似狩獵工具。雖然沒有證據
N N
顯示被告人親自捕獵附錄 I 或 II 的龜,購買這些龜隻同樣支持了非法
O 捕獵行為,被告人的行為變相助長了瀕危物種的非法捕獵。無論被告 O
人是捕獵者還是非法飼養者,法庭都應杜絕此類行為,因此罪責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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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實際捕獵者有太大區別。另外,本席詢問過涉案龜隻被發現時的狀
Q Q
況,控方回應指當時牠們看似沒有任何異樣。從單位環境的相片可見,
R 本席認為衞生程度尚可,否則,被告人有機會被加控殘酷虐待動物的 R
S 罪行,又或是進一步加重案情的嚴重性。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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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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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被告人並非第一次干犯這一類罪行,他在 2018 年修例之
C 前,曾在 2016 年違反與控罪 1 性質相同的罪行被法庭罰款 40,000 元。 C
當時的最高罰則遠遠低於現時的最高罰則。惟被告人未有從過往經驗
D D
中汲取教訓,仍再次違法,在其住所內非法飼養涉案龜隻。他甚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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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 群組出售受保護龜隻,存在誘使他人犯法的風險。本席認
F 為,以被告人過往的個人經歷,他必然清楚知悉此類罪行的嚴重性。 F
G G
38. 本案涉及 14 隻附錄 I 的大頭龜和 12 隻附錄 II 的龜隻均
H H
是「瀕危」物種的龜隻,附錄 I 更是「極危」品種。本席獲告知早於
I 2013 年,這一類大頭龜已經由附錄 II 升格為附錄 I 的物種。因此,牠 I
們正面臨滅絕的威脅。為了遏止以「瀕危」物種牟利的情況,法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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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加強打擊這一類罪行,判刑必須具阻嚇性,防止他人干犯同類罪
K K
行。
L L
39. 本席明白被告人被判處入獄,對家庭造成沉重打擊,但對
M M
被告人過往已經有相類同案底的人來說,犯案之前必然預計得到這是
N N
犯罪的結果或有可能引起的結果。上訴庭已經有案例清楚表明,對於
O 嚴重的罪行,家庭或經濟理由只可以解釋他們犯罪的原因,而並非構 O
成減刑的理由,見 HKSAR v To Yiu Cho(杜耀祖) [2009] 5 HKLRD 309。
P P
因此,被告人必須承擔法律後果。
Q Q
R 40. 考慮了相關案情,包括涉案龜隻屬於的物種和數量、邱大 R
律師的輕判請求,與及整體情況之後,本席作出以下判刑:-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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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a) 控罪 1: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 2 年,即是 24
C 個月監禁。被告人適時認罪,故獲得三分之一的刑 C
期扣減,刑期下調至 16 個月。
D D
E E
(b) 控罪 2,適當的量刑起點為 15 個月監禁,因被告人
F 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 10 個 F
月。
G G
H H
(c) 就控罪 3,本席採納 4 個半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
I 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 3 個月。 I
J J
41. 控罪 1 的刑期是本席在考慮控方加刑申請之前的刑期。
K K
L
控方的加刑申請 L
M M
42. 本席考慮過控方提交的3份文件,認為其內容準確,給予
N 絕對比重。方副教授的專家報告詳述關於香港特有的「瀕危」大頭龜 N
的生態特性,保育現狀及其面臨非法捕獵的威脅。另外,方副教授在
O O
報告中提及到這類大頭龜的成長較緩慢,成年後繁殖率低,捕獵主要
P P
集中在成年龜隻個體,導致族群復甦困難,增加滅絕風險。報告另提
Q 及到一個比喻來描述物種在生態系統中的作用,就是生態系統好似一 Q
R
架飛機,物種是飛機的螺絲。物種滅絕就如移除了螺絲一般,後果嚴 R
重,有機會令飛機無法運行。另外,大頭龜在香港的生態系統中扮演
S S
種子散播的角色,有淨化水質的作用。牠的消失影響森林及水質的情
T 況,降低生態系多樣性和穩定性。方副教授認為須要加強阻止非法獵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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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捕行為,以保護香港或全球大頭龜的種群,維護生態及社會福祉,避
C 免這一類獨特物種滅絕。 C
D D
43. 漁護署農林督察分別呈上 2019 年至 2023 年,以及 2024
E E
至 2025 年 1 月至 6 月有關涉及第 586 章第 9 條罪行的案件數字。數
F 據顯示就檢獲大頭龜的數字,在 2019 年有 5 隻;2020 年有 1 隻;2022 F
年有 11 隻;與及 2023 年有 15 隻。雖然 2024 年檢獲大頭龜的數字下
G G
降至 1 隻,但是整體而言,考慮了專家報告的內容,本席認為法庭有
H H
責任維護這一類物種在本地或全球生態系統的重要性,及其滅絕將對
I 自然環境及人類社會帶來嚴重負面影響。因此,本席接納控方的加刑 I
申請,現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條,決定就控罪 1 的
J J
刑期加刑 25%,即是四分之一。因此,就控罪一,經認罪之後的刑期
K K
本應是 16 個月,加刑 25%之後刑期上調至 20 個月。
L L
44. 本席現總結如下,控罪 1,20 個月監禁;控罪 2,10 個月
M M
監禁;及控罪 3,3 個月監禁。
N N
O 45. 下一步要考慮總量刑原則。考慮到三項控罪性質相同及 O
源自同一事實背景,本席認為三項控罪的刑期可以全部同期執行,總
P P
刑期 2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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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綺薇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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