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慶龍案 DCCC278/2016

處理失車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年
被告人因三項認罪控罪被判總刑期三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0/8/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慶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尹慶龍承認處理贓物、停牌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三罪,另被控意圖欺詐而在車輛上使用文件,但控方申請將該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獲法庭批准。涉案小型貨車原屬葉先生,失竊後掛上偽造的 ER665 車牌。警方發現車輛被通緝後埋伏,被告人前往取走告票並準備駕車離開時被捕。被告人稱車輛由一名相識人士借出,但有大量涉及不誠實及交通罪行的前科,包括處理失車及停牌駕駛。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被告人處理失車、停牌期間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的適當刑罰,以及其多次同類定罪應否加重刑罰。辯方主張本案處理失車的情節不屬最嚴重,並以被告人認罪、悔意及生活背景求情;法庭須衡量量刑基準、重犯紀錄及整體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院確認的處理失車罪三年監禁量刑基準,並認為被告人根深柢固地重犯同類罪行,過往刑罰未能阻嚇,故加刑一年,以四年作認罪扣減前的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後,控罪一判監兩年八個月。對停牌駕駛及無保險駕駛,法庭因其多次同類前科及漠視法紀,採用每罪十二個月基準,認罪扣減後各判八個月。法庭按整體刑罰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另判停牌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ng Chi Wai 及 HKSAR v Cheng Chun Ming 確認處理失車罪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DCCC 412/2013 的同類定罪及加刑紀錄被用作評估重犯因素。R v Tang Sik Hung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志立 (HCMA 792/2001) 被引用,支持控罪三及四的停牌令同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處理贓物判監兩年八個月,停牌駕駛及無保險駕駛各判監八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三年。另就兩項交通罪判處的四年及三年停牌令同期執行,並與先前停牌令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刑展示處理失車罪三年監禁基準可因根深柢固的同類重犯而上調;認罪扣減後仍須按整體刑罰安排刑期。停牌令亦可與不同控罪及先前停牌令分別安排同期或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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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處理被盜車輛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指出處理失車一般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但本案被告人有根深柢固的同類重犯紀錄,基準上調一年並扣減認罪刑期後,該罪判監兩年八個月。

Q.停牌期間駕駛和沒有汽車保險會判甚麼刑罰?
A.

法庭因被告人多次犯下同類交通罪,對停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各採用十二個月量刑基準;認罪扣減後每罪判監八個月,並判處停牌令。

Q.多項監禁刑期分期執行後如何計算總刑期?
A.

法庭考慮整體刑罰後,命令控罪三及四各兩個月的刑期與處理贓物罪分期執行,其餘部分不增加總刑期;本案總刑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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