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金日案 DCCC527/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金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譚金日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八名受害人遭網上購物、提高點擊率或冒充親屬的騙徒欺騙,合共轉帳數百萬元至多個指定帳戶,其中港幣313,100元流入被告人的渣打銀行帳戶。該帳戶在不足一個月內處理大量款項,被告人是唯一獲授權簽署人。她持雙程證跨境來港開戶,並將帳戶供他人使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涉案款項數額、傀儡戶口、被告人對前置罪行及款項來源的認知、跨境開戶、認罪折扣,以及控方依第27(2)條提出的加刑申請是否應獲批准。辯方主張被告無知、無前科且及早認罪,應從輕判刑;控方則主張傀儡戶口普遍造成嚴重社會損害,須予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及第27條,並採納上訴庭在HKSAR v Boma Amaso所列的整體量刑因素。洗黑錢罪雖無固定量刑指引,但因協助保存及掩飾犯罪得益,判刑必須具阻嚇性。除金額外,前置罪行性質、被告角色、交易次數及期間、是否跨境、犯罪計劃及社會影響均重要。被告在不足一個月內協助處理近338萬元,跨境開立傀儡戶口,角色不可或缺;其不知款項確實來源並非必然減刑理由。法庭接納傀儡戶口造成的社會損害,批准加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HKSAR v Boma Amaso所列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重申洗黑錢罪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律政司司長 訴 倪鳳仙指出不知確實來源未必是減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志鑫因案情不同,不能阻止本案按傀儡戶口的普遍危害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適時認罪後,原定量刑起點為監禁42個月,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8個月。法庭根據第27條批准控方加刑申請,加刑25%,即增加7個月。被告人最終被判監禁35個月。
判決啟示
傀儡戶口案件即使被告沒有前科、未參與前置詐騙及未必知道款項來源,仍可能因其跨境開戶、帳戶作用、處理金額及社會危害而受到顯著加刑。法庭強調,近期統計數字短暫下降不足以削弱阻嚇性判刑的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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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洗黑錢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傀儡戶口是洗黑錢活動不可或缺的一環,須具阻嚇性;本案被告雖及早認罪,經加刑後仍被判監禁35個月。
Q.不知道款項來源仍會因洗黑錢被重判嗎?
法院指出,不知道黑錢的確實來源不一定構成減刑理由,仍須考慮金額、角色及交易情況;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35個月。
Q.跨境來港開戶處理騙款會否加刑?
法院認為持雙程證跨境開立帳戶、在不足一個月內處理近338萬元及帳戶對洗錢活動不可或缺,均屬嚴重因素,因此批准加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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