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靜遠案 DCCC332/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靜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朱靜遠被控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她為網上認識的「Kelvin Cheung」開立滙豐銀行帳戶,並將提款卡交給對方使用。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間,帳戶收到81筆存款,合共5,025,394.29港元,另有1,096次提款,款項均主要在馬來西亞提取。被告人曾將部分外幣兌換為港幣,銀行職員亦曾警告借出帳戶屬違法。她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為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量刑,包括涉案金額、交易次數、被告人的參與程度、跨境因素及洗錢計劃的複雜程度。辯方主張實際參與期短、角色被動、沒有獲利且不知前置罪行性質,並提出家庭背景、無案底及案件延誤作減刑理由;控方則依賴涉款逾500萬元及大量交易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條對「處理」的廣泛定義,認為接收存款本身已構成處理,不須由被告人實際提取全部款項。量刑應着重處理的總金額,而非被告人的個人得益;交易次數、持續時間、參與角色及跨國元素亦屬重要因素。雖然計劃不複雜、被告人未必知道前置罪行,但她專誠開立帳戶、提供提款卡並進行貨幣兌換,且無視銀行警告,罪責不能視為單純借出帳戶。法庭以三年半為基準,因跨境因素加刑六個月,再因審訊中同意案情減一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Boma Amaso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確認此類罪行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涉款、次數、角色及跨境因素均須考慮。HKSAR v Shing Siu Ming等案強調阻嚇性刑罰。HKSAR v Wu Jianbing及HKSAR v Chen Zhen Chu指出應着重涉款而非個人得益。多宗判例亦確認嚴重洗錢罪通常須即時監禁,家庭背景及無案底並非當然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罪名成立。法庭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她在審訊中同意控方案情酌情扣減一個月,最終判處監禁47個月。判刑理由書由謝沈智慧法官作出。
判決啟示
接收存款、提供提款卡及進行貨幣兌換均可構成處理黑錢;被告人沒有取得報酬,不會削弱以涉款總額量刑的原則。跨境提款是重要加刑因素。案件亦顯示,嚴重洗錢罪的家庭困難、清白紀錄及一般良好品格,通常不足以取代阻嚇性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網上朋友收款會否構成洗黑錢?
可以。法庭認為接收存款、提供提款卡及協助兌換貨幣均可構成處理黑錢;本案被告人因此被裁定罪成並判監47個月。
Q.沒有收取報酬,洗黑錢判刑會否較輕?
沒有報酬並不會改變以處理金額量刑的原則。法庭重視本案逾500萬元及大量交易,並因跨境因素加刑,最終判處47個月監禁。
Q.有家庭負擔及沒有案底能否避免洗黑錢即時監禁?
對嚴重洗黑錢罪而言,家庭困難及沒有案底並非當然減刑因素。法庭認為阻嚇需要凌駕個人背景,本案只因同意控方案情扣減一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