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裕宁案 DCCC725/2025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3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4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6/1/2026[2026] HKDC 4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裕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莫裕宁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2024年8月,一間德國公司遭假冒律師的騙徒誘使匯款,當中933,440歐羅流入渝深貿易有限公司的帳戶1。被告是該公司的唯一董事、持有95%股份,並是帳戶1及個人帳戶2的唯一授權簽署人。他把款項兌換及由帳戶1轉入帳戶2,再指示轉款及提取現金。兩個帳戶合計涉及約1,600萬港元,扣除交叉轉帳後淨額約790萬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罪的整體量刑起點、交叉轉帳應否從涉案金額扣除,以及多層化操作、國際元素、被告親自處理帳戶和認罪對刑期的影響。辯方主張淨額約790萬港元、操作不複雜且被告不知前置罪行,應以少於4年為起點;控方則強調金額及被告親自參與。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洗黑錢罪的阻嚇目的及上訴法庭指引,認為涉案金額是重要但非唯一因素,亦須考慮前置罪行、被告角色、知悉程度、國際元素、交易次數、期間及操作複雜性。法庭採用先排除交叉轉帳、按實際黑錢金額訂立基準,再因多層化程度調整的方法;亦可反向以總額訂立基準後作相應下調。本案淨額約790萬港元,整體起點不應低於4年;加上國際元素及被告親自處理帳戶,定為4年3個月,再因有限度多層化操作上調3個月至4年半。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第455章第25條及第27(2)條,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HKSAR v Boma、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耀光及 HKSAR v Chan Kim Chung Nelson。這些案例確立按金額、角色、國際元素及多層化程度量刑,並容許處理交叉轉帳的重複計算問題。

裁決與命令

法庭以4年3個月為起點,就多層化操作上調3個月至4年半,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3年;其後按第455章第27(2)條加刑20%,刑期為43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洗黑錢量刑不能只作機械式金額比較,必須整體評估罪責。交叉轉帳可予扣除,但須透過多層化操作的調整反映實質危害;被告未必知悉前置罪行,並不排除嚴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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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處理銀行戶口內的騙款會判刑多久?
A.

本案被告親自開立及處理兩個銀行戶口,涉及約1,600萬港元款項,承認兩項洗黑錢罪,最終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3個月。

Q.洗黑錢量刑會否扣除兩個戶口之間的轉帳?
A.

法庭可先扣除交叉轉帳,再按實際黑錢金額訂立基準,並以多層化程度作調整。本案扣除後約790萬元,仍以4年3個月為起點。

Q.不知道騙款源自哪宗罪行也會被判洗黑錢嗎?
A.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悉前置罪行,但他承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公訴罪行得益;法庭仍判處其4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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