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725/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裕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6/1/2026[2026] HKDC 4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裕宁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王證瑜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莫裕宁在香港開立了一間名為「渝深貿易有限公司」的公司帳戶(帳戶1)及個人帳戶(帳戶2)。2024年8月,一名德國公司員工被騙徒假冒律師欺騙,將約933,440歐羅匯入帳戶1。被告隨即將該款項兌換成港幣並轉帳至帳戶2,隨後嘗試將其中約750萬元轉帳給他人,並提取約39.5萬元現金。被告於2024年11月入境香港時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針對洗黑錢罪行進行量刑,特別是當案件涉及「多層化操作」(layering)以及存在交叉提存(cross-deposits)時,應如何釐定量刑起點。辯方主張應以淨存款額(約790萬港元)作為基準且起點應低於4年;控方則強調多層化操作應加重罪責。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認為,量刑應反映清洗「黑錢」的實際數額而非被告獲益。根據 precedent,洗黑錢300至600萬元的基準約為4年,而770萬元的基準不應少於4年。法官採取兩步法:首先剔除交叉提存,以淨存款額(790萬港元)釐定量刑起點為4年3個月;其次,因涉及多層化操作(雖不複雜)而上調3個月,得出減刑前整體刑期為4年半。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Hui Yau Yik [2010] 5 HKLRD 536 及 HKSAR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197 確立涉案金額與刑期的關聯;引用 HKSAR v Tsang Yiu Kwong [2024] HKCA 1062 關於多層化操作應上調刑期的原則;以及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關於量刑因素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兩項洗黑錢控罪。法庭裁定量刑起點為4年3個月,因多層化操作上調至4年半,認罪扣減1/3至3年,最後批准控方申請加刑20%,最終總刑期為監禁3年7個月(43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判決再次確認了在洗黑錢案件中,剔除交叉提存以計算淨額後,再根據多層化操作的複雜程度上調刑期的量刑邏輯。同時,法院對認罪後的加刑申請(upward adjustment)採取了約20%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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