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92/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然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8/6/2025[2025] HKDC 10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然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徐綺薇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卓然於2021年5月開立一個匯豐銀行戶口。在短短18天內,該戶口涉及大量港幣、美元及新加坡幣的交易,總額達數百萬港元。資金呈現典型的「鏡像交易」模式,即存款後迅速轉走。被告人被控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是否對涉案戶口的控制權及交易知情。控方主張被告人作為唯一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黑錢而仍處理之。辯方則辯稱被告人因欠租而將銀行卡及密碼借給男友好友「傑仔」,對所有交易毫不知情且未獲利。

判決理由

法官採取累積效應分析,認為被告人的辯解(借卡予傑仔)前後矛盾且不合情理,故不予接納。根據 HKSAR v Lau Sui Hing 等 precedent,在缺乏可信反證的情況下,戶口持有人被推論為知悉並處理其戶口交易。鑑於交易金額與被告人收入嚴重不相稱,且符合洗黑錢特徵,任何明理的人均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為黑錢。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確立控方無需證明財產確實為得益,只需證明被告人相信其為黑錢;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關於「合理理由相信」的三步測試;以及 HKSAR v Lau Sui Hing 及 HKSAR v Salim, Majed 確立戶口持有人在無反證時應對交易負責的推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銀行戶口作為重要個人資產的法律責任。法庭傾向於認為,除非有極其強有力的證據證明戶口被盜用或借出,否則持有人不能單純以「不知情」或「借予他人」作為免責理由,尤其在交易模式明顯異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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