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然案 DCCC92/2024
借出銀行戶口是否構成洗黑錢?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然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卓然是涉案匯豐銀行戶口的唯一持有人及授權簽署人。她於2021年5月10日開戶後,戶口在18日內收取及轉出港元、美元及新加坡幣的大量款項。修訂控罪涉及港幣5,076,299.83元、美元517,768.76元及新加坡幣30,178元。被告人稱自己因欠租而把銀行卡及密碼交給朋友「傑仔」使用,否認知悉交易或控制戶口。控方則指交易呈現典型洗錢模式,被告人作為戶口持有人必然處理並知悉有關款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是否控制涉案戶口、是否知悉及處理戶口交易、戶口內款項是否屬犯罪得益,以及她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黑錢。控方依賴戶口持有人身分、密集跨境多幣種交易及即日轉走模式;辯方則主張她只是把銀行卡和密碼借給「傑仔」,對交易毫不知情。
判決理由
法庭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須證明被告人處理財產,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無須證明財產實際源自特定罪行。「處理」包括收受、轉移、轉換及處置財產。依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所定三步測試,法庭考慮被告人已知的事實及自身情況,判斷明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款項為黑錢。法庭不接納被告借戶口的證供,並根據其唯一持有人及簽署人身分、異常多幣種鏡像交易、款項數額與收入不相稱等累積情況,作出唯一合理推論,認定她控制戶口、知悉交易並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黑錢。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條及第25(1)條界定「處理」及洗錢罪元素。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 說明無須證明款項實際為犯罪得益。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 提供合理理由相信測試。Lau Sui Hing、Salim及相關案件支持戶口持有人在欠缺可信反證時須對交易負責的推論。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犯罪元素,裁定被告人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判刑命令。
判決啟示
戶口持有人否認控制交易並不足以免責;若借出戶口的說法不可信,法庭可依客觀交易紀錄及持有人身分作出不利推論。然而,被告人被定罪仍須建基於控方證據,而非僅因辯方證供被拒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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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把銀行卡和密碼借給朋友,戶口被用來轉錢會有罪嗎?
法庭須判斷戶口持有人是否控制及處理款項,以及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本案不接納被告只是借出戶口的說法,裁定她洗錢罪成立。
Q.洗黑錢罪是否一定要證明錢來自哪宗罪案?
不一定。控方須證明被告人處理財產,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無須證明款項實際源自某一已確定罪行。本案依此原則定罪。
Q.銀行戶口短時間收到大量轉賬,會否被視為洗黑錢?
交易數量、金額、貨幣、來源及即日轉走模式均可作為整體情況考慮。本案款項與被告收入嚴重不相稱,法庭認定只有合理推論是她知道並處理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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