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Xiaopeng DCCC1045/2014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四個月
電話騙案及抗拒警員罪共判囚三年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C P Pang21/1/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u Xiaope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Pang C P

案情摘要

被告 Wu Xiaopeng 承認一項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一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電話騙徒致電受害人,訛稱其兒子使人懷孕,要求支付十八萬港元以作「放人」款項,後減至三萬元。被告按照指示在餐廳向受害人收取載有贖款的信封,隨即被埋伏警員拘捕;他試圖逃走並推開追捕警員,導致兩名警員受傷。被告其後承認參與電話騙案及抗拒警員,並無香港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名的起始刑期、認罪折扣及加刑申請。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辯方強調被告認罪、無案底、沒有造成金錢實際損失,以及電話騙案數字略有下降,反對過度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較普通街頭騙案嚴重,第一項罪的四年監禁為適當起始點;抗拒警員罪以三個月為起始刑期。被告的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沒有其他足以減刑的因素。雖然案件數字略降,電話騙案仍在香港普遍存在並對社會造成傷害,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有必要加刑。第一項罪加刑百分之二十五,即八個月;依整體性原則,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 HKSAR v Hung Yung Chun(CACC 453/2009)的量刑指引:電話騙案一般起始刑期為四年,而加刑三分之一通常屬適當。法定依據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控方亦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提出警司證供。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第一項罪監禁四十個月;第二項罪監禁兩個月,與第一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四個月。加刑申請獲部分採納。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即使未造成實際金錢損失,仍可因其在香港反覆發生而加刑。法院以整體性原則處理多項罪行,並將抗拒警員罪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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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收取電話騙款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的起始刑期為四年,並因案件普遍而加刑八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囚三年四個月。

Q.沒有令受害人實際損失金錢,仍會加刑嗎?
A.

可以。法庭認為電話騙案即使未造成實際金錢損失,因在香港反覆發生並損害社會,仍有必要加刑;本案加刑八個月。

Q.抗拒警員罪會否與電話騙案刑期同期執行?
A.

可以,視乎整體刑罰是否相稱。法庭將抗拒警員罪的兩個月與電話騙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因此為三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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