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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86A & 686B/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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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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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4 年第 686A 及 686B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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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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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旗 HO Ka-kei(第二被告人)
鍾偉聰 CHUNG Wai-chung(第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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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H 日期: 2015 年 1 月 5 日 H
出席人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余超卓先生及黎詠婷女士,由鍾沛林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I
張錦榮先生,由包建原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J 控罪: [1] 有意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Inflicting grievous J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K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K
in
L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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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判刑理由書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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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案 原 本 的 控 罪 書 有 五 名 被 告 , 第 五 被 告 鍾 偉 聰 在 開 審 時 承 認 第 一 項 意 圖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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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罪 ( 案 件 編 號 686B/2014) , 而 第二被告則只承認第二項 的襲警罪。就第一項控
罪 , 第 一 至 第 四 被 告 ( 案 件編號 686A/2014)經審訊後被判無罪。以下是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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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第五被告就他們所承認的控罪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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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意圖傷人罪(只適用於第五被告)
S 2.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利女士是東方報業集團的前任副總裁。2013 年 7 月利女士被 S
解僱,而在同年 8 月,她被招聘為董事,負責創辦一份叫《香港晨報》的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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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於 2013 年 11 月正式註冊,而打算在 2014 年 7 月付刊。
U 3. 控方第一證人在尖沙咀科學館道康宏廣場 5 樓的寫字樓辦工。2014 年 3 月 U
19 日 ,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和 數 名 同 事 外 出 午 膳 。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從 康 宏 廣 場 步 行 約 一 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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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2/05.01.2015/CCW 1 DCCC 686/2014/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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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 到 達 加連威老道香港科學館時,突然有四名男子衝向控方第一證人 。有人用鐵通
襲 擊 控 方 第一證人的下肢,控方第一證人因而俯彎身體,而兇徒繼續用鐵通毆打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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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證人十至二十秒,接著兇徒逃離現場。控方第一證人的另一名朋友亦有受傷。
C 4. 兇 徒 全 部 身 穿 深 色 衣 服 , 頭 戴 鴨 舌 帽 , 亦 戴 有 手 套 和 口 罩 , 所 持 的 鐵 通 約數 C
呎 長 。 大 約在同一時間,另一名姓葉的控方證人看見三名戴鴨舌帽和口罩的男子手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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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通,在科學館道近加連威老道登上一部車牌是 RX2653 的豐田私家車。姓葉的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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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尾隨那私家車,但私家車因為衝紅燈而直奔公主道方向。 E
5. 同日下午 1 時 45 分,姓陳的食環署職員看見前述豐田私家車停在獅子山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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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公園路旁。當時車上有四名男子,他們身穿黑色衣服,當中兩人手戴白色勞工手
套,把三支鐵通棄掉在附近的溝渠。期後那豐田私家車停泊在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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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翌 日 ( 3 月 20 日 ) 早 上 八 時 許 , 警 方 接報到獅子山郊野公園找到豐田私家
H 車 , 並 且 在附近找到八隻勞工手套、三支鐵通和兩個口罩。其中一隻手套上的血跡吻 H
合第五被告的 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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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電話通訊紀錄顯示被告他們在案發時互有通訊,警員在 2014 年 4 月 29 日
J 拘 捕 第 五 被 告 。 在 警 誡 下 , 第 五 被 告說「我幫阿 May 出頭咪打佢囉」。在稍後的錄 J
影 會 面 , 第 五 被 告 說 他 的 女 性 朋 友 阿 May 叫 他 打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 以 報 復 後 者 和 阿
K May 的 丈 夫 有 婚 外 情 。 第 五 被 告 並 不 知 道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的 姓 名 。 阿 May 是 以 K
WhatsApp 程式,把控方第一證人的照片傳送至第五被告的電話。第五被告已經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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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張照片,亦刪除了和阿 May 的通話紀錄。第五被告在旺角乘搭阿 May 安排的車,
車 上 另 有 數名戴有口罩的男子。第五被告說他並不認識這一班人。車上男子提供鴨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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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 、 口 罩 和鐵通。第五被告在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後,便和其他兇徒用鐵通襲擊女受害
N 人 。 第 五 被告襲擊女受害人腳 部兩次,其他人都有襲擊女受害人,令她跌到地上。期 N
後 , 他 們 到獅子山郊野公園棄掉那些 帽子、口罩、手套和鐵通。第五被告在照片冊上
O 指認出他曾經使用的鐵通和手套。 O
8. 控方第一證人被送院治理,同日出院。控方第一證人在 3 月 21 日再接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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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 , 發 現 面 上 有 兩 處 正 在 癒 合 的 傷 口,右額、眼眉尚有傷口,傷口面積約為 0.6 乘
Q 0.4 厘米,鼻尖有些微傷口,兩處下肢及左臀的不同部位有瘀傷。 Q
R 第二項襲警控罪(只涉及第二被告) R
9. 2014 年 4 月 10 日下午,偵緝警員 34249 在葵涌城門路截查第二被告。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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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 表 露 身 分,但第二被告嘗試逃走。第二被告揮拳打向 警員右胸後,企圖逃跑,但被
警 員 制 止 。第二被告把頭撞向停泊 在附近的輕型貨車的車窗。最後,數名警員把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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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制服。
U 10. 警 員 在 驗 傷 後 , 證 實 左 前 臂 有 多 處 抓 傷 痕 跡 , 並 有 擦 傷 及 發 紅 , 右 下 胸 壁有 U
觸痛,警員在同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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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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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
C 11. 第二被告現年 29 歲,未婚,工作是中港司機,月入約$12,000 元。他是家 C
庭 的 經 濟 支柱。第二被告就襲 警罪坦白認罪。辯方指出,本案案情並不是特別嚴重,
D 而第二被告本身亦有受傷。辯方呈上三宗裁判法院上訴的案例,分別為特區 訴 D
Ogawa S HCMA 174/1999、特區 訴 吳春鴻 HCMA 915/2004 及特區 訴 陳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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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77/2012。 視 乎 案 情 而言,這三宗上訴案 的上訴人分別被判罰 80 小時社會
服務令至兩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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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第五被告 G
12. 第五被告現年 23 歲,任職廚師,月入約$10,000 元。辯方說,第五被告的
H 犯案原因有其說法。第五被告亦呈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第五被告很早已經承認控 H
罪。辯方亦關注女受害人的傷勢是否達到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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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意 圖 傷 人 罪 並 沒 有 判 刑 指 引 , 辯 方 呈 上 特 區 訴 黃 祿 壽 [2013] 2 HKLRD
J 201,指出上訴庭認為這一類案件 3 年至 12 年的判監並不是控罪的判刑指引。適當 J
的 判 刑 視 乎每宗案件的特定案情,亦視乎有沒有加重刑責的需要,例如犯案的預謀程
K 度,使用武器的類別以及受害人的傷勢等等。辯方說,女受害人的傷勢沒有永久創 K
傷,傷口很快便癒合。第五被告坦白認罪,希望法庭能夠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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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M
14. 控 方 是 以 《 警 隊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232 章 ) , 而 不 是 《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
N (第 212 章)指控第二被告干犯襲警罪。後者最高刑罰是兩年,前者則是 6 個月。 N
本 席 同 意 第二被告襲警的程度並不是最嚴重的一種,而本席亦不能猜測被告襲警的動
O 機 。 可 幸 的是受傷警員只有輕微的損傷,在治理後亦可以同日出院。但上訴庭屢次明 O
言 , 襲 擊 執行職務的警員是嚴重的罪行,法庭是會嚴懲以保障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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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員 所 身 受的傷勢是其中一項,並不是唯一重要的考慮因素。第二被告明知警員的身
Q
分 而 反 抗 ,亦把頭撞向一輛汽車 的車窗,意圖製造一些自我傷害的效果,以求可能達 Q
到其他的用途或目的,但本席不會猜測第二被告自傷或自殘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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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 特 區 訴 張 偉 龍 ( 譯 音 ) HCMA 12/2007, 該 上 訴 人承認一項根據《侵害
人身罪條例》的阻差控罪,在互相糾纏間,警員身受輕傷。上訴庭以 4 個月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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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 因 為 其 他 因 由 而 判 上 訴 人 入 獄 兩 個 月 。 另 一 方 面 , 上 訴 庭 在 前 述 吳 春 鴻 HCMA
T 915/2004 一案,該 65 歲的上訴人因為襲警而導致警員左手中指骨裂,在審訊後被 T
判 入 獄 兩 個月。就本案而言,警員左前臂有多處抓傷痕跡,亦有擦傷 和發紅,右下胸
U 有 傷 痛 。 第二被告是由數名警員制服下才就範。第二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樣 U
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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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二被告現年 30 歲,有十項定罪。2009 年 10 月在上訴後,因為管有毒品
罪而被判入獄 16 個月。本席在考慮到案情和警員的傷害、傷勢,決定以 60 日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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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判監 40 日。
C 17. 第 五 被 告 在 開 審 時 已 經 承 認 一 項 意 圖 傷 人 罪 , 即 是 控 罪 書 的 第 一 項 控 罪 。第 C
五被告現年 22 歲,中三程度,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2010 年 2 月因為販毒罪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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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入獄兩年八個月。
E 18. 就 本 案 而 言 , 可 幸 是 女 受 害 人 並 沒 有 受 到 永 久 創 傷 , 而 右 額 、 鼻 尖 、 下 肢和 E
左 臀 的 傷 勢並不是最嚴重的一種 。但明顯地,第五被告和其他犯案人士是有預謀地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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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犯 案 。 他們戴有鴨舌帽、口罩和手套來掩飾各自的身分面目,亦手持鐵通傷害女受
害 人 。 雖 然女受害人在案發前和案發時在新聞從業擔當管理層,但本席認為控方並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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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證 據 證 明女受害人的身分是犯案者的動機。雖然第五被告聲稱他是受人所託,因為
H 他 人 的 感 情瓜葛或糾紛而施襲。但本席認為,這畢竟是第五被告自圓其說的解說。本 H
席 認 為 真 正犯案的目的和因由可能有如石沉大海,真相不能大白,但本席只能以第五
I 被告承認的控方案情作為判刑的基礎。 I
19. 第 五 被 告 有 兩 項 定 罪 , 但 本 席 不 會 因 此 而 加 重 他 的 刑 罰 。 第 五 被 告 在 他 的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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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信 中 說 ,除了家人,他心中最重視的定必是朋友,以他急性的性格,在損友的教唆
K 下 , 為 他 聲稱被人欺凌的朋友出頭,但現在恍然大悟,無辜地被人利用犯法,並且下 K
決心改過,不會盲目地幫助別人,但第五被告說他會承擔今次犯案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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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意 圖 傷 人 的 控 罪 判 罰 很 視 乎 案 情 和 受 害 人 的 傷 勢 。 誠 如 前 述 , 可 幸 是 本 案的
女 受 害 人 並沒有永久創傷 。雖然第五被告是夥同三人施襲,事件亦有一定程度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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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準 備 。 兇徒明顯地隱蔽自己的面目,戴有帽子和手套、口罩,亦用偷來的私家車逃
N 離 現 場 。 這些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但兇徒明顯地並不是意圖置女受害人於死地或身 N
體有永久的傷殘,否則後果是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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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在 考 慮 到 各 項 的 求 情 因 素 以 及 受 害 人 的 傷 勢 , 本 席以 21 個月為起點,因為
第五被告的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而減至 14 個月。另一方面,本席亦考慮到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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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自我招認和坦白認罪下承擔刑責,因此酌情再減刑兩個月,判第五被告入獄
Q 12 個月。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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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 S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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