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耀盛案 DCCC740/2023

替電話騙案收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6個月
第二項控罪判囚4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23/5/2025[2025] HKDC 87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耀盛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羅耀盛否認四項控罪,審訊後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成。2022年10月,74歲的陳婆婆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訛稱因涉及警方案件而被扣留,需要金錢贖回。翌日,被告人在天澤商場巴士站附近向她收取港幣15,000元,其後在認人程序中被認出。法庭認定案件涉及有計劃的多人電話詐騙,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來自受騙長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量刑基準、被告人僅屬收款人的參與程度、受害人為長者及電話詐騙的普遍性是否構成加重因素,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下加刑幅度應為多少。辯方主張金額較少、僅一項罪成及同意部分案情,量刑基準應為監禁兩年半至三年;控方則申請按電話詐騙的普遍性、嚴重性及傷害性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四步量刑方法:先訂立基準,再考慮加重因素、減刑因素,最後檢視整體公平性。洗錢罪的量刑重點包括涉案金額、被告人的參與程度、上游罪行、跨境因素及犯案時間;不知道黑錢確實來源不必然是減刑因素。電話詐騙以受害人營救親人的恐慌及脆弱心理取財,具高度社會危害性。雖然相關電話詐騙量刑基準可達四年,法庭因本案金額較低、只有一項罪成及被告人同意部分案情,將基準定為三年。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法庭再因罪行猖獗而加刑30%,由36個月增至4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及第27(11)條規定,在符合條件時可因有組織罪行或相關資料加重刑罰。HKSAR v Suen Ping確認量刑屬法庭酌情範疇;洪永俊、梁耀輝及陳皓傑案說明電話詐騙可採用四年基準及加刑。HKSAR v 許有益、HKSAR v 倪鳳仙及律政司司長 v 雲國強則闡明洗錢罪的量刑因素及不知道來源並非必然減刑理由。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一、三及四項控罪不成立。原定36個月監禁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30%,判處監禁46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前線收款人即使未掌握電話詐騙全部細節,若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來自受騙長者,仍可能面對嚴厲刑罰。電話詐騙的社會普遍性及傷害性可支持第27(2)條加刑,但法庭仍須按涉案金額、參與程度及個案減刑因素作整體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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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收取長者款項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參與程度、受害人年齡及電話詐騙的社會危害性。本案被告收取長者15,000元,最終被判監禁46個月。

Q.不知道黑錢來源可以減刑嗎?
A.

不知道黑錢的確實來源並非必然減刑因素,尤其當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涉及犯罪得益。本案法庭沒有因此降低刑罰。

Q.電話詐騙罪行為何可以加刑?
A.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若罪行普遍、嚴重並造成重大社會傷害,法庭可加刑。本案因此加刑30%,由36個月增至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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