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372, 373 & 374/2021(合併)
C [2022] HKDC 82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372、373 及 374 號(合併)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N.K.Y.(第五被告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
L L
日期: 2022 年 8 月 1 日
M M
出席人士: 麥淦鴻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黃廷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 N
行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O O
控罪: [2]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P P
Q --------------------- Q
判刑理由書
R R
---------------------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1. 第五被告人(下稱「被告人」)與同案 4 名被告人共同被
C 控一項縱火罪(控罪一)及一項刑事損毀罪(控罪二)。 C
D D
2. 經認罪協商後,被告人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並同意
E E
以下控方案情。
F F
案情撮要
G G
H 3. 在所有相關時間,「東海堂」是由「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H
I
(下稱「美心」)經營的餅店。自 2019 年反修例事件開始,美心及旗 I
下經營的店舖是示威者針對的目標。
J J
K 4. 在案發期間,位於將軍澳廣場 1 樓 78 號舖的「東海堂」 K
(下稱「該店舖」)的營業時間是由上午 8 時至晚上 9 時 30 分。該
L L
店舖屬開放式,並無門鎖或牆身分隔,只有約 0.5 米高圍欄圍繞店舖
M M
的範圍。
N N
5. 控方第一證人鄭帝文先生是該店舖的經理。於 2020 年 8
O O
月 6 日晚上約 11 時,他檢查該店舖內的一切穩妥後離開。
P P
Q 6. 於 2020 年 8 月 7 日上午約 7 時,控方第一證人回到該店 Q
舖,發現鋪內的枱櫈東歪西倒,店舖的圍欄及吸風機被推倒在地,地
R R
上遺留不少碎石頭。經檢查,他發現:—
S S
T (a) 地板上約 1 米乘 1 米的範圍被燻黑; T
(b) 一張餐枱被燻黑;
U U
V V
-3-
A A
B B
(c) 兩部收銀機的屏幕爆裂(更換費用為港幣 25,000
C 元); C
(d) 一部連接收銀機的八達通閱卡器被破壞致不能運
D D
作(更換費用為港幣 3,800 元);
E E
(e) 一部連接收銀機的電子條碼掃描器被破壞致不能
F 運作(更換費用為港幣 2,340 元); F
(f) 收銀處的木門被損毁致整扇門不能正常開關(更換
G G
費用為港幣 3,500 元);
H H
(g) 一個櫥窗膠櫃被破壞致有 20 厘米乘 20 厘米的裂痕
I (更換費用為港幣 3,500 元)。 I
J J
損失
K K
L 7. 整個店舖的清潔費用為港幣 2,000 元,更換及維修費用為 L
港幣 38,140 元,合共港幣 40,140 元。
M M
N N
照片冊
O O
8. 案發後,偵緝警員 19861 及偵緝警員 19027 在該店舖拍攝
P P
合共 15 張照片,被編制成照片冊,列為附件一。
Q Q
R
閉路電視片段 R
S S
9. 將軍澳廣場的閉路電視在 2020 年 8 月 7 日拍攝到下列影
T 像:— T
U U
V V
-4-
A A
B B
C (a) 02:28:18-02:28:40 時,本案的 5 名被告人進入將軍 C
澳廣場;
D D
(b) 02:28:38-02:28:52 時,本案的 5 名被告人到達將軍
E E
澳廣場 1 樓;
F (c) 02:29:20-02:30:20 時,本案的 5 名被告人在將軍澳 F
廣場 1 樓徘徊;
G G
(d) 02:34:40-02:35:45 時,本案的 5 名被告人在該店舖
H H
外出現及進入該店舖;
I (e) 02:36:00-02:36:15 時,本案的 5 名被告人離開該店 I
舖;及
J J
(f) 02:36:10-02:36:20 時,本案的 5 名被告人離開將軍
K K
澳廣場 1 樓。
L L
10. 該店舖的閉路電視在 2020 年 8 月 7 日拍攝到下述影像:—
M M
N N
(a) 02:35:30-02:36:04 時,本案的五名被告人,全部身穿
O 黑色衣服物,以物品蒙面及戴帽或穿着連帽的外 O
套,闖入該店舖,造成上述損毁。期間,一名被告
P P
人在該店舖內燃燒物件。此片段在 02:35:45 擷取的
Q Q
截圖中以紅色圓圈標誌的是第五被告人(附件二)。
R R
(b) 02:35:40-02:35:50 時,第五被告人在破壞一個儲物
S S
架。此片段在 02:35:46 擷取的截圖中以紅色圓圈標
T T
示的是第五被告人(附件三)。
U U
V V
-5-
A A
B B
C 拘捕 C
D D
11. 於 2020 年 10 月 22 日下午約 2 時 35 分,偵緝警員 24458
E 在油麻地新填地街 163 號時新大廈地下外及在第五被告人的母親在 E
F
場下拘捕第五被告人。 F
G G
12. 同日下午約 3 時 05 分,警務人員包括女偵緝警員 22243
H 帶同第五被告人及其母親到達第五被告人的居所進行搜屋。結果檢取 H
I
以下的物品:— I
J J
(a) 在第五被告人房間,書枱上一張印有第五被告人的
K 英文名字的「尚拾時報」的記者證;及 K
(b) 在第五被告人房間的衣架上的一頂黑色鴨嘴帽。
L L
M M
13. 搜屋期間,女偵緝警員 22243 在第五被告人的左前褲袋檢
N 取一部白色 iPhone SE 2 的手提電話,其使用的電話號碼是 xxxx xxxx。 N
O O
14. 於 2021 年 1 月 22 日上午 11 時 45 分,偵緝警員 24458 從
P P
本案第四被告人檢取的手提電話中的一個包括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
Q 人、第四被告人及第五被告人的 WhatsApp 群組內,確認第五被告人 Q
在 2020 年 9 月 15 日 19:50 時以「[email protected] 豆腐
R R
仔」的戶名在上述群組中發出「我上次 831 599G 之後報完上台之後
S S
我都冇嘢喎。耶,冇人攞到我嗰五萬蚊。」的語音訊息。群組中隨即
T T
U U
V V
-6-
A A
B B
有人回應「你收皮啦,你個人頭而家值五萬蚊,我篤你上去我有五萬
C 蚊收咗喇。講笑。」 C
D D
結論
E E
F
15. 第五被告人連同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及 F
第四被告人於 2020 年 8 月 7 日,在該店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
G G
「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第二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所指的財產,
H H
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I I
16. 基於被告人承認控罪二及同意控方案情,他被裁定罪名成
J J
立。控方依協議,就控罪一, 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本席下令控罪一
K 存檔法庭,沒有得到本席或上訴法庭批准,不得對被告人進行檢控。 K
L L
案底
M M
N 17. 被告人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N
O O
個人經歴書
P P
Q 18. 被告人於 2005 年 6 月 6 日在香港出生,現年 17 歲,在香 Q
港受教育至中四程度,未婚,與母親同住。
R R
S 19. 黃廷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求情。 S
T T
U U
V V
-7-
A A
B B
20.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方面,黃大律師補充如下:被告人是一
C 位中三學生。他的母親任職保健產品從業員。父母親於 2016 年離異, C
並於翌年離婚。自此父親一直在國內居住,只在週末回港探望被告人。
D D
不幸的是,被告人的父親於 2018 年 12 月因罹患急性肺結核而離世。
E E
父親的離世對被告人產生了莫大的打擊,加上被告人也受到父親的肺
F 結核感染,需要接受治療,令到母親對他的健康過分擔憂而嚴格規管 F
被告人的起居生活習慣,令被告人開始逃避與母親的相處,令兩人的
G G
關係亦見緊張。
H H
I 21. 被告人的母親為了減少與被告人的衝突,除日間的工作 I
外,晚上亦當上兼職工作,以避免自己太專注被告人的事情。因此,
J J
被告人的生活變得散漫,學業成績開始倒退,並跟不上學業的要求而
K K
須在原校重讀中三。其後,他轉至另一間中學就讀中四,但他至今尚
L 未完成中四的課程。 L
M M
被告人犯案的經過
N N
O 22. 由於疏於管教,被告人在熾熱的社會事件的氣氛影響下, O
加上互聯網媒體的暴力渲染,及朋輩的影響下犯了今次嚴重的過失。
P P
Q Q
23. 案發當晚,被告人收到同伴的電話召喚他外出與他們見
R 面。期間有人提議到涉案的店舖進行破壞。當時他們並沒有準備甚麼 R
工具,只是在街上隨意地拾起一些磗頭作為破壞的工具,之後他們前
S S
往該店舖進行破壞。
T T
U U
V V
-8-
A A
B B
24. 在是次刑毀事件中,被告人對涉案的店舖造成頗為嚴重的
C 破壞,根據控方案情顯示,店舖的損失合共約為港幣 40,000 元。 C
D D
求情
E E
F
25. 被告人在犯案時年僅 15 歲。過往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F
G G
26. 被告人之所以犯案,是基於他年少無知,以及他的愚昧以
H 致對社會事件一知半解,並在朋輩的影響下犯案。 H
I I
27. 被告人在其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顯示出他有莫大的悔意,
J J
以及承諾以後會奉公守法及重新做人。
K K
28. 被告人最大的求情因素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對自己的過失
L L
表示出莫大的悔意,因此懇請法庭予以輕判。
M M
N 29. 辯方同意本案並非一宗輕微的刑事毁壞案件。誠然,本案 N
的性質嚴重,被告人夥同案中其餘的被告人在凌晨時分闖入涉案的店
O O
舖大肆破壞,造成破壞的價值亦相當可觀,其嚴重性不言而喻。縱使
P P
被告人犯案的心態是基於被告人曲解了的良知,這亦不能減去他必須
Q 負上的沉重刑責。 Q
R R
30. 無論如何,被告人在是次事件中已得到了莫大的教訓,並
S S
承諾以後定必奉公守法。考慮到案件的性質、被告人犯案時的年齡、
T 初犯及認罪,辯方希望法庭給予他一個更生的機會。希望法庭可以在 T
判刑前索取一系列的報告才作出判刑,相信全面的報告可協助法庭考
U U
V V
-9-
A A
B B
慮及選擇一個最適合判處被告人的選項。辯方呈交 3 封求情信,分別
C 由被告本人、他的母親及香港小童群益會的社工撰寫的求情信。 C
D D
案例
E E
F
31. 控方呈交兩宗上訴法庭的案例 (1) 律政司司長 訴 周建諾 F
CAAR 1/2021,(2) 律政司司長 訴 陳佩瑩及另三人 CAAR 8/2021 讓本
G G
席參考。
H H
I
32. 據《少年犯條例》第 11(2)條規定,任何少年人如可用任 I
何其他方法予以適當處理,則不得被判處監禁。本席接納辯方的建議,
J J
將案件押後兩星期來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K K
L
報告建議 L
M M
33. 根據報告,被告人的精神和身體狀況都適合入更生中心、
N 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基於被告人被羈留期間的表現及行為,勞教中 N
心比較適合被告人。
O O
P P
辯方進一步求情
Q Q
34. 黃大律師確認被告人已聽取過報告並同意內容。被告人希
R R
望法庭可判處他入更生中心服刑,因為認為對他日後更生更有幫助。
S S
此外沒有新增求情理由。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判刑考慮
C C
35. 刑事損壞的罪行沒有量刑指引,法庭量刑時須視乎每宗案
D D
件獨特的案情及嚴重性。本案案發日期是在 2020 年 8 月,屬於從 2019
E E
年年中開始的反修例事件的尾聲。從現場閉路電視錄影和控方案情顯
F 示,本案是一宗有預謀的案件,參與者全部身穿黑色衣物、蒙面及戴 F
帽或穿著連帽的外套來犯案,旨在令事後難以被追查。他們一行 5 人
G G
到該店鋪進行破壞,無疑是針對不同政見立場的人士,帶有仇視和恫
H H
嚇,坊間稱為「裝修」的行為,確似黑社會尋仇或示威的手法,案情
I 無疑是嚴重。 I
J J
36. 另一方面,本席考慮案發在凌晨時分,商場內所有店舖已
K K
關門,沒有市民在商場內。故此,會令在場的市民受到影響、受驚或
L 引致他人起哄,引發暴力衝突的風險的因素並不存在。此外,從錄影 L
片段見到 5 名犯案人在該店鋪內分別進行破壞,除其中一個人縱火外
M M
(見控方案情第 8(a)段)
,其他人是用磚頭或石塊作為破壞的工具(控
N N
方案情第 4 段指出案發現埸遺下不少碎石頭)
,可支持黃大律師陳詞,
O 指稱犯案人沒有事先準備可用作破壞的工具,只是在街上隨意拾起一 O
些磚頭來犯案。
P P
Q Q
37. 被告人初犯,坦白承認控罪,干犯本案時他剛滿 15 歲。
R 他來自破碎家庭,父母婚姻不睦至最後在 2017 年離婚,加上父親在 R
2018 年離世,對一個年輕人的成長及心理必然有影響。從懲教署報告
S S
見到,他本是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小學成績平均分也屬名列前茅,
T T
操行有 B,參與多種課外活動,為學校代表出賽,表現超卓,更獲選
U U
V V
- 11 -
A A
B B
為校巴學生長及午餐幫工,反映出他的責任心獲校方認許。升上中學
C 之後,他仍保持良好的操行,惟是學業成績一落千丈。本席認為不能 C
排除在某程度上他受到家庭出現的巨變,母親因婚姻破裂而影響情
D D
緒,在受到家中氣氛而影響學業。他升上中二之後,適逢反修例的社
E E
會事件發生,日趨熾熱,他受到當時的社會氣氛和朋輩的影響,及互
F 聯網媒體的暴力渲染,缺乏父母管教下犯錯,繼而誤入歧途。本席亦 F
考慮過辯方呈交的求情信,黃大律師為被告人所作出的求情,以及懲
G G
教署的報告。評估主任認為被告人有悔意,已反省過錯,為自己將來
H H
作出打算,報讀職業訓練課程及遠離不法份子和危險藥物。
I I
38. 本席考慮過周建諾及陳佩瑩這兩個案例。上訴庭在這兩宗
J J
刑期覆核案件皆明言,「裝修」這種惡劣和對社會破壞的行為,法庭
K K
必須從嚴處理。
L L
39. 根據懲教署報告,勞教中心較為適合被告人。基於上述種
M M
種考慮,本席認為判處被告人入勞教中心可讓這名年青人接受應得的
N N
懲罰同時獲得改過自新的機會。
O O
判處
P P
Q Q
40. 本席判處被告人入勞教中心服刑。
R R
S S
T ( 許肇強 ) T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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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72, 373 & 374/2021(合併)
C [2022] HKDC 82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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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372、373 及 374 號(合併)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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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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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Y.(第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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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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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 年 8 月 1 日
M M
出席人士: 麥淦鴻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黃廷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 N
行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O O
控罪: [2]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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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Q
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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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被告人(下稱「被告人」)與同案 4 名被告人共同被
C 控一項縱火罪(控罪一)及一項刑事損毀罪(控罪二)。 C
D D
2. 經認罪協商後,被告人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並同意
E E
以下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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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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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3. 在所有相關時間,「東海堂」是由「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H
I
(下稱「美心」)經營的餅店。自 2019 年反修例事件開始,美心及旗 I
下經營的店舖是示威者針對的目標。
J J
K 4. 在案發期間,位於將軍澳廣場 1 樓 78 號舖的「東海堂」 K
(下稱「該店舖」)的營業時間是由上午 8 時至晚上 9 時 30 分。該
L L
店舖屬開放式,並無門鎖或牆身分隔,只有約 0.5 米高圍欄圍繞店舖
M M
的範圍。
N N
5. 控方第一證人鄭帝文先生是該店舖的經理。於 2020 年 8
O O
月 6 日晚上約 11 時,他檢查該店舖內的一切穩妥後離開。
P P
Q 6. 於 2020 年 8 月 7 日上午約 7 時,控方第一證人回到該店 Q
舖,發現鋪內的枱櫈東歪西倒,店舖的圍欄及吸風機被推倒在地,地
R R
上遺留不少碎石頭。經檢查,他發現:—
S S
T (a) 地板上約 1 米乘 1 米的範圍被燻黑; T
(b) 一張餐枱被燻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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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兩部收銀機的屏幕爆裂(更換費用為港幣 25,000
C 元); C
(d) 一部連接收銀機的八達通閱卡器被破壞致不能運
D D
作(更換費用為港幣 3,800 元);
E E
(e) 一部連接收銀機的電子條碼掃描器被破壞致不能
F 運作(更換費用為港幣 2,340 元); F
(f) 收銀處的木門被損毁致整扇門不能正常開關(更換
G G
費用為港幣 3,500 元);
H H
(g) 一個櫥窗膠櫃被破壞致有 20 厘米乘 20 厘米的裂痕
I (更換費用為港幣 3,500 元)。 I
J J
損失
K K
L 7. 整個店舖的清潔費用為港幣 2,000 元,更換及維修費用為 L
港幣 38,140 元,合共港幣 40,140 元。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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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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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案發後,偵緝警員 19861 及偵緝警員 19027 在該店舖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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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共 15 張照片,被編制成照片冊,列為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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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路電視片段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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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將軍澳廣場的閉路電視在 2020 年 8 月 7 日拍攝到下列影
T 像:—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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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 02:28:18-02:28:40 時,本案的 5 名被告人進入將軍 C
澳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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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02:28:38-02:28:52 時,本案的 5 名被告人到達將軍
E E
澳廣場 1 樓;
F (c) 02:29:20-02:30:20 時,本案的 5 名被告人在將軍澳 F
廣場 1 樓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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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02:34:40-02:35:45 時,本案的 5 名被告人在該店舖
H H
外出現及進入該店舖;
I (e) 02:36:00-02:36:15 時,本案的 5 名被告人離開該店 I
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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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02:36:10-02:36:20 時,本案的 5 名被告人離開將軍
K K
澳廣場 1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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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該店舖的閉路電視在 2020 年 8 月 7 日拍攝到下述影像:—
M M
N N
(a) 02:35:30-02:36:04 時,本案的五名被告人,全部身穿
O 黑色衣服物,以物品蒙面及戴帽或穿着連帽的外 O
套,闖入該店舖,造成上述損毁。期間,一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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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該店舖內燃燒物件。此片段在 02:35:45 擷取的
Q Q
截圖中以紅色圓圈標誌的是第五被告人(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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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02:35:40-02:35:50 時,第五被告人在破壞一個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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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此片段在 02:35:46 擷取的截圖中以紅色圓圈標
T T
示的是第五被告人(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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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拘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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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於 2020 年 10 月 22 日下午約 2 時 35 分,偵緝警員 24458
E 在油麻地新填地街 163 號時新大廈地下外及在第五被告人的母親在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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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下拘捕第五被告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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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同日下午約 3 時 05 分,警務人員包括女偵緝警員 22243
H 帶同第五被告人及其母親到達第五被告人的居所進行搜屋。結果檢取 H
I
以下的物品:— I
J J
(a) 在第五被告人房間,書枱上一張印有第五被告人的
K 英文名字的「尚拾時報」的記者證;及 K
(b) 在第五被告人房間的衣架上的一頂黑色鴨嘴帽。
L L
M M
13. 搜屋期間,女偵緝警員 22243 在第五被告人的左前褲袋檢
N 取一部白色 iPhone SE 2 的手提電話,其使用的電話號碼是 xxxx xxxx。 N
O O
14. 於 2021 年 1 月 22 日上午 11 時 45 分,偵緝警員 24458 從
P P
本案第四被告人檢取的手提電話中的一個包括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
Q 人、第四被告人及第五被告人的 WhatsApp 群組內,確認第五被告人 Q
在 2020 年 9 月 15 日 19:50 時以「[email protected] 豆腐
R R
仔」的戶名在上述群組中發出「我上次 831 599G 之後報完上台之後
S S
我都冇嘢喎。耶,冇人攞到我嗰五萬蚊。」的語音訊息。群組中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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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回應「你收皮啦,你個人頭而家值五萬蚊,我篤你上去我有五萬
C 蚊收咗喇。講笑。」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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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 E
F
15. 第五被告人連同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及 F
第四被告人於 2020 年 8 月 7 日,在該店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
G G
「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第二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所指的財產,
H H
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I I
16. 基於被告人承認控罪二及同意控方案情,他被裁定罪名成
J J
立。控方依協議,就控罪一, 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本席下令控罪一
K 存檔法庭,沒有得到本席或上訴法庭批准,不得對被告人進行檢控。 K
L L
案底
M M
N 17. 被告人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N
O O
個人經歴書
P P
Q 18. 被告人於 2005 年 6 月 6 日在香港出生,現年 17 歲,在香 Q
港受教育至中四程度,未婚,與母親同住。
R R
S 19. 黃廷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求情。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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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方面,黃大律師補充如下:被告人是一
C 位中三學生。他的母親任職保健產品從業員。父母親於 2016 年離異, C
並於翌年離婚。自此父親一直在國內居住,只在週末回港探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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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被告人的父親於 2018 年 12 月因罹患急性肺結核而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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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的離世對被告人產生了莫大的打擊,加上被告人也受到父親的肺
F 結核感染,需要接受治療,令到母親對他的健康過分擔憂而嚴格規管 F
被告人的起居生活習慣,令被告人開始逃避與母親的相處,令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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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亦見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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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1. 被告人的母親為了減少與被告人的衝突,除日間的工作 I
外,晚上亦當上兼職工作,以避免自己太專注被告人的事情。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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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生活變得散漫,學業成績開始倒退,並跟不上學業的要求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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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在原校重讀中三。其後,他轉至另一間中學就讀中四,但他至今尚
L 未完成中四的課程。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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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案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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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2. 由於疏於管教,被告人在熾熱的社會事件的氣氛影響下, O
加上互聯網媒體的暴力渲染,及朋輩的影響下犯了今次嚴重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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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案發當晚,被告人收到同伴的電話召喚他外出與他們見
R 面。期間有人提議到涉案的店舖進行破壞。當時他們並沒有準備甚麼 R
工具,只是在街上隨意地拾起一些磗頭作為破壞的工具,之後他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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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該店舖進行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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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在是次刑毀事件中,被告人對涉案的店舖造成頗為嚴重的
C 破壞,根據控方案情顯示,店舖的損失合共約為港幣 40,000 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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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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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5. 被告人在犯案時年僅 15 歲。過往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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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被告人之所以犯案,是基於他年少無知,以及他的愚昧以
H 致對社會事件一知半解,並在朋輩的影響下犯案。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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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被告人在其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顯示出他有莫大的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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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承諾以後會奉公守法及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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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被告人最大的求情因素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對自己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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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出莫大的悔意,因此懇請法庭予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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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9. 辯方同意本案並非一宗輕微的刑事毁壞案件。誠然,本案 N
的性質嚴重,被告人夥同案中其餘的被告人在凌晨時分闖入涉案的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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舖大肆破壞,造成破壞的價值亦相當可觀,其嚴重性不言而喻。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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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案的心態是基於被告人曲解了的良知,這亦不能減去他必須
Q 負上的沉重刑責。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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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無論如何,被告人在是次事件中已得到了莫大的教訓,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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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以後定必奉公守法。考慮到案件的性質、被告人犯案時的年齡、
T 初犯及認罪,辯方希望法庭給予他一個更生的機會。希望法庭可以在 T
判刑前索取一系列的報告才作出判刑,相信全面的報告可協助法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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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及選擇一個最適合判處被告人的選項。辯方呈交 3 封求情信,分別
C 由被告本人、他的母親及香港小童群益會的社工撰寫的求情信。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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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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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1. 控方呈交兩宗上訴法庭的案例 (1) 律政司司長 訴 周建諾 F
CAAR 1/2021,(2) 律政司司長 訴 陳佩瑩及另三人 CAAR 8/2021 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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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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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2. 據《少年犯條例》第 11(2)條規定,任何少年人如可用任 I
何其他方法予以適當處理,則不得被判處監禁。本席接納辯方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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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案件押後兩星期來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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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建議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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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根據報告,被告人的精神和身體狀況都適合入更生中心、
N 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基於被告人被羈留期間的表現及行為,勞教中 N
心比較適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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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進一步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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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黃大律師確認被告人已聽取過報告並同意內容。被告人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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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法庭可判處他入更生中心服刑,因為認為對他日後更生更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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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沒有新增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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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C C
35. 刑事損壞的罪行沒有量刑指引,法庭量刑時須視乎每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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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獨特的案情及嚴重性。本案案發日期是在 2020 年 8 月,屬於從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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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中開始的反修例事件的尾聲。從現場閉路電視錄影和控方案情顯
F 示,本案是一宗有預謀的案件,參與者全部身穿黑色衣物、蒙面及戴 F
帽或穿著連帽的外套來犯案,旨在令事後難以被追查。他們一行 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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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該店鋪進行破壞,無疑是針對不同政見立場的人士,帶有仇視和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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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坊間稱為「裝修」的行為,確似黑社會尋仇或示威的手法,案情
I 無疑是嚴重。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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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另一方面,本席考慮案發在凌晨時分,商場內所有店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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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門,沒有市民在商場內。故此,會令在場的市民受到影響、受驚或
L 引致他人起哄,引發暴力衝突的風險的因素並不存在。此外,從錄影 L
片段見到 5 名犯案人在該店鋪內分別進行破壞,除其中一個人縱火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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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控方案情第 8(a)段)
,其他人是用磚頭或石塊作為破壞的工具(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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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情第 4 段指出案發現埸遺下不少碎石頭)
,可支持黃大律師陳詞,
O 指稱犯案人沒有事先準備可用作破壞的工具,只是在街上隨意拾起一 O
些磚頭來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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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被告人初犯,坦白承認控罪,干犯本案時他剛滿 15 歲。
R 他來自破碎家庭,父母婚姻不睦至最後在 2017 年離婚,加上父親在 R
2018 年離世,對一個年輕人的成長及心理必然有影響。從懲教署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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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到,他本是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小學成績平均分也屬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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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行有 B,參與多種課外活動,為學校代表出賽,表現超卓,更獲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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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校巴學生長及午餐幫工,反映出他的責任心獲校方認許。升上中學
C 之後,他仍保持良好的操行,惟是學業成績一落千丈。本席認為不能 C
排除在某程度上他受到家庭出現的巨變,母親因婚姻破裂而影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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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在受到家中氣氛而影響學業。他升上中二之後,適逢反修例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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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事件發生,日趨熾熱,他受到當時的社會氣氛和朋輩的影響,及互
F 聯網媒體的暴力渲染,缺乏父母管教下犯錯,繼而誤入歧途。本席亦 F
考慮過辯方呈交的求情信,黃大律師為被告人所作出的求情,以及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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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署的報告。評估主任認為被告人有悔意,已反省過錯,為自己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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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打算,報讀職業訓練課程及遠離不法份子和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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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本席考慮過周建諾及陳佩瑩這兩個案例。上訴庭在這兩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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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覆核案件皆明言,「裝修」這種惡劣和對社會破壞的行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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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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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根據懲教署報告,勞教中心較為適合被告人。基於上述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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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考慮,本席認為判處被告人入勞教中心可讓這名年青人接受應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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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同時獲得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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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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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本席判處被告人入勞教中心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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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許肇強 ) T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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