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嘉俊案 DCCC588/2021

逃避警方追捕危險駕駛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八個月並罰款一千元
四罪判刑,總刑期為監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9/12/2021[2022] HKDC 19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金嘉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金嘉俊承認四項控罪。2020年11月28日凌晨,他駕駛一輛車牌被紙巾遮掩的私家車,在元朗公路拒絕警方截停並逃避追捕約四分鐘。期間,他在繁忙道路上高速切線、逆線超車、衝紅燈,最高時速達145公里。車輛行車證已經逾期,且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車內其他乘客逃離現場,只有被告人被捕。被告人有危險駕駛前科及大量交通違例記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的量刑、過往交通記錄對駕駛態度及刑責的影響,以及認罪折扣如何適用。法庭亦須決定遮掩車牌、駕駛未領牌車輛及無第三者保險各罪的適當刑罰、刑期是否同期執行,以及停牌期限。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認定被告人的駕駛方式遠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標準,危險性對普通駕駛者而言顯而易見。危險駕駛的量刑須具阻嚇作用,並整體評估案情、被告人的刑責及其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自私罔顧,而非機械式計算加重或減刑因素。過往交通定罪及定額罰款可作為駕駛態度的客觀指標。法庭以各罪量刑基準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折扣,並按整體量刑原則安排刑期同期及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訴房濟民及律政司司長訴潘永基,採納 Cooksley 案所述阻嚇、整體刑責及罔顧道路安全等原則。楊樹琳案確認過往駕駛記錄可反映被告人的駕駛態度。Andrianiaina Adrien Luck Yu Pau 及 Wong Chi Ming 說明無第三者保險罪的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罪均被判刑:危險駕駛監禁6個月;遮掩車牌罰款1,000元;駕駛未領牌車輛監禁10天;無第三者保險監禁4個月。總刑期為監禁8個月,並停牌24個月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繁忙道路上為逃避警方追捕而高速、逆線及衝紅燈,會被視為高度危險及自私的駕駛。即使沒有造成傷亡,也不會削弱阻嚇性刑罰的需要;過往交通記錄可支持較重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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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逃避警方追捕時高速駕駛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高速切線、逆線及衝紅燈,嚴重罔顧道路安全。雖然沒有造成傷亡,仍須具阻嚇性判刑;本案危險駕駛判監禁六個月。

Q.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的車輛會有甚麼刑罰?
A.

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可被判罰款、監禁及停牌。法庭指出此罪可能令意外受害人無法獲得賠償,本案判監禁四個月及停牌二十四個月。

Q.過往交通違例記錄會否令危險駕駛判刑更重?
A.

過往定罪及定額罰款可作為駕駛態度的客觀指標,並影響整體刑責。本案被告約一年內有多項交通記錄,法庭因此採用較嚴厲的量刑並判總監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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