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英濠等案 DCCC561/2020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英濠(第一被告人)、文自强(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承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2019年11月18日,約五十人在佐敦道拔萃女書院外集結,向加士居道天橋上的警方防線推進,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磚頭及其他物品。第一被告人身處前排,將黃色路障推向警方防線,並在背囊內攜有兩把刀及一把鐵錘;第二被告人隨人群逃離,並試圖棄置載有輕汽油蒸餾物的玻璃瓶、兩罐汽油及膠水。兩人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的量刑如何按暴力程度、參與人數、持續時間、是否使用武器、造成的傷害及被告人的角色評估。辯方主張事件短暫、規模較小、無人受傷,兩人沒有領導或煽動角色,並請求採用較低量刑起點及考慮認罪、年輕和無案底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並參考上訴庭所確立的量刑原則,認為暴動的嚴重性不能只按個別被告人的行為判斷,亦須考慮其所協助群體的整體行為。量刑須評估計劃程度、人數、暴力及武器、規模、持續時間、傷害、威脅、公眾滋擾、社會影響、被告人角色及其他罪行。案發約二十分鐘,涉及約五十人,無人受傷,沒有證據顯示兩人領導或預謀;但事件涉及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故量刑起點定為四年三個月。兩人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再因年輕、無案底及一時衝動各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主要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4 HKLRD 428所列暴動罪量刑因素,以及 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CACC 130/2017的量刑基準。另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佐豪 [2021] HKDC 90、HKSAR v Choi Tsz Chung [2021] HKDC 390及 AG v Tse Ka Wah & others [1992] 2 HKCLR 16。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人就暴動罪各被判監禁32個月。原本各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控罪,控方不繼續起訴並留在法庭存檔。
判決啟示
暴動量刑須以整體事件而非單獨被告人的行為為核心,並按每宗案件的實際背景評估。無案底通常已包含於認罪扣減內,但在年輕、初犯及一時衝動等特殊情況下,法院仍可酌情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參與警方防線前的暴動會判囚多久?
法院會考慮暴力程度、參與人數、持續時間、武器、傷害及被告角色。本案兩名被告參與約二十分鐘的暴動,涉及汽油彈但無人受傷,認罪及獲酌情減刑後各被判監禁32個月。
Q.沒有向警方投擲物品也會因暴動被判刑嗎?
可以。暴動罪的嚴重性須按被告所參與群體的整體行為評估,不只看個人是否直接施暴。本案第二被告雖無證據顯示曾投擲汽油彈,仍因參與同一暴力事件被判監禁32個月。
Q.初犯和認罪可以減少暴動刑期嗎?
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無案底通常已包括在認罪扣減內,但年輕、初犯及一時衝動等特殊情況仍可支持額外酌情減刑。本案兩人最後各被判監禁32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